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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1〕45号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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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1〕45号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院字〔2021〕45 号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18 号 令)、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 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 号)、教育部印发关于《新 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的通知(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 的 指 导 意 见》(教师〔2018〕17 号)、《安徽省高等学院教师师德失范 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皖教工委〔2020〕98 号)等法律法 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高校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学院名义从事教 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亦适用本细则。 第 1 页 共 9 页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 处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 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 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 在学院董事会、党委领导下,成立师德专题教育领 导小组,组长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副组长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受理等工作。 小组成员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院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 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列为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 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 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 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 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 2 页 共 9 页 (六)在学院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 教活动场所等; (七)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 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 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一)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 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 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买卖学术研 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 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 毁他人;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 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 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五)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 正当利益;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 利; (十七)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院名义、 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 3 页 共 9 页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 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师德专题教育领导小组为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案 件举报受理部门。各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 后,应及时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师德专题教育领导小组。对 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按照以下程序 办理: (一)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由师德专题教育领导小组单独 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 (二)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 同意后立案。其中,对各部门负责人立案调查,应当报经学院负 责人批准。 (三)组成 2 人以上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涉及学术不端的调查,委托学院专家教授进行调查;涉及教 学事故的调查,委托学院教务处进行调查;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 调查,委托学院纪委进行调查;其他问题的调查,委托相关部门 进行调查,或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四)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将调查的事实告知调查 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 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 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 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 4 页 共 9 页 (五)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 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 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 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 容。 第十一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 的,学院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故意捏造 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 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采 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 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 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 5 页 共 9 页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 危害程度,分为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轻微等,综合确定处 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或情节较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 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应当撤 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 减轻情节免于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方式。 发现教职工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 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除情节轻微免于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其评奖评优、 第 6 页 共 9 页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 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须经学院集体研 究决定;授权部门调查的,须经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师德专题教育 领导小组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院董事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 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教职工本人及其 所在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 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 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职工人事 档案。 受处理教职工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 成员的,还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给予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 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条 受处理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 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 7 页 共 9 页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 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 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董事长、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师德师风 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各系部、处室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本单位教师 进行师德教育、监督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 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 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院党政班子及成员、师德 专题教育领导小组及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 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 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的; 第 8 页 共 9 页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部门、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 门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 决定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职工和被问责的领导干 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职工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 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安徽省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 国家、安徽省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师德专题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2021 年 6 月 28 日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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