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文字版.docx
中国气象局规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008 年 12 月 1 日中国气象局第 18 号令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 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 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 气候产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 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 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 1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中国气象局规章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 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 性论证工作。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 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 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 结论。 - 2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中国气象局规章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 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 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第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 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 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 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 3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中国气象局规章 第九条 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 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开展现 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 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十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 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 关领域专家评审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 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 见。 下列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 4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中国气象局规章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 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 制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申请报告前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 的,按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 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 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 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 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 5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中国气象局规章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 告的评估意见。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三)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技 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气候可行性论证科技研究成果,提高气 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候变化状况,制定和完善与气候可行性论证 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应用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应当 尽快转化为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 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 - 6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中国气象局规章 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 - 7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中国气象局规章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论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 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 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 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 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 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8 - 中国气象局发布

下载文字版.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