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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5部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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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5部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ICS 13.100 CCS C 65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867.25—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25 部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2021 - 12 - 30 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50/T 867.25—2021 目 次 前 言............................................................................................................................................................... IV 引 言................................................................................................................................................................. V 1 范围...................................................................................................................................................................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术语和定义....................................................................................................................................................... 7 4 一般要求......................................................................................................................................................... 11 5 基础管理......................................................................................................................................................... 11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6 作业环境安全................................................................................................................................................. 21 6.1 6.2 6.3 7 机构与职责............................................................................................................................................. 11 方针目标................................................................................................................................................. 12 监测与考核.............................................................................................................................................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 操作规程................................................................................................................................................. 1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 相关方管理............................................................................................................................................. 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15 安全生产投入....................................................................................................................................... 16 安全文化建设....................................................................................................................................... 16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16 风险管理............................................................................................................................................... 17 隐患排查治理....................................................................................................................................... 17 应急管理............................................................................................................................................... 18 事故管理............................................................................................................................................... 20 文档管理............................................................................................................................................... 20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21 作业行为................................................................................................................................................. 22 岗位达标................................................................................................................................................. 22 燃气工艺设备设施......................................................................................................................................... 22 7.1 7.2 7.3 7.4 7.5 7.6 燃气设备设施建设................................................................................................................................. 22 燃气站场管理......................................................................................................................................... 2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运行管理................................................................................................................. 23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管理............................................................................................................. 24 燃气管网管理......................................................................................................................................... 25 设备设施管理......................................................................................................................................... 26 I DB50/T 867.25—2021 7.7 7.8 7.9 7.10 8 警示标志................................................................................................................................................. 27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27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27 用户用气安全....................................................................................................................................... 28 特种设备......................................................................................................................................................... 29 8.1 8.2 8.3 8.4 安装......................................................................................................................................................... 29 使用......................................................................................................................................................... 29 检测、检验............................................................................................................................................. 30 报废......................................................................................................................................................... 30 9 供配电............................................................................................................................................................. 31 10 职业卫生....................................................................................................................................................... 32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基本要求............................................................................................................................................... 32 职业病危害告知................................................................................................................................... 3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3 职业卫生档案....................................................................................................................................... 33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33 职业病危害事故................................................................................................................................... 33 消防............................................................................................................................................................... 34 11 11.1 11.2 11.3 11.4 日常管理............................................................................................................................................... 34 建筑及消防设施管理........................................................................................................................... 34 防火检查(巡查)与隐患整改........................................................................................................... 34 消防演练与灭火救援........................................................................................................................... 35 危险化学品................................................................................................................................................... 35 12 12.1 12.2 12.3 12.4 12.5 危险化学品运输................................................................................................................................... 35 危险化学品储存................................................................................................................................... 36 危险化学品使用................................................................................................................................... 36 危险化学品管理................................................................................................................................... 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37 劳动防护用品............................................................................................................................................... 37 13 13.1 选用....................................................................................................................................................... 37 13.2 使用....................................................................................................................................................... 38 13.3 管理....................................................................................................................................................... 38 14 安全生产检查............................................................................................................................................... 38 15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39 15.1 评定类别............................................................................................................................................... 39 15.2 评定内容............................................................................................................................................... 39 15.3 评定流程............................................................................................................................................... 39 附录 A (资料性) 相关引用文件.................................................................................................................... 42 附录 B (资料性)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63 II DB50/T 867.25—2021 附录 C (资料性) 重大危险源分级................................................................................................................ 72 附录 D (资料性) 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74 附录 E (资料性)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76 III DB50/T 867.2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0/T 867《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第25部分。DB50/T 86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通用要求; ——第 3 部分:榨菜生产企业; ——第 4 部分:油气开采企业; ——第 5 部分: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第 6 部分:黑色金属冶炼企业; ——第 7 部分: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第 8 部分:烟草企业; ——第 9 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第 10 部分:水利施工企业; ——第 11 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 12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 13 部分: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第 14 部分:星级酒店 ——第 15 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 16 部分:养老机构 ——第 17 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18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 本文件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燃气行业协会、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 任公司、重庆万州燃气有限公司、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前卫表业有限公司、神州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胜亚管道有限公司、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博尔维斯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川 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 公司、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克勤、陈曦、王颂秋、王宇、朱江、程伊彬、石斌、董宁、罗建平、魏泽林、 郑琪、张炼、娄禹光、付秀平、程勇、李劼、黄启民、路能、魏文海、葛相伟、刘湛、方良权、袁野、 唐均伟、冯必禄、穆宁。 IV DB50/T 867.25—2021 引 言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它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 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重要体现。所以,搞好安全生产是取得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充分运用标准化工具,制定合理的安全生 产“标尺”(即安全生产标准),推行标准化作业,并用相应的“标尺”检查监督生产现场,达到规范 现场作业行为目的,对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减少生产经营中因安全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具 有重大意义。 DB50/T 867《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系列地方标准旨在结合重庆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现状,确定 各典型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拟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立我市安全生产经营需要遵守的总体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 2 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梳理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较通用 的、常规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 n 部分:各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目的在于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编制更具 操作性和适用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要求。 其中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提出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最基本和通用的要求、原则,在整个标 准体系中起统领的作用,是整个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基础,各行业技术规 范应遵循《总则》和《通用要求》中规定的一般要求,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各行业特点再进一步细化。 DB50/T 867.X旨在通过梳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要求,规范全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统一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和安全执法监管标准,细化城镇天然气 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落实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口前移, 将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燃气生产经营一线,使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夯实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杜绝或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为城镇燃气行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奠定基础。 V DB50/T 867.25—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25 部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基础管理、作业环境安全、 燃气工艺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供配电、职业卫生、消防、危险化学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安 全标准化等级评定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CNG加气站、LNG生产和LNG加气站、LPG生产经营企业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7820 天然气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7790 城镇燃气调压器 GB 27791 城镇燃气调压箱 GB/T 28001-201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T 28885 燃气服务导则 GB/T 29510-20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程 GB/T 38315 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细则 GB/T 38753 液化天然气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程 6 DB50/T 867.25—2021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811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098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T 51257 液化天然气低温管道设计规范 GB 55009-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48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 153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CJJ/T 215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 CJJ/T 250 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700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QX/T 109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T/CGAS002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DB50/T 867.1-2018 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 总则 DB50/T 867.2-2018 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 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7 DB50/T 867.25—2021 GB/T 33000-2016、GB/T 28001-2019 和 DB50/T 867.1-2018 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城镇天然气 urban natual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 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3.2 天然气经营企业 natual gas enterprise 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包括管道天然气经营 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和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 3.3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3.4 门站 city gate station 燃气长输管线和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交接场所,由过滤、调压、计量、配气、加臭等设施组成。 3.5 储配站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储存和分配燃气的场所,由具有接收储存、配气、计量、调压或加压等设施 组成。 3.6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 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3.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pply station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 3.8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8 DB50/T 867.25—2021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3.9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3.10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 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3.11 重要的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 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3.12 加臭剂 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 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 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 被察觉。 3.13 运行 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3.14 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故障、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3.15 抢修 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 3.16 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 的作业。 9 DB50/T 867.25—2021 3.17 停气 interruption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3.18 动火 flame operation 在燃气设施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3.19 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3.20 警戒区 outpost area 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的区域。 3.21 吹扫 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3.22 放散 relief 利用放散设备排空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的过程。 3.23 防护用具 protection equipment 用以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隔离燃气的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耳塞、隔离式 呼吸设备等。 3.24 监护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对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 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3.25 封堵 plugging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流动的作业。 3.26 10 DB50/T 867.25—2021 示踪装置 locating device 沿管道铺设,可通过专用设备探测确定管道位置的装置,包括示踪线、电子标志器等。 3.27 警示装置 warning device 敷设在埋地燃气管道上方,喷涂有警示标识,以提示地下有城镇燃气管道的标识装置,包括标志带、 警示保护板等。 4 一般要求 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许可,在特许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4.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4.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 经重庆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5 基础管理 5.1 机构与职责 5.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基层 班组的安全管理网络。 5.1.2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 工作要求并保存。 5.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 职责: a)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e)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1.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并承担 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5.1.6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c)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1 DB50/T 867.25—2021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f)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g)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h) 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5.1.7 技术管理部门以及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b) 组织制定、实施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c) 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 5.1.8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全员应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人员应掌握并履行本岗位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e) 5.2 方针目标 5.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长期安全生产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 5.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纳入本单位 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考核。 5.2.3 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应具体、合理、可测量、可实现。 5.3 监测与考核 5.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 产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5.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结合实际及时调 整目标及相应工作计划,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5.4 安全生产责任制 5.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5.4.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 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5.4.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 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5.4.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进行考核管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 5.5.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报主管部门汇总,建立资料库,及时更新,并发布清单。 12 DB50/T 867.25—2021 5.5.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转化为本 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5.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广泛征求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目标、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评定管理; b)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安全投入管理; c) 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安全预测预警、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 备设施)管理、自动化控制和信息设备管理; d)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 e)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f)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班组安全活动; g) 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装备管理; h) 安全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 i) 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燃气事故统计分析; j)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k)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用电设备设施管理; l) 燃气质量管理、燃气站场运行管理、燃气管网运行管理、燃气供应调度管理; m) 用户燃气设施管理、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燃气安全宣传; n) 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o) 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 5.5.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后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5.6 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记录,保存近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记录至一定的有效期。 5.5.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的适宜性、有效性、执行情况。 5.5.8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对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5.6 操作规程 5.6.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和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 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 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5.6.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订相应的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6.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操作规程: a) 燃气站场安全运行维护; b) 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道巡查、泄漏检查、防腐层检测、阴极保护系统检测及管道修复); c) 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调压装置、阀门及阀井(室)、过滤器、加臭装置、低压储气柜、高压 储罐、加气和卸气设备、气化设备、加压设备、冷却设施等); d) 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 e) 压力表、安全阀、报警装置的运行维护; f) 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的运行维护; g)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h) 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 13 DB50/T 867.25—2021 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 j)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 k) 抢修作业; l) 置换、放散作业; m)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n) 加臭作业; o) 管道清管通球、吹扫、试压作业; p)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检修作业; q)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卸气、气化及运输作业。 5.6.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禁止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5.6.5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6.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执行情况。 5.6.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对 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i) 5.7 5.7.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5.7.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需求, 将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5.7.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5.7.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符合规定,并对安全培训效果 进行评估和改进。 5.7.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健 全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7.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7.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和职 业卫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和应急管理等能力。须持证上岗的,应接受专门 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7.2.2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5.7.3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 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5.7.4 14 一般从业人员 DB50/T 867.25—2021 5.7.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隐患的辨识和处置,了解事故应 急处理措施,熟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标准要求,根据实际 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5.7.4.2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7.4.3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5.7.4.4 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 训。 5.7.4.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并建立安全 教育培训档案资料。 5.7.4.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经过专门应急救援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并定期参加复训。 5.7.4.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 责的知识与能力。 5.7.4.8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有关操作岗 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 力。 5.7.5 相关方人员 5.7.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 的实习生,进行入站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5.7.5.2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 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站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风险 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7.5.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 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8 相关方管理 5.8.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 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5.8.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5.8.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 关方。 5.8.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 务。 5.8.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5.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9.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具有资 质的单位承担,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配套建设安全设施。 15 DB50/T 867.25—2021 5.9.2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9.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 害评价,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5.9.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5.9.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整改。 5.9.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5.10 安全生产投入 5.10.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5.10.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 5.10.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b)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c)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d) 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e) 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f)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g)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h) 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i)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10.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以及为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燃气运输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11 安全文化建设 5.1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 AQ/T 9004 的有关规定,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 理念及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安 全文化建设内容至少包括:安全承诺、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学 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参与、审核与评估等。 5.1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班组安全生产 管理和班组成员生产作业的规范化。 5.1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明确召开班组安全会议的要求和内容。生产班组应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学习、安全检查等工作,做好记录。 5.12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5.1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 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风险防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电子档案、台账、记录,实现办公和基础档案、台账、记录电子化管理。 5.1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与监视控 制系统、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燃气站场视频监控系统等。 16 DB50/T 867.25—2021 5.13 风险管理 5.13.1 风险辨识 5.13.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组织全员对本单位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5.13.1.2 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 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与现场实际相符。 5.13.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5.13.2 风险评估 5.13.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5.13.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选定合适的风险评价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 物料,尤其是非常规的活动和状态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 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5.13.3 风险控制 5.13.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风险进行控制。 5.13.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对其进 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13.3.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将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 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13.3.4 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以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 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措施; d) 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e) 个体防护。 5.13.3.5 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进行原因分析,重 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5.13.4 变更管理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变更前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 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告知、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5.14 隐患排查治理 5.14.1 隐患排查 5.14.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防控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 理。 5.14.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 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参见附录 B),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 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 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17 DB50/T 867.25—2021 5.14.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日、周、月”排查制度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需要和特点,采 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 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 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出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14.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5.14.2 隐患治理 5.14.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5.14.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 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 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5.14.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 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5.14.2.4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核查,告知从业人员 排查治理情况。 5.14.3 验收与评估 5.14.3.1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5.14.3.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恢 复生产经营活动或投入使用。 5.14.4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5.14.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5.14.4.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事故隐患 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按照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 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14.5 预测预警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宜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 或定性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5.15 5.15.1 应急管理 应急机构 5.15.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 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15.1.2 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与具备资质的专业应急抢修单位签订应急抢 修服务协议。 5.15.2 18 应急救援预案 DB50/T 867.25—2021 5.15.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体系,制定符合 GB/T 29639 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 场处置方案,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5.15.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 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5.15.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 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 5.15.3 应急资源 5.15.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特点,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 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5.3.2 应急设备、装备和物资应有完善的使用、调拨和购进程序和管理制度,应有相应的登记记录。 5.15.3.3 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应能够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应建立紧急情况 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15.3.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站场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15.4 应急培训、演练 5.15.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 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5.15.4.2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15.4.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 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措施)演练。其中,每年至少应 开展一次无脚本实战演练。 5.15.4.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 AQ/T 9007 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各层级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周 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和预案要求,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按照 AQ/T 9009 的要求对演练 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5.4.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场所、城市建成区的储配站、抢险抢修救援队伍应当每半年 针对重点岗位或重要设施的安全事故风险,组织开展 1 次应急预案演练。 5.15.4.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 5.15.5 应急响应 5.15.5.1 发生事故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发 出警报,采取阻断或者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人员作业,采 取必要的或者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危险区域。 5.15.5.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天然气管理部 门报告,并按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可能引发其他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5.15.5.3 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 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通告本单位从业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通 知周边人员疏散、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者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19 DB50/T 867.25—2021 5.15.5.4 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证据,做好向区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 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5.15.6 应急评估 5.15.6.1 5.15.6.2 估。 5.16 5.16.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实施评估。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评 事故管理 事故报告 5.16.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 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5.16.1.2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 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16.2 事故调查和处理 5.16.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 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 重要痕迹、物证。 5.16.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成立事故处置组或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 故调查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 5.16.2.3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16.2.4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6.2.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 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 放过。 5.16.2.6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接受询问等。 5.16.2.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 理。 5.17 5.17.1 文档管理 记录管理 5.17.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 使用、修订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5.17.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建立和保存有关记 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 5.17.1.3 安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及其他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b) 安全检查、隐患管理和整改记录; c) 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 20 DB50/T 867.25—2021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5.17.2 职业健康管理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法定检测检验、维护和校验记录; 关键设备设施档案; 应急物资统计台账、维护保养记录、预案演练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 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燃气站场、管网运行记录; 用户档案、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用户隐患整改记录; “三同时”管理台账或记录; 燃气质量检测、加臭记录; 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记录等。 档案管理 5.17.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等,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5.17.2.2 档案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按文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6 作业环境安全 6.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6.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 环境等存在的风险。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应符合《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估标准》 GB/T 50811 的有关规定。 6.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生产现场实行定置化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6.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生产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6.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作业活动的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 离开监护岗位。 6.1.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6.1.6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应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 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 6.1.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 电作业、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分级许 可审批手续,应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 6.1.8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 急处置措施。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6.1.9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置换、放散、通气等作业应符合 CJJ 51 的规定。对燃气储罐、管 道等设备设施实施动火作业(带气作业除外)前,应进行置换,检测合格并做好记录。人员进入燃气储 21 DB50/T 867.25—2021 罐、管道、阀门井(室)、地下管廊等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氧气浓度合格后方 可作业,在作业中进行持续检测并做好记录。作业完毕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 6.2 作业行为 6.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 理,对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风险等进行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风险。 6.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 照有关规定正确检查、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 违”行为。 6.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设立抢修机构及人员,按应急预案配备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机具、器材)、 通讯器材、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6.2.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燃气设施抢修应急处置措施,接到抢修报警后应立即出动,根据事 故情况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 6.2.5 抢修作业应按照 CJJ 51 的规定,统一指挥,严明纪律,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制定燃气设 施抢修应急处置措施。 6.3 岗位达标 6.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危 险和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6.3.2 生产或作业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 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做好记录。 7 燃气工艺设备设施 7.1 燃气设备设施建设 7.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 等标准规范要 求。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 的要求:燃气站场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28 规定。 7.1.2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 设计。 7.1.3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b)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c) 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d) 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e) 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f)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7.1.4 门站和储配站站内露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7.1.5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 DB50/T 867.25—2021 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站内的各 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站内建 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GB 50016“二级”的规定。 b)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 20 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 18 m,距围墙不应小于 10 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c)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5 m。 7.1.6 门站和储配站、调压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 等标准要求。 7.1.7 燃气管道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CJJ 63、CJJ 33 等标准要求。 7.1.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工艺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55009-2021、GB/T 51098、GB/T 51257、GB/T 38753、GB 50028 等标准要求。 7.1.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的工艺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1102、GB 50028 等标准要 求。 a) 7.2 燃气站场管理 7.2.1 燃气质量 7.2.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测供气压力、加臭量、天然气组分等,按规定时间留存记录。 燃气质量应符合 GB 55009-2021 中 3.2 的要求。 7.2.1.2 加臭装置和加臭工艺应符合 CJJ/T 148 和 CJ/T 448 的规定。 7.2.2 站内道路交通 燃气站场生产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出口;对进站车辆有相应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7.2.3 工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7.2.3.1 工艺管道和管道连接部位应密封完好,无燃气泄漏现象。 7.2.3.2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损,无腐蚀,管道应有色标或流向标志;站内管线与站外设有阴极保护装 置的埋地管道相连时,应设有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绝缘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测试,符合规定。 7.2.3.3 阀门应悬挂开关标志,定期检查维护,启闭灵活;过滤器外观良好,定期检查前后压差,及 时排污;跨桥扶梯应牢固,符合防雷等相关规定。 7.2.4 仪表与自控 7.2.4.1 燃气站场内爆炸危险场所和装置区内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明确报警值; 报警联锁功能的设置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 相关要求,各种报警联锁系统应完好有效。 7.2.4.2 各类仪表的设置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 等相关规范要求,定期检验。 7.2.5 公用辅助设施 工艺设施、设备排污管、冷却水管、室外供水管和消火栓等做好冬季防寒防冻保障措施;场站用水、 用气、供暖管理应符合规定。 7.2.6 运行记录 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巡检记录等应完整、准确。 7.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运行管理 23 DB50/T 867.25—2021 7.3.1 周边环境 7.3.1.1 调压装置不应安装在易被碰撞或影响交通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护栏、护罩或 车档等,以防外界对调压装置的破坏。 7.3.1.2 调压站和调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 GB 50028 等要求;调压站放散管防火 间距应符合规定;设置安全放散管的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 1 m 以上,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 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 m;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等房间应靠建筑外墙,贴邻或楼下应无人 员密集房间;调压站或区域性调压柜(箱)周边应保持消防车道畅通,无阻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7.3.2 调压装置 7.3.2.1 调压箱、调压柜、调压器的安装应稳固;调压器应运行正常,无异常喘息、异常压力波动等 现象,无燃气泄漏情况;调压器的出口压力严禁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应具有防止天然气出口 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测试。 7.3.2.2 调压站或区域性调压柜(箱)的环境噪声应符合 GB 3096 的相关要求;按照 CJJ 51 进行定期分 级维护保养;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 管道上应设置阀门,定期维护,状态良好。 7.3.3 消防与安全设施 7.3.3.1 设有调压器的箱、柜或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受限空间内应无燃气积聚;调压装置区应 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7.3.3.2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室内电气、照明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设于空旷地带 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保证接地电阻值小于 10Ω;设有调压器的房间应有爆炸泄压措施,泄 压面积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措施,应完好有效。 7.3.3.3 调压柜、调压箱应设专人管理。 7.4 7.4.1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管理 液化天然气储罐、气化装置 7.4.1.1 液化天然气卸载应符合以下要求:车辆停靠点应有明显的边界线,并采用固定块固定。槽罐、 装卸软管、阀门、仪表、安全装置和报警系统等应完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装卸台静 电接地栓卡应完好,接地栓上的金属接触部位应无腐蚀;装卸软管外表应完好无损;装卸软管上的快装 接头与软管之间的阀门启闭应灵活。 7.4.1.2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有防止翻滚现象的控制措施;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进、出液管必须设有紧急 切断阀,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紧急切断阀应操作方便,动作迅速,关闭紧密。 7.4.1.3 储罐组的防护堤应符合相关要求,集液池或集液井不得存有积水、杂物。 7.4.1.4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低温工艺管道外保温层应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储罐隔热状况,及时处理异 常情况;LNG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 7.4.1.5 储气系统运行平稳,无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储气设施基础稳固,本体应完好无损,无 变形裂缝,无严重锈蚀,无漏气,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储罐组的防护堤应符合相关要求,水封井水位 正常无杂物。 7.4.1.6 气化站内应至少设置两套气化装置,且应有一套备用,备用设备应能良好运行;气化器应设 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容积式气化器还应设有液位计,强制气化器应设有温度计,气化器的工作压力和工 作温度应符合设备和工艺操作要求;气化器出口天然气的温度不得低于 5℃并应定期检查。 24 DB50/T 867.25—2021 3 3 7.4.1.7 总容积超过 50 m 或单罐容积超过 20 m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 2 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O.15 L/(s·m )。 7.4.2 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 车辆外观及状态应符合相关规定,证件齐全;配备车辆阻火器,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应使用阻火 器;运瓶车内有固定钢瓶的有效措施;按规定建立燃气运输车辆监控系统,有效运行。 7.4.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7.4.3.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 平均日供气量的 1.5 倍。当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3 3 7.4.3.2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 1000 m ,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4 m 。 7.4.3.3 供应居民用户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模不宜大于 1000 户。站内气瓶组的总储气容积 应按 1.5 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7.4.3.4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 度为 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 20.0MPa(表压)。 3 7.4.3.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进(出)站管道事故放散、总几何容积大于 18 m 固定式储气瓶组事故放散、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站内储气罐检修及事故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集中放散装置 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 25 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2 m 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10 m。 7.4.3.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消防设施设计和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 GB 50016、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7.5 7.5.1 燃气管网管理 管道设施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同一管网中输送不 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聚乙烯等不耐受高温或紫外线的高分子材料管 道不得用于室外明设的燃气管道,聚乙烯管道以及钢塑转换的PE管部分不得裸露,钢管防腐应符合规定; 燃气管网应按照CJJ/T 153设置标志,聚乙烯管道应敷设示踪装置。燃气管道应按CJJ 51进行评估,不 符合要求的管道应按计划及时维修更新;燃气管网竣工资料完整准确,及时更新,妥善保管。 7.5.2 管道附件 7.5.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 GB 50028 和运行管理需要设置分段阀门、放散管、检测井;阀门无 燃气泄漏,阀门井整洁无积水,定期维护保养,井盖完好;直埋阀应设有护罩或护井。 7.5.2.2 交叉、穿跨越等特殊管段应符合 CJJ 33、CJJ 63、CJJ/T 250 的要求,水工保护等附属设施 应完好。 7.5.3 日常巡检 7.5.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查,巡查工作内容应符合 CJJ 51 的相关要求;企业 应对管道沿线居民和单位进行燃气设施保护宣传与教育。 7.5.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制止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设建(构) 筑物或其他设施、爆破、取土、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 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等危害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活动。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及附 25 DB50/T 867.25—2021 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 0.5 m 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 外缘周边 1.5 m 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 5.0 m 范围内的区域。 7.5.3.3 埋地燃气管道最小控制范围内有建设施工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管道信息, 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监护,并采取安全保 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 0.5 m〜 5.0 m 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 1.5 m〜15.0 m 范围内的 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 5.0 m〜50.0 m 范围内的区域。 7.5.3.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本单位完备的燃气管网现状资料,清理、完善设计压力中压及以 上燃气管道设施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中压及以上燃气管网设施数据补勘补测。 7.5.3.5 管网巡查资料应完整、准确,符合实际。 7.5.4 管道泄漏检查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CJJ/T 215的规定进行泄漏检测,配备泄漏检测仪器和人员,制定并实 施检测计划,统计分析泄漏检查情况;穿越管段检测装置完好有效;泄漏检测资料完整。 7.5.5 管道防腐蚀 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应有完好的防腐层,防腐层的检测应符合CJJ 95的规定;制定并落实防腐层破 损点修复计划;埋地钢质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阴极保护系统,阴极保护系统设施应完好;阴极保护系统的 检测和维护应符合规定。 7.6 7.6.1 设备设施管理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7.6.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 做好记录。落实设备设施定人定责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和设备档案。 7.6.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压缩机、储罐、工艺管道、电气设施等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 理,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巡检和维护应形成记录。 7.6.1.3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报废的,应采 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7.6.2 设备设施检维修 7.6.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定检修方案、 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符合 CJJ 51 的相关规定。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 业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7.6.2.2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风险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 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7.6.3 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7.6.3.1 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拆除前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标志。 7.6.3.2 拆除、报废前应制定方案,涉及许可作业,应按照本文件作业许可相关规定执行,应对相关 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按规定组织落实。 26 DB50/T 867.25—2021 7.6.3.3 拆除、报废的设备设施应按 CJJ 51 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停止运行、报废的管道,应及时拆除; 不能及时拆除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在运行管道进行有效隔断,在具备条件时应予以拆除。 7.7 警示标志 7.7.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风险特点,在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7.7.2 警示标识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3 和 GB 2894 的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1、GB 5768.2 和 GB 5768.3 的要求,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1 的要求,城镇燃气管 道应符合 CJJ/T 153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电气设施标志应符合 GB/T 29481 的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 GBZ 158 的要求。 7.7.3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风险内容、危害程度、安全、防控办法、应急措施 等内容;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 及应急措施;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 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7.7.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7.5 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 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7.8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7.8.1 基本要求 7.8.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输配系统(站场、管网等)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监控和报 警设备应设置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配备不间断电源和后备电源。 7.8.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应符合 AQ 3035 的 规定。企业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5 和 GB 50396 的规定,在无人值守的场所应安装入 侵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 7.8.2 运行监控 7.8.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监控系统软件应有燃气管网分布示意图和燃气站场工艺流程图,动态显 示采集工艺参数和设备状态,应有事件记录功能和事件报警功能,事件记录和事件报警应可检索或查询。 7.8.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及时修正一次仪表和二 次仪表偏差;及时处置各类报警信号,对报警系统进行定期分析。 7.9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7.9.1 a) b) c) d) e) f) g) 下列装置及区域应列为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高压储罐(井、气瓶组); 城镇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柜)、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压缩机房、压缩机; 液化天然气卸气、气化装置;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餐饮场所及商场、宾馆、机关、学校、幼儿园等特殊用气 场所; 过江、过桥及穿、跨越高速公路、铁路等燃气管道; 与下水道、电缆沟等地下空间紧邻的埋地燃气管道; 27 DB50/T 867.25—2021 地下管廊内燃气管道; i) 城市综合体、集贸市场、古镇古寨等。 7.9.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对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治理,建立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7.9.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 识别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或事故。 7.9.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应按本文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管理要求执行。 h) 7.10 7.10.1 用户用气安全 燃气用户设施及安全供气 7.10.1.1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发放燃气用户 安全手册;建立用户档案;用户服务应符合 GB/T 28885 的规定。 7.10.1.2 建立新用户安全供气相应制度,包括:报装、规划、设计、安装、验收、通气、安全宣传告 知等工作流程,相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7.10.1.3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软管、排烟、通风、紧急切断阀、 燃气浓度报警器等设施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工程施工、验收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CJJ 94、 CJJ/T 146 等标准要求。 7.10.1.4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在通风良好的用气场所使用。家庭用户的燃具、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 装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 内;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燃气热水器烟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5009-2021 有关规定。 用户管道与燃气灶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 判废年限;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 2.0 m 且不应有接头。 7.10.1.5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餐饮、学校、医院等可能发生可 燃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并与排风等设备联动,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现 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既有非居用户改造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 7.10.1.6 鼓励天然气用户安装使用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切断阀等安全设施。 7.10.1.7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封闭的用气空间和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等通 风不良的用气场所,燃气用户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 7.10.1.8 置换、通气作业应符合 CJJ 51、CJJ 94 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10.2 用户报修维修管理 7.10.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外公布 24 小时报修电话,保证电话的畅通;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用 户燃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报警的接报和处理程序,报修内容和处理结果应有记录。 7.10.2.2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 48 小时予以公告或通知用户;恢复 供气前应通知用户。 7.10.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后方可持 证上岗;应为维修人员配备适用的维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7.10.2.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保留燃气设施维修记录。 7.10.3 28 用户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拆除 DB50/T 867.25—2021 用户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拆除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工 具齐全有效;改造后气密性试验合格并记录。 7.10.4 用户安全宣传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和宣传计划,面向市民和用户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 动,宣传的内容应符合GB/T 28885的相关要求。 7.10.5 用户安全检查 7.10.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周期应符合 CJJ 51、CJJ 94 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应配备适用的入户检查仪器设备,处于良 好的状态。 7.10.5.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对用户设施的入户检查应有记录,记录保存周期应符合要求;对于到访 不遇用户应有记录,有回访复查记录,周期内入户率有统计分析;应履行告知义务,将检查出的隐患及 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留存告知文件副本。 7.10.5.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用户隐患整改流程,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指导、督促用户 整改,留存跟踪记录;定期对用户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8 特种设备 8.1 安装 8.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安装、使用的分离器、储罐、汇管、气瓶、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 件、起重机械、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以下统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 8.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 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8.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8.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1.5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 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及时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1.6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8.1.7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及规划、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与特种设备安 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符合 GB 50028、GB 51102、CJJ 63 相关规定。 8.1.8 调压柜、调压箱、阀井等设备设施,应在公众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 志。 8.2 使用 8.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位置。 29 DB50/T 867.25—2021 8.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符合 TSG 08、TSG 21 等标准规范要求,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8.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8.2.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应符合 TSG Z6001、TSG Z8001 等标准要求,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8.2.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2.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齐全有效,并作出记录。 8.2.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安全。 8.2.8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 患,方可继续使用。 8.2.9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予以封存。重新启用封存的特种设备应经 法定程序检验。 8.3 检测、检验 8.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选择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并经相关部 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8.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3.3 压力容器的首次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入使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b)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c)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验一次; d)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 过 3 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e)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3.4 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满足 TSG D7003、TSG D7004 相关要求。 8.4 报废 8.4.1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其进行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向相关部门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30 DB50/T 867.25—2021 8.4.2 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 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8.4.3 拆除特种设备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详尽的拆除计划或方案,并在现场 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8.4.4 燃气管道报废处置前,应利用氮气置换管内残余天然气,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后采用拆除 和就地弃置方式处置。拆除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弃置的燃气管道应对两端进行有效封堵。 9 供配电 9.1 9.2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52-2009 中 3.0.1“二级负荷”的规定。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b) 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 GB 50028 附录 D 的规定; c) 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9.3 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 HGJ 28 的规定。 9.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按 GB 50052-2009 中 3.0.1“二级负 荷”的规定。 9.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电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6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中工艺设备、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管道以及建、构筑 物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 GB 50650、GB 50057 及 SH 3097、QX/T 109 的有关规定。 9.8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650 的规定。 9.9 应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 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9.10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 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认。 9.11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 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9.12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应超负荷运 行。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已恢复正常后 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9.13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 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9.14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保护接地系统(TT 系统)时,应在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 且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9.15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不应缠绕或挂钩。 9.16 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应符合规定,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变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 电缆孔洞必须用绝缘油泥封闭,与室外相通的门、窗、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 气设备(如高压励磁柜等)和电工用具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验;按规定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应完好有效; 电缆沟上应盖有完好的盖板。 9.17 用电产品的检维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有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 31 DB50/T 867.25—2021 9.18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检测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应予 以报废,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9.19 长期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9.20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9.21 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 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10 职业卫生 10.1 基本要求 10.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10.1.2 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 GBZ 1、GBZ2.1 和 GBZ 2.2 的要 求。 10.1.3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工作场所与生活区、辅助区分开,工作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10.1.4 对可能导致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定期检查监测。 10.1.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 10.1.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 GBZ 188 的要求。 10.1.7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10.1.8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有专人负责保 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10.1.9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0.1.10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10.1.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区县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0.2 职业病危害告知 10.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 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者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 GBZ 158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 10.2.3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 措施等内容。 32 DB50/T 867.25—2021 10.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0.4 职业卫生档案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d)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等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h)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i)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卫生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j)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10.5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0.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 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 公布。 10.5.2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 出相应整改建议。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 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10.5.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6 职业病危害事故 33 DB50/T 867.25—2021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 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 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1 消防 11.1 日常管理 11.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 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1.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公布实施。 11.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火灾风险情况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疏散引导员,提高检查消除 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等。 11.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将燃气站场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 格管理。 11.1.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 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 更新。 11.2 建筑及消防设施管理 11.2.1 燃气站场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028、 GB 50183、GB 51102 的要求。 11.2.2 工艺装置区应通风良好,站内按 CJJ/T 153 的相关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泵房运 行良好,水质符合规定,消防水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正常。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按要求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 11.2.3 门站、储配站内压缩机室、计量室、控制室、变配电室、维修间、办公、生活建筑、消防泵房 等建筑物或场所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11.2.4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随意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 11.2.5 应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各类消防设 施处于正常状态。 11.2.6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 全面检查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11.3 11.3.1 a) b) c) d) e) 34 防火检查(巡查)与隐患整改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DB50/T 867.25—2021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 防火巡查情况; h)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i)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11.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和频次。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11.3.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1.3.4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及时予以消除。 11.3.5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 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对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11.3.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重大火灾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 府报告。 f) 11.4 消防演练与灭火救援 11.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 GB/T 38315 要求,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实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1.4.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11.4.3 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11.4.4 发生火灾事故时,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 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为消防救援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1.4.5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 的情况。 12 危险化学品 12.1 危险化学品运输 12.1.1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12.1.2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2.1.3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35 DB50/T 867.25—2021 12.1.4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 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 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12.1.5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 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12.1.6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 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 处置方法。 12.1.7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定期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2.2 危险化学品储存 12.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罐、输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定期检查、检测。 12.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 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2.3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 安全距离。 12.2.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其危险化学品规模、性质等特点,设置相应的专用仓库、气瓶间、 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 志,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2.2.5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 12.2.6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 12.2.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2.3 危险化学品使用 12.3.1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求,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2.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不 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12.3.3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所规定的条件,按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2.3.4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维修或者更换,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12.3.5 除了需满足上述要求以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还应符合本文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 12.4 危险化学品管理 12.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接受教育和 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36 DB50/T 867.25—2021 12.4.2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站场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 12.4.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12.4.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 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2.4.5 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随意丢弃,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设 置危险废弃物标志,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2.4.6 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12.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12.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据 GB 18218 等有关标准、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 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确定重大危险源等 级。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录 C。 12.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a)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b)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c)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 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d)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e)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f)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12.5.3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应超过附录 D 所列示的个人和社 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应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12.5.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 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 AQ 3035 的技术要求。 12.5.5 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12.5.6 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 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12.5.7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12.5.8 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 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12.5.9 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12.5.10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 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及时修订完善。 13 劳动防护用品 13.1 选用 13.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结合作业 人员的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劳动强度,依据 GB/T 11651-2008 中第 6 章、GB/T 29510-2013 相关行 37 DB50/T 867.25—2021 业要求选择防护功能适用、效果适中、型号匹配的劳动防护用品,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 标准。 13.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年度配备计划,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 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13.1.3 劳务派遣工、实习人员应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 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应按照作业人员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3.1.4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为作业人员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13.1.5 从业人员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 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13.1.6 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从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13.2 使用 13.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通过培训等方式使作业人员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 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13.2.2 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应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后再进行 正确佩戴或使用。 13.2.3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净、卫 生、安全、便于取用的场所或区域,整齐摆放,有醒目标识。 13.3 管理 13.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装备和用品台账,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 记录存档。 13.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要求进行存储,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13.3.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 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13.3.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13.3.5 当劳动防护用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予判废,包括: a) 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b) 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与所从事的作业类型不匹配; c) 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d) 个体防护装备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e) 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经定期检验和抽查为不合格; f) 当发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 13.3.6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 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13.3.7 判废后的个体防护装备应立即封存,建立封存记录。 14 安全生产检查 1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可参照《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执 行,见附录 B。 38 DB50/T 867.25—2021 14.2 开展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可参照《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执行,见附录 E。 15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15.1 评定类别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包括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所属取得独立工商营业执照的分、子公司,下同)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标评定分为初始评定和复始评定。 15.2 评定内容 15.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包括 8 个考评项目,47 个基本要素和 371 条达 标要求,见附录 E. 15.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共计 1000 分,各考评项目的分项最低分为 0 分, 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二位数。换算公式如下: S=[A/(1000-B)]×100......................................................................... (1) 式中: S---评审得分 A---评定标准实际得分总计 B---评分细则空项之和 15.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定等级 标准见表 1。 按本表要求进行的评定只适用于二级和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评定所对 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评审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 表1 评定等级 评定分数 一级 S>90 二级 8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 73 DB50/T 867.25—2021 DD 附 录 D (资料性) 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 D.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D.1.1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 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 示。 D.1.2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 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D.1中个人风险基准要求。 表 D.1 个人风险标准 防护目标 个人风险基准/(次/年) ≤ 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在役生产装置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和储存设施 3×10 -7 3×10 -6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 3×10 -6 1×10 -5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 1×10-5 高敏感防护目标 重要防护目标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 D.2 3×10-5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D.2.1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 的死亡人数。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D.2.2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AL 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 许区。 a) 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b) 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c) 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 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d)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 1 中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要求。 74 DB50/T 867.25—2021 75 DB50/T 867.25—2021 EE 附 录 E (资料性)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E.1 E.2 E.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见表E.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要素及分值汇总表见表E.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见表E.3。 表E.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评审/检查单位: 评审/检查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评审/检查组组长: 月 日 评审 /检查组主要成员: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1 1.1 目 标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1.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查阅 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 文件 机构 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 会议 与 职 与职 产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 纪要 责 责 全管理网络。 等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未以文件形式明 ★★未按规 确或任命的,不得 定设置安全 分;安全管理网络 生产管理机 不健全的,扣 0.2 构或配备专 分/处。 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1.1.2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 3 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安全专题 未定期召开安全 专题会的或无会 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议记录、纪要的,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 不得分;未跟踪工 保存。 作要求落实情况 的,扣 0.2 分/处; 未完成项或无整 改措施的,扣 0.2 分/处。 1.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设置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和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 76 2 未按规定设置安 法律 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 法》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九十七条 险物品的生产、经 生产经营单位 营、储存、装卸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一的,责令限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期改正,处十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万元以下的罚 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款;逾期未改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正的,责令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产停业整顿,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并处十万元以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上二十万元以 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下的罚款,对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其直接负责的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主管人员和其 管理人员。 他直接责任人 全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人员的,不得分。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1.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未以文件形式发 ★1.未建立 布的,扣 0.5 分; 从主要负责 责任制内容与岗 人到一线从 位职责不相符的, 业人员的安 (一)建立健全并落 生产管理机构 扣 0.5 分/处;未 全生产责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 或者配备安全 认真履行职责或 任、责任范 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生产管理人 无记录的,扣 0.2 围和考核标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员、注册安全 分/处。 准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 工程师的; 程; ★2.未签订 c)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全员安全生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产责任书,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 健全安全生 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 产责任制管 施; 理考核制度 e)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 的;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案;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1.1.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工作负责,并承担直接监督 管理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应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 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职责。 责: 营单位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相 应的机制,加强对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层级、各岗 证安全生产责任制 位的安全生 的落实。 范围、安全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 全生产责任 f)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3.未对各 产责任、安 隐患; 法律 依据 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整顿。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 核标准进行 单位设置安全生产 《重庆市安全 公示的。 工作负责人职务的, 生产条例》 责任制内容与岗 任。 分/处。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责任考 担综合监督管理责 无记录的,扣 0.2 第九十四条 单位停产停业 布的,扣 0.5 分; 认真履行职责或 规定设置安全 责令生产经营 的安全生产工作承 扣 0.2 分/处;未 (一)未按照 条例》 未以文件形式发 位职责不相符的, 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 该负责人对本单位 2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分管安全生产 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未履行本条例 单位设置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第一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款规定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责令限期 的,其安全生产管理 改正;逾期未 7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1.1.6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 2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改正的,处一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万元以下的罚 下列职责: 款。 位职责不相符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 第五十二条 扣 0.2 分/处;未 拟订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 认真履行职责的, 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的安全生产管 扣 0.2 分/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理人员、技术 应急救援预案; 人员未履行本 未以文件形式发 布的,扣 0.5 分; 以下职责: 责任制内容与岗 a)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b)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 育和培训情况; 单位设置技术机构 c)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 或者配备技术人员 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的,其技术机构以及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技术人员应当履行 d)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 下列职责: 急救援演练; e)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检 查 本 单 位 的安 全 生 产 状 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产 管 理 的 建 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f)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 况; g)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h) 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 奖惩意见。 1.1.7 技术管理部门以及技 术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 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 术标准; b) 组织制定、实施危险源的 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 78 不符 合项 2 未以文件形式发 布的,扣 0.5 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 位职责不相符的, 扣 0.2 分/处;未 认真履行职责的, 条例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 规定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 正。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施、应急预案;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扣 0.2 分/处。 c) 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 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1.8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未签订安全生产 全员应逐级分解、签订安全 责任书的,不得 生产责任书,各级人员应掌 分;签订责任书未 握并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 涵盖各层级、岗位 和职业卫生职责。 1.2 1.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方针 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 目标 长期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安 的,扣 0.1 分/处。 6 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 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 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 查 阅 未制定文件化的 ★1.未将安 文 件 安全生产方针和 全生产目 和 考 目标的,不得分; 标、指标分 核 资 未建立安全生产 解并逐级签 料 目标管理制度的, 订安全生产 扣 2 分。 目标责任书 的; 求。 未制定年度安全 ★2.未建立 生产目标与指标 安全生产目 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 的,不得分;未纳 标考核机制 目标,纳入本单位总体生产 入总体经营目标 并严格开展 经营目标考核。 一同考核的,扣 2 考核的。 1.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文 4 分。 1.2.3 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2 安全生产目标、指 应具体、合理、可测量、可 标无量化指标或 实现。 无法考核的,扣 1 分。 1.3 1.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根据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 5 未制定实施计划 或考核办法的,扣 监测 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 2 分;实施计划无 与考 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针对性的,扣 1 核 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分。 1.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 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与考 5 未定期开展安全 目标、指标考核 的,不得分;考核 7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1.4 达标要求 扣分项 无记录的或记录 及相应工作计划,保存有关 不全的,扣 0.2 分 监测记录资料。 /处。 1.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当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许 可,在特许经营许可范围内 生产 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制 评 分 方 式 核,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目标 安全 责任 评 定 分 值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 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 营。 3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查 阅 企业未取得天然 ★★★1.未 《重庆市天然气管 《重庆市天然 文 件 气特许经营许可 取得天然气 理条例》 气管理条例》 证件 和燃气经营许可 特许经营许 的,不得分;燃气 可,在特许 第十六条 天然气经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活动超 经营许可范 营实行特许经营制 违反本条例规 核准许可范围的, 围内从事天 度。 定,未取得天 或存在倒卖、抵 然气经营活 第二十条 天然气管 押、出租、出借、 动的; 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现 场 查阅 转让、涂改燃气经 营许可证以及超 期经营等行为的, 不得分。 ★★★2.未 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并 在许可事项 备案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审查经营条 件,依法发放天然气 经营许可。 然气经营许可 证从事天然气 经营活动的, 由天然气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五万元以上五 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 十万元以下罚 内经营的。 经营许可证上应当 款;有违法所 载明企业名称、注册 得的,没收违 登记地址、法定代表 法所得。 人、经营类别、经营 区域(站)、供应方 式、许可证编号及有 效期限等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 定,天然气经 营企业不按照 天然气经营许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 可证的规定从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事天然气经营 应当与特许经营协 活动的,由天 议期限一致。 然气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 正,处三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天然 气经营许可 80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证。 1.4.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从 3 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 和考核标准。 查 阅 未建立安全生产 ★1.未建立 文 件 和职业卫生责任 从主要负责 责 任 制或未以文件形 人到一线从 书 考 式发布的,不得 业人员的安 核 资 分;未建立安全生 全生产责 料等 产责任制考核标 任、责任范 准的,扣 1 分。 围和考核标 准的; 1.4.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 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 3 各层级、岗位的责 任制不健全或缺 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 少的,扣 0.2 分/ 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 处;未明确责任内 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容、范围、考核标 准的,扣 0.2 分/ 处。 1.4.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 3 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 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 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2.未签订 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书, 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管 理考核制度 的;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的主要负责人 责: 未履行本法规 (一)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任制公示的,扣 1 层级、各岗 营单位应当建立相 分;公示内容未包 位的安全生 应的机制,加强对安 括责任范围、考核 产责任、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标准的,扣 1 分。 全生产责任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 范围、安全 证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责任考 的落实。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责任制考核 公示的。 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 的,不得分;未建 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 立安全生产责任 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制度的,扣 1 法》 第九十一条 标准等内容;生产经 核标准进行 《安全生产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3.未对各 未开展年度安全 3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未对安全生产责 标准等。 1.4.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法》 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 分;考核结果未纳 入绩效考核兑现 的,扣 1 分。 8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1.5 1.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查 阅 未建立制度或以 ★1.未按规 文件 文件形式发布的, 定提取、使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 不得分;制度中无 用安全生产 度。 管理职责、流程、 费用的; 安全 生产 投入 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安全 范围、检查等内容 的,扣 0.2 分/处。 1.5.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查 阅 未按规定提取安 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安 全 全生产费用的,不 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费 生 产 得分;未建立安全 用使用台账。 费 用 费用使用台账的, 提 取 扣 1 分;台账内容 使 用 与实际不相符的, 台账 扣 0.5 分/项。 1.5.3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包 4 查 阅 未制定安全生产 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 费 用 费用使用计划的, 的使用计划: 提 取 不得分;计划内容 使 用 缺失的,扣 0.3 分 计划 /处;未按计划实 a)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b)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 康防护设备设施; 3 现 场 施的,扣 1 分/项。 法律 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 法》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第九十三条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生产经营单位 ★2.未建立 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的决策机构、 安全生产费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主要负责人或 用提取、使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者个人经营的 用台账或台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投资人不依照 账明细造假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本法规定保证 的。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安全生产所必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需的资金投 的后果承担责任。有 入,致使生产 关生产经营单位应 经营单位不具 当按照规定提取和 备安全生产条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件的,责令限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 期改正,提供 生产条件。安全生产 必需的资金; 费用在成本中据实 逾期未改正 列支。 的,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有 核 实 前款违法行 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 项 目 为,导致发生 宣传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实 施 生产安全事故 情况 的,对生产经 d)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 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 排查和治理; 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给予撤 职处分,对个 e)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 人经营的投资 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 人处二万元以 体检; 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 f)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 验; 82 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 g)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 定追究刑事责 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3 查 阅 未缴纳工伤保险 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 工 伤 的,不得分;未为 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宜 意 外 危险岗位人员办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 保 险 理个人意外伤害 为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 等 记 保险的,扣 0.1 分 爆、燃气运输等危险岗位作 录 /人。 查 阅 未开展企业安全 文 件 文化建设的,不得 现场 分;安全文化建设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h)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 害警示标识; i)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 的物品或者活动。 1.5.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 1.6 1.6.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按照 AQ/T9004 的有关规 安全 定,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文化 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 建设 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的活 2 内 容 与 AQ/T9004 不相符的,扣 0.2 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分/处。 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贯 彻执行。安全文化建设内容 至少包括:安全承诺、行为 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 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 学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参与、 审核与评估等。 1.6.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2 未按方案、计划开 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层 展相应活动或无 单位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 活动实施记录的, 化建设,促进班组安全生产 扣 0.5 分/项。 管理和班组成员生产作业的 规范化。 1.6.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2 查 阅 生产班组未按照 应明确召开班组安全会议的 班 组 规定开展安全活 要求和内容。企业各班组应 活 动 动的,扣 0.2 分/ 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 情 况 处;无安全会议或 8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1.7 安全 生产 信息 化建 设 达标要求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学习、 及 记 活动实施记录的, 安全检查等工作,做好记录。 录 扣 0.2 分/处。 查 阅 未建立电子档案、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 电 子 台账、记录等,扣 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 档 案 1 分;电子档案、 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 台 账 台账、记录等不完 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安全 记录 善,扣 0.2 分/项。 查 阅 未建立安全信息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 安 全 系统,不得分; 信 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信 息 息系统不完善,扣 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 系统 0.2 分/项。 1.7.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评 定 分 值 2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 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 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 电子档案、台账、记录,实 现办公和档案、台账、记录 电子化管理。 1.7.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2 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站 场视频监控系统等。 小计 2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80 2.1 2.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规章 制度 得分小计 3 查 阅 未建立识别、获取 ★1.未建立 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 文 件 等制度的,扣 1 法律法规识 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 清 单 分;未开展定期识 别制度或未 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 或 汇 别和获取活动的, 及时转化 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 总 表 扣 1 分;未明确主 的; 定获取的渠道、方式。 等 管部门的,扣 1 分。 ★2.未按要 求编制安全 生产规章制 2.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 84 3 识别和获取不及 度或未开展 位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 时的,扣 0.1 分/ 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次;未及时汇总、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报主 建立资料库的,扣 ★3.未按规 管部门汇总,建立资料库, 0.5 分;无发布清 定开展规章 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重庆市安全 生产条例》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五十条 违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反本条例第十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四条规定,生 责: 产经营单位未 (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重庆市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及时更新,发布清单。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单的,扣 0.5 分。 制度的评 审、修订的; 2.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主要的法律法规、 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 标准规范未及时 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转化的,扣 0.2 分 规范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 /次;未及时传达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传 到相关岗位或相 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 关岗位人员不清 关要求落实到位。 楚的,扣 0.2 分/ 法律 依据 条例》 法律责任 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 ★4.规章制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度未经批准 生产规章制度,落实 实施或现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 有效版本未 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发放至相关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岗位的从业 标准等内容,并加强 人员的。 监督考核。 次。 2.1.4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广泛征求从 4 查 阅 制度不齐全或缺 制度 项的,扣 0.2 分/ 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 项(其他考评内容 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安全 中已有的不重复 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 扣分);未征求从 内容: 业人员意见或制 a) 目标、安全生产承诺、 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评定管 理; 度内容存在明显 错误的,扣 0.2 分 /处。 b)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 任制、安全投入管理; c) 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 生产信息报告、安全预测预 警、四新(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自 动 化 控 制 和信 息 设 备 管 理; d)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 理; e)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 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f)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班组安全活动; 8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2 查 阅 制度未以文件形 经批准后实施,现行有效版 文 件 式发布的,扣 1 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 记录 分;制度未经批准 g) 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 护装备管理; h) 安全风险管理与隐患排 查治理; i) 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管 理、事故管理、燃气事故统 计分析; j)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管理; k)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特 种设备管理、用电设备设施 管理; l) 燃气质量管理、燃气站 场运行管理、燃气管网运行 管理、燃气供应调度管理; m) 用户燃气设施管理、用 户燃气安全检查、燃气安全 宣传; n) 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 业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 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o) 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 管理。 2.1.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 人员。 现 场 抽查 发放的,扣 0.2 分 /处;未将有效版 本发放到使用岗 位的,扣 0.2 分/ 处;现场存在多个 版本的,扣 0.2 分 86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处。 2.1.6 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 未建立制度发放 2 记录的,扣 1 分; 制度发放记录,并保存近期 未按规定保存执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记 行记录的,扣 1 录至一定的有效期。 2.1.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 分。 未开展年度评审 2 活动或记录的,不 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 得分;评估制度未 准规范、规章制度的适宜性、 全覆盖或记录不 有效性、执行情况。 全的,扣 0.2 分/ 项。 2.1.8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 2.2 操作 规程 未开展评审工作 3 的,扣 1 分;未按 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 评审意见及时修 事故情况等,对安全生产和 订的,扣 1 分;修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 订的制度未全覆 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 盖或记录不全的, 性。 扣 0.2 分/项。 2.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 3 特点和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 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 查 阅 未制定操作规程 ★1.未按要 操 作 的,不得分;未征 求编制安全 规程 求从业人员意见 操作规程或 或操作规程内容 未开展培训 存在明显错误的, 的; 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 卫生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 查 阅 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 记录 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 工作。 2.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 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 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 扣 0.2 分/处。 定开展安全 现 场 操作规程的 检查 3 ★2.未按规 评审、修订 “四新”投入使用 的; 前未制定操作规 程的,不得分。 ★3.规章制 度未经批准 实施或现行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重庆市安全 生产条例》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五十一条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分管安全生产 责: 工作的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未履行本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职责 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 《重庆市安全生产 改正的,处一 条例》 万元以下的罚 效性。 8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2.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操 作规程: a) 燃气储(配)气站场(液 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 气供应站)安全运行维护; 4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操作规程缺项的, 扣 0.2 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有效版本未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 发放至相关 单位设置安全生产 岗位的从业 工作负责人职务的, 人员的。 该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承 担综合监督管理责 任,履行下列职责: b)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 (一)负责安全生产 道巡查、泄漏检查、防腐层 日常监督管理,督促 检测、阴极保护系统检测及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管道修复); 制、相关规章制度和 c)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调 压装置、阀门及阀井(室)、 技术标准、操作规 程; 过滤器、加臭装置、低压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气柜、高压储罐、加气和卸 单位设置安全生产 气设备、气化设备、加压设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备、冷却设施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 的,其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e) 压力表、安全阀、报警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装置的运行维护; 下列职责: f) 防雷、防静电装置、防 (一)组织或者参与 爆电气的运行维护; 拟订本单位安全生 g) 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维 护; h)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 维护; i)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 j)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 气作业; k) 抢修作业; l) 置换、放散作业; 88 评 定 分 值 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设置技术机构 或者配备技术人员 的,其技术机构以及 技术人员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 施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技术规程、作业规 法律责任 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技术 人员未履行本 条例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 规定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 正。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m)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程、技术标准; n) 加臭作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教育和 o) 管道清管通球、吹扫、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试压作业;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p)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和检修作业;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 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q) 液化天然气卸气、气化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及运输作业。 2.2.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 法律责任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2 操作规程编制不 急措施。 规范或内容要素 于下列内容: 不全的,扣 0.2 分 a) 适用范围; /处。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 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 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禁止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2.2.5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 2 操作规程未经批 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 准发放的,扣 0.2 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分/处;未将有效 版本发放到使用 岗位的,扣 0.2 分 /处;现场存在多 个版本的,扣 0.2 分/处。 2.2.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操作规 2 未开展年度评审 活动或无记录的, 程的适宜性、有效性、执行 不得分;评估操作 情况。 规程未全覆盖或 8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记录不全的,扣 0.2 分/项。 2.2.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 未按评估意见及 2 时修订的,扣 0.2 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 分/项。 事故情况等,对安全操作规 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 和适用性。 2.3 2.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2 查 阅 未建立制度或未 文件 以文件形式发布 文档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 管理 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以 查 阅 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 记录 程序和要求。 2.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 的,不得分;制度 内容缺失、职责不 明确的,扣 0.1 分 /处。 2 未建立记录或电 子档案的,不得 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建 分;记录或电子档 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 案未建立查询检 案,支持查询和检索。 索或独立归档的, 扣 0.2 分/处。 2.3.3 安全记录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a)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委 会(领导小组)会议及其他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b)安全检查、隐患管理和整 改记录; c)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 d)职业健康管理记录; e)安全活动记录; f)法定检测检验、维护和校 验记录; g)关键设备设施档案; h)应急物资统计台账、维护 保养记录、预案演练记录; i)事故管理记录; 90 2 记录或档案内容 不全的,扣 0.2 分 /处。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j)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价 报告; k)场站管网运行记录; l)用户档案、入户安全检查 记录、用户隐患整改记录; m)“三同时”管理台账或记 录; n)燃气质量检测、加臭记录; o)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记录 等。 2.3.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 未建立技术档案 2 的,不得分;技术 等,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 档案不全的,扣 案。 0.2 分/处。 2.3.5 档案内容应符合相关 规定,按文档管理方面的相 未按照文档规定 2 管理的,不得分。 关规定进行管理。 小计 50 3.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3.1 安 全 教育 门,定期识别安全和职业卫 生 产 培训 生教育培训需求,将安全和 教 育 管理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单 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 和 培 位年度工作计划,提供相应 训 的资源保证。 3.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得分小计 5 5 查 阅 未明确主管部门 文 件 的,扣 2 分;未开 培 训 展识别需求或无 计 划 记录的,扣 1 分; 培 训 未将培训工作纳 档 案 入单位年度工作 记录 计划的,扣 2 分。 未制定年度培训 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 计划的扣 1 分;主 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要负责人未组织 制定培训计划的, 扣 1 分。 ★★1.主要 《安全生产法》 负责人、安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全管理人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员、运行维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第九十七条 护人员、特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生产经营单位 种(特种设 责: 有下列行为之 备)作业人 (三)组织制定并实 一的,责令限 员未经考核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期改正,可以 合格持证上 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十万元以下 岗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 的罚款;逾期 证书造假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未改正的,责 的;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令停产停业整 ★2.企业主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顿,并处十万 要负责人未 下列职责: 元以上二十万 《安全生产 法》 9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3.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5 扣分项 未按计划开展培 训的,扣 0.5 分/ 训,培训内容应符合规定, 次;培训内容和时 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 间不符合要求的, 改进。 扣 0.5 分/次;未 进行培训效果评 估的,扣 0.5 分/ 次;未根据评估结 果提出改进意见 的,扣 0.5 分/次。 3.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5 档案或记录不全 企业应详细、准确记录培训 的,扣 0.5 分/人 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 次:未将培训纳入 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健 培训档案管理的, 全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不得分。 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 训档案。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组织制定并 (二)组织或者参与 元以下的罚 实施本单位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款,对其直接 安全培训计 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负责的主管人 划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员和其他直接 ★★3.未如 训情况; 责任人员处二 实记录教育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 万元以上五万 培训的时 营单位应当对从业 元以下的罚 间、内容、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款:(四)未 参加人员等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如实记录安全 教育培训档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生产教育和培 案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 训情况的; ★4.主要负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七)特种作 责人、安全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业人员未按照 管理人员、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规定经专门的 运行维护人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安全作业培训 员每年接受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并取得相应资 再培训的时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格,上岗作业 间不符合要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的。 求的;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5.“四新”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3.2 3.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主要 查 阅 主要负责人、安全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任 职 管理人员未经考 负责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资 格 核合格上岗的,不 人和 从事的生产和职业卫生经营 证书 得分;主要负责 安全 活 动 相 适 应 的安 全 生 产 知 生产 识、职业卫生知识和应急管 管理 理等能力。按规定须持证上 人员 岗的,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 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 查 阅 再 培 训 记 录 人、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不符合 规定的,扣 1 分/ 人次;知识和能力 与岗位不相符的, 扣 1 分/人次。 92 投入使用前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未对有关操 业;生产经营单位使 作岗位人员 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进行教育培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训的;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6.外来人 人员统一管理,对被 员进入作业 派遣劳动者进行岗 现场前,未 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对其进行安 安全操作技能的教 全教育培训 育和培训。劳务派遣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3.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5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主要负责人、安全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管理人员学时不 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符合规定的,扣 1 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分/人次。 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并保存记录 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的。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生产经营单位接 收中等职业学校、高 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 行相应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提供必 3.3 3.3.1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 备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安全 特种 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作业 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人员 定期接受复审。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 查 阅 特种作业、特种设 任 职 备作业的人员未 资 格 持证上岗的,扣 1 证书 分/人次;未按规 查 阅 培 训 定参加复审的,扣 0.5 分/人次。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案,如实记录安全生 记录 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3.4 一般 从业 人员 查 阅 未按照规定组织 间、内容、参加人员 应 对 从 业 人 员进 行 安 全 生 任 职 从业人员培训的,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 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教 资 格 扣 1 分;未建立从 况。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证书 业人员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 记录的,扣 0.2 分 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人次。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3.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 查 阅 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熟悉有 再 培 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 训 记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解、掌握其安全技术 录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 全防护措施,并对从 隐患的辨识和处置,了解事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 故应急处理措施,熟知在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权 训。 利和义务,确认其能力符合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 岗位标准要求,根据实际需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3.4.2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 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2 未经培训考核合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 格上岗的,扣 0.5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 9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得上岗作业。 3.4.3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 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 扣分项 分/人次。 2 再培训学时不符 合规定的,扣 1 时。 3.4.4 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 评 分 方 式 分。 3 未按规定对转岗、 离岗者进行培训 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 或考核不合格上 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岗的,扣 0.5 分/ 人次。 3.4.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 3 未开展三级安全 教育的,扣 0.5 分 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人次;培训时间 学时,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 不符合规定的,扣 档案资料。 0.5 分/人次;未 建立记录或档案, 扣 0.5 分/人次 3.4.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经过专 2 员未按照规定进 门应急救援培训,经考核合 行培训或考核不 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参加复 合格上岗的,扣 训。 3.4.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 0.5 分/人次。 2 未按照规定组织 培训的,扣 1 分; 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 未建立培训考核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知识与 记录的,扣 0.2 分 能力。 /人次。 3.4.8 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 94 专职应急救援人 3 “四新”投入使用 前,未对操作人员 用前,企业应对有关操作岗 进行专门安全培 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 训的,扣 0.2 分/ 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 人次;无考核或考 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 试记录的,0.2 分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业。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3.5 3.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 相关 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 方人 从业人员和接收的实习生, 员 进行入站安全教育培训,保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人次。 3 查 阅 未对相关方作业 记 录 人员进行安全教 现 场 育培训的,扣 0.2 抽查 分/人次;未建立 保存记录的,扣 存记录。 0.2 分/人次。 3.5.2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 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 未对外来人员进 2 行安全教育和危 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害告知的,扣 0.2 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分/人次;未建立 外来人员入站有关安全规 并保存记录的,扣 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 0.2 分/人次。 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 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 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应急知识等。 3.5.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 小计 4 现 场 管 理 4.1 燃气 设备 设施 建设 未对检查、参观、 2 学习人员进行安 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 全教育和危害告 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 知的,扣 0.2 分/ 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 人次;未建立并保 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存记录的,扣 0.2 应急知识等。 分/人次。 60 4.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应 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 等标准规范要求。企 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得分小计 4 查 阅 设备设施建设不 ★1.安全生 建 设 符合标准要求的, 产条件不符 设 计 扣 0.2 分/处;建 合法律法 文件 筑防火设计不符 规、标准规 合要求或灭火器 范要求的; 50187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施 工 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 现场 配置应分别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 的要求;燃气站 场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28 配置不足的,扣 0.2 分/处;燃气 竣 工 站场防火间距不 资料 满足要求的,扣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 法》 单位应当具备本法 第九十三条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生产经营单位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的决策机构、 ★2.燃气站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主要负责人或 场、液化天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者个人经营的 然气气化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投资人不依照 站、压缩天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本法规定保证 9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规定。 0.5 分/处。 4.1.2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 城镇燃气干管的 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 3 布置不符合标准 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 要求的,扣 1 分/ 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处。 4.1.3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 门站和储配站站 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址选择未取得规 a)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 划许可的,扣 1 分 划的要求; /处;储配站内储 b)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 气罐与站外的建、 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 构筑物的防火间 和通信等条件; 距不符合标准要 c) 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 求的,扣 1 分/处。 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 需的资金投 网、调压柜 入,致使生产 (箱)防火 经营单位不具 间距不符合 备安全生产条 规范要求 件的,责令限 的。 期改正,提供 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有 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 职处分,对个 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人经营的投资 f)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 人处二万元以 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上二十万元以 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 下的罚款;构 定。 96 站、燃气管 负责人给予撤 e)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 成犯罪的,依 3 工艺装置区与站 外的建、构筑物的 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 防火间距不符合 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标准要求的,扣 1 的要求。 分/处。 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生产所必 营单位的主要 线位置确定; 4.1.5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 动。 法律责任 的,对生产经 d) 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 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 然气供应 法律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 景观等协调; 4.1.4 站内露天然气工艺装 不符 合项 3 门站和储配站未 分区布置或分区 a) 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 管理的,扣 1 分/ 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 处;站内建筑物的 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 耐火等级不符合 区。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 要求的,扣 1 分/ 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 处;储配站生产区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GB 未设置消防车通 50016 的有关规定。站内建 道或消防车通道 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 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筑 物 的 耐 火 等级 不 应 低 于 宽度不符合要求 GB 50016“二级”的规定。 的,扣 1 分/处; b)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 工艺装置区边缘 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 与围墙间距不符 应小于 20 m。距办公、生活 合要求的,扣 1 分 建筑不应小于 18 m,距围墙 /处。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不应小于 10 m。与站内生产 建 筑 的 间 距 按工 艺 要 求 确 定。 c)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 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 3.5 m。 4.1.6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 设计应符合 GB 55009-2021、 3 GB 50028 等标准要求。 门站和储配站的 工艺设计不符合 标准要求的,扣 1 分/处。 4.1.7 燃气管道设计、建设 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4 50028、CJJ 63、CJJ 33 等 燃气管道设计、建 设不符合标准要 求的,扣 1 分/处。 标准要求。 4.1.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 工艺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3 液化天然气气化 站设计、建设不符 55009-2021、GB/T 51098、 合标准要求的,扣 GB/T 51257、GB/T 38753、 1 分/处。 GB 50028 等标准要求。 4.1.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3 压缩天然气供应 的工艺设计、建设应符合 GB 站工艺设计、建设 55009-2021、GB 51102、GB 不符合标准要求 50028 等标准要求。 的,扣 1 分/处。 9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4.2 达标要求 4.2.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燃气 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 建设 当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 三同 承担,遵守城乡规划、土地 时管 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 理 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4 查 阅 建设工程的勘察、 ★1.建设项 建 设 设计、施工和监理 目未按照 项 目 资质不符合要求 “三同时” 建 设 的,扣 1 分/项; 规定办理安 或 竣 不符合城乡规划、 全生产、职 工 资 土地管理、环境保 业卫生设施 料 护、质量管理要求 审批的;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 的,扣 1 分/项; 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未按规定开展安 安全评价和配套建设安全设 全评价的,扣 1 分 施。 /项。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 法》 营单位新建、改建、 第九十八条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 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有下列行为之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 一的,责令停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止建设或者停 ★2.安全生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产停业整顿, 产、职业卫 和使用。安全设施投 限期改正;并 生设施与主 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处十万元以上 体工程未同 目概算。 五十万元以下 工程竣工未经验 时设计、同 的罚款,对其 收或者验收不合 时施工、同 直接负责的主 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 格投入使用的,扣 时投入生产 管人员和其他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1 分/项。 和使用的。 直接责任人员 4.2.2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竣工后,城镇天然气经营 4 处二万元以上 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履行建设项目 五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职业病 罚款;逾期未 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 危害评价以及设 改正的,处五 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 计审查、施工、试 十万元以上一 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 运行、竣工验收等 百万元以下的 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管理程序的,扣 罚款,对其直 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 0.5 分/项。 接负责的主管 4.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 3 人员和其他直 管理程序。 未与主体工程同 接责任人员处 时设计、同时施 五万元以上十 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工、同时投入生产 万元以下的罚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和使用的,扣 1 分 款;构成犯罪 /项。 的,依照刑法 未开展检查,扣 有关规定追究 工中或建成后,城镇天然气 0.5 分/项;无检 刑事责任: 经营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 查记录,扣 0.5 分 (一)未按照 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项;存在隐患未 规定对矿山、 整改。 及时整改,扣 1 分 金属冶炼建设 /项。 项目或者用于 4.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 4.2.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 98 法律 依据 3 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2.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 3 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城镇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对安全设施进 生产、储存、 行验收评价的;不 装卸危险物品 得分;验收评价单 的建设项目进 位资质不符合要 行安全评价 求的,扣 1 分/项。 的; (二)矿 山 、 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没 有安全设施设 计或者安全设 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 部门审查同意 的; (三)矿 山 、 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施工 的; (四)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前,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合格 9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的。 4.3 4.3.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3 作业 4.3.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环境 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 安全 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 现 场 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 核查 在的风险。应定期对燃气设 查 阅 未进行危险、有害 ★★1.作业 相 关 因素辨识的,每处 环境和作业 记录 扣 0.2 分;未按照 条件不符合 规定开展安全生 法律法规、 产评价的,扣 1 标准规范要 分。 求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 法》 单位应当具备本法 第九十三条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生产经营单位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的决策机构、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主要负责人或 施进行安全评价,应符合《燃 ★★2.燃气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者个人经营的 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估标准》 站场、液化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投资人不依照 GB/T 50811 的有关规定。 天然气气化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本法规定保证 站、压缩天 动。 安全生产所必 4.3.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3 业应对生产现场实行定置化 未对生产现场实 行定置化管理或 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作业环境脏乱差 的,扣 0.1 分/处。 3 业应在生产现场配备相应的 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 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 通道,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 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 全检查,做到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安排专人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 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 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作业活动的安全监护人员应 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 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 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站、调压柜 (箱)与建 构筑物安全 作业现场未配备 规定的; 安全、职业病防护 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 4.3.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然气供应 间距不符合 4.3.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营单位进行爆破、吊 装、动火、临时用电 以及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3.作业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 应急照明或安全 人员上岗资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通道不符合规定 格不符合规 场安全管理,确保操 的,扣 0.2 分/处。 定的; ★4.交叉作 3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 用品、消防器材、 作业人员上岗资 格、条件不符合规 定的,扣 0.2 分/ 行安全管理 营单位应当教育和 的;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5.作业环 理人员未履行职 境存在三违 责的,扣 0.5 分/ 行为; 自离开监护岗位 的,扣 0.5 分/人 次;监护记录不完 整的,扣 0.1 分/ 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 场管理或现场管 人次;监护人员擅 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业未统一进 人;未安排专人现 次。 100 《安全生产法》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 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6.进行爆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破、吊装、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动火等危险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作业现场安 急措施。 全管理不符 生产经营单位 合标准要求 应当关注从业人员 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 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 行为,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给予 撤职处分,对 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规定追究刑事 备能量和危险有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 责任。 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 害物质进行屏蔽 业人员的心理疏导、 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或隔离的,扣 0.5 精神慰藉,严格落实 分/次。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未签订安全生产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 协议并监督落实 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4.3.1.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 4.3.1.6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交叉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未按照规定对设 3 3 作业,应组织并监督施工单 的,扣 0.5 分/次; 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未明确安全职责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和安全措施的,扣 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0.5 分/次;未指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定人员进行安全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与协调的,扣 0.5 分/次。 4.3.1.7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 3 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受 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 调的,责令限 记录 /次;作业许可票 期改正,可以 证未按程序审批 处五万元以下 的,扣 0.5 分/次。 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履行分级许可审批手续,应 直接责任人员 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 理。 一作业区域内 票证的,扣 0.5 分 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 措施。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 经营单位在同 相 关 核查 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 两个以上生产 安全检查与协 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未办理作业许可 现 场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及 的。 查 阅 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 4.3.1.8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 不符 合项 可以处一万元 3 作业许可票证中 以下的罚款; 无风险分析、作业 逾期未改正 方案和安全措施、 的,责令停产 应急处置措施等 停业。 内容的,扣 0.5 分 /次。 第一百零七条 生 产经营单位的从 10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3.1.9 燃气设施停气、降 3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动火作业前未进 压、动火、置换、放散、通 行置换,检测合格 气等作业应符合 CJJ 51 的规 的,扣 0.5 分/次; 定。对燃气储罐、管道等设 作业人员受限空 备实施动火作业(带气作业 间作业前,未检测 除外)前,应进行置换,检测 可燃气体、有害气 合格并做好记录。人员进入 体、氧气浓度合格 燃气储罐、管道、阀门井(室) 后作业的,扣 0.5 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检测 分/次;作业过程 可燃气体、有害气体、氧气 中未建立检测记 浓度合格后方可作业,在作 录或记录不全的, 业中进行持续检测并做好记 扣 0.5 分/次。 录。作业完毕进行全面检查, 排除隐患。 4.3.2 作业行为 3 4.3.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 查 阅 未开展风险辨识 相 关 的,扣 0.5 分/处; 记录 未结合风险制定 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 现 场 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 核查 控制措施的,扣 0.5 分/处。 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风险等 进行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 措施,控制作业行为风险。 4.3.2.2 城镇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 2 作业人员未正确 使用个体防护装 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 备与用品的,扣 章制度、操作规程,按照有 0.2 分/处;存在 关规定正确检查、佩戴和使 三违行为的,扣 用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杜 0.5 分/处。 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 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4.3.2.3 城镇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设立抢修机构及人 员,按应急预案配备抢修车 辆、抢修设备(机具、器材)、 通讯器材、防护用具、消防 102 3 未按规定设立抢 修机构及人员的, 不得分;未配备抢 修设备、机具器材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业人员不落实岗 位安全责任,不服 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 者操作规程的,由 生产经营单位给 予批评教育,依照 有关规章制度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或配备不符合要 求的,扣 0.2 分/ 件;装备、器材存 在缺陷的,扣 0.2 分/件。 4.3.2.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制定燃气设施抢修应急 3 出动不及时的,扣 0.5 分/次;未与 处置措施,接到抢修报警后 应急协作单位签 应立即出动,并根据事故情 订协议的,扣 1 况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 分。 修。 4.3.2.5 抢修作业应按 CJJ 3 未严格按安全操 51 的规定,统一指挥,严明 作规程执行的,扣 纪律,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 0.5 分/处;未制 执行,制定燃气设施抢修应 定抢修应急处置 急处置措施。 措施的,扣 0.5 分 /处。 4.3.3 岗位达标 4.3.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2 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 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 查 阅 从业人员掌握操 相 关 作规程、风险预防 记录 控制措施、防护用 业卫生操作规程、危险和有 现 场 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核 查 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 现 场 应急处置措施。 考核 4.3.3.2 生产或作业班组应 2 品使用、自救互救 及应急处置措施 不熟悉的,扣 0.5 分/人次。 班组未按规定开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 展安全 现教 育 培 训 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 的,扣 0.5 分/次;场 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 未开展班组安全 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 检查或记录未保 事故分析等工作,做好记录。 存的,扣 0.2 分/ 次。 4.3.4 相关方管理 4.3.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 2 查 阅 未建立相关方信 ★1.未将承 文 件 息档案(包括资格 包商、供应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 《安全生产 法》 10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记 录 预审、业绩评价资 商等相关方 上生产经营单位在 第一百零三条 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 等 料)的,扣 1 分。 的安全生产 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生产经营单位 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 和职业卫生 行生产经营活动,可 将生产经营项 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 纳入企业统 能危及对方生产安 目、场所、设 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 一管理的; 全的,应当签订安全 备发包或者出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 租给不具备安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全生产条件或 理职责和应当采取 者相应资质的 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单位或者个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的,责令限期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改正,没收违 与协调。 法所得;违法 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 ★★2.承包 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4.3.4.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 商、供应商 2 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 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3.4.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 2 应商等名录或档 具备安全生 案的,扣 0.5 分/ 产条件或者 次。 相应资质 承包商、供应商等 不具备相应资质 的,不得分。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 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 等相关方不 的。 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 4.3.4.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未建立承包商、供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2 未签订协议并明 确双方安全生产 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 责任和义务的,扣 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0.5 分/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发包 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4.3.4.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签订协议未明确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创建安全标准化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 要求的,扣 0.5 分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 2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定期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 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 款;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与承包 方、承租方承 担连带赔偿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 104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 者未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 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矿山、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规定对 施工项目进行 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10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以 上施工单位倒 卖、出租、出 借、挂靠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施工资 质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吊销资质证 书,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 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 者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 106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 经营单位在同 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检查与协 调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 停业。 4.4 4.4.1 基本要求 职业 4.4.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卫生 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 1 查 阅 作业场所设置不 ★1.工作环 文 件 符合职业卫生要 境和条件不 记录 求的,扣 0.2 分/ 符合职业卫 处;未按规定配置 生要求; 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 现 场 件,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 检查 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和健 康 监 护 档 现 场 抽问 职业病防护用品 的,扣 0.2 分/处。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 《职业病防治 法》 当建立、健全职业病 第七十条 违 防治责任制,加强对 反本法规定, ★2.为接触 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 职业病危害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 一的,由安全 的从业人员 平,对本单位产生的 生产监督管理 提供个人使 职业病危害承担责 部门给予警 10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案。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现 场 用的职业病 考核 防护用品不 符合要求; 4.4.1.2 产生职业危害的工 1 未设置职业病防 任。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法律责任 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 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 护设施或者职业 ★3.未按规 的设立除应当符合 防护设施,符合 GBZ 1、GBZ 病防护设施不符 定建立、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1 和 GBZ 2.2 的要求。 合要求的,扣 0.2 全职业卫生 的设立条件外,其工 (一)工 作 场 分/处。 档案和健康 作场所还应当符合 所职业病危害 监护档案; 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因素检测、评 (一)职业病危害因 价结果没有存 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档、上报、公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布的; 4.4.1.3 使用有毒、有害物 品工作场所与生活区、辅助 1 有毒、有害物品工 作场所与生活区 区分开,工作场所不应住人; 未分区管理或住 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 人的,扣 0.2 分/ 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 处;高毒工作场所 作场所隔离。 与其他工作场所 未隔离的 ,扣 0.2 分/处。 4.4.1.4 对可能导致发生急 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 1 工作场所,应设置检测报警 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 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 ★4.产生职 业危害的工 作场所未设 置相应的职 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规定公布有关 施、配置现 害防护相适应的设 职业病防治的 场急救用 施; 规章制度、操 品; ★5.主要负 理,符合有害与无害 所未设置检测报 责人、职业 作业分开的原则; 警装置的,扣 0.2 卫生管理人 分/处;未配置现 员未接受职 场急救用品、设备 业卫生培 未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特殊情况 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应急后和离岗时 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 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 档。 定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 1 (四)有配套的更衣 间、洗浴间、孕妇休 息间等卫生设施; 的; (四)未按照 规定组织劳动 者进行职业卫 未对劳动者个 护劳动者生理、心理 人职业病防护 健康的要求;(六) 采取指导、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促措施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未将检查结果如 定建立职业 部门关于保护劳动 实告知从业人员 卫生管理制 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或存档的,扣 0.1 度、操作规 分/人。 程、职业卫 人员从事禁忌作 急救援措施 生培训,或者 的,扣 0.1 分/人; ★7 未按规 料; 病危害事故应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排有职业禁忌 作规程、职业 (五)设备、工具、 的职业健康检查 生档案资 4.4.1.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三)生产布局合 有毒、有害工作场 员未按照规 1 (三)未按照 (二)有与职业病危 ★6.从业人 4.4.1.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标准; 款: 业病防护设 的,扣 0.2 分/处。 训; 区,定期检查监测。 108 法律 依据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 的,由安全生 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产监督管理部 病防治管理措施: 门给予警告, (一)设置或者指定 责令限期改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 业的,扣 0.2 分/ ★8.建设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正,逾期不改 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 人。 目未按规定 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正的,处五万 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 向有关部门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元以上二十万 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 申报、审核、 生管理人员,负责本 元以下的罚 康监护应符合 GBZ 188 的要 审查和竣工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 款;情节严重 求。 验收; 工作; 的,责令停止 对不适宜的从业 ★9.未对职 (二)制定职业病防 人员未妥善安置 业病防护设 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4.1.7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 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1 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的,扣 0.2 分/人。 备、应急救 援设施进行 4.4.1.8 各种防护用品、各 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 1 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 台账,有专人负责保管,定 防护用品、防护器 经常性的维 具未定点存放的, 护、检修和 扣 0.2 分/处;无 保养; 专人管理或未建 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 1 (三)建立、健全职 民政府按照国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务院规定的权 操作规程;(四)建 限责令关闭: 立、健全职业卫生档 (一)工作场 案和劳动者健康监 所职业病危害 拆除或者停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 者浓度超过国 止使用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及 家职业卫生标 主要负责人和职 病防护设备 评价制度; 准的; 业卫生管理人员 设施。 (六)建立、健全职 (二)未提供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职业病防护设 救援预案。 施和个人使用 未经培训或考核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不合格的,扣 0.2 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 分/人。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 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从业人员未正确 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佩戴和使用劳动 位,应当在醒目位置 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 防护用品的,扣 设置公告栏,公布有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0.2 分/人次。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 1 章制度、操作规程、 品。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4.4.2 职业病危害告知 4.4.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2 查 阅 未在劳动合同中 合同 写明可能产生的 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现 场 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 检查 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 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者提请有关人 护档案;(五)建立、 因素的强度或 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 4.4.1.10 从业人员在作业 害的作业,或 ★ 10. 擅 自 立台账的,扣 0.2 分/处。 4.4.1.9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产生职业病危 职业危害及其后 果和防护措施的 (含未签合同的), 不得分。 急救援措施和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或者提 供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 素检测结果;对产生 (三)对职业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病防护设备、 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应急救援设施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和个人使用的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职业病防护用 10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设置公告栏的, 明。警示说明应当载 品未按照规定 扣 0.2 分/处;公 明产生职业病危害 进行维护、检 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告栏内容不符合 的种类、后果、预防 修、检测,或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要求或无中文警 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者不能保持正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示说明的,扣 0.2 等内容。 常运行、使用 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 分/处。 4.4.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在醒目 评 定 分 值 2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 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 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 设施,应按照 GBZ 158 的规 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4.2.3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 2 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有中文 未在设备的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或中文警示说 说明书,在设备的醒目位置 明的,扣 0.2 分/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处;警示说明内容 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 不全的,扣 0.1 分 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处。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不符 合项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 状态的;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四)未按照 作业的劳动者,用人 规定对工作场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所职业病危害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因素进行检 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测、评价的; 门的规定组织上岗 (五)工作场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所职业病危害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因素经治理仍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 然达不到国家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 职业卫生标准 康检查费用由用人 和卫生要求 单位承担。 时,未停止存 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的; 4.4.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和操作 (六)未按照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 规程的,扣 1 分; 规定安排职业 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 职业卫生管理制 病病人、疑似 施方案,建立、健全包括但 度和操作规程不 职业病病人进 不限于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 全的,扣 0.2 分/ 行诊治的; 度和操作规程: 项。 (七)发生或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者可能发生急 度; 性职业病危害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 事故时,未立 度; 即采取应急救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 援和控制措施 度; 或者未按照规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 定及时报告 训制度; 的;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 110 2 未建立职业卫生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修制度; (八)未按照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 规定在产生严 度; 重职业病危害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 的作业岗位醒 管理制度; 目位置设置警 h)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示标识和中文 时”管理制度; 警示说明的; i)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 (九)拒绝职 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业卫生监督管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 理部门监督检 报告制度; 查的;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 (十)隐瞒、 管理制度; 伪造、篡改、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4.4 职业卫生档案 毁损职业健康 2 未建立职业卫生 档案资料的,扣 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 分;职业卫生档案 健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业 资料不全的,扣 卫生档案资料: 0.2 分/项。 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监护档案、工 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等相 关资料,或者 拒不提供职业 病诊断、鉴定 所需资料的; 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 (十一)未按 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照规定承担职 d)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 业病诊断、鉴 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 定费用和职业 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 病病人的医 更换等记录; 疗、生活保障 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费用的。 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 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 作岗位的从业人员等相关人 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h)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 11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2 查 阅 未按规定进行日 价 资料 常监测的,扣 0.1 4.4.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现 场 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检查 应急处置记录; i)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检查 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 忌证、职业卫生损害或者职 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 情况记录; j)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有关技术资料。 4.4.5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 因素进行日常监测,保存监 分/处;未定期开 展检测或检测单 位不具备资质要 求的,扣 0.5 分/ 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次;未建立并保存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检测记录的,扣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 0.2 分/次;未按 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规定开展职业病 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危害现状评价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委 扣 0.2 分/次;检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 测、评价结果未报 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 告、公布的,扣 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 0.5 分/次。 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 业卫生档案,向职业卫生监 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 布。 4.4.5.2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 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 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 整改建议。企业应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 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 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 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备查。 112 1 对职业病危害因 素浓度或强度超 过限值而未制定 整改方案或未落 实整改的,扣 0.2 分/处;未建立整 改记录或记录不 全的,扣 0.1 分/ 处 。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4.4.5.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开展防护设备、 1 应急救援设施定 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 期维护、检修和保 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 养或存在缺陷的, 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 扣 0.1 分/处;擅 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 自拆除或者停止 或者停止使用。 使用的,扣 0.5 分 /处 。 4.4.6 职业病危害事故 4.5 警示 标志 1 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急性职业病危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 害事故未及时采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城镇天 取救援和控制措 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 施的,不得分;未 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 及时报告的,扣 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 0.2 分/次;对遭 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 受急性职业病危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 害的从业人员未 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及时救治的,扣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0.2 分/次。 4.5.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3 查 阅 未按规定设置安 ★1.生产现 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 安 全 全警示标志的,扣 场未设置安 的风险特点,在存在重大危 投入 0.2 分/处 。 全警示标志 险源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 和职业病危 采 购 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 害警示标识 计划 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 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或不符合规 现 场 定的; 检查 4.5.2 警示标识的安全色和 3 ★2.重大危 安全警示标志和 安 全 标 志 应 分 别 符 合 GB 标识内容不符合 2893 和 GB 2894 的要求,道 标准要求的,扣 路 交 通 标 志 和标 线 应 符 合 0.2 分/处。 GB 5768.1、GB 5768.2 和 GB 5768.3 的要求,工业管道安 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1 的要 求 , 城 镇 燃 气管 道 应 符 合 险源和严重 职业病危害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 《安全生产 法》 营单位应当在有较 第九十九条 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有下列行为之 施、设备上,设置明 一的,责令限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期改正,可以 《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 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 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五万元以上二 未设置明显 单位的生产经营场 十万元以下的 安全警示标 所规划、布局、设计 罚款,对其直 志和职业病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接负责的主管 危害警示标 法规规定,并符合以 人员和其他直 识的; 下要求: 接责任人员处 CJJ/T 153 的要求,消防安 11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 13495.1 ★3.重大事 (二)场所安全平面 一万元以上二 的要求,电气设施标志应符 故隐患的场 布局,安全警示标 万元以下的罚 合 GB/T 29481 的要求,工作 所和设备设 识,消防应急照明、 款;情节严重 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 施未设置标 疏散指示标识应当 的,责令停产 符合 GBZ 158 的要求。 志或标明治 明显、保持完好,便 停业整顿;构 理责任的; 于从业人员和社会 成犯罪的,依 公众识别以及紧急 照刑法有关规 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定追究刑事责 4.5.3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 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风险 评 定 分 值 3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安全警示标志和 职业病危害警示 内容、危害程度、安全、防 标识未标明风险 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内容、危害程度、 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 安全、防控办法、 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应急措施等内容 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 的,扣 0.2 分/处; 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 存在安全风险的 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岗 工作岗位未设置 位设置告知卡,告知从业人 告知卡的,扣 0.2 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 分/处。 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 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 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 施工、吊装 等作业现场 (一)未在有 区和警示标 较大危险因素 志的;坑、 的生产经营场 井、渠、沟、 所和有关设 陡坡等场所 施、设备上设 未设置围栏 置明显的安全 和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的。 的; 开展安全警 3 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安全标志和标识 示标志检查 存在缺陷、污损、 维护的。 内容模糊不清的, 扣 0.2 分/处。 任: 未设置警戒 ★5.未定期 容。 4.5.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4.维修、 《重庆市安全 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 的生产经营场 所不符合要求 4.5.5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 3 检维修、施工、吊 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 装等作业现场未 场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设置警戒区和警 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 示标志的,扣 0.2 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 分/处;坑、井、 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 渠、沟、陡坡等场 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 所未设置围栏和 果及应急措施等。 警示标志的,扣 0.2 分/处。 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 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 114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4.6 4.6.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定期检测供气压力、加臭 5 查 阅 供气压力、组分不 ★★1.燃气 《重庆市安全生产 《重庆市安全 资料 符合标准要求的, 设备设施建 条例》 生产条例》 不得分;加臭装 设不符合 置、加臭工艺不符 “三同时”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第五十三条 合标准要求的,扣 管理的; 单位的生产经营场 违反本条例第 所规划、布局、设计 二十条规定, ★2.燃气输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 配系统设计 法规规定,并符合以 的生产经营场 不符合城镇 下要求: 所不符合要求 燃气 量、组分等,按规定时间留 站场 存记录。燃气质量应符合 GB 现 场 管理 55009-2021 中 3.0.3 的要 抽查 求。 加臭装置和加臭工艺应 符合 CJJ/T 148 和 CJ/T 448 现 场 0.5 分/处;未定 检查 期开展气质检测 并 出 具 CAM 检 测 的规定。 报告的,扣 0.5 分 /处。 4.6.2 燃气站场生产区按规 定 设 置 环 形 消防 车 道 和 出 5 口;对进站车辆有相应制度 规定,严格执行。 燃气总体规 划; 消防通道不符合 ★★3.未定 标准要求的,扣 期开展压 0.5 分/处;未制 力、温度、 定进站车辆管理 加臭量、组 制度或未执行的, 分检测并保 扣 0.5 分/处。 存记录的; ★★4.现场 4.6.3 工艺管道和管道连 5 接部位应密封完好,无燃气 发现燃气泄漏的, 扣 0.5 分/处。 泄漏现象。 4.6.4 管 道 外 表 应 完 好 无 (二)场所安全平 款,对其直接 面布局,安全警示标 负责的主管人 识,消防应急照明、 员和其他直接 疏散指示标识应当 责任人员可以 明显、保持完好,便 处一万元以下 监测设备设 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令停产停业整 施不符合规 (三)根据生产、使 顿;构成犯罪 程要求的; 用、储存危险物品的 的,依法追究 种类设置相应的通 刑事责任。 设施运行存 和流向标志;站内管线与站 处;管道无色标和 外设有阴极保护装置的埋地 流向标志的,扣 管道相连时,应设有绝缘装 0.1 分/处;未定 置,绝缘装置的绝缘电阻应 期开展绝缘装置 /处。 万元以下的罚 未改正的,责 蚀的,扣 0.1 分/ 记录的,扣 0.2 分 一万元以上五 的罚款;逾期 损,无腐蚀,管道应有色标 定。 散、救援要求; 改正,可以处 于从业人员和社会 ★★5.设备 电阻测试并保存 全出口符合紧急疏 的,责令限期 安全、消防、 公众识别以及紧急 管道、设备存在锈 每年进行一次测试,符合规 5 (一)消防通道、安 在超温、超 压、超液位 现象的; ★6.进出站 管线未按照 规定设置阀 风、防火、防爆、防 毒、防静电、防泄漏、 防雷、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生 产经营单位对 (四)同一生产经营 设施设备的管 场所和职工宿舍由 理未达到安全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 管理要求的, 和使用的,应当明确 责令限期改 11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6.5 阀 门 应 悬 挂 开 关 标 5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阀门未悬挂开关 不符 合项 门的; 志,定期检查维护,启闭灵 标志的,扣 0.1 分 ★7.站内爆 活;过滤器外观良好,定期 /处;无维护保养 炸危险场所 检查前后压差,及时排污; 记录的,扣 0.2 分 和装置区内 跨桥扶梯应牢固,符合防雷 /处;跨桥扶梯不 未按规定设 等相关规定。 牢固或固定的,扣 置燃气浓度 0.2 分/处。 检测报警装 置的; 4.6.6 燃气站场内爆炸危险 5 场所和装置区内按规定设置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明 查 阅 未按规定设置燃 资料 气浓度检测报警 现 场 确报警值;报警联锁功能的 检查 设置应符合 GB 55009-2021、 GB 50028 相关要求,各种报 装置或浓度报警 设定值不符合要 求的,扣 0.2 分/ 处;缺少报警联锁 警联锁系统应完好有效。 功能或报警联锁 失灵的,扣 0.5 分 各类仪表的设置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 等相 关标准要求,定期检验。 管、冷却水管、室外供水管 和消火栓等做好冬季防寒防 冻保障措施;场站用水、用 资料 保温措施的,扣 气、供暖管理应符合规定。 0.2分/处;场站用 水、用气、供暖管 理不符合规定的, 扣0.2分/处。 4.6.8 设备运行记录、交接 班记录、值班记录(含消防 116 5 巡检记录不 齐全或与实 际不相符 的。 确定责任人对公用 万元以下的罚 的疏散通道、安全出 款;逾期未改 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正的,处五万 (五)国家标准、行 元以上二十万 业标准或者地方标 元以下的罚 准规定的其他安全 款,对其直接 生产要求。 负责的主管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员和其 营单位应当对生产 他直接责任人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员处一万元以 性维护保养,定期检 上二万元以下 测、检修、更换,做 的罚款;情节 好维护、保养、检测 严重的,责令 记录,保持安全防护 停产停业整 性能良好。 顿;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 寒冷地区未采取 检查 值班记录、 正,可以处五 定期检验或未保 查阅 现场 接班记录、 各方的安全责任,并 的,依法追究 存检验记录的,扣 5 行记录、交 法律责任 /处;各类仪表未 0.2 分/处。 4.6.7 工艺设施、设备排污 ★8.设备运 法律 依据 查 阅 未建立记录的,不 记录 得分;记录内容与 控制室值班室)、巡检记录 实际不相符的,扣 等应完整、准确。 0.2 分/处。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4.7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3 现场 安装位置不当的, ★★1.调压 《重庆市安全生产 《重庆市安全 检查 扣1分/处;未按规 装置安装在 条例》 生产条例》 定设置围墙、护 易被碰撞或 栏、护罩或车档 影响交通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第五十三条 的,扣0.5分/处。 位置,未设 单位的生产经营场 违反本条例第 所规划、布局、设计 二十条规定,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 法规规定,并符合以 的生产经营场 下要求: 所不符合要求 4.7.1 调压装置不应安装在 易被碰撞或影响交通的位 调压 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 站与 墙、护栏、护罩或车档等, 调压 以防外界对调压装置的破 装置 坏。 置围墙、护 运行 栏、护罩或 管理 4.7.2 调压站和调压装置与 4 调压装置、放散管 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防火间距不符合 应符合GB 50028等相关要 规定的,扣0.5分/ 求;调压站放散管防火间距 处;消防车无法进 车档的; ★★2.调压 站和调压装 置与其他 法律 依据 (一)消防通道、安 全出口符合紧急疏 法律责任 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五 应合规定;设置安全放散管 入或有障碍物的, 的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 扣0.5分/处;调压 建、构筑物 其屋檐1m以上,调压柜的安 站、柜放散管管口 的水平净距 (二)场所安全平 款,对其直接 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 高度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面布局,安全警示标 负责的主管人 不应小于4m;设有调压装置 的,扣0.5分/处。 的; 识,消防应急照明、 员和其他直接 疏散指示标识应当 责任人员可以 明显、保持完好,便 处一万元以下 于从业人员和社会 的罚款;逾期 的公共建筑顶层等房间应靠 ★★3.调压 建筑外墙,贴邻或楼下应无 装置区未按 人员密集房间;调压站或区 规定设置灭 域性调压柜(箱)周边应保持 火器或未定 消防车道畅通,无阻碍消防 救援的障碍物。 4.7.3 调压箱、调压柜、调 4 压器的安装应稳固;调压器 现场 调压装置基础不 检查 稳固的,扣0.5分/ 散、救援要求。 公众识别以及紧急 期进行检查 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维护的。 (三)根据生产、使 用、储存危险物品的 种类设置相应的通 风、防火、防爆、防 万元以下的罚 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应运行正常,无异常喘息、 处;有燃气泄漏 异常压力波动等现象,无燃 的,扣1分/处;调 气泄漏情况;调压器的出口 压装置出口压力 防雷、隔离操作等安 违反本条例第 压力严禁超过下游燃气设施 超压的,扣0.5分/ 全设施。 二十一条,生 的设计压力,应具有防止燃 处;未设置防止燃 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 气出口压力过高 装置;定期进行测试。 安全保护装置的, 扣1分/处。 毒、防静电、防泄漏、 第五十四条 (四)同一生产经营 场所和职工宿舍由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 和使用的,应当明确 各方的安全责任,并 4.7.4 调压站或区域性调压 柜(箱)的环境噪声应符合 GB 3096 的相关要求;按照 CJJ 51 进行定期分级维护保 养;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 4 现场 噪声超标的,扣 检查 0.5分/处;未定期 进行巡检维护或 未建立记录的,扣 0.5分/处;调压站 确定责任人对公用 的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 产经营单位对 设施设备的管 理未达到安全 管理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 11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 室外进、出口管道 业标准或者地方标 元以上二十万 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 上未按规定设置 准规定的其他安全 元以下的罚 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阀 阀门的,扣1分/ 生产要求。 款,对其直接 门,定期维护,状态良好。 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4.7.5 设有调压器的箱、柜 或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措 4 营单位应当对生产 调压装置通风不 施,受限空间内应无天然气 积聚;调压装置区应按规定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 良的,扣0.5分/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他直接责任人 处;未按规定设置 性维护保养,定期检 员处一万元以 灭火器的,扣0.5 测、检修、更换,做 上二万元以下 设置灭火器,按要求定期进 分/处;未按规定 好维护、保养、检测 的罚款;情节 行检查维护。 开展灭火器检查 记录,保持安全防护 严重的,责令 维护的,扣0.2分/ 性能良好。 停产停业整 处。 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 4.7.6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 4 调压装置的专用 建筑室内电气、照明装置的 建筑室内电气、照 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规 明装置的设计不 定;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 符合要求的,扣 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保证 0.5分/处;调压站 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设有 未单独设置避雷 调压器的房间应有爆炸泄压 装置的,扣0.5分/ 措施,泄压面积应符合GB 处;无泄压措施或 50016的要求;地下调压箱应 泄压面积不符合 有防腐保护措施,应完好有 要求的,扣0.5分/ 效。 处。 刑事责任。 4.7.7 调压柜、调压箱应设 专人管理。 2 调压柜、调压箱未 设专人管理的,不 得分。 4.8.1 液化天然气管理 4.8 液化 天然 气、 压缩 118 4.8.1.1 液化天然气卸载应 3 查阅 车辆停靠点未设 ★★1.液化 《重庆市安全生产 《重庆市安全 资料 置停车边界线或 天然气储罐 条例》 生产条例》 车辆固定块的,扣 (槽)的进、 0.2分/处;装卸气 出液管未设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第五十三条 现场 设备设施存在缺 置紧急切断 单位的生产经营场 违反本条例第 检查 陷的,扣0.5分/ 所规划、布局、设计 二十条规定,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 符合以下要求;车辆停靠点 应有明显的边界线,采用固 定块固定。槽罐、装卸软管、 阀门、仪表、安全装置和报 记录 阀的; 天然 警系统等应完好;燃气浓度 处;卸载时未接地 气管 检测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 的,扣0.2分/处; ★★2.液化 法规规定,并符合以 的生产经营场 理 装卸台静电接地栓卡应完 接地栓上的金属 天然气运输 下要求: 所不符合要求 好,接地栓上的金属接触部 接触部位腐蚀的, 车辆外观、 的,责令限期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位应无腐蚀;装卸软管外表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标识不符合 (二)场所安全平面 改正,可以处 应完好无损;装卸软管上的 相关规定或 布局,安全警示标 一万元以上五 快装接头与软管之间的阀门 证件不齐全 识,消防应急照明、 万元以下的罚 启闭应灵活。 的; 疏散指示标识应当 款,对其直接 ★★3 向压 明显、保持完好,便 负责的主管人 缩天然气供 于从业人员和社会 员和其他直接 应站和压缩 公众识别以及紧急 责任人员可以 天然气瓶组 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处一万元以下 供气站运送 (三)根据生产、使 的罚款;逾期 压缩天然气 用、储存危险物品的 未改正的,责 的气瓶车和 种类设置相应的通 令停产停业整 风、防火、防爆、防 顿;构成犯罪 扣0.2分/处。 4.8.1.2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 有防止翻滚现象的控制措 2 储罐无防止翻滚 现象控制措施的, 施;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进、 扣0.2分/处;未设 出液管必须设有紧急切断 置紧急切断阀或 阀,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储罐液位未控制 紧急切断阀应操作方便,动 连锁的,扣0.5分/ 作迅速,关闭紧密。 处。 气瓶组充装 4.8.1.3 储罐组的防护堤应 符合相关要求,集液池或集 2 储罐组的防护堤 设置不符合要求 液井不得存有积水、杂物。 的,扣0.5分/处。 4.8.1.4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 低温工艺管道外保温层应完 2 LNG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 3 防雷、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 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场所和职工宿舍由 二十一条,生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 产经营单位对 瓶组未固定设置 和使用的,应当明确 设施设备的管 的,扣0.5分/处。 各方的安全责任,并 理未达到安全 确定责任人对公用 管理要求的, 的疏散通道、安全出 责令限期改 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正,可以处五 (五)国家标准、行 万元以下的罚 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 4.8.1.5 储气系统运行平 要求的。 毒、防静电、防泄漏、 的,依法追究 违反本条例第 0.5分/处;LNG气 状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压力不符合 (四)同一生产经营 保温层或隔热状 况出现异常的,扣 好无损;定期检查储罐隔热 温度、充装 出现超温、超压、 稳,无超温、超压、超液位 超液位现象之一 现象。储气设施基础稳固, 的,不得分;存在 本体应完好无损,无变形裂 基础不稳固、有变 业标准或者地方标 款;逾期未改 缝,无严重锈蚀,无漏气, 形裂缝、有漏气现 准规定的其他安全 正的,处五万 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储罐 象的,扣0.5分/ 生产要求。 元以上二十万 组的防护堤应符合相关要 处;储罐组防护堤 求,水封井水位正常无杂物。 不符合标准要求 的,扣0.2分/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对生产 水封井水位异常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或有杂物的,扣 性维护保养,定期检 0.2分/处。 测、检修、更换,做 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11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2 现场 气化装置不符合 检查 要求或存在故障 4.8.1.6 气化站内应至少设 置两套气化装置,且应有一 套备用,备用设备应能良好 运行;气化器应设有压力表 查阅 和安全阀,容积式气化器还 工艺 应设有液位计,强制气化器 流程 图 应设有温度计,气化器的工 未及时整改的,扣 0.5分/处;压力 记录 的,0.5分/处。 5℃并应定期检查。 或资 料 储罐未按照规定 设置固定喷淋装 置的,不得分;喷 淋装置的供水强 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O.15 L 度不符合要求的, 2 /(s·m )。 4.8.1.8 液化天然气运输车 扣0.5分/处。 2 辆外观及状态应符合相关规 定,证件齐全;配备车辆阻 现场 车辆外观或状态 检查 不符合运输规定 查阅 火器,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 证件 辆应使用阻火器;运瓶车内 资料 有固定钢瓶的有效措施;按 的,扣 0.5 分/处; 未配置阻火器或 监控系统的,扣 0.5 分;证件不齐 规定建立燃气运输车辆监控 全的,扣 0.5 分/ 系统,有效运行。 件。 4.8.2 压缩天然气管理 4.8.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2 的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 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且不 现场 压缩天然气供应 检查 站储气量不满足 查阅 月平均日供气量 工艺 1.5倍要求的,不 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 流程 得分。 气量的 1.5 倍。当有补充或 图 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 查阅 确定。 现场 4.8.2.2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 气站内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 积不应大于 1000 m3,总几何 120 2 性能良好。 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 刑事责任。 出口天然气的温度不得低于 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 上二万元以下 的,依法追究 口温度低于5℃ 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 记录,保持安全防护 存在缺陷的,扣 现场 3 员处一万元以 顿;构成犯罪 备和工艺操作要求;气化器 或单罐容积超过 20 m 的液 好维护、保养、检测 计未定期校验或 0.5分/处;化器出 2 法律责任 停产停业整 查阅 3 法律 依据 表、安全阀、液位 作压力和工作温度应符合设 4.8.1.7 总容积超过 50 m 不符 合项 记录 气瓶组最大总储 或资 气容积或总几何 容积超过规定的,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容积不应大于 4 m3。 评 分 方 式 料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不得分。 4.8.2.3 供应居民用户压缩 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 2 压缩天然气瓶组 超过供气规模的, 模不宜大于 1000 户。 不得分。 4.8.2.4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 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2 充装温度、充装压 力不符合要求的, 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 不得分。 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 20℃ 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 20.0MPa(表压)。 4.8.2.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进(出)站管道事故放散、总 2 未按照规定设置 集中放散装置的, 几何容积大于 18 m3 固定式 不得分。 储气瓶组事故放散、压缩天 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 合建站内储气罐检修及事故 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应 高出距其 25 m 范围内的建 (构)筑物 2 m 以上,且距地 面高度不得小于 10 m。 4.8.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内消防设施设计和建筑物消 防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974 的有关规 2 消防设施设计和 建筑物消防用水 量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分。 定。 12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7 查阅 管道间距不符合 ★★1.燃气 《重庆市安全生产 《重庆市安全 资料 规范要求的,扣 管道与建、 条例》 生产条例》 0.5分/处;防护层 构筑物或相 破损或测试不合 邻管道之间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第五十三条 格的,扣0.2分/ 的间距不符 单位的生产经营场 违反本条例第 所规划、布局、设计 二十条规定,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 4.9 4.9.1 管道设施 燃气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 管网 或相邻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 现场 管理 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同 抽查 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 扣分项 处;未按照规定设 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 合规定的; 置管线标志的,扣 应进行有效隔断;聚乙烯等 不耐受高温或紫外线的高分 子材料管道不得用于室外明 设的燃气管道,聚乙烯管道 定;管网应按照CJJ/T 153 设置管线标志,聚乙烯管道 法规规定,并符合以 的生产经营场 管道未敷设示踪 管道附件未 下要求: 所不符合要求 装置的,扣0.5分/ 定期维护保 养的; (三)场所安全平 面布局,安全警示标 时的,扣0.5分/ ★★3.未定 识,消防应急照明、 处。 期开展燃气 疏散指示标识应当 管道巡查或 明显、保持完好,便 巡查记录资 于从业人员和社会 料不全的。 公众识别以及紧急 应敷设示踪装置。燃气管道 应按CJJ 51进行评估,不符 合要求的管道应按计划及时 维修更新;管网竣工资料完 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整准确,及时更新,妥善保 (三)根据生产、使 管。 用、储存危险物品的 4.9.2 管道附件 7 4.9.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 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 种类设置相应的通 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 资料 扣1分/处;直埋阀 毒、防静电、防泄漏、 顿;构成犯罪 无护罩或护井的, 防雷、隔离操作等安 的,依法追究 扣0.5分/处;阀井 全设施; 刑事责任。 0.1分/处;直埋阀 (四)同一生产经营 第五十四条 护井损坏或井盖 场所和职工宿舍由 违反本条例第 缺失的,扣0.5分/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 二十一条,生 处。 和使用的,应当明确 产经营单位对 抽查 应设有护罩或护井。 一万元以上五 风、防火、防爆、防 需要设置分段阀门、放散管、 护保养,井盖完好;直埋阀 改正,可以处 出现燃气泄漏的, 现场 阀门井整洁无积水,定期维 的,责令限期 查阅 业应按GB 50028和运行管理 检测井;阀门无燃气泄漏, 法律责任 ★★2.燃气 缺失或更新不及 得裸露,钢管防腐应符合规 法律 依据 0.2分/处;聚乙烯 处;管道竣工资料 以及钢塑转换的PE管部分不 内有积水的;扣 各方的安全责任,并 设施设备的管 未设置水工保护 确定责任人对公用 理未达到安全 殊管段应符合CJJ 33、C JJ 设施或水工保护 的疏散通道、安全出 管理要求的, 63、CJJ/T 250的要求,水工 设施状态异常的, 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责令限期改 保护等附属设施应完好。 扣0.5分/处。 (五)国家标准、行 正,可以处五 4.9.2.2 交叉、穿跨越等特 122 不符 合项 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4.9.3 日常巡查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7 查阅 未建立巡线制度 巡检 的,扣2分;无巡 记录 线记录的,扣2分; 4.9.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查, 巡查工作内容应符合CJJ 51 隐患 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对管道 整改 沿线居民和单位进行燃气设 记录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业标准或者地方标 万元以下的罚 准规定的其他安全 款;逾期未改 生产要求。 正的,处五万 未印刷和发放安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全宣传单的,扣 营单位应当对生产 0.2分/处。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定期检 施保护宣传与教育。 现场 测、检修、更换,做 抽查 法律责任 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 燃气管线被占压 好维护、保养、检测 他直接责任人 业应及时制止在燃气管道及 且未采取相应措 记录,保持安全防护 员处一万元以 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内的 施的,扣1分/处; 性能良好。 上二万元以下 违章建设建(构)筑物或其 燃气管线安全保 《重庆市天然气管 的罚款;情节 他设施、爆破、取土、倾倒、 护及控制范围内 理条例》 严重的,责令 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 存在爆破、取土、 易爆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 动火等违章行为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 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 未制止或上报的, 程施工范围内有地 体及防腐层的植物等危害管 扣1分/处。 下天然气管线等重 4.9.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5 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活 要天然气设施的,建 动。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及 设单位在开工前应 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 当书面通知天然气 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 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经营企业,天然气经 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 营企业应当指派专 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 业技术人员到现场 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 提供技术、安全指 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 导。 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 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4.9.3.3 埋地燃气管道最小 5 在燃气管线安全 控制范围内有建设施工的, 保护及控制范围 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管道 内建设施工未提 信息,协助建设单位、施工 供管线信息或未 单位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 派专业人员进行 方案,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现场指导监护的, 指导或监护,并采取安全保 扣1分/处;燃气管 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 道被建筑构物占 安全。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 压的,扣1分/处。 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为外缘周边0.5 m-5.0 m范围 12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 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为外缘周边1.5 m-15.0 m范 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 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 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 m-50.0 m范围内的区域。 4.9.3.4 建立本单位完备的 4 燃气管网现状资 燃气管网现状资料。清理、 料不齐全的,扣 完善设计压力中压及以上燃 0.5分/处;未开展 气管道设施台账,按照相关 中压及以上管道 规定开展中压及以上燃气管 数据补勘补测的, 道设施数据补勘补测。 不得分。 4.9.3.5 管网巡查资料应完 4 管网巡查记录不 整、准确 ,符合实际。 完整的,扣0.2分/ 处;巡检记录与实 际不符的,扣1分/ 处。 4.9.4 管道泄漏检查 企业应按照CJJ/T 215的规 定进行泄漏检测,配备泄漏 7 查阅 未配置泄漏检测 检测 仪器或人员的,扣 记录 1分;仪器未定期 检测仪器和人员,制定并实 查阅 施检测计划,统计分析泄漏 资料 检查情况;穿越管段检测装 置完好有效;泄漏检测资料 完整。 校验或失效的,扣 0.2分/件;穿越管 段检测装置缺失 或功能失效的,扣 0.2分/处;未按计 划实施检测或检 测记录不全的,扣 0.5分/次。 124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4.9.5 管道防腐蚀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7 查阅 未按要求开展防 检测 腐层检测的,扣1 记录 分;破损防腐层未 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应有完 好的防腐层,防腐层的检测 应符合CJJ 95的规定;制定 现场 并落实防腐层破损点修复计 测试 划;埋地钢质管道应按规程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及时修复的,扣 0.2分/处;阴极保 护参数达不到标 准要求或存在缺 设置阴极保护系统,阴极保 陷的,扣0.5分/ 护系统设施应完好;阴极保 处。 护系统的检测和维护应符合 CJJ 95的规定。 4.10.1 下列装置及区域列 4.10 为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 查阅 未开展关键装置、 制度 重点部位辨识活 关键 a)高压储罐(井、气瓶组); 装置 b)天然气门站、储配站、调 查阅 及重 压站(柜); 记录 点部 c)压缩机房、压缩机; 台账 位 动或未建立专项 管理制度的,不得 分。 d)液化天然气卸气、气化装 置; e)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 密闭房间、餐饮场所及商场、 宾馆、机关、学校、幼儿园 等特殊用气场所; f)过江、过桥及穿、跨越公 路、铁路等燃气管道; g)与下水道、电缆沟紧临的 埋地燃气管道; h) 地下管廊内燃气管道; i)城市综合体、集贸市场、 古镇古寨等。 4.10.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档案,明确管理部门和责 任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 6 未建立关键装置 及重点部位档案 或台账的,扣0.5 分/处;未定期开 位实行重点管理,定期进行 展专项检查或未 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治理, 及时整改事故隐 建立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记 患的,扣0.5分/ 录。 12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处。 4.10.3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5 未建立关键装置、 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重点部位应急预 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 案的,扣0.5分/ 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识别和处 处。 理各种突发事件或事故。 4.10.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 4 属于重大危险源 的关键装置、重点 大危险源时,还应按本文件 部位管理不符合 重大危险源管理相关规定执 危险化学品重大 行。 危险源相关规定 的,扣0.5分/处。 4.11 4.11.1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设备 4.11.1.1 城镇天然气经营 设施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 管理 5 查阅 无专人管理安全 ★★1.未建 制度 设施、检测与监测 立安全设施 设备的,扣 1 分; 和职业病防 未定期开展安全 护设施管理 设施、检测与监测 制度的; 查阅 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 记录 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 台账 设备检查维护或 录。落实设备设施定人定责 现场 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和 检查 设备档案。 存在缺陷的,扣 0.5 分/项;未建 立台账和设备档 案的,扣 0.5 分/ 项。 4.11.1.2 城镇天然气经营 126 5 未定期对压缩机、 企业应对压缩机、储罐、工 储罐、工艺管道、 艺管道、电气设施等生产设 电气设施等进行 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定 维护保养或存在 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 缺陷的,扣 0.5 分 证其安全运行,巡检和维护 /项;未建立运行, 应形成记录。 巡检和维护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 《安全生产 法》 备的设计、制造、安 第九十九条 装、使用、检测、维 生产经营单位 修、改造和报废,应 有下列行为之 ★★2.安全 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一的,责令限 设施和职业 者行业标准。 期改正,可以 病防护设施 不符合标准 规范要求 的;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 ★★3.安全 证正常运转。维护、 设施和职业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病防护设施 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未定期维护 签字。 保养、检测 检验的; 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生产经营单位 一万元以上二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 万元以下的罚 或记录不全的,扣 ★★4.安全 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款;情节严重 0.5 分/项。 设施和职业 控、报警、防护、救 的,责令停产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4.11.1.3 安全设施和职业 评 定 分 值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随意拆除、挪用或 病防护设施 生设备、设施,或者 停业整顿;构 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 弃置不用的,扣 随意拆除、 篡改、隐瞒、销毁其 成犯罪的,依 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 0.5 分/项;拆除 挪用或弃置 相关数据、信息。 照刑法有关规 修拆除报废的,应采取临时 报废设备未采取 不用的。 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 安全措施的,扣 即复原。 0.5 分/项。 4.11.2 设备设施检维修 5 评 分 方 式 5 4.11.2.1 城镇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制定综合检维修计 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 检维修管理,定检修方案、 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 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 定追究刑事责 任: 燃气的,应当安装可 (一)未 在 有 未制定年度检维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 较大危险因素 修计划,落实“五 保障其正常使用。 的生产经营场 定”要求的,扣 1 所和有关设 分;未制定检维修 施、设备上设 方案或方案不符 置明显的安全 合要求的,扣 0.5 警示标志的; 分/项。 (二)安全设 备的安装、使 符合 CJJ 51 的相关规定。检 用、检测、改 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风险分 造和报废不符 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 合国家标准或 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4.11.2.2 检维修过程中应 餐饮等行业的 者行业标准 5 未隔离能量和危 的; 执行风险控制措施,隔离能 险物质或未进行 量和危险物质,进行监督检 安全确认的,扣 2 (三)未对安 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 分;未办理作业许 全设备进行经 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许可 可票证的,扣 0.5 常性维护、保 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 分/项。 养和定期检测 的; 作业许可证。 4.11.3 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5 4.10.3.1 设备设施的报废 应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在报 废设备拆除前应在现场设置 明显的报废设备标志。 未办理设备设施 (四)关闭、 报废审批手续的, 破坏直接关系 扣 1 分;未对报废 生产安全的监 设备设置现场设 控、报警、防 置报废标志的,扣 护、救生设备、 0.5 分/项。 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 4.11.3.2 拆除、报废前应制 5 拆除、报废前未制 毁其相关数 定方案,涉及许可作业,应 定方案的,扣 0.5 按照本文件作业许可相关规 分/项;未对相关 定执行,应对相关作业人员 人员进行培训并 (五)未为从 进行培训,按规定组织落实。 保存记录的,扣 业人员提供符 据、信息的; 12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0.5 分/项。 合国家标准或 拆除、报废的设备 者行业标准的 设施应按 CJJ 51 规定进行处 设施处置不符合 劳动防护用品 置。对于停止运行、报废的 标准要求的,扣 的; 管道,应及时拆除;不能及 0.5 分/项;对不 时拆除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能拆除的设备设 与在运行管道进行有效隔 施未进行有效隔 断,在具备条件时应予以拆 断的,扣 0.5 分/ 除。 项。 4.11.3.3 拆除、报废的设备 5 (六)危险物 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以及 涉及人身安 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 开采特种设备 和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未经具 有专业资质的 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 当淘汰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 行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使用燃 气未安装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 的。 4.12 4.12.1 安装 特种 4.12.1.1 城镇天然气经营 设备 企业采购、安装、使用的分 查阅 特种设备设计、制 ★1.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 设计 造等单位资质不 备设计文 察条例》 文件 符合要求的,不得 件、产品质 分;提供相关的技 量合格证 离器、储罐、汇管、气瓶、 查阅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 工程 术资料和文件不 明、安装及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等特种 资料 齐全的,扣 0.5 分 使用维护保 /项。 养说明、监 设备(以下统称特种设备) 128 2 查阅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 特种设备使用 备在投入使用前或 单位有下列情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 形之一的,由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 单位应当向直辖市 监督管理部门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制度 规所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 查阅 部门许可,设计文件、产品 记录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齐全。 4.12.1.2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法律 依据 督检验证明 或者设区的市的特 责令限期改 等技术档案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正;逾期未改 不齐全的; 理部门登记。登记标 正的,处 2000 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元以上 2 万元 着于该特种设备的 以下罚款;情 显著位置。 节严重的,责 台账 ★2.特种设 现场 备安全管理 检查 人员、检测 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 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 不符 合项 进口的特种设备 企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符合 未经检验合格或 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取得生产许可的, 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 不得分。 人员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 人员未取得 备使用单位应当建 资格从事相 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关工作的; 术档案。安全技术档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 ★3.特种设 取得许可。 备投入使用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法律责任 令停止使用或 者停产停业整 顿: (一) 特种设 备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 后 30 日内,未 安装、改造、维修 前或者投入 (一) 特种设备的设 向特种设备安 改造和维修应委托具有相应 单位资质不符合 使用后三十 计文件、制造单位、 全监督管理部 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的,不得分。 日内未办理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门登记,擅自 特种设备安装、改 登记,取得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 将其投入使用 企业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 造、修理前未报监 使用登记证 件以及安装技术文 的; 改造和维修的施工单位,在 的,扣 0.5 分/项; 书的; 件和资料; (二) 未依照 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 未经监督检验或 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 监督检验不合格 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交付使用的,扣 管理的部门。经特种设备检 0.5 分/项。 4.12.1.3 特种设备的安装、 4.12.1.4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2 ★4.特种设 (二) 特种设备的定 备未按规定 期检验和定期自行 定期开展检 检查的记录; 测检验的; 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本条例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 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 (三) 特种设备的日 的; 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 ★5.特种设 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 未依照 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备变更、报 (四)特种 设备及 其 本条例第二十 的,不得交付使用。 废未按规定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七条的规定, 未及时移交技术 办理使用登 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对在用特种设 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 资料和文件的,扣 记证书变更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 备进行经常性 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 0.5 分/项;未将 或注销手续 表的日常维护保养 日常维护保养 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 技术资料和文件 的; 记录; 和定期自行检 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存入特种设备安 ★6.委托不 (五)特种 设备运 行 及时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 全技术档案的,扣 具备相应资 故障和事故记录; 安全技术档案。 0.5 分/项。 质的单位从 (六)高耗 能特种 设 事特种设备 备的能效测试报告、 安装、改造 能耗状况记录以及 4.12.1.5 特种设备的安装、 4.12.1.6 特种设备进行改 2 2 未按照规定办理 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 变更使用登记继 更使用登记的,应办理变更 续使用的,扣 0.5 查的,或者对 在用特种设备 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 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 12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4.12.1.7 特种设备安装使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分/项。 2 特种设备的安全 用场所及规划、使用特种设 距离、安全防护措 备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 施、以及与特种设 施、以及与特种设备安全相 备安全相关的建 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符 筑物、附属设施不 合 GB 50028、GB 51102、CJJ 符合标准要求的, 63 相关规定。 扣 0.5 分/项。 4.12.1.8 调压柜、调压箱、 2 未按照规定张贴 阀井等设备或设施,应在公 安全注意事项和 众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 警示标志的,扣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0.2 分/项。 4.12.2 使用 2 4.12.2.1 城镇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当在压力容器等特种 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 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 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 和维修的。 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属仪器仪表进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应当对 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 查。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对在用特种设备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 一次自行检查,并作 出记录。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在对在用特 种设备进行自行检 用登记或无使用 时发现异常情况的, 登记证书的,扣 应当及时处理。特种 0.5 分/处;登记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标志未置于该特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 种设备的显著位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置的,扣 0.2 分/ 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处。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 表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锅 2 未建立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的,不得 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 分;管理制度、操 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符 作规程不全的,扣 合 TSG 08 、TSG 21 等标准 0.2 分/项。 要求,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 炉使用单位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程的 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并接受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 实施的 水(介) 行。 质处理定期检验。 2 未按规定配备安 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 记录的; (四) 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程 的定期检验要 求,在安全检 验合格有效期 届满前 1 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要 求的; (五) 使用未 经定期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 的; (六)特种设备 出现故障或者 发生异常情 况,未对其进 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 患,继续投入 使用的; (八)未依照本 条例第三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电梯进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全管理人员、检测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 行清洁、润滑、 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人员、作业人员 备使用单位应当按 调整和检查 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的,不得分;未开 照安全技术规程的 的; 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展特种设备知识 定期检验要求,在安 (九)未按照安 培训的,扣 0.5 分 全检验合格有效期 全技术规程要 /次。 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 求进行锅炉水 技能培训。 130 法律责任 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 4.12.2.3 城镇天然气经营 法律 依据 未按规定办理使 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12.2.2 城镇天然气经营 不符 合项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2.2.4 特种设备安全管 2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检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介)质处理 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 测人员、作业人员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的;特种设备 员资质应符合 TSG Z6001、 未取得相应资格 TSG Z8001 等标准要求,方 的,扣 0.2 分/人。 可从事相关工作。 4.12.2.5 城镇天然气经营 检验检测机构 接到定期检验要求 后,应当按照安全技 2 未建立特种设备 企业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技术档案的,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扣 0.2 分/项;安 容: 全技术档案不全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 的,扣 0.2 分/项。 术规程的要求及时 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和能效测试。 使用单位使用 未取得生产许 可的单位生产 的特种设备或 者将非承压锅 炉、非压力容 器作为承压锅 未经定期检验 炉、压力容器 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使用的,由特 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不得继续 种设备安全监 证 明 等 相 关 技术 资 料 和 文 使用。 督管理部门责 件;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 备出现故障或者发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生异常情况,使用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 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记录;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 d)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 患后,方可重新投入 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使用。特种设备不符 e)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 合能效指标的,特种 事故记录。 4.12.2.6 城镇天然气经营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2 安全附件、安全保 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令停止使用, 予以没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 严重事故隐 患,无改造、 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 术规程规定的 企业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 护装置未定期校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 验或存在缺陷的, 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扣 0.5 分/项;未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 种设备使用单 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 建立维护保养记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位未予以报 验、检修,确保齐全有效, 录并保存的,扣 无改造、维修价值, 废,并向原登 作出记录。 0.2 分/项。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 记的特种设备 发现事故隐患未 规程规定使用年限, 安全监督管理 按规定报告的,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部门办理注销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 0.5 分/项;特种 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的,由特种设 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设备存在事故隐 并应当向原登记的 备安全监督管 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患未采取有效措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理部门责令限 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 施的,扣 0.5 分/ 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期改正;逾期 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 项。 4.12.2.7 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 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 2 整改。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 使用年限,特 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13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全。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日常维护保养必须 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隐患整改 由依照本条例取得 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城镇 措施或未及时整 许可的安装、改造、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其进行 改的,扣 0.5 分/ 维修单位或者电梯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项。 制造单位进行。 4.12.2.8 特种设备出现故 2 方可继续使用。 4.12.2.9 城镇天然气经营 电梯应当至少 2 未对停用一年以 企业应对拟停用一年以上的 上的特种设备予 特种设备予以封存。重新启 以封存的,扣 0.5 用封存的特种设备应经法定 分/项;未经检验 程序检验。 重新启用封存特 种设备的,扣 0.5 分/项. 4.12.3 检测、检验 2 选择的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不具备 4.11.3.1 城镇天然气经营 相应资质的,不得 企业选择的特种设备检验机 分。 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12.3.2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未提出定期检验 企业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申请的,扣 0.5 分 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 /项;未将检验标 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 志置于特种设备 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 显著位置的,扣 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 0.2 分/项。 显著位置。 4.12.3.3 压力容器的首次 2 未按照检验周期 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满足 开展压力容器检 以下要求: 验的,扣 0.5 分/ a)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入使 项。 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 验; b)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 的,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c) 安 全 状 况 等 级为 3 级 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 132 不符 合项 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 洁、润滑、调整和检 查。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验一次; d) 安 全 状 况 等 级为 4 级 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 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 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在 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 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e)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 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 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12.3.4 燃气管道的定期 2 未按照检验周期 检验、检验周期应满足 TSG 开展压力管道检 D7003、TSG D7004 相关要求。 验的,扣 0.5 分/ 项。 4.12.4 报废 2 报废的特种设备 未向相关部门办 4.12.4.1 特种设备存在严 理使用登记证书 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 注销手续的,扣 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0.5 分/项。 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其 进行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 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向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 书注销手续。 4.12.4.2 规定报废条件以 2 达到设计使用年 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 限需继续使用的 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 特种设备未通过 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检验或安全评估 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 的,扣 0.5 分/项; 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未办理使用登记 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 证书变更而使用 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 的,扣 0.5 分/项。 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 保使用安全。 13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2.4.3 拆除特种设备前, 2 评 分 方 式 未制定拆除计划 作业人员应进行危险有害因 或方案的,扣 0.5 素辨识,制定详尽的拆除计 分/项;未在现场 划或方案,在现场设置明显 设置报废标志的, 的报废标志。 扣 0.5 分/项。 4.12.4.4 燃气管道报废处 2 拆除的燃气管道 置前,应利用氮气置换管内 未经氮气置换合 残余天然气,经可燃气体浓 格或采取无害化 度检测合格后采用拆除和就 处理的,扣 0.5 分 地弃置方式处置。拆除的燃 /项;就地弃置的 气管道应采取无害化处理; 燃气管道未对两 就地弃置的燃气管道应对两 端进行有效封堵 端进行有效封堵。 的,扣 0.5 分/项。 4.13 数据 扣分项 4.13.1 基本要求 3 现场 燃气输配系统未 检查 设置数据采集与 采集 4.13.1.1 城镇天然气经营 与监 企业应对燃气输配系统(场 查阅 控系 站、管网等)设置数据采集与 记录 统管 监控系统,监控和报警设备 理 应设置在有值班人员的场 监控系统的,扣 0.5 分/处;监控 系统未设置在有 有人值守场所的, 扣 0.3 分/项。 所,配备不间断电源和后备 电源。 4.13.1.2 城镇天然气经营 重大危险源场所 未设置独立的安 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 全监控预警系统 统,应符合AQ 3035的规定。 的,扣0.5分/项; 企业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GB 无人值守的场所 50348、GB 50395和GB 50396 未安装入侵探测 的规定,应在无人值守的场 器和声光报警器 所安装入侵探测器和声光报 的,扣0.5分/项。 警器。 134 3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设有相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4.13.2 运行监控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监控系统软件无 2 管网分布示意图 4.13.2.1 城镇天然气经营 或场站工艺流程 企业监控系统软件应有管网 图的,扣 1 分;数 分布示意图和场站工艺流程 据未更新的,扣 图,动态显示采集工艺参数 0.5 分;事件记录 和设备状态,应有事件记录 或报警不全的,扣 功能和事件报警功能,事件 0.2 分/项;不具 记录和事件报警应可检索或 备查询和检索功 查询。 能的,扣 1 分。 4.13.2.2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未按照规定维护 企业应定期对数据采集与监 维修监控报警系 控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及 统或系统存在故 时修正一次仪表和二次仪表 障的,扣0.5分/ 偏差;及时处置各类报警信 项;未定期开展监 号,对报警系统进行定期分 控系统数据分析 析。 或保存记录的, 0.5分/项。 门站和储配站供 4.14 供配 电 4.14.1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 2 系统设计应符合GB 检查 50052-2009中3.0.1“二级负 荷”的规定。 4.14.2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 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 现场 合“二级负荷”规 查阅 定的,扣 0.5 分/ 工程 项。 资料 2 电系统设计不符 门站和储配站电 查阅 气防爆设计不符 记录 合标准要求的,扣 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0.5 分/项;爆炸 的规定; 危险厂房和装置 b) 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 区内未装设燃气 范围的划分应符合 GB 50028 浓度检测报警装 附录 D 的规定; 置的,扣 0.2 分/ c) 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 处。 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 报警装置。 13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4.3 门站和储配站的静 2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静电接地设计不 电接地设计应符合 HGJ 28 符合标准要求的, 的规定。 扣 0.1 分/处。 4.14.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2 液化天然气气化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电力负 站供电系统设计 荷等级,应按 GB 50052-2009 不符合“二级负 中 3.0.1“二级负荷”的规 荷”规定的,扣 定。 0.5 分/项。 4.14.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2 电气设施的设计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电气设 不符合标准要求 施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扣 0.2 分/项。 的有关规定。 4.14.6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2 爆炸危险场所的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爆炸危险 电力装置设计不 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符合标准要求的,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扣 0.5 分/项。 4.14.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2 防雷、防静电设计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工艺设 不符合标准要求 备、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 的,扣 0.2 分/项。 气管道以及建、构筑物的防 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 GB 50650、GB 50057 及 SH 3097、 QX/T 109 的有关规定。 4.14.8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 2 液化天然气储罐 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650 的防雷设计不符 的规定。 合要求的,扣 0.5 分/项。 4.14.9 应正确选用用电产 规格型式、容量和 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 保护方式不符合 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 标准要求的,扣 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 0.2 分/项;擅自 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 更改用电产品的 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 结构、保护元件 的规格等。 的,扣 0.2 分/项。 4.14.10 选择用电产品,应 136 2 2 用电产品使用条 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 件与说明书不符 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 的,扣 0.2 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 用电产品检修后 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 重新使用前未进 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 行安全确认的,扣 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 0.2 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用前应再次确认。 4.14.11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 2 用电产品超过使 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内使用, 用寿命期限未及 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 时报废或更换的, 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 扣 0.5 分/项。 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4.14.12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 2 用电产品超负荷 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设 运行的,扣 0.5 分 置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 /项;因停电或故 用电产品不应超负荷运行。 障而停止运行时, 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 未及时切断电源 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的,扣 0.2 分/项。 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 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 通电源。 4.14.13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 2 产生飞溅火花或 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 外壳表面温度较 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 高的用电产品未 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 远离可燃物质或 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 未采取密闭、隔离 时切断电源。 等措施的,扣 0.5 分/项。 4.14.14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 2 采用保护接地系 采用保护接地系统(TT 系 统时未采用剩余 统)时,应在电路采用剩余电 电流保护器进行 流保护器进行保护,保护应 保护的,扣 0.2 分 具有选择性。 /项。 4.14.15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 2 保护接地线联结 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 不符合标准要求 他可靠方法联结,不应缠绕 或采用缠绕、挂钩 或挂钩。 的,扣 0.2 分/项。 4.14.16 供电系统和备用电 源应符合规定,应有防止无 2 供电系统和备用 电源不符合要求 13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变配电 的,扣 0.2 分/处; 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电 门、窗关闭不密合 缆孔洞必须用绝缘油泥封 或孔洞未密封的, 闭,与室外相通的门、窗、 扣 0.2 分/处;电 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等小 气设备和电工用 动物进入的措施;电气设备 具未按规定配置 (如高压励磁柜等)和电工用 或未定期检验的, 具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验; 扣 0.2 分/件;变 按规定配置应急照明设备, 配电室内无应急 且应完好有效:电缆沟上应 照明设备的,扣 盖有完好的盖板。 0.2 分/件;无盖 板或盖板损坏的, 扣 0.2 分/件。 4.14.17 用电产品的检维修 2 检维修未设置安 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 全警示标志的,扣 相应的安全措施,由有资质 0.5 分/次;作业 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 人员无资质的,不 得分。 4.14.18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 2 电气设备和电气 和电气装置应检测其安全性 装置未经检测合 能是否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格使用的,不得 不合格的用电产品应予以报 分;不合格用电产 废,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品未报废或标识 的,扣 0.5 分/件。 4.14.19 长期不用的用电产 长期不用的用电 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 产品未测试合格 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使用的,不得分。 4.14.20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 1 从事电气作业人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 员未取得特种作 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 业操作资格证书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上岗作业的,扣 1 可上岗。 分/人。 4.14.21 进行电气作业前应 138 2 1 电气作业前未采 熟悉作业环境,根据作业的 取防护措施或未 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 使用电工个体防 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 护用品的,扣 0.5 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 分/人次。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2 查阅 未明确各层级消 ★1.未明确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 资料 防管理职责的,扣 各层级和岗 0.2 分/处;未明 位消防安全 确各层级消防安 职责,确定 全责任人的,扣 各层级、各 (一)贯 彻 执 行 消 0.2 分/人。 岗位的消防 防法律、法规和技术 安全责任 规程、标准; 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 应。 4.15 4.15.1 日常管理 消防 4.15.1.1 城 镇 天 然 气 经 营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 台账 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记录 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 现场 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 检查 全管理人;应当落实逐级消 人; 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 第十二条 单位 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停止 (二)制 定 灭 火 和 施工、停止使 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 ★2.未建立 应急疏散预案,并定 用或者停产停 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消防安全制 期组织有针对性的 业,并处二千 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度、操作规 演练,提高组织疏散 元以上一万元 程,并公布 逃生的能力; 以下罚款: 4.15.1.2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 制度或操作规程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 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公布 实施。 4.15.1.3 城镇天然气经营 未建立消防管理 2 企业应根据自身火灾风险情 况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疏散 引导员,自觉提高检查消除 (三)落 实 消 防 安 的,扣 0.5 分;未 ★★3.生产 全责任制,组织防火 以文件发布实施 经营场所未 安全检查,及时消除 的,扣 0.5 分。 按照规定设 火灾隐患,提高隐患 置防火标 整改的能力; 未建立消防疏散 志、消防器 引导员队伍的,扣 材和应急照 0.5 分;未开展消 明设施; 防安全培训的,扣 的; 开展消防设 设施和器材,确保消 教育培训的能力等。 施检查、维 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未确定消防安全 护、保养, 有效; 企业应将燃气站场等确定为 重点部位的,扣 1 如实填写检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 分;未设置防火标 查记录的; 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 志的,扣 0.1 分/ 理。 处。 4.15.1.5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未建立消防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的,扣 0.1 分/项;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 消防档案内容不 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 全的,扣 0.1 分/ 未经依法审核 高宣传教育的能力; 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 2 的建设工程, 格,擅自施工 规定配置、维护消防 4.15.1.4 城镇天然气经营 消防设计审核 或者审核不合 照规定周期 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 消防机构进行 全知识宣传教育,提 (五)按照国家有关 0.5 分/次。 当经公安机关 (四)开 展 消 防 安 ★★4.未按 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 (一)依法应 (二)经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 审核合格的建 设工程未经原 审核的公安机 (五)保 障 消 防 车 关消防机构核 通道、疏散通道和安 准,擅自变更 ★★5.新、 全出口畅通,满足扑 的; 改、扩建项 救场地灭火救援的 目未按照规 需要; 定组织消防 审查、验收 (三)消防设 计经公安机关 (六)依法组建、管 消防机构依法 理专职消防队、志愿 抽查不合格, 13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 项;档案资料或数 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 据未及时更新的, 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根 扣 0.1 分/项。 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4.15.2 建筑及消防设施管 2 理 4.15.2.1 燃气站场的消防 的; ★★6.随意 损坏、挪用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消防队,开展消防业 不停止施工 务演练,提高扑救初 的; 起火灾的能力; (四)依法应 或者擅自拆 (八)保护火灾现 当进行消防验 消防设施设计不 除、停用消 场,协助火灾调查。 收的建设工 符合标准要求的, 防设施、器 (九)法律、行政法 程,未经消防 扣 0.5 分/项。 材的; 规规定的其他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 安全职责。 验收不合格, 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028、 ★7.未按照 GB 50183、GB 51102 的要求。 规定制定灭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经 火应急预案 审核合格的建设工 或未开展应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第五十八条 急预案演 或者个人应当向公 经公安机关消 练。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防机构审核合 请消防验收。公安机 格的建设工程 关消防机构应当自 未经原审核的 受理申请之日起十 公安机关消防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 机构核准,单 意或者不同意的书 位擅自变更 面决定;对作出不同 的,责令停止 意决定的,应当说明 施工、停止使 理由。其他建设工 用或者停产停 程,建设单位或者个 业,并处三万 人应当组织设计、施 元以上三十万 工、工程监理单位进 元以下罚款。 4.15.2.2 工艺装置区应通 2 工艺装置区未设 风良好,站内按 CJJ/T 153 置安全警示标志 的相关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 的,扣 0.1 分/处; 警示标志。消防泵房运行良 消防泵或消防水 好,水质符合规定,消防水 系统不能正常运 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正 行的,扣 0.2 分/ 常。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按 处;未按规定配置 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灭火器或灭火器 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 失效的,扣 0.1 分 /处。 4.15.2.3 门站、储配站内压 2 燃气站场、建筑物 缩机室、计量室、控制室、 不符合防火要求 变配电室、维修间、办公、 或未经验收合格 生活建筑、消防泵房等建筑 的,扣 0.5 分/处。 物或场所应当设置在符合消 行消防竣工验收,并 防安全要求的位置,符合防 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火防爆要求,经验收合格后 七个工作日内报公 使用。 4.15.2.4 安全出口、消防车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2 安全出口、消防车 道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道和疏散通道、消 不应随意损坏、挪用或者擅 防设施、器材被堵 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塞、封闭的;扣 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 0.5 分/处。 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和扑救场地。 140 不符 合项 案,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依法进行抽 查。依法应当进行消 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擅自投入使用 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 处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 款: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一)消 防 设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 施、器材配置 建设工程经依法抽 不符合国家有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5.2.5 应设置符合标准 2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设置消 查不合格的,应当停 关规定,或者 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防安全疏散指示 止使用。 未保持完好有 识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各 标识和应急照明 类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设施的,扣 0.5 分 /处。 4.15.2.6 设有自动消防设 2 自动消防设施未 施的场所,城镇天然气经营 定期进行全面检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查测试或未填写 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 检测记录的,扣 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0.5 分/处。 效的; (二)人员密 集场所在门窗 上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存档备查。 定,消防控制 4.15.3 消防检查(巡查)与 隐患整改 4.15.3.1 城镇天然气经营 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2 未按规定周期开 展防火检查的,扣 0.2 分/次;检查 内容未全覆盖的, 扣 0.2 分/处。 室无人值班 的,属于有关 单位未事先安 排的,责令改 正,对单位处 容: 五千元以上一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 万元以下罚 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款;属于有关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 人员擅离岗位 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的,责令改正, 情况; 对个人处五百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 元以上一千元 况; 以下罚款。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 况; e)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 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 全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 防火巡查情况; h)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关单位 未组织人员参 加消防安全培 训的,责令改 正,对单位处 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 款。 况; i)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14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5.3.2 消防安全重点部 2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未按照规定开展 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 消防重点部位防 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火巡查的,扣 0.2 和频次。巡查包括但不限于 分/次;检查内容 以下情况: 未全覆盖的,扣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 0.2 分/次。 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 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 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 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 员在岗情况。 4.15.3.3 防火检查应当填 2 未如实填写检查 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 记录或记录上签 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 字不全的,扣 0.2 记录上签字。 分/次。 4.15.3.4 对存在的火灾隐 2 对存在的火灾隐 患,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 患未整改或未制 及时予以消除。 定整改方案的,扣 0.2 分/次。 4.15.3.5 在火灾隐患未消 火灾隐患整改前 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未采取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 的,扣 0.5 分/次; 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 可能引发火灾的 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 危险部位未停产 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对 停业整改的,扣 1 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分/次。 4.15.3.6 城镇天然气经营 142 2 2 未制定重大火灾 企业应对重大火灾隐患提出 隐患解决方案的, 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 扣 0.5 分/处;未 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 及时报告的,扣 1 告。 分/次。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5.4 消防演练与灭火救 2 援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建立灭火应急 疏散预案或预案 要素不全的,扣 4.15.4.1 城镇天然气经营 0.5 分/处。 企业应按照 GB/T 38315 要 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有效实施。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a)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 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 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 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 措施; 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 的程序和措施。 4.15.4.2 城镇天然气经营 1 未开展消防宣传 企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 教育、培训活动或 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未保存记录的,扣 0.2 分/次。 4.15.4.3 应按照灭火和应 1 未按规定频次开 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 展演练或进行总 行一次演练,结合实际,不 结评估的,扣 0.5 断完善预案。 分/次。 4.15.4.4 发生火灾事故时, 1 发生火灾事故未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 按规定启动实施 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救援预案的, 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 不得分;未及时疏 时疏散人员,为消防救援机 散人员或未提供 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 便利和条件的,扣 便利和条件。 0.5 分/次。 4.15.4.5 火灾扑灭后,发生 1 未开展火灾事故 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 调查或未保护事 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故现场的,扣 0.5 14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分/次。 况。 4.16 危险 化学 品 从事危险化学品 ★1.未建立 《危险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 运输未取得危险 危险化学品 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条 货物运输许可的, 安全管理制 第二十条 生产、储 例》 不得分。 度或未对从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第七十八条 业人员进行 位,应当根据其生 有下列情形之 安全教育和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岗位技术培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训的;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 ★★2.生 相应的监测、监控、 产、储存、 通风、防晒、调温、 0.5 分/人。 经营易燃易 防火、灭火、防爆、 相关从业人员未 爆危险化学 泄压、防毒、中和、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 经培训考核合格 品的场所与 防潮、防雷、防静电、 的,处 5 万元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取得从业资格的, 居住场所设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以上 10 万元以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扣 0.5 分/人。 置在同一建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 下的罚款;情 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 筑物内或安 作等安全设施、设 节严重的,责 员应当经相关部门考核合 全距离不符 备,并按照国家标 令停产停业整 合要求的;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顿: ★★3.未按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照规定设置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安全设施、 性维护、保养,保证 设备或未对 安全设施、设备的正 安全设施、 常使用。 生产、储 设备进行经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常性维护、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 置明显的标 保养的;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志,或者未对 ★★4.危险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管 化学品未储 警示标志。 道定期检查、 存在专用仓 第二十一条 生产、 检测的; 库、专用场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二)进行可 地或者专用 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能危及危险化 储存室内,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由专人负责 装置,并保证处于适 管理,建立 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 出入库核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查、登记制 企业,应当委托具备 4.16.1 危险化学品运输 1 查阅 资料 4.16.1.1 从事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 资质 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证件 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 台账 可。 4.16.1.2 危险化学品道路 记录 1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 检查 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6.1.3 危险化学品道路 现场 1 未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的,扣 格,取得从业资格。 4.16.1.4 危险化学品的装 1 未制定危险化学 卸作业应遵守安全作业标 品的装卸作业标 准、规程和制度,在装卸管 准的,扣0.2分/ 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 项;装卸无现场检 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 查员指挥或监控 下进行的,扣0.2 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 分/次;集装箱装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 箱现场检查员未 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符合积 签署装箱证明书 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 的,扣0.2分/次。 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 明书。 4.16.1.5 运输危险化学品, 1 运输危险化学品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 未采取安全防护 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措施或未按规定 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 配备防护用品、应 应急救援器材。 急救援器材的,扣 0.5分/次。 144 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 (一)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未对 其铺设的危险 化学品管道设 学品管道安全 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 照规定书面通 知管道所属单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6.1.6 运输危险化学品 1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从事运输相关人 度的; 国家规定的资质条 位,或者未与 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 员不了解危险化 ★★5.危险 件的机构,对本企业 管道所属单位 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 学品的危险特性 化学品道路 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共同制定应急 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 及其包装物、容器 运输企业的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预案、采取相 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 的使用要求或不 驾驶人员、 价,提出安全评价报 应的安全防护 清楚应急处置方 押运人员未 告。安全评价报告的 法的,扣0.2分/ 经相关部门 内容应当包括对安 人。 考核合格, 全生产条件存在的 取得从业资 问题进行整改的方 格的; 案。 危险化学品运输 ★★6.危险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 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车辆未按规定悬 化学品废弃 学品应当储存在专 导的; 安全技术条件,悬挂或者喷 挂、喷涂警示标志 物未交由有 用仓库、专用场地或 (三)危险化 涂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安全 或未定期进行安 资质的单位 者专用储存室(以下 学品生产企业 技术检验。 全技术检验的,扣 进行处置 统称专用仓库)内, 未提供化学品 0.2分/处。 的;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安全技术说明 储罐、输送管道未 ★★7.未按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书,或者未在 设置明显标志或 照规定开展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 包装(包括外 4.16.2.1 城镇天然气经营 未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 数量应当符合国家 企业应对其建设的危险化学 的,扣 0.2 分/处。 重大危险源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 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 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 法。 4.16.1.7 危险化学品运输 4.16.2 危险化学品储存 1 2 品储罐、输送管道设置明显 辨识、评估、 规定。 标志,定期检查、检测。 备案,确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 重大危险源 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等级的。 当建立危险化学品 4.16.2.2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未按规定设置安 企业应当根据其使用、储存 全设施、设备的, 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 扣 0.2 分/处;未 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 对安全设备设施 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 进行维护保养或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 存在缺陷的,扣 泄压、防毒、防潮、防雷、 0.2 分/处;安全 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 措施,或者管 道所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人员 到现场进行管 道安全保护指 包装件)上粘 贴、拴挂化学 品安全标签 的; (四)危险化 出入库核查、登记制 学品生产企业 度。 提供的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 安全技术说明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书与其生产的 单位转产、停产、停 危险化学品不 业或者解散的,应当 相符,或者在 设施、设备上未设 采取有效措施,及 包装(包括外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置安全警示标志 时、妥善处置其危险 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 的,扣 0.2 分/处。 化学品生产装置、储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存设施以及库存的 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 危险化学品,不得丢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 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方案应当报所在地 包装件)粘贴、 拴挂的化学品 安全标签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 品不相符,或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者化学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技术说明书、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化学品安全标 志。 14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6.2.3 储存、经营易燃易 2 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 离。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储存、经营危险品 部门、环境保护主管 签所载明的内 的场所与居住场 部门和公安机关备 容不符合国家 所设置在同一建 案。安全生产监督管 标准要求的; 筑物内或间距不 理部门应当会同环 (五)危险化 符合要求的,扣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学品生产企业 0.5 分/处。 4.16.2.4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未设置专用仓库、 公安机关对处置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未依照规定处置 发现其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有 新的危险特性 企业应根据其危险化学品规 气瓶间、专用场地 模、性质等特点,设置相应 或者专用储存室 的专用仓库、气瓶间、专用 的,扣 0.5 分/处;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 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等。危 专用仓库未按照 险化学品的单位,其 订其化学品安 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 规定设置标志的, 使用条件(包括工 全技术说明书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扣 0.2 分/处;未 艺)应当符合法律、 和化学品安全 设置明显的标志,其危险化 对专用仓库安全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标签的; 设备、设施定期进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危险化 行检测、检验的, 的要求,并根据所使 学品经营企业 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经营没有化学 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 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扣 0.5 分/处。 4.16.2.5 不应在危险化学 2 储存场所内堆积 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 可燃性物品的,扣 品。 0.5 分/处。 4.16.2.6 危险化学品应储 2 危险化学品未设 的,应当责令其立即 处置。 种类、危险特性以及 使用量和使用方式, 建立、健全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不立即公告, 或者不及时修 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的危 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 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 置在专用场所扣 作规程,保证危险化 者专用储存室内,由专人负 0.5 分/处;未设 学品的安全使用。 学品包装物、 责管理。 专人管理的,扣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 容器的材质以 0.2 分/处。 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及包装的型 未建立出入库核 水路运输企业的驾 式、规格、方 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 查、登记制度的, 驶人员、船员、装卸 法和单件质量 库核查、登记制度。 扣 0.2 分/处。 管理人员、押运人 (重量)与所 员、申报人员、集装 包装的危险化 4.16.2.7 城镇天然气经营 4.16.3 危险化学品使用 146 不符 合项 2 2 未建立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制度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应当经交通运输主 学品的性质和 用途不相适应 4.16.3.1 危险化学品的使 和操作规程的,扣 用条件(包括工艺)应符合 1 分;安全管理制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 度和操作规程内 (八)生产、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容不全的,扣 0.2 储存危险化学 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分/项。 品的单位未在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 得从业资格。 的; 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 作业场所和安 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 全设施、设备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 上设置明显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 安全警示标 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志,或者未在 采购不具备许可 作业场所设置 企业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 资质单位的危险 通信、报警装 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 化学品或使用国 置的; 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不应使 家禁止使用的危 (九)危险化 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 险化学品的,不得 学品专用仓库 品。 分。 未设专人负责 未按规定取得危 管理,或者对 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 险化学品安全使 储存的剧毒化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用许可证的,不得 学品以及储存 所规定的条件,按规定取得 分。 数量构成重大 4.16.3.2 城镇天然气经营 4.16.3.3 危险化学品使用 2 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源的其他 证。 危险化学品未 包装物、容器存在 实行双人收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 安全隐患未维修 发、双人保管 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 或者更换的,扣 制度的; 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 0.5 分/处;未建 (十)储存危 修或者更换,应当对检查情 立检查、维修或者 险化学品的单 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 更换记录的,扣 位未建立危险 限不得少于 2 年。 0.2 分/处;记录 化学品出入库 保存期限少于 2 核查、登记制 年的,扣 0.2 分/ 度的; 处。 (十一)危险 使用场所劳动防 化学品专用仓 要求以外,使用危险化学品 护用品配置不符 库未设置明显 的单位还应符合劳动防护用 合要求的,扣 0.5 标志的; 品使用的要求。 分/处。 (十二)危险 不具备经营、使用 化学品生产企 4.16.4.1 城镇天然气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业、进口企业 企业应当具备经营、使用危 条件的,扣 0.5 分 不办理危险化 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建立、 /处;未对从业人 学品登记,或 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 员进行安全教育 者发现其生 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 培训的,扣 1 分; 产、进口的危 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考 险化学品有新 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 核合格后上岗作 的危险特性不 4.16.3.4 对重复使用的危 4.16.3.5 除了需满足上述 4.16.4 危险化学品管理 2 2 2 14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应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 业的;扣 0.2 分/ 办理危险化学 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 人。 品登记内容变 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 更手续的。 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从事危险 施工作业未制定 化学品仓储经 险化学品燃气管道、燃气站 应急预案或未采 营的港口经营 场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制定 取安全防护措施 人有前款规定 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 的,扣 0.5 分/处。 情形的,由港 4.16.4.2 进行可能危及危 2 口行政管理部 防护措施。 未设置安全设施 门依照前款规 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 的,扣 0.2 分/处; 定予以处罚。 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 安全设施失效的, 储存剧毒化学 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扣 0.2 分/处。 品、易制爆危 未开展安全现状 险化学品的专 学品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 评价或无评价报 用仓库未按照 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 告的,扣 1 分;未 国家有关规定 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 对存在的问题进 设置相应的技 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 行整改或未采取 术防范设施 告,应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 防范措施的,扣 的,由公安机 的问题进行整改。 0.5 分/处。 关依照前款规 危险化学品随意 定予以处罚。 4.16.4.3 城镇天然气经营 4.16.4.4 生产、储存危险化 4.16.4.5 未使用完的危险 2 1 1 生产、储 化学品不应随意丢弃,泄漏 丢弃的,扣 0.5 分 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 /处;危险废弃物 存剧毒化学 迅速移至安全区域,设置危 未交由有资质的 品、易制爆危 险废弃物标志,交由有危险 单位进行处置的, 险化学品的单 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 扣 0.5 分/次。 位未设置治安 保卫机构、配 置。 泄漏的危险品包 备专职治安保 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 装容器未移至安 卫人员的,依 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 全区域的,扣 0.5 照《企业事业 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分/处。 单位内部治安 未开展重大危险 保卫条例》的 源辨识、评估、备 规定处罚。 案的,不得分;未 第八十条 储 4.16.5.1 城 镇 天 然 气 经 营 记录辨识过程与 存、使用危险 企业应依据 GB 18218 等有关 结果或未确定重 化学品的单位 标准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 大危险源等级的, 有下列情形之 4.16.4.6 泄漏、渗漏危险化 4.16.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管理 148 不符 合项 1 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装置、设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扣 0.5 分/处。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一的,由安全 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 生产监督管理 辨识、评估、备案,记录辨 部门责令改 识过程与结果,确定重大危 正,处 5 万元 险源等级。 以上 10 万元以 未按规定对重大 下的罚款;有 的,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 危险源重新进行 关责任人员构 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辨识、安全评估及 成犯罪的,依 a)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 分级的,不得分。 法追究刑事责 4.16.5.2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满三年的; 任: b)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 (一)对重复 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 使用的危险化 建、扩建的; 学品包装物、 c)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 容器,在重复 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 使用前不进行 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 检查的; 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 (二)未根据 或者风险程度的; 其生产、储存 d)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 的危险化学品 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 的种类和危险 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特性,在作业 e)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 场所设置相关 成人员伤亡,或者影响到公 安全设施、设 共安全的; 备,或者未按 f)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 照国家标准、 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行业标准或者 标准发生变化的。 国家有关规定 未按规定确定重 对安全设施、 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 大危险源的个人 设备进行经常 和社会风险值,不应超过规 和社会风险值的, 性维护、保养 定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 扣 0.5 分/处;未 的; 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 对超过限值标准 (三)未依照 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应 采取措施的,扣 本条例规定对 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0.5 分/处。 其安全生产条 未按规定设置重 件定期进行安 企业应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 大危险源监控系 全评价的; 系统,进行日常监控,按照 统的,扣 0.5 分/ (四)未将危 4.16.5.3 通过定量风险评 4.16.5.4 城镇天然气经营 1 1 14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处。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险化学品储存 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 在专用仓库 监控系统应符合 AQ 3035 的 内,或者未将 技术要求。 剧毒化学品以 未定期对设备设 及储存数量构 险源的设备设施和安全监测 施、监测监控系统 成重大危险源 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进行检测、检验 的其他危险化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 的,扣 0.2 分/处; 学品在专用仓 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 未建立维护、保 库内单独存放 由有关人员签字。 养、检测记录的, 的; 扣 0.2 分/处。 (五)危险化 未明确关键装置、 学品的储存方 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 重点部位的责任 式、方法或者 任人或者责任部门,对重大 人或者责任部门 储存数量不符 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的,扣 0.2 分/处; 合国家标准或 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 未采取措施消除 者国家有关规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 事故隐患或未按 定的; 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 照“五落实”要求 (六)危险化 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制定治理方案的, 学品专用仓库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扣 0.2 分/处。 不符合国家标 所在场所未设置 准、行业标准 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要求的; 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 扣 0.2 分/处;未 (七)未对危 急处置办法。 明确应急处置办 险化学品专用 法的,扣 0.2 分/ 仓库的安全设 处。 施、设备定期 未制定应急预案 进行检测、检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 的,扣 0.5 分/处; 验的。 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 未按照规定配备 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 防护装备、救援器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材、设备、物资的, 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扣 0.2 分/处。 4.16.5.5 应定期对重大危 4.16.5.6 明确重大危险源 4.16.5.7 在重大危险源所 4.16.5.8 制定重大危险源 4.16.5.9 制定重大危险源 1 1 1 1 1 未制定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 演练计划的,扣 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 0.2 分/次;未按 演练。 规定频次演练的, 扣 0.2 分/次。 150 不符 合项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6.5.10 应急预案演练结 1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开展应急预案 束后,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 演练效果评估或 果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未编制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 的,扣 0.2 分/次。 案提出修订意见,及时修订 完善。 4.17 劳动 4.17.1 选用 1 查阅 未根据风险特点 ★★1.未按 资料 制定劳动防护用 照规定配备 品的需求计划或 个体防护装 发放标准的,不得 备与用品、 分;从业人员配备 应急劳动防 的防护用品不符 护用品的; 防护 4.17.1.1 城镇天然气经营 用品 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 台账 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 记录 水平的评估,结合作业人员 现场 的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劳 检查 动强度,依据 GB/T 合规定的,扣 0.2 分/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 《安全生产 法》 营单位必须为从业 第九十九条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生产经营单位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一的,责令限 ★★2.从业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期改正,可以 11651-2008 中第 6 章、 现场 人员未按照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处五万元以下 GB/T 29510-2013 相关行业 抽问 有关规定正 使用。 的罚款;逾期 要求选择防护功能适用、效 确佩戴、使 果适中、型号匹配的劳动防 用、维护、 护用品,确定劳动防护用品 保养和检查 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个体防护装 未制定采购计划 备与用品 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 的,扣 0.5 分;采 的; 备标准制定年度配备计划, 购无安全标志的, 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 扣 0.2 分/项。 4.17.1.2 城镇天然气经营 1 劳动防护用品。 4.17.1.3 劳务派遣工、实习 ★3.未建立 劳动防护装 备和用品计 1 未为劳务派遣工、 划、发放记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 员在作业过程中,应 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 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 人员应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 实习人员、外来人 管理,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 员配备相应劳动 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 防护用品的,扣 ★4.未指定 成犯罪的,依 他外来人员,应按照作业人 0.2 分/人。 专人负责劳 照刑法有关规 员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 动防护装备 定追究刑事责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和用品的管 任: 4.17.1.4 同一工作地点存 未针对危险、有害 理、检查, 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 因素需要配备劳 定期校验和 素的,应为作业人员同时提 动防护用品或不 维护的; 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 具有兼容性的,扣 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 0.2 分/处。 1 录台账的; ★★5.劳动 停业整顿;构 (五)未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15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 防护用品到 劳动防护用品 容性。 期未强制报 的。 为从业人员配备 废并建立封 地点工作,接触不同的危险、 的劳动用品不能 存记录的。 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 满足不同有害因 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 素防护需求的,扣 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 0.2 分/处。 4.17.1.5 从业人员在不同 1 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4.17.1.6 应当为巡检等流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不 落实岗位安全 责任,不服从 管理,违反安 未配备随身携带 全生产规章、 动性作业的从业人员配备随 的个人应急防护 制度或者操作 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 用品的,扣 0.2 分 规程的,由生 品。 /处。 产经营单位给 未组织劳动防护 予批评教育, 用品使用、维护等 依照有关规章 4.17.2.1 城镇天然气经营 专业知识培训的, 制度给予处 企业应通过培训等方式使作 扣 0.5 分;从业人 分;构成犯罪 业人员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 员未正确佩戴、使 的,依照刑法 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监 用、维护、保养和 有关规定追究 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 检查个体防护装 刑事责任。 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 备与用品的,扣 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 0.2 分/人。 4.17.2 使用 1 1 用品。 4.17.2.2 作业人员在作业 1 作业人员使用前 之前,应对防护用品进行检 未对防护用品进 查,确认外观完好、部件齐 行检查确认的,扣 全、功能正常后再进行正确 0.2 分/人。 佩戴或使用。 4.17.2.3 在可能发生急性 1 未按规定配备应 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急劳动防护用品 场所应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 的,扣 0.5 分;存 品,应存放在干净、卫生、 放场所设置不符 安全、便于取用的场所或区 合要求或未设置 域,整齐摆放,有醒目标识。 标识的,扣 0.2 分 /人。 4.17.3 管理 4.17.3.1 城镇天然气经营 152 不符 合项 2 无专人负责保管、 检查、定期校验和 维护的,扣 0.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装备和 分;校验后未记录 用品台账,专人负责保管、 存档的,扣 0.2 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记 分;未建立台账 录存档。 的,扣 0.5 分。 4.17.3.2 城镇天然气经营 2 要求的,扣 0.5 存储条件、要求进行存储, 分;超过有效期 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的,扣 0.2 分/件。 1 护用品进行经常 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性维护、检修或失 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 效的,扣 0.2 分/ 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件。 2 未定期对劳动防 企业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 护用品进行检查 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 维护的,扣 0.2 分 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次。 4.17.3.5 当劳动防护用品 1 法律责任 未对应急劳动防 企业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 4.17.3.4 城镇天然气经营 法律 依据 存储条件不符合 企业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 4.17.3.3 城镇天然气经营 不符 合项 未按规定对劳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 防护用品判废的, 判废,包括: 扣 0.2 分/件。 a) 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或行业标准; b) 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与 所 从 事 的 作业 类 型 不 匹 配; c) 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识 不符合产品要求或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 d) 个体防护装备在使用或 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 过有效使用期; e) 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经 定 期 检 验 和抽 查 为 不 合 格; f) 当发生使用说明中规定 的其他报废条件时。 15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7.3.6 安全帽、呼吸器、 2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未对安全性能要 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 求高、易损耗的劳 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 动防护用品进行 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 到期强制报废的, 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 扣 0.2 分/件。 制报废。 4.17.3.7 判废后的个体防 1 未对判废后的个 护装备应立即封存,建立封 体防护装备封存 存记录。 或建立封存记录 的,扣 0.2 分/件。 4.18 4.18.1 燃气用户设施及安 用户 用气 安全 管理 4 查阅 未发放燃气用户 ★★1.未签 《重庆市天然气管 《重庆市天然 全供气 合同 安全手册的,扣 订供用气合 理条例》 气管理条例》 4.18.1.1 依据相应法律法 工程 0.1分/户;未签订 同或未明确 第五十七条 资料 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天然气 规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用气合同或用气 合同内容不符合 的; 经营企业应当向天 违反本条例规 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责任;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手 册;建立用户档案;用户服 台账 要求的,扣0.1分/ 记录 户;未建立用户档 案或档案内容不 务应符合GB/T 28885的规 现场 定。 检查 齐全的,扣0.1分/ 户; 4 4.18.1.2 建立新用户安全 未建立用户安全 供气相应制度,包括:报装、 供气制度的,扣1 规划、设计、安装、验收、 分;制度内容不全 通气、安全宣传告知等工作 的,扣0.1分/项。 然气用户持续、稳 定,天然气经 ★★2.用户 定、安全供应符合国 营企业有下列 燃气管道、 家质量标准的天然 行为之一的, 计量表、燃 气,指导天然气用户 由天然气管理 气燃烧器 安全用气、节约用 部门责令改 具、软管、 气,并对天然气设施 正,处一万元 排烟等设施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十万元以 不符合规范 要求的; 业应当公示收费项 ★3.企业未 目、依据和标准,用 流程,相关内容应当向社会 公布24小时 气条件,业务流程, 公开。 报修电话或 质量检测报告,服务 电话不畅通 承诺,服务电话和抢 的; 险电话等信息,并建 4.18.1.3 用户室内燃气管 道、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 用气设备、软管、排烟、通 风、紧急切断阀、燃气浓度 报警器等设施应符合规范的 要求,工程施工验收应符合 GB 55009-2021、GB 50028、 4 用户设施不符合 标准要求且未发 放书面整改通知 书的,扣0.2分/ 户。 ★4.维修人 要求。 立投诉制度。 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天然气经 营许可证: (一)不具备 符合国家规定 的储气能力, 员、入户安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 或者未按照规 全检查人员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定承担小时调 未经考核合 国家《燃气服务导 峰供气责任 格持证上岗 则》提供诚信、文明、 的; 的; 规程的服务,提升服 CJJ 94、CJJ/T 146 等规范 154 天然气经营企 ★5.未配备 务意识,提高服务质 (二)转让、 出租特许经营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8.1.4 天然气燃烧器具 4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燃烧器具使用场 适用的入户 量。管道天然气经营 权或者将特许 应当在通风良好的用气场所 所不符合规范要 检查仪器设 企业应当设置、公布 经营权交与其 使用。置换、通气作业严格 求且未发放书面 备的; 二十四小时报修电 他单位或者个 执行操作规程。家庭用户的 整改通知书的,扣 话。对天然气泄漏的 人经营的; 报修,管道天然气经 (三)未按照 营企业应当首先告 规定向天然气 知用户应急措施,并 管理部门申请 立即派人到现场抢 变更或者重新 修。 申请天然气经 ★★6.未按 燃具、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 0.5 分/户;热水 规定周期开 保护装置。 器设置不符合要 展燃气用户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 求的,扣 0.5 分/ 入户安全检 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 户;燃具的烟道设 查并建立记 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 置不符合要求的, 录的; 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扣 0.5 分/户;燃 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 具连接软管安装 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 不符合要求的,扣 外。燃气热水器烟道的设置 0.5 分/户。 ★7.未建立 用户隐患登 记、分级管 理、隐患整 应符合 GB 55009-2021 有关 改、整改跟 规定。 踪等记录台 第三十一条 管道天 然气经营企业应当 与天然气用户签订 供用气合同,并建立 用户档案。 营许可的; (四)未按照 规定向天然气 管理部门报送 天然气管网设 施现状图、储 供用气合同应 气设施基本情 当明确双方的权利 况、月度经营 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 和义务,包括服务事 信息或者企业 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 项、服务标准、用气 年度报告的; 安全、应急措施、费 (五)非因天 用收取等内容。 然气用户原 账。 用户管道与燃气灶具采 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 限。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 因,未按照规 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第三十二条 管道天 长度不应大于 2.0 m 且不应 然气经营企业因施 有接头。 工、检修等原因需要 4.18.1.5 建筑内可能散发 4 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 未按照要求设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 气体报警装置。 置的,扣 0.5 分/ 餐饮、学校、医院等可 户;报警信号未送 临时调整供气量或 者暂停供气的,应当 将作业时间和影响 区域提前四十八小 时予以公告或者书 定时间进行通 气验收的; (六)非因居 民用户原因, 超过两年未对 居民用户开展 入户安全检查 的。 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场 至有人值守室内 所,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 的,扣 0.5 分/户;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 第五十八条 切断装置并与排风等设备联 既有非居用户未 时恢复正常供气;因 违反本条例第 动,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守 改造加装燃气泄 突发事件影响供气 二十九条第一 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 漏报警和切断装 的,应当采取紧急措 款规定,天然 等进行显示报警;既有非居 置的,扣 0.5 分/ 施并及时通知天然 气经营企业未 用户改造加装燃气泄漏报警 户。 气用户。 按照国家《燃 气服务导则》 和切断装置。 4.18.1.6 鼓励天然气用户 安装使用天然气泄漏报警装 面通知天然气用户, 第三十三条 管道天 4 符合安装条件的 用户未安装的,扣 然气经营企业应当 提供服务的, 由天然气管理 15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置、切断阀等安全设施。 4.18.1.7 地下室、半地下 4 扣分项 法律 依据 每两年为天然气居 部门责令改 未安装泄漏报警 民用户免费提供至 正,可以处一 少一次入户安全检 万元以上五万 查,并建立安全检查 元以下罚款。 室、地上封闭的用气空间和 装置、切断阀、通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 风等安全设施的, 室外的门或窗)等通风不良 扣 0.1 分/户。 档案。 的用气场所,天然气用户应 管道天然气经 当按照 GB 50028 要求设置天 营企业入户安全检 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切断阀、 查优先安排在周末、 4.18.1.8 置换、通气作业应 节假日等方便用户 4 置换、通气作业不 符合 CJJ 51、CJJ 94 有关规 符合标准要求的, 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扣 0.2 分/次。 4.18.2 用户报修维修管理 4 4.18.2.1 城镇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对外公布24小时报修 查阅 未设置并公布报 电话 修电话的,扣0.5 记录 分;未明确并公示 电话,保证电话的畅通;企 处理 业应制定职责,报修内容和 结果 处理结果应有记录。 记录 用户燃气设施故 障接报和处理程 序的,扣0.5分; 燃气泄漏报警电 现场 话长时间无人接 检查 听或未立即派出 维修人员处理的, 扣0.5分;未建立 4.18.2.2 除紧急事故外,影 4 法律责任 0.5 分/户。 通风等安全设施。 的时间,并在检查结 束后当场向用户出 具书面检查结果。经 入户安全检查发现 存在用气安全隐患 的,管道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当告知并指 导用户及时整改;用 户不及时整改可能 造成安全事故的,管 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可以暂停供气,并在 确认安全隐患消除 后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配合 处理结果跟踪记 入户安全检查,并在 录或未保存记录 书面检查单或者整 的,扣0.2分/次。 改通知书上签字。 停气或降压未按 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 规定提前通知用 业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 户的,扣0.2分/ 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前应通 次;恢复供气前未 知用户。 通知用户的,扣 0.2分/次。 156 不符 合项 管道天然气经 营企业开展入户安 全检查,用户所在地 物业服务企业和群 众自治组织应当予 以协助。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4.18.2.3 城镇天然气经营 4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维修人员未持证 企业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上岗的,扣0.2分/ 和考核,考核合格具备相应 人;维修工具不适 的工作能力后方可持证上 用或存在缺陷的, 岗;应为维修人员配备适用 扣0.2分/次。 的维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天然气 用户在安装、改装天 然气设施完成后,应 当向管道天然气经 营企业申请通气验 收,管道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当自收到申 品。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进行通气验收。 4.18.2.4 城镇天然气经营 4 未建立维修记录 企业应保留燃气设施维修记 或维修记录保存 录。 不全的,扣0.2分/ 次。 4.18.3 用户燃气设施的安 4 装、改装、拆除 记录 不符合标准要求 业对首次安装天然 检查 的,扣 0.5 分/次; 施工人员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扣 现场 抽查 格并记录。 气。 天然气经营企 改装、拆除应符合相关规范 安装 、改装后气密性试验合 收不合格的,禁止通 安装、改装、拆除 现场 相应资格,工具齐全有效; 气;未经验收或者验 查阅 用户燃气设施的安装、 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具备 验收合格后方可通 0.5 分/次;气密 性试验不合格使 气设施用户通气验 收合格的,应当在天 然气计量器具上或 者靠近天然气燃烧 器具的位置张贴安 全须知和抢险电话, 查阅 用的或无记录的, 并告知相关安全注 整改 扣 0.5 分/次。 意事项。 记录 4.18.4 用户安全宣传 4 未制定燃气安全 宣传计划的,扣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 0.5 分;未开展多 制定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和宣 种形式的燃气安 传计划,面向市民和用户进 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 全宣传或保存记 传的内容应符合GB/T 28885 录的,扣 1 分。 的相关要求。 4.18.5 用户安全检查 4.18.5.1 城镇天然气经营 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开展入户 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周期 应符合CJJ 51等相关规定;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 能力并持证上岗;应配备适 5 未建立用户检查 制度、工作流程、 检查计划的,扣2 分;检查内容、周 期不符合规定的, 扣1分;检查人员 未持证上岗的,扣 15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用的入户安全检查仪器设 0.5分/次;未配备 备,确保其功能完好。 检查仪器设备或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存在缺陷的,扣 0.2分/次。 4.18.5.2 城镇天然气经营 5 未建立入户安全 企业对用户设施的入户安全 检查记录或未保 检查应有记录,记录保存周 存记录的,扣0.2 期应符合要求;对于到访不 分/次;到访不遇 遇用户应有记录,有回访复 用户未回访或无 查记录,周期内入户安检率 回访复查记录的, 有统计分析;应履行告知义 扣0.1分/户;未建 务,将检查出的隐惠及时以 立入户安全检查 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留存告 或隐患统计分析 知文件副本。 的,扣1分;未将 隐患以书面告知 用户或未留存告 知文件副本的,扣 0.1分/户。 4.18.5.3 城镇天然气经营 合计 5 5.1 安全 风险 管控 4 未建立用户隐患 企业应建立用户隐患整改流 整改流程的,扣1 程,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 分;未对用户隐患 理,指导、督促用户整改, 进行分级管理的, 留存跟踪记录;定期对用户 扣0.1分/户;未对 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 隐患整改情况统 析。 计分析的,扣1分。 640 5.1.1 风险辨识 得分小计 2 5.1.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风险 业应组织全员对本单位风险 管控 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法》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有下列行为之 ★★2.主要 责: 一的,责令限 未覆盖本单位所 负责人未组 (五)组 织 建 立 并 期改正,可以 有活动及区域的, 织全员对本 落 实安 全 风险 分 级 处十万元以下 查阅 未组织开展全面、 ★★1.未建 风险 系统的风险辨识 立风险分级 辨识 活动或未保存辨 管理制度 记录 识活动记录的,不 的; 台账 得分。 及隐 患排 查治 158 5.1.1.2 风险辨识范围应覆 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 2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理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域,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 扣0.1分/处;未考 单位风险进 管 控和 隐 患排 查 治 的罚款;逾期 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 虑正常、异常和紧 行全面、系 理 双重 预 防工 作 机 未改正的,责 来三种时态。风险辨识应采 急三种状态及过 统辨识的; 制,督促、检查本单 令停产停业整 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与现 去、现在和将来三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顿,并处十万 场实际相符。 种时态的,扣0.1 ★★3.未对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元以上二十万 分/项。 风险辨识资 事故隐患; 元以下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 款,对其直接 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负责的主管人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员和其他直接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 责任人员处二 ★★4.未根 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万元以上五万 据风险等级 措施。 元以下的罚 料进行统 辨识资料未进行 计、分析、 业应对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 统计、分析、整理 整理和归档 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和归档或有缺失 的; 5.1.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2 的,扣0.2分/项。 5.1.2 风险评估 2 5.1.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 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 序等。 查阅 未明确风险评估 风险 目的、范围、频次、 评估 准则和工作程序 报告 进行分级分 款;构成犯罪 类管理,制 的,依照刑法 等要求的,扣1分。 定并落实相 有关规定追究 评估 过程 5.1.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2 资料 应的风险控 刑事责任: 制措施的。 (四)未建立 安全风险分 风险评估方法或 业应选定合适的风险评价方 计算结果与现场 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作业 实际不相符的,扣 活动、设备设施、物料,尤 0.2分/项;风险评 其是非常规的活动和状态的 估不符合标准要 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 求的,扣0.2分/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至少应 项。 级管控制度 或者未按照 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 管控措施的; 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 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 行分析。 5.1.3 风险控制 2 5.1.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查阅 风险控制措施未 资料 选择工程技术措 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 现场 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 检查 对风险进行控制。 施、管理措施、个 体防护措施的,不 得分。 抽查 员工 相关 5.1.3.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生 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 2 知识 和技 未根据风险评估 结果确定风险等 级的,扣1分;未 15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 评 分 方 式 能 扣分项 按照风险等级实 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 施差异化动态管 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 理的,扣1分。 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1.3.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将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 2 评估结果和控制 措施未告知从业 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 人员或从业人员 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 未掌握风险控制 作业环境中存在的风险,掌 措施的,扣0.2分/ 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人次。 5.1.3.4 在确定风险控制措 施时,应按以下顺序考虑降 2 未按顺序确定风 险降低措施的,扣 低风险: 0.2分/处。 a) 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措施; d) 标志、警告和(或) 管理控制措施; e) 个体防护。 未开展风险控制 5.1.3.5 对所采取的风险控 2 措施跟踪检查或 制措施应进行跟踪检查和监 未进行预期效果 测,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 分析的,扣 0.2 分 进行原因分析,重新制定控 /处。 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 期效果。 5.1.4 变更管理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变 2 查阅 变更前未开展风 文件 险分析或未制定 更前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 资料 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制 记录 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 收程序,告知和培训相关从 业人员。 控制措施的,扣 0.2分/处;变更未 履行审批及验收 程序的,扣0.2分/ 处;未告知或未培 训相关从业人员 的,扣0.2分/处。 160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5.2 达标要求 5.2.1 隐患排查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3 查阅 未建立排查治理 ★1.未制定 文件 制度的,扣1分; 安全检查、 未明确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制 排查治理和防控 度、落实隐 隐患 5.2.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排查 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 查阅 治理 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 隐患 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 排查 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计划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 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 患闭环管理。 扣分项 责任制的,扣1分; 患排查治理 未组织开展事故 和防控责任 隐患排查工作的, 制的; 查阅 扣1分;隐患未实 安全 行闭环管理的,扣 检查 1分。 隐患 5.2.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3 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 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 未制定隐患排查 记录 治理标准、清单或 检查 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 ★2.未明确 排查时限、 范围、内容、 频次和要求 排查 现场 不符 合项 的;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有下列行为之 责: 一的,责令限 (五)组织建立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未改正的,责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令停产停业整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顿,并处十万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元以上二十万 范围、内容、频次 隐患; 元以下的罚 和要求的,扣1分; 组织制定并 内容、频次和要求,组织开 企业实际或未包 故隐患治理 展相应的培训。排查的范围 括承包商等相关 方案; 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 方的,扣0.2分/ 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 处。 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 ★4.未根据 隐患排查结 果制定治理 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方案,对隐 患进行治理 5.2.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 法》 要负责人应 实施重大事 查制度的要求,结合安全生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 《安全生产 ★3.企业主 排查范围不符合 3 《安全生产法》 法律责任 未明确排查时限、 单,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 业应按照“日、周、月”排 法律 依据 未划分事故隐患 的; 等级的,扣1分; 《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其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有关规定追究 下列职责:(五)制 刑事责任: 未建立事故隐患 ★5.未对事 定安全生产检查计 (五)未建立 划,检查本单位的安 事故隐患排查 信息档案的,扣1 故隐患进行 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 分;重大事故隐患 记录,未建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 治理制度,或 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 未组织有关专业 立隐患管理 查事故隐患,提出改 者重大事故隐 等不同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 技术人员进行认 信息系统和 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患排查治理情 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定的,扣0.5分/处。 事故隐患统 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 计台账的; 情况; 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建议,如实记录检查 ★6.未对事 (六)督促落实本单 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故隐患实行 位安全生产整改措 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闭环管理 施,如实记录整改情 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 的。 况。 故隐患做出认定,按照有关 况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 《重庆市安全 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进行管理。 16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5.2.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2 扣分项 未纳入本企业统 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 一管理的,扣1分。 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技术 人员未履行本 条例第十七 5.2.2 隐患治理 3 5.2.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 查阅 未制定隐患治理 条、第十八条 治理 方案的,扣0,5分/ 规定职责的, 方案 处。 责令限期改 正;导致发生 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 整改 及时进行治理。 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 的,暂停或者 撤销其有关的 现场 5.2.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3 抽查 一般事故隐患未 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 立即整改或未明 期组织整改一般事故隐患。 确整改责任人和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 期限的,扣0,5分/ 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 处;重大事故隐患 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 未制定治理方案 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 或无整改“五落 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 实”要求的,扣0,5 要求、应急预案。 分/处。 5.2.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3 隐患整改前未采 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取有效防范措施 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 的,扣0,5分/处; 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未从危险区域内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撤出人员或未采 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取设置警戒标志、 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 暂时停产停业等 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 措施的,扣1分/ 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 处。 备、设施。 5.2.2.4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 未进行跟踪、记 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 录、核查或未告知 施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核 从业人员治理情 查,告知从业人员排查治理 况的,扣1分/处。 情况。 162 3 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5.2.3 验收与评估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5 查阅 未进行评估验收 验收 的,扣0.2分/项; 资料 评估验收与实际 5.2.3.1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 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 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现场 抽查 5.2.3.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不符的,扣0.5分/ 项。 未组织验收的,扣 工作结束后,城镇天然气经 1分/项;验收不合 营企业应组织验收。未经验 格投入使用的,不 收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 得分。 营活动或投入使用。 5.2.4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 2 送 5.2.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业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 查阅 未如实记录隐患 安全 排查治理情况的, 生产 扣0,2分/处;每 信息 月未统计分析或 系统 未向从业人员通 计分析,及时将事故隐患排 查阅 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 相关 报。 记录 5.2.4.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 3 报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的,扣1 分。 未建立事故隐患 业应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系 自查、自改、自报 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事故隐 信息系统或未进 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 行电子化管理和 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 统计分析的,扣1 计分析,按照当地安全监管 分;未按规定向政 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 府相关部门报送 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信 情况。 息的,扣1分。 163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5.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 2 查阅 未开展安全生产 资料 预测预警工作的, 预测 预警 生产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不得分。 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的安 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 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 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 体系。 小计 6 6.1 应急 应急 管理 机构 60 6.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得分小计 3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 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 查阅 未建立应急组织 ★★1.未按 文件 机构或指定专人 规定设置应 协议 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 记录 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 负责的,扣1分; 急组织机构 未按规定建立专 或指定专人 (兼)职应急救援 负责应急管 队伍的扣1分。 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 伍。 理工作的; ★★2.生产 安全事故应 6.1.2 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 3 未与有资质的专 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 业应急抢修单位 与具备资质的专业应急抢修 签订应急抢修服 单位签订应急抢修服务协 务协议的,不得 议。 分。 急预案编制 不符合 GB/T 29639 应急 救援 预案 6.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4 查阅 预案 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 文本 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 资料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 定符合 GB/T 29639 要求的生 查阅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 备案 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 回执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重 未开展事故风险 评估和应急资源 调查的,扣1分; 未按照GB/T 29639要求编制应 急预案的,扣2分; 未制定重点场所 现场处置方案的, 扣1分;未编制重 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点岗位应急处置 卡的,扣1分。 6.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生产安全 164 4 未按规定组织应 急预案评审或无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安全生产 法》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九十七条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有下列行为之 责: 一的,责令限 (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 并处十万元以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上二十万元以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下的罚款,对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其直接负责的 下列职责: 主管人员和其 (一)组 织 或 者 参 他直接责任人 与拟订本单位安全 员处二万元以 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上五万元以下 ★★4.应急 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的罚款: 设施、应急 故应急救援预案; 装备、应急 (四)组织或者参与 物资配备不 本单位应急救援演 符合要求 练。 要求的; ★3.生产安 6.2 《安全生产法》 全事故应急 预案未报所 在区县天然 气管理部门 备案的; 的,未建立 管理台账, (六)未按照 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或者 《重庆市安全生产 未定期组织演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天 评审记录的,扣1 定期检查、 然气管理部门备案,通报应 分;未报区县天然 维护保养 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 气管理部门备案 的; 关应急协作单位。 的,扣1分;未通 4 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 在本单位发生 设明显标 技术人员应当履行 生产安全事故 未开展定期评估 志、锁闭、 下列职责:(二)组 时,不立即组 或无评估记录的, 封堵的; 织制定、实施重大危 织抢救或者在 险源的管理方案和 事故调查处理 危险作业技术措施、 期间擅离职守 应急预案。 或者逃匿的, ★6.未开展 应急知识和 技能培训或 案。 扣1分。 未如实记入 企业的安全 账,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 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 4 可靠。 查阅 应急资源配置不 生产教育和 应急 符合规定的,扣 培训档案 物资 0.2 分/处;未建 的; 配置 立管理台账或账 检测 实不相符的,扣 检验 0.2 分/处;未定 记录 期检查、维护、保 台账 养并保存记录的, 现场 检查 6.3 应急 资源 6.3.2 应急设备、装备和物 资应有完善的使用、调拨和 购进程序和管理制度,且应 有相应的登记记录。 4 职的处分,并 由应急管理部 门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 十至百分之一 百的罚款;对 规定组织应 逃匿的处十五 急预案演练 日以下拘留; 并进行总结 构成犯罪的, 和评估的; 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 备、物资存在缺陷 ★★8.发 不能正常使用的, 生事故后, 扣 0.2 分/件。 未立即启动 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响应程 的主要负责人 未建立应急设备、 序进行处置 对生产安全事 物资管理制度的, 的。 故隐瞒不报、 责任。 扣 1 分;未建立登 谎报或者迟报 记记录或记录不 的,依照前款 全的,扣 1 分。 规定处罚。 《重庆市安全 未明确应急交通 急交通工具应能够优先安 全畅通;应建立紧急情况交 给予降级、撤 ★★7.未按 扣 1 分;应急装 6.3.3 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 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 生产经营单位 的,其技术机构以及 规定程序备案的, 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 单位设置技术机构 疏散出口未 在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备 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 第一百一十条 0.2分/处。 1分;修订后未按 及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 的主要负责人 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报所 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 练的。 或者配备技术人员 订应急预案的,扣 6.3.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条例》 ★★5.紧急 扣1分;未及时修 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照有关 法律责任 报有关单位的,扣 6.2.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根据 法律 依据 生产条例》 运输工具优先调 4 用程序的,扣1分。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 165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 的技术人员未 及时、安全送达。 履行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职 责的,责令限 6.3.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紧急疏散出口锁 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闭、封堵的,扣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0.2 分/处;无疏 4 散标志的,扣 0.2 分/处。 未设置应急避险 险场所,有醒目的避难标识, 场所或避难标识 在非紧急情况不能占用应急 的,扣1分;非紧 4 急情况占用应急 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避险场所的,扣 0.5分/次。 6.4.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查阅 未按照规定开展 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 演练 应急培训活动的, 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 记录 扣0.5分/次;抽查 相关 员工不熟悉应急 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 资料 预案内容、应急职 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 现场 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检查 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 3 责、应急处置程序 和措施的,扣0.2 分/人次。 6.4.2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 6.4 应急 培训 演练 未将应急培训情 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 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 况如实记入教育 3 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得分。 6.4.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未制定应急演练 应按照 AQ/T 9007 的要求, 方案的,扣 0.5 分 定期组织开展各层级应急预 /次;相关人员未 案演练,演练周期应符合有 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 覆盖,按照 AQ/T 9009 的要 求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 166 和培训档案的,不 培训档案。 关规定和预案要求,做到一 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暂停 或者撤销其有 关的资格;构 成犯罪的,依 6.3.5 应指定或设置应急避 避险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 期改正;导致 3 按照规定参加演 练的,扣 0.2 分/ 人次;未开展演练 评估或无评估报 告的,扣 0.5 分/ 法追究刑事责 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 次;未按照评估意 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见修订、完善应急 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预案的,扣 0.5 分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次。 6.4.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未制定年度应急 应当制定企业的应急预案演 演练计划的,扣1 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 分;未按照规定频 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 次组织演练的,扣 5 0.5分/次。 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 处置方案(措施)演练。其 中,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无 角本实战演练。 6.4.5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未按照规定频次 重大危险源场所、城市建成 组织重大危险源 区的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气 场所、储配站、抢 化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险抢修救援队伍 抢险抢修救援队伍应当至少 每半年针对重点岗位或重要 应急演练的,扣 5 0.5 分/次;未组 设施的安全事故风险,组织 织无角本实战演 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练的,扣 1 分。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无角本实战演练。 6.4.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区县 演练资料未报送 主管部门的,扣 4 天然气管理部门。 6.5 0.5 分/次。 6.5.1 发生事故后,城镇天 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 应急 急响应程序,制定并实施应 响应 急处置方案;发出警报,采 取阻断或者隔离事故源、危 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人员 作业,采取必要的或者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撒离危险区 域。 4 查阅 未按照规定启动 记录 应急响应程序的, 资料 扣 1 分;未采取控 现场 抽查 制危险源等应急 处置措施的,扣 1 分;未向危险区域 内人员发出警报 或撒离的,扣 1 分。 167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6.5.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 未按照规定报告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 或续报事故信息 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的,扣 1 分/次;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 对可能引发其他 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次生事故灾害的, 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天然气 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及时 扣分项 未向区县政府相 4 关部门报告的,扣 1 分/次。 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 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可能引发其他次生事故灾 害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 管部门。 6.5.3 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 未及时将事故危 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人员 害、发展趋势告知 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 相关方的,扣1分/ 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 次;未及时通知或 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 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通告 本单位从业人员、封闭事故 组织周边人员疏 3 散的,扣1分/次; 遇有重大紧急情 现场、通知周边人员疏散、 况时,未请求周边 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者减 应急救援队伍参 轻环境危害等措施;请求周 加救援的,扣1分/ 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 次。 援。 6.5.4 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 未提供应急救援 料,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 护事故证据,做好向区县政 府或相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 技术资料的,扣 1 2 分/次;未保护事 故现场证据的,扣 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168 6.6 6.6.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急 应当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评估 工作实施评估。 1 分/次。 3 查阅 未开展应急评估 记录 或无评估记录的, 评估 不得分;评估报告 报告 与演练实际不符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资料 6.6.2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的,扣1分。 未主动配合开展 处置后,企业应当主动配合 应急处置评估的, 3 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评 不得分。 估。 小计 7 7.1 事 故 事故 管理 报告 80 得分小计 7.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查阅 未建立事故管理 ★1.未明确 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 文件 制度或未明确事 事故报告程 故报告程序、责任 序、报告责 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 时限、内容等,教育、指导 2 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查阅 记录 人、时限、内容的, 任人、时限、 不得分。 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 ★★2.事故 事故。 报告不及 时,存在迟 7.1.2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 未按规定报告事 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故的,不得分;报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2 告内容不全的,扣 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 7.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 调查 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 和处 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理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 3 查阅 未保护事故现场 调查 及有关证据的,不 报告 得分。 记录 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 查阅 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 处理 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文件 7.2.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 2 府相关部门调查 的,扣1分/次。 3 未形成事故调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 《安全生产 法》 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第九十五条 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生产经营单位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的主要负责人 本单位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 单位负责人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当迅 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 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 ★★3.发生 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事故后,未 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 立即启动应 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 (一)发生一 急响应程序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般事故的,处 进行处置 门,不得隐瞒不报、 上一年年收入 的; 谎报或者迟报,故意 百分之四十的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罚款; 定组织开展 查。 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 报情况的; 有关证据。 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 事故调查 大事故的,处 的; 上一年年收入 调查或未配合政 合有关政府部门的事故调 7.2.2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 谎报或者瞒 ★4.未按规 未组织开展事故 发生事故后,应成立事故处 置组或调查组,明确其职责 报、漏报、 0.2分/项。 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7.2 内容的; 《安全生产法》 ★★5.未妥 善保护事故 百分之六十的 罚款; 现场及有关 (三)发生重 证据的。 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 169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 报告或调查报告 百分之八十的 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容不全的,扣1 罚款; 分/次。 别重大事故 7.2.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 事故调查报告原 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 因调查、事故责 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2 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任、整改措施不明 提出处理建议的, 年收入百分之 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负责人和安 7.2.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未按“四不放 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 过”原则处理的, 施,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 的,处上一年 确或未对责任人 扣0.5分/项。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 (四)发生特 扣1分/次。 2 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 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 改正,处一万元以 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 上三万元以下的 严肃处理不放过。 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 7.2.5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 相关人员未配合 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应配合调查,如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接受询问等。 事故调查的,扣1 2 分;未如实提供文 件、资料、接受询 问的,扣1分。 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并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构 7.2.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未将相关方事故 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 纳入统一管理或 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 开展事故调查的, 入本单位事故管理。 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扣1分/次。 第一百一十条 2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时,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 事故调查处理 170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期间撤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 职的处分,并 由应急管理部 门处上一年收 入百分之六十 至百分之一百 的罚款,对逃 离的处十五日 以下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生产安 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 迟报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 罚。 小计 8.1 8 持续 改进 绩效 评定 20 得分小计 8.1.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查阅 未开展安全生产 每年至少应对本单位安全生 自评 标准化自评或未 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 报告 编制自评报告的, 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 记录 不得分;自评报告 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 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 标、指标(事故率等)的完成 情况。 2 查阅 文件 存在缺项的,扣 0.2分/项。 公示 查阅 171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达标要求 评 定 分 值 考核 8.1.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奖惩 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 记录 自评工作,将自评结果向所 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 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主要负责人未组 织自评工作的,扣 0.5分;自评结果 未在企业进行通 2 报的,扣0.5分; 式文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 自评结果未纳入 考评的重要依据。 年度安全绩效考 核的,扣0.5分。 8.1.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未按照规定向区 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县天然气管理部 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 2 门报送安全生产 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向社会 情况或未向社会 公示。 公示的,扣1分。 8.1.4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未重新进行安全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应 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 8.2 持续 改进 绩效评定的,扣1 2 分;未针对存在的 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问题提出改进措 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施的,扣1分。 8.2.1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查阅 未对自评报告存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 改进 在问题进行分析 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系统 计划 的,扣0.5分;未 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 实施 制定安全生产标 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 方案 准化系统持续改 生产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及 时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进措施的,扣0.5 2 生产目标、指标、 修订完善,研究制定管理措 规章制度、操作规 施、技术措施和教育培训措 程等进行修订完 施,及时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善的,扣1分。 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 产绩效。 小计 172 分;未及时对安全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 10 得分小计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DB50/T 867.25—2021 表 E.1(续) 考 评 项 目 基 本 要 素 评定分值 达标要求 1000 评 定 分 值 评 分 方 式 扣分项 不符 合项 法律 依据 法律责任 评定总得分 173 DB50/T 867.25—2021 表 E.2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要素及分值汇总表 序号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1 1 目标与职责(80分) 1.1 机构与职责(20分) 1.2 方针目标(12分) 1.3 监测与考核(10分) 1.4 安全生产责任制(15分) 1.5 安全生产投入(13分) 1.6 安全文化建设(6分) 1.7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4分) 2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0分) 2.1 规章制度(22分) 2.2 操作规程(18分) 2.3 文档管理(10分) 3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0分) 3.1 教育培训管理(20分) 3.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0) 3.3 特种作业人员(3分) 3.4 一般从业人员(20) 3.5 相关方人员(7分) 4 4 现场管理(640分) 4.1 燃气设备设施建设(30分) 4.2 燃气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20分) 4.3 作业环境安全(55分) 4.4 职业卫生(25分) 4.5 警示标志(15分) 4.6 燃气站场管理(40分) 4.7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运行管理(25分) 4.8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管理(30分) 4.9 燃气管网管理(60分) 4.10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分(20分) 4.11 设备设施管理(40分) 4.12 特种设备(50分) 4.13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管理(10分) 4.14 供配电(40分) 4.15 消防(40分) 4.16 危险化学品(50分) 4.17 劳动防护用品(20分) 4.18 用户安全(70分) 5 5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5.1 风险管理(20分) (60分) 5.2 隐患排查治理(38分) 5.3 预测预警(2分) 6 6 应急管理(80分) 6.1 应急机构(6分) 6.2 应急救援预案(12分) 6.3 应急资源(20分) 6.4 应急培训、演练(23分) 174 表 E.2 (续) DB50/T 867.25—2021 6.5 应急处置(13分) 6.6 应急评估(6分) 7 5.7 事故管理(20分) 7.1 事故报告(10分) 7.2 调查和处理(10分) 8 5.8 持续改进(10分) 5.8.1 绩效评定(8分) 5.8.2 持续改进(2分) 合计 1000分 175 DB50/T 867.25—2021 表 E.3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自评情况汇总表 自评单位: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6 扣分分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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