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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南)法罚〔2022〕15 号 当事人:番禺南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建成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于 2002 年投入生产。上 述项目设有电镀生产线 4 条、离子真空镀膜机 3 台、注塑机 59 台及 2t/h 天然气锅炉 2 台。项目产生的主要水污染物有 电镀废水、喷淋废水及生活废水,其中电镀废水中的含镍废 水、含铬废水和含铜废水分别经预处理达标后,与其他废水 一起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废水排放口(DW001)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当事人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2 年 4 月 11 日, 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正在排放水污染物, 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 当事人废水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 报告结果显示,铝(总铝)浓度为 5.66mg/L,超过广东省地 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 2 中规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总铝:2mg/L)的 200%,超标 0.42 倍。另查明,当事人废水日均排放量约为 520m³,排放 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2〕36 号),告知 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申请或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确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应当予以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 1 第 2.7.1 项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20000元(贰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 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 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 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 珠海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广东南粤银行),收费项目编码: 103050125100。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 州市人民政府(1.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 2.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连新路31号,电话:83100336。),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 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 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 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 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 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020-39053008、39053079、39078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