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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党〔2016〕13 号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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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文件 宁大党〔2016〕13 号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经 2015 年第 21 次 党委会审议通过、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审议,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宁波大学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1— 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 现代大学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 32 号令)、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 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 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 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 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系列重要讲 话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 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宁波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 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 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向代表做出说 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3—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 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比例一般为教职 工总数的 10%左右。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部门等为选举单位,在充 分酝酿的基础上,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 应到会教职工数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 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以教师为主体,既要照顾到学 校各方面、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工作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 学科研一线的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保证一定比 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 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代表向选举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教职工 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 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代表任期内如遇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 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 额一般不予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 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 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 离退休或因公因私长期离开学校达一年以上,其代表资格自行中 止,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补选;教代 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 名投票,否定票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4—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 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 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行职责受到 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学校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 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 完成教代会交办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 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 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 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 —5— 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 30%。特邀或 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特邀或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 确定。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 3 至 5 年为一届,与学校岗位聘期相同, 期满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可进行。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 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 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 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 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教代会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 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 校各方面的正式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 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候选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6— 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同 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 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 委员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确定,最多不超过 21 人,其中 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 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人选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 的领导担任,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二)向教代会报告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 (三)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五)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 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 —7— 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 研、福利待遇、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 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 由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人选名单, 报学校党委同意后, 提请教代会或大会主席团表决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其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以学院、直属单位、机关部门为单位联 合组建代表团,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推选出团长一名,副团长若 干名。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代会开会期间:审议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 按时出席大会;主持代表团会议,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各项 方案、报告等;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 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 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 系代表和教职工,及时反映各方意见和建议;完成教代会执行委 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教代会相关工作。 —8—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 代表,征集和汇总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 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 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 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 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 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教代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 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 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工作,为学校工会承担教 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员和经费的保障, 为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时间保障;要通过代表列席校长 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 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机制。 第三十条 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工会领 —9— 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 原则,把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并配备好专职 工作人员;要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工 会干部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教代会 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代表任期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 查、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 机制;建立和完善教代会民主评议制度,形成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机制。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主要是指以二级学院或部门为单 位建立的教代会。教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学院或部门应建立 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的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或部门教职 工参与所在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委(总支) 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的指导;二级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可以参照学 校教代会的职权,并在本学院或部门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或部门行政领导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或 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进行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0—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方式与学校教代会代 表产生方式相同,但名额比例应高于校级教代会代表比例,一般 应占教职工总数的 30%至 50%,但最少不低于 30 人。代表比例 结构可参照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结构。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 3 至 5 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 同步换届。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或部门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 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 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或部门领导要重视分工会主席人选的推举, 应将作风正派、诚信公道, 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具 有一定民主管理能力的人推举到分工会主席的岗位上来。同时, 要尽力为分工会工作提供人、财、物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 2015 年第 21 次党委会、宁波 大学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正式发布之 日起施行。原《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宁大党 〔2007〕5 号)文件同时废止。 —11—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12— 2016 年 4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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