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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质安执罚决〔2020〕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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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质安执罚决〔2020〕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pdf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执罚决〔2019〕2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钧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 3 号百利达广场 1 座 1712-17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962823212 经调查,你单位监理的华盛·圆坊都荟花园一期(7#6#楼、 11#10#楼、16 号楼、一标段商业 5、一标段商业 6 及一标段地下 室)(施工许可证号:445322201810300101,工程地址:郁南县 都城镇九星大道 86 号),2019 年 1 月 14 日,在 2019 年第 1 季 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施工管理执法抽查中发现存 在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基础分部工程 质量验收、未编制超 20 米悬挑脚手架、悬挑、落地卸料平台危 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悬挑、 落地卸料平台无验收、1#塔吊(粤 A-T00655)、2#塔吊(粤 AE-T02707)无检测合格报告、无五方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行 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 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 - 1 - 项“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 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 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 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 道工序。”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粤建执〔2015〕4 号),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为此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你单位 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 申辩。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 - 2 - 处罚: 1、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 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 收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 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编制超 20 米悬挑脚手架、悬挑、落地卸料平台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 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 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 - 3 - 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悬挑、落地卸料平台无验收、 1# 塔吊(粤 A-T00655) 、2#塔吊(粤 AE-T02707)无检测合格报告、 无五方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的罚款。 以上 1~3 项合计决定执行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元 (¥300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会科 (凭《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区星岩二路 95 号四楼)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3 月 6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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