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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个人贷款保证金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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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个人贷款保证金协议 编 号: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为甲方给予 (以下简称“债务人”)个人 贷款(包括单笔以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提供保证金作为还款担 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 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项下“保证金”是指乙方存入乙方开立于甲方的个人 借记卡内,由甲方占有,特定作为主合同项下还款担保的货币资金。 保证金的性质为动产质押,甲方就保证金在债务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 息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用于担保下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及时清偿: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三、乙方缴存保证金应占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在甲方贷款金额 的 %。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债务人首笔贷款发放前,乙方必须将如 下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以乙方实际存入或甲方实际扣收的金额为准), 该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时起即视为已特定化并交付甲方占有,未 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动用,并特定作为主合同项下还款担保的货币资 金。若上述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乙方应提供甲方许可 的其他充足担保。 四、本协议项下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 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 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五、保证金存管期限按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一)本保证金为活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 偿完毕为止。 (二)本保证金为定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理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____日至 年 月 日止。保证金存管 期限届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本保证金转为活 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六、保证金存管期间,按下列约定计收保证金利息: (一)保证金按下列第 项约定计息: 壹、按月利率 ‰计息。 贰、按年利率 %计息。 叁、其他: 。 (二)保证金按下列第 项约定结息: 壹、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 贰、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 20 日。 叁、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 12 月 20 日。 肆、到期一次性结息,即在保证金存管期限届满时结息。 伍、其他: 。 (三)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已计结的保证金利息应保 留于保证金账户,经甲方同意的,保证金利息方可转至乙方其他结算 账户;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保证金利息及保证金余额可按 乙方要求暂时保留于保证金账户或转至其他结算账户。 七、乙方承诺 (一)乙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乙方保证缴存于甲方的保证金为来源、权属合法的自有资 金,否则概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乙方同意保证金账户以乙方名义、按甲方规定开立于甲方 并由甲方进行管理。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保证金不作为债务人在甲方办理的 主合同项下以外业务的保证金。 (五)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债务人未按与甲方签订的主 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或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 时,甲方有权随时扣划保证金代为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如因甲方的 前述行为导致乙方缴存的保证金不足债务人在甲方融资余额的 % 的,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缴足不足之数。如保证金未能及时补足的,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乙方在兴业银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提 取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甲方的资金划转行为视为乙方自行存入保 证金并交付甲方占有。乙方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停止债务 人主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办理或提前终止主合同项下已生效的借款 合同,收回债权。 (六)保证金缴存期间,乙方保证将不以任何理由支取、划转缴 存的保证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对保证金的占有和处分。 (七)如本协议项下保证金为定期保证金,则主合同项下债务已 全部清偿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后,可提前支取保证金。 (八)如因汇率变化等因素造成保证金价值下降,则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补足保证金,乙方应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保证金。 (九)乙方在此声明并授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必 要的调查,并可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 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 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 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八、甲方权利 (一)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先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 质押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 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抗辩以及其他一切相关法律上针对甲 方的抗辩。 (二)甲方有权将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担保权益 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无须 经过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对已转让(或设立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 殊目的载体)的和未转让(如有)的债权,仍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受 让人(或设立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和甲方(如有) 提供质押担保。 九、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 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要求乙方: (一)限期纠正违约,切实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二)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处分保证金用于清偿主债务; (三)要求乙方支付主债务本金 %的违约金; (四)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支付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十、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 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 (三)其他: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乙 方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十一、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合同项下甲方通知 事项以及所涉债务/担保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包括 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 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 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乙方(自然人): (1)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指定代收人(如有): 代收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电子通讯方式送达: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3、如上述送达地址、号码和方式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 面方式通知甲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号码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 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上述法律文书,只要按照上述任 一地址、号码和方式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 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 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2、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 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 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 送达。 (三)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 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甲方在任何情况 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 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甲方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 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 十二、本协议由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直至主合同项下债 务清偿完毕之日自动终止。 十三、本协议正本壹式 份,立约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根据 需要增订。 十四、各方如对协议内容或者其他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发现兴业 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客户经 理或总分行客服热线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十五、补充条款 单位(公章) :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字) :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乙方 乙方配偶特别承诺: 本人为乙方配偶,同意乙方签署及履行本质押合同,已特别 注意合同加黑条款及有关权利义务限制或免除条款,并对合 同条款全面、准确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以共同财产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配偶(签字) :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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