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 然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 权制度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 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行政 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 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 业政策等相关要求。 2.非油气探矿权人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 单位法人。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 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应当是营利法人。 3.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 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1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探矿权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 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 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4.因不可抗力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 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相关规定 需缩减的面积。 5.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 期截止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探矿权过 期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 6.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 采矿体的说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 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 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 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7.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 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 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8.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 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 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二)规范探矿权变更登记管理。 2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 持有探矿权满 2 年的限制。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 10 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变更除外。 2.申请变更探矿权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一并向登记管 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申 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3.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涉及重叠情形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 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属同一 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 4.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 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需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 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探明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 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同一勘查区域内,除油气可以兼探铀矿、钾盐、氦气、二氧 化碳气,煤炭兼探煤层气外,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非油气矿产 勘查,非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油气矿产勘查,非煤探矿权人不 得进行煤炭资源勘查,铀矿探矿权人不得进行其他矿产勘查。 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有 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5.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根 据受让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 3 书,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 条件。 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三)调整矿区范围管理方式。 1.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 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2.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管线(外 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 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形成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编制审查矿 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并 参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 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 权出让合同。 3.同一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 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形成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特殊要 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已设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范 围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四)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 4 1.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 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 2.采矿权申请人应当为营利法人。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 可实施开采作业。 3.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 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4.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注销原探 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 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5.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可开展勘查工作。 6.采矿权延续后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七条确定,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截止之日次日。 7.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 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 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 2 年,并在采矿许可证 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五)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1.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 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重叠情况的, 受让人应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 5 益承诺。 2.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 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 (5)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6)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 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 10 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变更除外。 4.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 量报告。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 公示无异议。 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变更、延续的,省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 提出书面意见。 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 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要求。 7.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 6 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8.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 知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 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9.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 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10.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 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 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 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 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 可证注销手续。 三、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必备要件。矿业 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探 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 5 种类型,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 4 种类型。 (七)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统一格式施行。探矿权申请 (登记)书(格式)见附件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 附件 3。 7 (八)自然资源部负责的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保留、 注销,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情 形的登记申请资料,按照本通知附件 2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 求、附件 4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执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可参照执行。 (九)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远程申 报系统(http://kyqsb.mnr.gov.cn)提交资料。 (十)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 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 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 本)见附件 5。军事部门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征询。 四、其他有关事项 (十一)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 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 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重叠,申 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 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 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范 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 8 诺的; 3.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 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 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 类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 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4.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 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5.已设矿业权已公告废止或已列入政府关闭矿山名单的。 (十二)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 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 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 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 且不影响已设非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 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 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 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 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 益等。 (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立 油气矿业权人、非油气矿业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工作协 调机制,对涉及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 协调推进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9 (十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申请人法 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十五)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 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 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 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 告遗失声明满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 并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十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 3 个月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十八)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 关应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 (十九)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登记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人勘 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 处。对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矿业权人,依 法不予登记新的矿业权。 1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 14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5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 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 号)同 时废止。 附件: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2.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4.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5.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自然资源部 年 附件 1-1 月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11 日 非 油 气 探 矿 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项 目 申 称 请 勘 填 名 查 表 单 时 人 (签章) 位 (签章) 间 填 表 说 明 12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 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 3.勘查单位:填写承担勘查项目的单位。 4.填表时间:填写表格的时间。 5.勘查矿种: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 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6.勘查阶段: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7.项目性质:按市场项目、涉外项目、财政项目和其他项目四大 类填写。 8.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 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 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9.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 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 1/4 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0.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1.勘查年度:实际勘查年度,不是年份。 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13 13.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5.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17.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18.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 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 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19.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 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坐标精度至秒小数后三 位)。 14 勘查矿种 勘查阶段 项目性质 地理位置 基本区块 个 申请期限 1/4 区块 至 计 勘查年度 资 个 小区块 共 划 勘 查 个 个月 投 入 ( 所属政区编码 万 元 ) 第一勘查 年度 第二勘查 年度 第三勘查 年度 第四勘查 年度 第五勘查 年度 总 中 央 地 企 外 其 合 计 计 金 资金来源 (万元) 方 业 商 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法定代表人 请 地 人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址 电 开户银行 勘查 单位 km2 总面积 联系人 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话 址 工 作 任 务 及 主 要 目 的 15 号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勘 查 范 围 示 意 图 及 拐 点 经 纬 度 坐 标 极值坐标:东经 至 ,北纬 备 注 16 至 (2) 非 油 气 探 矿 权 变 更 延 续 申请登记书 保 留 项 目 名 称 原 项 目 名 称 原勘查许可证号 申 勘 请 查 单 人 (签章) 位 (签章) 17 填 表 时 间 18 填 表 说 明 1.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合并探矿权的, 填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 2.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合并探 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 3.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4.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指原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 成果。 5.本次申请类型:以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属 于变更、延续还是保留。其次数应按变更、延续或保留的次数各自分 别计算。 6.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 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包括: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 人名称、转让探矿权和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可多选。 7.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或保留的原因说明。 8.勘查矿种:填写原项目勘查矿种(变更勘查主矿种填写预期勘 查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 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9.勘查阶段: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10.项目性质:按市场项目、涉外项目、财政项目和其他项目四大 类填写。 19 11.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 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 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12.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 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 1/4 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3.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4.勘查年度:按实际勘查年度(从获得探矿权之日起计算的一个 完整年)填写。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16.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7.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8.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20.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21.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 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 22.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 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 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0 23.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 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坐标精度至秒小数后三 位)。 21 探矿权首次 设立情况 探 矿 权 变 化 过 程 设立时间 勘查许可证号 勘查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变化原因 实 物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及 成 果 本次 申请 类型 变更 ( ) 延续 ( ) 保留 ( ) 第 次变更 第 次延续 第 次保留 变 更 内 容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 □变更勘查主矿种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转让探矿权 □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 申 请 理 由 22 勘查矿种 勘查阶段 项目性质 地理位置 基本区块 个 申请期限 1/4 区块 个 小区块 至 共 个月 计 划 勘查年度 资 勘 查 投 入 个 所属政区编码 ( 万 元 ) 第一勘查 年度 第二勘查 年度 第三勘查 年度 第四勘查 年度 第五勘查 年度 总 中 地 企 外 其 合 计 计 金 资金来源 (万元) 央 方 业 商 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法定代表人 请 地 人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勘查 单位 km2 总面积 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联系人 址 探矿权取得方式 工作 任务 及 主要 目的 23 号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勘 查 范 围 示 意 图 及 拐 点 经 纬 度 坐 标 极值坐标:东经 至 ,北纬 备 注 24 至 (3) 非 油 气 探 矿 权 注销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勘查许可证号 申 填 请 表 人 时 (签章) 间 25 填 表 说 明 1.注销类型:填写完成或终止。 2.有效期限:填写原探矿权有效期限。 3.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指自第一勘查年度至探矿权申请注销 时,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的金额。 4.申请注销理由:填写探矿权申请注销的理由说明。 26 注 销 类 型 有效期限 勘查矿种 勘查阶段 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 (万元) 申 请 注 销 理 由 备 注 27 (4) 非 油 气 探 矿 权 转让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转 让 申 请 人: (签章) 受 (签章) 让 人: 28 填 表 时 间: 29 填 表 说 明 1.项目名称: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2.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让申请人):填写转让申请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转让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一致。 4.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5.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6.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及 方式。“方式”指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转让等。 7.探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如在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 关情况应在“勘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栏中反映。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人):填写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0.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上级主管部门(企 业),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 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转让申请人 地 址 电 话 经济类型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探矿权获得 时间及方式 探矿权转让 原因及方式 勘查许可证 证 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自 年 月 日 至 转让合同中的探矿权转让价格 已完成的 勘查投入 勘查面积 应缴纳的探 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属 有无争议 年 月 日 万元 万元 勘查资金来源 地 理 位 置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 万元 免的探矿权使用费 km2 勘查 工作 主要 进展 情况 31 万元 实际缴纳的探 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 让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经济类型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勘查 单位 情况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转 让 申 请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印章) 32 年 月 日 (5) 收到申请顺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勘查许可证号 发 证时 间 油 气 探 矿 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项 目 申 名 请 称 人 (签章) (签章) 勘 查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33 填 表 说 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 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构造单元或勘查作业区块名称+勘查矿 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其他写全称)+勘查组成。例 如:内蒙古二连盆地固阳凹陷油气勘查、陕晋鄂尔多斯盆地吴旗区块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南海珠江口盆地流花 06 区块天然气勘查。 2.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 名称填写。 3.勘查单位:承担项目勘查作业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 4.勘查矿种:申请勘查的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油气包括石油、天然 气、煤层气及页岩气等。 5.项目性质:按自营项目、涉外项目两大类填写。 6. 地 理 位 置 : 指 勘 查 项 目 所 在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 地 (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 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 名称。 7.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 区块:实际申请的 1/4 区块数。 小区块: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8.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34 9.勘查年度:按实际勘查年度(从获得探矿权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完 整年)填写。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11.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2.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3.地址:按探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 地址填写。 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15.勘查单位地址:按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注册地址填写。 1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 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填写。 17.工作人员配备:勘查单位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 专业、职称及数量。注意要与申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匹配。 18.申请勘查期拟开展主要实物工作量: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 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二维地震、三维地震、探井、试油试 采、其他物化探、分析测试、综合研究等。实物工作量要与勘查投入 相匹配,且要与勘查实施方案相一致。 19.备注:可填写如使用费减免等情况。 35 勘查矿种 项目性质 地理位置 基本区块 1/4 区块 小区块 申请期限 所在行政区 计 勘查年度 km2 总面积 划 勘 查 投 入 ( 万 元 ) 4 5 6 1 2 3 中央 地方 企业 7 总计 资金 资金来源 外商 个 人 其它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勘查 单位 经济类型 帐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如本项目有外方合作公司,请填写以下信息: 外方合 公司名称 作公司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 及缴纳方式 工 作 任 务 及 主 要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36 合计 申 请 勘 查 期 拟 开 展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勘 查 范 围 示 意 图 与 极 值 坐 标 极值坐标:东经 至 ,北纬 备 注 37 至 勘查登记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各区序号 经度 纬度 序号 38 分级序号 区块号 (6) 收到申请顺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勘查许可证号 发 证 时 间 油 气 探 矿 权 变 更 申请登记书 延 续 保 留 项 目 名 称 原 项 目 名 称 原勘查许可证号 申 请 人 (签章) (签章) 勘 查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39 填 表 说 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 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构造单元或勘查作业区块名称+勘查矿 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其他写全称)+勘查组成。例 如:内蒙古二连盆地固阳凹陷油气勘查、陕晋鄂尔多斯盆地吴旗区块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南海珠江口盆地流花 06 区块天然气勘查。探 矿权保留项目,填写申请保留的原探矿权名称。 2.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合并探矿权的,填 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 3.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合并探矿 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 4.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 名称填写。 5.勘查单位:承担项目勘查作业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 6.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探矿权变化过程要根据勘查项目追溯填写项目纵向变化历程,不填写 横向其它相关项目。 7.上一持证期实物工作量及成果:指原项目在上一持证期间实物工 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8.本次申请类型:在( )中划“ ”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为延续、 变更或保留。其次数应按延续、变更或保留的次数计算,只计算纵向 变化次数,不计算横向变化次数。 40 9.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可多选。 10.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原因。 11.勘查矿种:申请勘查的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 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油气包括石油、 天然气、煤层气及页岩气等。 12.项目性质:按自营项目、涉外项目两大类填写。 13.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转让项目。 14.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 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 名称。 15.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 区块:实际申请的 1/4 区块数;小区块: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6.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7.勘查年度:按实际勘查年度(从获得探矿权之日起计算的一个 完整年)填写。 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19.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20.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21.地址:按探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 41 地址填写。 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一致。 23.勘查单位地址:按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注册地址填写。 2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 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填写。 25.工作人员配备:勘查单位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 专业、职称及数量。注意要与申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匹配。 26.申请勘查期拟开展主要实物工作量: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 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二维地震、三维地震、探井、试油试 采、其他物化探、分析测试、综合研究等。实物工作量要与勘查投入 相匹配,且要与勘查实施方案相一致。 27.备注:可填写如使用费减免等情况。 42 设立时间 探矿权首次 设立情况 勘查许可证号 勘查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变化原因 探 矿 权 变 化 过 程 上 一 持 证 期 实 物 工 作 量 及 成 果 变更( 本 次 申 请 类 型 ) 第 次变更 延续( ) 第 次延续 保留( ) 第 次保留 申 请 理 由 43 变 更 内 容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探矿 权)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探矿 权) □改变勘查工作对象(勘查矿 种) □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 □转让探矿权 □其他内容探矿权变更 勘查矿种 项目性质 取得方式 地理 位置 基本区块 1/4 区块 小区块 申请期限 所在行政区 计 勘查年度 km2 总面积 划 勘 查 投 入 ( 万 元 18 19 20 21 22 中央 地方 企业 ) 23 24 总计 资金 资( 金万 来元 源) 外商 个人 其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类型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勘查单位 帐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如本项目有外方合作公司,请填写以下信息: 外方合作公司 联系人 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及缴纳方式 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 (价款) 工 作 任 务 及 主 要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44 合计 申 请 勘 查 期 拟 开 展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勘 查 范 围 示 意 图 与 极 值 坐 标 极值坐标:东经 至 ,北纬 备 注 45 至 勘查登记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各区序号 经度 纬度 序号 46 分级序号 区块号 (7) 油 气 探 矿 权 转让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转 让 申 请 人 (签章) 受 (签章) 填 让 表 人 时 间 47 填 表 说 明 1.项目名称:申请转让的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2.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让申请人):填写转让申请人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转让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4.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5.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6.地址: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地址填写。 7.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 及方式。“方式”指通过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及转让等。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人):填写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致。 9.探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 等。 10.地理位置: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地理位置。 11.勘查工作主要进展:如在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 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关情况可在此栏中反映。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 48 定的缴纳方式填写。 13.受让目的:填写“继续勘查”或“申请采矿权进行采矿”。 14.受让人资质条件:按应达到的规定要求填写。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一致。 16.勘查单位名称:承担勘查作业项目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 17.勘查单位地址:按勘查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填写。 18.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 门”。 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转让申请人 地 址 电 话 签章 经济类型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探矿权获得 时间及方式 探矿权转让 原因及方式 证 勘查许可证 号 发证机关 勘查面积 km2 地理位置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转让合同中的探矿权转让价格 已完成的 勘查投入 应缴纳的探 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的矿业 权出让收益(价 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日 勘查资金来源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的探矿权使用费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万元 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 探矿权属 有无争议 万元 实际缴纳的探 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 万元 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 万元 万元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方式 50 勘查 工作 主要 进展 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 让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签章) 经济类型 传 真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帐 号 受让 目的 准备投 资规模 万元 51 受让人 的资质 条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勘查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单位 情况 传 真 52 邮政编码 转 让 申 请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印章) 备 注 53 年 月 日 (8) 收到申请顺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油 气 探 矿 权 注销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勘查许可证号 申 填 请 表 人 时 (签章) 间 54 填 表 说 明 1. 项目名称:申请注销的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2. 申请人:申请注销的探矿权人名称。 3. 勘查单位:承担项目勘查作业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 4. 注销类型:完成或终止。 5. 有效期限:拟注销探矿权的有效期限。 6. 勘查矿种:申请注销的原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与原探矿权名 称中的矿种一致。 7. 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指自第一勘查年度至探矿权申请注 销时,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的金额。 8.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填写自第一勘查年度至 探矿权申请注销时,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的说明。 9. 申请注销理由:探矿权申请注销的理由说明。 55 注 销 类 型 有 效 期 限 勘查矿种 面积 km2 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 益(价款)缴 纳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探 矿 权 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类型 电话 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申 请 注 销 理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意 见 (签章) 年 月 备 注 56 日 附件 1-2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变 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 1 申请书 2 勘查许可证 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 3 计划 新 延 保 注 扩大勘 缩小勘 勘查 立 续 留 销 查区块 查区块 主矿 探矿权 转 范围(含 范围(含 人名称 让 种 合并) 分立) 要 求 转让探矿权申请: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仅适用于油气):油气项目提供。 更申请登记书。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 4 意见书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 ▲ — — ▲ ▲ ▲ ▲ ▲ 2.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 具评审意见书。(仅适用于非油气) 3.保留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及转让(仅适用于油气):保留提 57 变 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新 延 保 注 扩大勘 缩小勘 勘查 立 续 留 销 查区块 查区块 主矿 探矿权 转 范围(含 范围(含 人名称 让 种 合并) 分立) 要 求 供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其他油气申请提交勘查实施方案。 4.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以分立 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 不需提交此资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5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 — — — ▲ — — — — 不需提交此资料。 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 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 6 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 7 者终止报告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 8 证明文件 仅限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 — — ▲ — — — — — — 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应包含探明矿种、资源储 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勘查程度、申请保留范围等。 — — — ▲ — — — — — — — — — — — — ▲ —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58 变 更 序号 材料名称 9 探矿权转让合同 新 延 保 注 扩大勘 缩小勘 勘查 立 续 留 销 查区块 查区块 主矿 探矿权 转 范围(含 范围(含 人名称 让 种 合并) 分立) — — — — — — — — ▲ — — — — — — — — ▲ 要 求 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 10 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 仅适用于油气 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报告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 11 有关批准文件 ▲ ▲ ▲ — ▲ ▲ ▲ ▲ ▲ 仅适用于油气 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 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12 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 ▲ — — — ▲ — ▲ — ▲ 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 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 材料 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 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59 变 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新 延 保 注 扩大勘 缩小勘 勘查 立 续 留 销 查区块 查区块 主矿 探矿权 转 范围(含 范围(含 人名称 让 种 合并) 分立)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 13 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 ▲ ▲ ▲ ▲ 要 求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 ▲ ▲ ▲ ▲ ▲ ▲ — ▲ — —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获取。 ▲ ▲ ▲ — ▲ 人证书 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 14 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 ▲ — — — 材料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15 门意见 ▲ ▲ ▲ — 仅适用于非油气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需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60 附件 1-3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非 油 气 采 矿 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填 表 时 间 61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 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共伴生矿种。 7.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资源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 “煤”为万吨。 9.设计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10.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 协议出让。 11.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 权的,无需填写。 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与备案时间、经评审备案的矿产 资源储量具体情况。 13.查明资源储量:填写已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数据。 14.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 15.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16.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 位及储量。 17.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8.采矿方法、选矿方法: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 19.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20.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 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21.探矿权取得方式说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 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22.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如按金 额一次性缴纳、按金额分期缴纳、按出让收益率缴纳、按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 等。 23.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金额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的,填写合同约定的总金额;按 出让收益率或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缴纳的,填写截至填表时应缴纳的总金额。涉及转增国家资本金的, 需包含已完成转增的金额。涉及多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需包括过往应缴总金额。不 填写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2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名称、公告部门及时间,方案服务年限。 25.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 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26.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27.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 0.5 平方公里的按 0.5 平方公里计,大于 0.5 小于 1 平方公里的按 1 平方公里计。 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经济类型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采主矿种 共伴生矿种 设计规模 总资源量 设计服务年限 采矿权取得方式 年 所在行政区 勘查许可证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 审备案情况 查明资源储量 设计利用资源储 量 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63 开采方式 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 % 选矿回收率 % 应缴纳采矿权出让 收益(价款) 万元 矿石贫化率 % 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探矿权取得 方式说明 采矿权出让收益 (价款)处置方式 采矿权出让收益 (价款) 处置方式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 备 注 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开采深度: 米 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米 采矿权使用费: 64 元/年 (2) 非 油 气 采 矿 权 变更 延续 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矿 山 名 (签章) 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65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 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资源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 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 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 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如按金 额一次性缴纳、按金额分期缴纳、按出让收益率缴纳、按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 等。 11.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金额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的,填写合同约定的总金额;按 出让收益率或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缴纳的,填写截至填表时应缴纳的总金额。涉及转增国家资本金的, 需包含已完成转增的金额。涉及多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需包括过往应缴总金额。不 填写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12.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3.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4.保有资源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名称、公告部门及时间,方案服务年限,是否按照 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经济类型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生 产 规 模 总资源量 采矿权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处置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 出让收益(价 款)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所在行政区 损毁土地面积 已复垦土地面 积 平方公里 延续 申请 年限 及理 由 保有 资源 储量 矿山 地质 环境 保护 与土 地复 垦 67 万元 平方公里 备 注 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开采深度: 米 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米 采矿权使用费: 68 元/年 (3) 非 油 气 采 矿 权 变更 延续 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矿 山 名 (签章) 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69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 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资源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 “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 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如按金 额一次性缴纳、按金额分期缴纳、按出让收益率缴纳、按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 等。 13.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金额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的,填写合同约定的总金额;按 出让收益率或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缴纳的,填写截至填表时应缴纳的总金额。涉及转增国家资本金的, 需包含已完成转增的金额。涉及多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需包括过往应缴总金额。不 填写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扩大矿区范围、缩小 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采矿权转让变更等,并简要说明 变更原因。 15.保有资源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的,填写 方案名称、公告部门及时间,方案服务年限,是否按照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是否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 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7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经济类型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采 主 矿 种 共伴生矿种 生 产 规 模 总资源量 开 采 方 式 所在行政区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采矿权取得方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处置方 式 至 勘查许可证号 应缴纳采矿权出让 收益(价款) □扩大矿区范围 变 更 类 型 □缩小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主矿种 □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权转让变更 变 更 内 容 □其他采矿权变更事项 变 更 原 因 71 万元 保有 资源 储量 矿山 地质 环境 保护 与土 地复 垦 备 注 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开采深度: 米 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米 采矿权使用费: 损毁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复垦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72 元/年 (4) 非 油 气 采 矿 权 注销申请书 采矿权申请人 矿 山 名 (签章) 称 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73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6.注销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注销原因。 7.保有资源储量:填写申请注销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8.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填写本企业历年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9.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填写本企业交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情况,分为 应缴和实缴两种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是否按照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并 验收合格;采取代复垦方式的,说明损毁耕地面积,复垦费缴纳金额及缴费凭据等。 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经济类型 址 邮政编码 电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至 注销原因 保有资源储量 采矿权使用费 缴纳情况 采矿权出让收 益(价款)处置 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 垦 备 注 75 话 (5) 非 油 气 采 矿 权 转让申请书 矿 山 名 称 转 让 申 请 人 (签章) 受 (签章) 填 让 表 人 时 间 76 填 表 说 明 1.矿山名称: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2.转让申请人: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探转采、招 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转让等。 6.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7.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如按金 额一次性缴纳、按金额分期缴纳、按出让收益率缴纳、按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 等。 8.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 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 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让 申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经济类型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矿权获得 时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 原因及方式 采矿许可证 证 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至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应缴纳的采 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的资 源税 应缴纳的采 矿权出让收 益(价款) 经有关部门批 万元 准减免的采矿 权使用费 经有关部门批准 万元 减免的资源税 经有关部门批 准减免的采矿 万元 权出让收益 (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 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万元 实际缴纳的 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的 万元 采矿权出让 收益(价款) 万元 损毁土地面 积 平方公里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复垦土地面 积 地理位置 78 平方公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 让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经济类型 传真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帐 号 转让 申请 人 上级 主管 部门 (印章) 意见 79 年 月 日 (6) 收到申请顺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采矿许可证号 发 证时 间 油 气 采 矿 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项 目 申 名 请 称 人 (签章) (签章) 开 采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80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 构造单元或开采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开采矿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 其他写全称) +开采组成。例如:江苏苏北盆地溱潼凹陷石油开采、陕晋鄂尔多斯盆地吴旗区块油气开采、南海 珠江口盆地惠州 21-1 区块油气开采。 2.申请人:按采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填写。 3.开采单位:承担项目开采作业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 致。 4.开采主矿种:根据储量备案情况填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 5.地理位置:指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项目矿 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 区划名称。 6.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 区块:实际申请的 1/4 区块数。 小区块: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7.申请期限:应与探明储量和设计规模相匹配。 8.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10.申请开采深度范围:要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开采深度一致。 11.法定代表人:应盖法定代表人签章。 12.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3.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4.原勘查许可证情况:采矿项目所在原勘查项目名称、证号、有效期以及原探矿权人义务完成 情况等。 15.储量评审备案情况:应填写与该项目探明储量有关的所有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的名称、备案文 号。 16.探明储量情况:该项目历次经批准的含油气面积、油气探明储量(地质、技术、经济)以及 总量。 17.设计动用储量:填写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动用的含油面积及油气探明储量(地质、 技术、经济)。 18.稳产时间、采收率及回收率:指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稳产时间、 最终采收率及回收率。 19.油气田伴生、共生矿产种类及开采利用方案:填写共、伴生矿产的类型、特征、资源储量、 利用措施及共伴生资源利用率。注:天然气矿种要说明是否含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等及如何利用。 20.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情况:填写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名称、批准年限、批准文号及 审批机关是否同意该油气田开采的结论性意见。 2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名称、公告部门及时间,方案服务年限。 2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及缴纳方式填写。 23.备注:可填写如使用费减免等情况。 81 开采 主矿种 地理位置 基本区块 1/4 区块 小区块 申请期限 总面积 km2 所在行政区 设计规模 申请开采深度范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法定代表人 请 地址 邮政编码 (签章) 经济类型 电话 联系人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注册资金 如本项目有外方合作公司,请填写以下信息: 外方合 公司名称 作公司 通讯地址 探矿权人 项目名称 原勘 查许 可证 情况 勘查许可证号 面积 有效期 矿业权出让收 益(价款)及缴 纳方式 探矿权使用费 缴纳情况 储量 评审 备案 情况 探明 储量 情况 82 km2 设 计 动 用 储 量 稳产时间 年 最终采 收率 % 回收率 % 油气田伴 生、共生矿 产种类及 开采利用 方案 环境评价 报告审批 情况 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 垦 矿业权出 让收益(价 款)及缴纳 方式 矿区 范围 示意 图及 极值 坐标 极值坐标:东经 至 备 注 83 ,北纬 至 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 项目名称 点号 经度 纬度 84 (7) 收到申请顺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采矿许可证号 发 证时 间 油 气 采 矿 权 变更 延续 项 目 名 申请登记书 称 原 项 目 名 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申 请 人 (签章) (签章) 开 采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85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 构造单元或开采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开采矿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 其他写全称) +开采组成。例如:江苏苏北盆地溱潼凹陷石油开采、陕晋鄂尔多斯盆地吴旗区块油气开采、南海 珠江口盆地惠州 21-1 区块油气开采。 2.申请人:按采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填写。 3.开采单位:承担项目开采作业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 致。 4.采矿权变化过程:指自采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采矿权变化过程要根据勘查 项目追溯填写项目纵向变化历程,不填写横向其它项目。 5.油气田建设、生产及产量情况:指该油气田的建设、生产情况概况以及获得采矿权以来的油 气田产量情况。 6.本次申请类型:在()中划“√”选择本次采矿权申请为延续或变更。其次数应按延续或变 更的次数计算,只计算纵向变化次数,不计算横向变化次数。 7.变更内容:申请采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采矿权变更的情形,可多选。 8.申请理由:指申请采矿权延续或变更的原因。 9.开采主矿种:根据储量备案情况填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 10.地理位置:指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项目矿 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 区划名称。 11.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 区块:实际申请的 1/4 区块数;小区块:实际申请 的小区块数。 12.申请期限:应与探明储量和设计规模相匹配。 13.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14.申请开采深度范围:要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开采深度一致。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6.法定代表人:应盖法定代表人签章。 17.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8.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9.原采矿许可证情况:按原采矿许可证情况填写。 20.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 挂牌、转让等。 21.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及缴纳方式填写。 22.储量评审备案情况:应填写近三年的该项目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的名称、备案文号。 23.探明及剩余储量:指新增和近三年复算或标定后的总探明及剩余探明储量(地质、技术、经 济)。 24.设计动用储量:指采矿权延续后,申请有效期内计划动用的探明储量(地质、技术、经 济)。 25.稳产时间、采收率及回收率:指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稳产时间、 最终采收率及回收率。 26.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情况:填写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名称、批准年限、批准文号及 审批机关是否同意该油气田开采的结论性意见。 2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延续以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和扩大开采规模 的,填写方案名称、公告部门及时间,方案服务年限,是否按照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义务,是否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涉及以上四类情形的,无需填写相关内 容。 28.备注:可填写如使用费减免等情况。 86 采矿权首次 设立情况 设立时间 采矿许可证号 采 矿 许 可 证 号 有 效 期 限 采 矿 权 变 化 过 程 油 气 田 建 设 、 生 产 及 产 量 情 况 变更( ) 第 次变更 本次申 请类型 变更 内容 延续( ) 第 次延续 申 请 理 由 87 □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开采主矿种 □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权转让 □其他内容采矿权变更 时 间 开采 主矿种 地理位置 基本区块 1/4 区块 小区块 申请期限 总面积 km2 所在行政区 设计规模 申请开采深度范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址 请 人 (签章)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注册资金 如本项目有外方合作公司,请填写以下信息: 外方合作 公司名称 公司 通讯地址 采矿权人 面积 有效期 原采矿 许可证 情况 采矿权使用费缴 纳情况 采矿权取得方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及缴纳方 式 其他义务完成情 况 储量评 审备案 情况 88 km2 探明及 剩余储 量 设计动 用储量 稳产时间 年 最终采收率 % 回收率 % 环境评 价报告 审批情 况 矿山地 质环境 保护与 土地复 垦 矿区范 围示意 图与极 值坐标 极值坐标:东经 至 备 注 89 ,北纬 至 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 项目名称 点号 经度 纬度 90 (8) 油 气 采 矿 权 转让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转 让 申 请 人 (签章) 受 (签章) 填 让 表 人 时 间 91 填 写 说 明 1.项目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原采矿权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让申请人):填写转让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 构代码,应与转让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3.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 4.法定代表人:应盖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填写。 6.地址: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填写。 7.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 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转让等。 8.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缴纳方式填写。 10.地理位置: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地理位置。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人):填写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应与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2.受让人资质条件:按应达到的规定要求填写。 13.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若申请人 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 92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转让 申请 人 地 址 电 话 (签章) 经济类型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矿权获得时 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原 因及方式 证 采矿许可证 号 发证机关 矿区面积 km2 有效期限 至 地理位置 开采生产开始时间 应缴纳的采 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的采 矿权出让收 益(价款)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 准减免的采矿权 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 矿权使用费 万元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 准减免的采矿 权出让收益(价 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 矿权出让收益 (价款) 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方式 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受 让 人 地 址 电 话 (签章) 经济类型 传真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帐 号 资金条件 受让人 的资质 条 件 技术条件 设备条件 转 让 申 请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印章) 备 注 94 年 月 日 (9) 收到申请顺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油 气 采 矿 权 注销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采矿许可证号 申 填 请 表 人 时 (签章) 间 95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申请注销的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2.申请人:申请注销的采矿权人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 称一致。 3.开采主矿种:申请注销的原采矿权的开采主矿种。 4.地理位置:申请注销的原采矿权的地理位置。 5.基本区块:申请注销采矿权的基本区块数; 1/4 区块:申请注销采矿权的 1/4 区块数; 小区块:申请注销采矿权的小区块数。 6.有效期限: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有效期限。 7.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原采矿权人信息。 8.注销原因:根据油气田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注销的理由。 9.剩余探明储量:申请注销时油气田剩余的探明储量。 10.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该油田历年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11.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该油田历年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填写采矿权申请注销时,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缴纳情况的说明。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是否按照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义务并验收合格,采取代复垦方式的,说明损毁耕地面积,复垦费缴纳金额等。 96 开采 主矿种 首次设立 采矿权时间 地理位置 基本区块 1/4 区块 小区块 km2 总面积 有效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采 矿 权 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类型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注 销 原 因 剩余 探明 储量 采矿权使用 费缴纳情况 资源补偿费 缴纳情况 矿业权出让 收益(价款) 缴纳情况 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 登记管理机 关意见 签章: 97 年 月 日 附件 1-4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变更 序 号 1 材料名称 采矿权申请登 记书或申请书 新 立 延 续 注 销 扩大 矿区 范围 缩小 矿区 范围 开采主 矿种、开 采方式 采矿 权人 名称 转 让 ▲ ▲ ▲ ▲ ▲ ▲ ▲ ▲ 要求 转让采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1.探转采新立申请: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2.延续申请:油气项目提交“油气田探明已开发可采储量标定报 告”;非油气项目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 2 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文件 ▲ ▲ — ▲ ▲ ▲ — — 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 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 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变更申请: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其中变 更开采方式无需提交)。 1 仅适用于非油气 1.新立申请:仅限于外商提出申请的。 外商投资企业 3 ▲ ▲ — ▲ ▲ ▲ ▲ ▲ 2.延续申请: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批准证书 3.变更申请: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 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采矿许可证正、 4 — ▲ ▲ ▲ ▲ ▲ ▲ ▲ 副本 矿山地质环境 延续申请: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 保护与土地复 5 ▲ ▲ — ▲ —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 垦方案公告结 有效期的情形。 果 仅适用于非油气 6 三叠图 ▲ — — ▲ — — — — 新立、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 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2 矿产资源开发 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申请:仅适用于 7 利用方案和专 ▲ ▲ — ▲ ▲ ▲ ▲ ▲ 油气,油气申请项目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家审查意见 划定矿区范围 8 仅适用于非油气(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 — — ▲ — — — — 批复 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1.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9 勘查许可证 ▲ — — ▲ — — — — 2.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仅适用于油气):需提交勘查许可证。 仅适用于非油气 协议出让申请 10 ▲ — — — — — — —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材料 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 以地质地形图 11 为底图的矿区 ▲ — — — — — — — 仅适用于非油气 范围图 关闭矿山报告 12 或完成报告、终 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 — — ▲ — — — — — 止报告 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 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 3 内容。 变更采矿权人 13 名称的证明文 — — — — — — ▲ — — — — — — — — ▲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件 矿山投产满1年 14 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 的证明材料 应提交矿山投产满5年证明材料。 采矿权转让合 15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 — — — — — — — ▲ 同 转移的相关内容。 上级主管部门 16 或单位同意转 — — — — — — — ▲ — — — — — — — ▲ 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让的意见 上一年度的年 度财务报表审 17 仅适用于油气 计报告或最近 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一期财务报表 4 的审计报告 对外合作合同 18 副本等有关批 ▲ ▲ — ▲ ▲ ▲ ▲ ▲ 仅适用于油气 准文件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矿业权出让收 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 益(价款)缴纳 19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 ▲ ▲ ▲ ▲ — ▲ — ▲ 或有偿处置证 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明材料 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 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申请人的企业 20 ▲ ▲ ▲ ▲ ▲ ▲ ▲ ▲ ▲ ▲ ▲ ▲ ▲ ▲ — ▲ 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营业执照副本 省级自然资源 21 仅适用于非油气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主管部门意见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需提交的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5 附件 1-5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1) (文号) 关于 XX 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探矿权新立(协议出让)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 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 下: 一、申请人申请勘查主矿种为 积 ,坐标 ,申请区块面 。 二、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三、我厅(局)已按规定对协议出让探矿权新立申请进 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四、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五、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6 六、探矿权申请人无不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若有不 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申请人因(具体原因),按照(具体 规定),不得申请该区块。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 新立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7 月 日 (2) (文号) 关于 XX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的查 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 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 号: )面积 ,申请扩大面积 积 。申请坐标: 。 〔探矿权合并申请〕“ 查面积 ,“ ,扩大勘查范围后面 ”探矿权(证号: ),勘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 积 ,……和“ 积 ,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申请合并后探矿权名 称 ,面积 。申请坐标: 。 二、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涉及永久 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 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 8 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 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 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 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扩 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9 月 日 (3) (文号) 关于 XX 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探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延续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 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 下: 一、〔需缩小勘查范围且达到 25%的〕原探矿权面 积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面积 权首设面积的 %。申请坐标: ,申请缩小面积为探矿 。 〔无需缩小勘查范围或缩小范围不足首设面积 25%的的〕 原探矿权面积 ,本次申请探矿权延续无需缩减面积(或 缩小范围不足首设面积 25%),理由: 〔2019〕7 号的要求。申请坐标: ,符合自然资规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10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 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人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 核实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款第 7 项的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 延续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11 月 日 (4) (文号) 关于 XX 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探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 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 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 ,申 请缩小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申请缩小面积为探矿权首 设面积的 。 %。申请坐标: 〔探矿权分立申请〕“ 查面积 ”探矿权(证号: ),勘 ,勘查程度已达到普查/详查/勘探,现申请分立为 探矿权( km2)、 探矿权( km2)、……和 探矿 km2)。 权(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2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 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缩 小勘查范围(含分立)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13 月 日 (5) (文号) 关于 XX 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 公司(单位)于 年 ”探矿权(证号: )第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次保留登记申请的查询 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 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二、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 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超过3次保留,需明确超3次保留的原因,以及 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款第7项的要求。〕 〔若申请人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 14 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保 留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15 月 日 (6) (文号) 关于 XX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探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申请的查 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 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将勘查主矿种由 变更为 ,该矿种变更符 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 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6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变 更勘查主矿种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17 月 日 (7) (文号) 关于 XX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探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转让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 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 如下: 一、探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 二、〔属于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 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 10 年。 三、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四、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 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18 五、我厅(局)已按规定在厅(局)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 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转 让变更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19 月 日 (8)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该申请属自然资 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 〔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 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 见〕。 三、该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 求。 四、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 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20 五、申请人不存在 2 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 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 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 并结案。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 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 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 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 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 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七、〔属钨矿的〕该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调控政 策,其投产后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 达的钨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八、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 义务。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1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新立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22 月 日 (9)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采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的 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 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面积 ,开采标高 标高为 ,坐标 )由自然资源部发证,矿区 。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 ,开采 。〔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 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 见〕。 三、该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3 有关要求。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四、申请人不存在 2 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 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 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 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 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 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 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属钨矿的〕该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调控政 策,其投产后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 达的钨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七、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 义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4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25 月 日 (10)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采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延续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 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 下: 一、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 见〕。 二、〔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因 ( 具体原因) ,该矿 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提交了承诺书,承诺 。我厅 (局)已(有偿处置进展情况) ,下一步将督促其尽快完 成有偿处置。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了( 文件名 及文号) ,承诺监督申请人按要求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 该采矿权不属于审计署XX 年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 26 的整改项目。/该采矿权属于审计署XX 年对我省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我厅(局)已对 ( 整改意见) 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 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 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 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 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 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四、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 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 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 务。 五、〔属于钨矿、稀土矿的〕该采矿权严格按我厅(局) 下达的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无超指标 开采行为,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有关要求。 27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人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 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延续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28 月 日 (11)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采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的 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 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现申请将矿区面积缩小为 标: ,开采标高 ,坐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 见〕。 三、该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的有关要求。 29 四、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 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 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 务。 五、〔属于钨矿、稀土矿的〕该采矿权严格按我厅(局) 下达的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无超指标 开采行为,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有关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30 月 日 (12)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公司(单位)于 年 ”采矿权(证号: )注销 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 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文件及文号) 要 求,(政府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对关闭“ (矿山 名称) ”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厅(局)对该 采矿权注销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 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 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 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 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31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 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 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二、〔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 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 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 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开采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 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 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公告注销的〕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矿山关闭后 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 任主体。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注销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32 月 日 (13)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采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的查询 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 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将开采矿种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开采矿种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有关要求。 四、原开采矿种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拟变更矿种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 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 33 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 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 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 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 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 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 务。 七、〔属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该开采矿种变更 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我厅(局)组织专家对开采矿 种变更进行了论证,经公示无异议。该采矿权开采总量控制 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达的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 34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35 月 日 (14)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采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的查询 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 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列明重叠情况,并商相关主管 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有关要求。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 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 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36 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 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 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 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五、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 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 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 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37 月 日 (15) (文号) 关于 XX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 公司(单位)于 “ ”采矿权(证号: 年 月 日向我厅(局)提出 )转让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 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 如下: 一、采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同时,受让人 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 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 部门(企业)同意。 二、〔属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探转 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 〔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已 投入采矿生产满 10 年/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采矿权转 让并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 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 2 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三、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38 四、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Ⅰ级和 II 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 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 见〕。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 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 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 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 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 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 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我厅(局)已按规定在厅(局)门户网站和矿业权 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七、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 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 39 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 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XX 自然资源厅(局)(公章) 年 4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