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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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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

榕职院综〔2016〕 107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 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福州职业技 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 年 11 月 3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3 日印发 - 1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 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学 院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学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推动资产的合 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 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自制等形式取 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含软件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家具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不 含 200 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图书不论金 额大小,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2 -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仪器设备、工具作为低值品或耐用品进行 管理。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事业单位会计 制度》规定的六大类和十六小类进行分类。 六大类:(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 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 动植物。 十六小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3)仪器仪表;(4) 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 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 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二章 第七条 计价、配置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 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 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 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 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 - 3 - 费等计价。 (五)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 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 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图书馆购入图书和电子文献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入账。 (八)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入账。 (九) 按规定购入的交通运输设备支付费用要将购置车辆附加费一 同计入车辆价值内。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 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固定资产功能添加部件所发生的费用转增固定资产原值,原部 件损坏而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列作修缮支出。 (三)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数量不变,应减少其 原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 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必须按照学院发展规模、专业和科研发展的 需要进行全面规划、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凡产权属学院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含学院界墙)及其附属 设施,均纳入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 - 4 - 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核后,再上报学院立项审批。购置原则上应待原 使用固定资产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申请报废处置后,方可 进行新的固定资产购置工作。购置预算标准参照有关规定(附件 1)执行。 第十三条 对珍版图书、精密贵重仪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等,资产 使用部门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实行科学决策,从各方案中择优确定。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购置固定资产由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采购预算,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购建项目必须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 院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规定》(榕职院综﹝2016﹞95 号)规定组织申报、 实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六条 大型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 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三章 第十七条 验收、入库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使用部门、学院各验收小组应 依据学院验收规定及时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珍版图书、精密贵重仪器、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在明确各项技术指标的测试和 检验方法的基础上精心验收。 第十八条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购建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办理退、换、补、索赔等事项;验收不合格, 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 - 5 - (一)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项目经办人根据发票及合同填写《固定 资产入库单》(由国资办统一印制)及报销单,经国资办初审后,在相关 报销单上盖固定资产专用章。 (二)项目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开展报销前期审批工作。 (三)报销手续完成后,项目经办人持《固定资产入库单》和相关报 销材料(立项报告、会议纪要、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到国资办办理 入库手续。 (四)国资办核对材料无误后,开具《固定资产增加表》。 (五)项目经办人负责将《固定资产增加表》 、《固定资产入库单》第 二联交由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固定资产入库单》第三联交由资产使用 部门资产管理员。 (六)国资办将购置固定资产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后,打印固定资 产标签,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黏贴。 第四章 出库、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出库、保管由各使用资产部门负责,使用部门 资产分为公共使用资产与个人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均应落实到 具体人员。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 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固定资 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资产使 - 6 - 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 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应定期勘查、 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资产的使用、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 重要文书依据。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大型资产的建档工作,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 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任务和固定资产性能,正确选择和 使用资产,不允许超负荷带故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各使用部门之间协商借用固定资产,应严格执 行登记手续,借用部门应负责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准时归还。学院的固 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的确工作需要,要报学院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 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如需对外出租,应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 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榕职院综﹝2016﹞106 号)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坏,普通设备原则上由资产使用部门自行检 修,对自行检修有困难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范围内各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 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院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 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 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 7 -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处置、清查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 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处置固定资产的 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资办每年12月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并根据上级机关或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非正常损失(盘亏、毁损、被盗等)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学院国资办牵头组织,资产清查工 作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 清查实行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 清查要实地逐一清点、逐一登记,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 式,查清固定资产的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不重不漏,账实相符。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账务管理 固定资产账簿 (一)国资办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 实物管理。 (二)财务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对学院固定资产实行 - 8 - 金额管理。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要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分类、 分户明细账簿,进行数量、金额全面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学院国资办 按以下要求登记卡片: (一)根据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对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 编码》登记资产分类编码。 (二)一物一卡,根据设备编注资产编号,其中批量家具使用一个编 号。 (三)一物一标签,在固定资产上黏贴固定资产标签,标签上包含资 产名称、资产编号以及使用部门等相关信息。 (四)资产使用部门要根据资产使用现状进行动态变更,及时报告国 资办。 第三十八条 资产卡片管理系统录入由国资办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由 现代教育中心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产分保管制度,加强对 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 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 2),经调出、调入部门有关人员签章,报国资办 审批、调账,方可进行内部调剂。 第四十一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部门机构调整时,资产调出部门提出资产财产清查申请,由归 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报学院国资办审核后,办理 - 9 - 有关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指派新的资产 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人员 变更登记表》(附件 3),报学院国资办审批,并做相应变更固定资产信息。 (三)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岗位调整、 辞退、解聘、退休、调离等,应交接清楚固定资产有关手续,填写《福州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变动审批表》(附件4),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和所 在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送国资办办理有关账务调整后, 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借用(或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并经借用(或领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责任 学院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负有管好用好学院资 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树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 与完整。 第四十三条 对造成固定资产盘亏、被盗、毁损的直接责任人,应根 据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使用部门管理责任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办负责 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固 定资产管理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将在年度考核先进及优秀个人中优先考 - 10 - 虑。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 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榕职院综﹝2013﹞148号)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行政办公设备预算标准.xls 附件: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设备预算标准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固定资产调拨单.doc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3.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表 资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表 .doc 4.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变动审批表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岗位变动审批表.doc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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