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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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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州 市 民 政 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 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反馈。 福州市民政局 2021 年 11 月 3 日 - 1 - 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精神, 为科学划分老年人失能等级,精准补贴领取资格,制定本办 法。 一、定义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 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 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 0 级(基本正常)、1 级(轻度失能)、 2 级(中度失能)、3 级(重度失能Ⅰ级)、4 级(重度失能Ⅱ 级)、5 级(重度失能Ⅲ级)六个级别。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与失能等级有关的养老服务 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果,不再重 复评估。达重度残疾等级视同为重度失能Ⅰ级以上,无需再 次申请能力评估。 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遴选产生,按照相 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 2 - 评估员是指评估机构派出的现场为申请人提供失能信息采 集评估服务的人员。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 5 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 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 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有接入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5.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 作。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向其经营 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遴选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 3 - (6)企业承诺书; (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 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构 报备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 台公布。 四、评估流程 (一)申请。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自行或 委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2.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登录评估系统批量为服 务的老年人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二)派单。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就近原则将申请分 配给申请人附近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评估机构接到评估派单后,派出至少 2 名 评估人员,其中 1 人须具备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按照标 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定结果。评估 过程中应全程录像记录。 (四)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定结果进行审 查,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平台查询。评 - 4 - 估结果有效期 1 年。评估结果 0-2 级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后 提出新申请;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五)复评。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 自系统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系统提出 复评申请。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从全市评估机构库(除首次评估机构外)中随机安排 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复评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必 须回避,复评结果为评估最终结论。复评结果是考核评估机 构的重要依据。 五、评估服务要求 1.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 等基本资料,如实填写自评表,并配合开展现场信息采集工 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的,当次评估终止。个人申请评 估的,至少 1 名家属或委托人应在现场。机构申请评估的, 应征得老年人家属或委托人同意。 2.评估机构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存在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发生变更,评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等情形的,评 估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 (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评估系统平台上更新。 3.评估工作一律使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评 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行为。 4.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中的信息(含录像)应妥善保管, - 5 - 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5.评估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培训和 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开 展评估时,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 6、除相关规定要求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等 相关信息。 六、评估费用 1.评估工作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 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 民政局备案。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公布评估机构时同 步公开收费标准。 2.每次评估后,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费用出具等额标准 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4.本市 65 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凭当年度 1 级(含) 以上评估结果和发票,据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 门申请能力评估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 元。 七、评估质量管理 (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 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 复评、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 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 6 -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重 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评估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 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 加强督导以及退出评估机构库等措施。 1.对经过查实,入库评估机构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 服务工作,立即退出评估机构库。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约谈,累计 约谈 3 次(含)以上的,退出评估机构库: (1)评估派单仅分派 1 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2)2 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 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 (3)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 区以及空号; (4)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 (5)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 传; (6)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估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 导致申请人不满; (7)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不符; (8)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9)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 - 7 - (10)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 (1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责任在评估机构的。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与失 能等级有关政府补贴的,原则上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 内重新进行能力评估,未评估的,两年后不再享受相应补贴 政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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