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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办〔2020〕19 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 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 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实施细 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10 日 -1-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实施《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鼓政办 〔2019〕87 号)(以下简称“《措施》”),现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鼓楼区楼宇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章 申报时间 各项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第三章 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关系等在鼓 楼区的市场主体。 申报《措施》第 6 条、第 8 条的,可包括有独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和部分鼓楼区内登记注册的民营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团体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四章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 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奖励申 请表(附件 2); -2- 3.申请《措施》第 3/4/5/6 条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其他同类相关证明资质资 料。 (二)其他材料 1.申请《措施》第 3 条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对外租赁 行为所产生的房产税发票; 2.申请《措施》第 4 条的,还需提供通过收购/租赁等方 式全部或部分取得楼宇使用权时签订的购买/租赁合同,以及 上一年度对外租赁行为所产生的房产税发票; 3.申请《措施》第 5 条的,还需提供通过收购/租赁等方 式全部或部分取得楼宇使用权时签订的购买/租赁合同,以及 整体硬件装修改造工程的有关合同和发票; 4.申请《措施》第 6 条的,还需提供空置房舍及配套设 施用房转型前后的产权证明; 5.申请《措施》第 7 条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在所在 地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备案登记情况,及《业 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同类性质材料。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原件查验。 第五章 附 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 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鼓楼区发改局(楼宇办)负 责解释。 -3- 2.在复评中升星的商务楼宇,仅可申报《措施》中第 2 条的升星奖励,不得再次申报第 1 条的评星奖励。 3.对申请《措施》第 6 条的,区发改局(楼宇办)须会 同区房管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地 街镇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 综合评估设施转型后的使用功能和社会贡献,出具书面意见 认定其是否符合奖励申报条件。 4.《措施》第 8 条奖励的实施细则,由各街镇本着实事 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自行出台实行,并做好档案登记和 保管工作,以备查验。 5.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个人不予支持。 6.因《措施》中部分内容尚属试行推广阶段,为充分发 挥市场活力,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商务楼宇运营管理,申 报兑现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措施》条款有所差异,但 符合《措施》主要精神和方向的,可以“一企一议”形式上 报,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 附件:1.《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 若干名词解释 2.《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奖励申请表 3.《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申报流程图 -4- 附件 1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的若干名词解释 商务楼宇:指辖区内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楼高 10 层及以上或楼宇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上、纳入统计的综合型楼宇(不包括国有产 权单位自用楼宇、军队产权楼宇、园区楼宇)。 楼宇面积:指楼宇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其他同类相关证明 资质材料中测定的商业和办公面积的总和。 星级楼宇:指我区根据《商务楼宇星级评定》标准评选 认定并公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 楼宇整体硬件装修改造:指在楼宇建筑内部区域范围进 行的,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设施的 施工。不包括楼宇外部设施(如外立面、周边道路等)和公 共区域硬件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等)的更新改造。 产权分散的商务楼宇:指产权方达到 10 名(含)以上的 商务楼宇。 -5- 附件 2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奖励申请表 (一)此栏由申报方填写 单位/个人名 称 管理楼宇 楼宇商务面积 (平方米) 实际管理/运营的面 积 (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非必填)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单位性质 □楼宇产权方 □楼宇业主/业委会 □物业管理单位 申请奖励名称 申请金额 星级楼宇 评选情况 上年度对外租赁产生的房产税(元) *申请第 3/4/6 条奖励的单位填写 楼宇整体硬件装修改造费用(元) *申请第 5 条奖励的单位填写 企业承诺 我司申请《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奖励,提供的《鼓 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奖励申请表及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政策有效期内不将注册登记和税务征管 关系迁离鼓楼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政 策,鼓楼区有权收回全部扶持金,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 章) (二)此栏由所属街镇填写 -6- 年 月 日 所属街镇 街镇 意见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三)此栏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 区房管局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发改局 (楼宇办)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7- 附件 3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申报流程图 节点名称:申报受理 责任单位:区企业服务中心、十街镇 工作要求:根据本细则要求将申报材料收集齐全。 ▼ 节点名称:初审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楼宇办) 工作要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 节点名称:复审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楼宇办)、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 区市场监管局、十街镇等 工作要求:1.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对除《措施》第 8 条奖励外的所有申报事项进 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2.对申请《措施》第 6 条奖励的,(1)区发 改局(楼宇办)会同区房管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地街 镇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2)评估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评估 设施转型后的使用功能和社会贡献;(3)区发改局(楼宇办)梳理形成小组会议 纪要。 ▼ 节点名称:区政府审议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发改局(楼宇办) 工作要求:区发改局(楼宇办)汇总审核通过的申报事项,形成书面说明,提请 区政府审议。 ▼ 节点名称:拨付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工作要求: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及时将各项奖励下拨至各街镇。 ▼ 节点名称:落实兑现 责任单位:十街镇 工作要求:十街镇及时将区财政局下拨的奖励金拨付至申报主体,并将兑付时间 上报区发改局(楼宇办)。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20 年 4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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