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法(试行).pdf
东南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课程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研究生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根 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因国家、学校、院(系、所) 等对外交流项目赴外交流期间,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的课 程。 第二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 及教学要求与申请学分认定的我校课程须相同或相近,修读课 程需符合我校相关学科对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三条 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 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学科的培养方案,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 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经院(系、所)同意, 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课程计划表》报研究 生院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交流期满、回校报到后,需由研究生提出 申请,学校对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 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五条 除校级或院级的合作交流协议和交流学习项目 有明确规定以外,其余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申请 认定的学位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 的学位课(公共学位课除外)总学分的 50%;申请认定的非学 位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非学位课总学 40 分的 50%。 第六条 公共外语、政治理论等公共学位课的学分原则上 须在我校获得。 第七条 课程学分认定参照我校课程学分与学时对应关 系,即 18 学时记 1 个学分,此学时仅为授课学时,不包括自 修、课外作业等时间。若对方学校的授课学时高于或等于我校 相应课程学时,可直接认定取得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若对方学 校的授课学时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学时,仍需参加我校相关课程 的学习,考试通过者方可获得我校相应课程学分。 第八条 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实验类、实习类课程学分可视 具体情况认定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环节学分。 第九条 同一课程内容仅可用于一次学分认定及成绩转 换的申请。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已在我校获 得学分的课程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十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转换,需由 学院根据对方学校的成绩及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按百分制提 供成绩意见和规格化成绩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于回国 3 个月内(寒、暑假除外)申 请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的研究生需填写《东南大学研究 生赴国(境)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同时 提供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课程大纲、 课时安排、成绩标准、出国(境)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进 行审核和认定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 释。 (校研生〔2018〕38 号)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