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房屋租赁 市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 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下称备案)适用本 规则。其中,房屋以用途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类。 第三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佛山市住建管理局) 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推广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监 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的开发、维 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下称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非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委托、指导、监督、检查镇(街道)流 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下称流管机构)做好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 案工作。 镇(街道)流管机构受区住建部门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 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镇(街道)流管机构加强对出 租房屋的巡查,动态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更新信息。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出租人、承租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出租人、承租人统称为租赁当事人。 本规则所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房地产居间、 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指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新建、改建、购 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下称租赁 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为社会公众、住房租赁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的,应当通过实名认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登记 备案后方可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居住房屋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方可办理居住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证的,由居住房屋所在 地的镇(街道)流管机构核查后办理。 第八条 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 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即视为完成备案。 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 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即视为自助完成备案;也可以 自行签订纸质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并递交至租赁房屋 所在地的镇(街道)流管机构,由镇(街道)流管机构通过租赁平台 完成备案。如出租人为住房租赁企业,则必须通过租赁平台签订《佛 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完成备案。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租赁当事人 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完成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打印已完成网 签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并留存保管。 第九条 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通过 租赁平台录入《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信息并确认,上传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打印《佛山市房屋租 赁合同(非住宅)》签名后,连同其他租赁备案资料提交至区住建部 门。 区住建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非居住房屋 租赁合同予以备案。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内容变更、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应的备 案手续。 第十一条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在我市持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 租赁合同(住宅)》及身份证明可办理居住登记,登记满半年后按照 《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可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的基 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二条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与公安、消防、流管机构、公积金 中心、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租赁信息共享。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定期统计、汇总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监测租金 变化情况,向公众提供租赁信息。 第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中,应当按相 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或资料,如提交虚假信息 或资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良 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第十四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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