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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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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和有关批准文件成立,作为市司法局下属事 业单位并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为进一步强化市破产管 理署改革创新的各项职能,规范管理和运作,市破产管理 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 (征求意 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完善法定机构运作体制机制 深圳是国内最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的城市。按照国际 通行做法和我市已设立法定机构的做法,需要一部专门的 立法对市破产管理署机构的设立、职责、经费来源、主要 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免、治理架构、监督机制、与相关政 府部门关系边界等事项作出规定。在《条例》明确市破产 管理署基本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办法》规范其管理 和运作,保障其正确履行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夯实市破产管理署职能及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及 1 践行先行示范使命 市破产管理署是深圳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 的重要改革成果之一,其使命远远超出《条例》及有关批 准文件的规定。为此,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 拓展市破产管理署的法定职责,夯实其改革创新的基本功 能,为其履行相关改革、创新职能提供法律依据。 (三)提升市破产管理署公信力和国际认知度 市破产管理署的设立借鉴了国外和香港地区破产管理 机构,《条例》仅就其基本职能作出规定。通过制定《办 法》,使市破产管理署的职能以及决策、执行、监督等运作 机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提升其公信力和国际认知度, 提升其在未来跨境破产协作以及相关规则制定活动中的话 语权。 综上可见,制定《办法》既是完善市破产管理署法定 机构管理与运作的需要,也是助力完善我市市场经济体制、 服务双区建设以及优化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 环境的必要措施。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包括总则、职责、治理结构、财务和 人事管理、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章二十七个条文。 2 (一)关于机构使命及定位 市破产管理署因破产改革而生,肩负着践行破产改革 的使命。为此,《办法(草案)》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市破产管理署为市司法局举办成立的事业单位, 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二是规定市破产管理署应当秉承 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建立完善职责明 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破产事务行政 管理效能,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推 进破产制度改革。 (二)关于职责 《办法(草案)》在规定市破产管理署履行《条例》规 定的有关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一是明确市 破产管理署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其他职能的, 应当由市破产管理署报市政府批准;二是鼓励市破产管理 署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明确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的案件或事项范围。 (三)关于治理结构 《办法(草案)》根据市委编办批准文件,按照《民法 典》第八十九条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的有关规定, 借鉴国内和本市多数法定机构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 互独立的运作模式的实践经验,建立起管委会决策、市破 产管理署执行,并由管委会和举办单位、社会公众监督的 3 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四)关于财务和人事管理 《办法(草案)》结合我市其他法定机构的实践经验, 明确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 资产和人事管理制度,并就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1.规定市破产管理署运行初期人员薪酬以及开展破产 事务行政管理相关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在此基 础上,《办法(草案)》明确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参考国外 和香港地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运营模式,参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将仲裁费、调解费、谈判促进费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 入的做法,实行财政核拨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方式筹措经 费,逐步实现经费自筹自支。 2.建立保障市破产管理署非营利属性的规定,一是明 确市破产管理署应当遵循非营利原则有偿提供破产事务服 务;二是对于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发展破产事务行 政管理事业、优化工作人员薪酬激励机制以及经市政府批 准的其他用途。 3.规定市破产管理署应当探索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社会化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定机构的政策拟定机构设置、 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 准后组织实施。 (五)关于管理和监督 4 市破产管理署除应接受决策机构管委会的监督外,《办法 (草案)》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对市破产管理署监督的职责和 权力,规定市破产管理署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 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举办单位, 每年将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市破产管理署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将年报 和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供公 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明确市破产管理署及工作人 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援引性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基本规 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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