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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5〕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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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5〕31号).doc

电子公文打印版 打印单位 打 印 人 年 月 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 文件 玉政发〔2015〕31 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 政府各委办局: 为积极应对我市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推进我市 养老服务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养老 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我市经济 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 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 号) 、 《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 见》(桂政发〔2015〕33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力争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发展到 35000 张以上,基本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 35 张 — 1 — 以上的目标,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总数达到 50%以上,所有社 区、村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或农村幸福院,60%以上的城市社区 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有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全面建立以居家为 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 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 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等为主的养老服务 业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 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现代服 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 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教 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2.优先供应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 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必须按照常住人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 0.1 平方米的标准,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 区,必须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 (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要限期通 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 — 2 — 理,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 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要严格执行养老服 务设施用地标准,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市 场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供地、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 源部门采取公开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到 2015 年底每千 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足 20 张的县(市、区) ,要根据老年人口数、 床位缺口数等指标要求,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 划指标;要对闲置国有资产进行盘活,整合闲置企业厂房、学校 校舍等各类资源,并通过租赁等方式招商引资,为兴办养老服务 机构提供场地。鼓励各类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房屋按照 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国土、消防等相 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 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床位数在 200 张以上的养 老服务机构,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 给予用地保障。 3.建立完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市、县二级要设立发展养老 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等项目。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建设 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 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 — 3 — 务业,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引导商业保险机构 开发养老险种;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保险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等 投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 我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特殊困难 和高龄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补贴,逐步扩大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 扶持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税法规定免征其自用房产、 土地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 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征地 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燃气管线(管道)工程 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 宽带互联网等费用,相关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养老机构花 名册严格执行国家的优惠政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 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个人所得税按未 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团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向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全额免征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 — 4 — 取的房屋登记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 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各类养老机构减半收取防雷 设计审查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配 套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收费。 5.加大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以改革的思路推动公办养老 机构转型升级与效率提升,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 会化改革,将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高效的管 理运营模式。政府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 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从 2016 年 始,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新建养老设施全部实行 “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积极参与公 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优化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 化娱乐、安全等设施设备,逐步健全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功能。 6.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各级机构养 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 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 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 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掌握养老服务的基本底数 和发展动态,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 接受养老服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开设服务窗口 和服务热线电话,逐步创造条件开设养老服务网站,提供养老服 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依托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居家养老信 — 5 — 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城乡老年人数字化健康档案,形成城乡 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与社会服务网络,为打造“无围墙” 的全市智慧养老院奠定基础。 7.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壮大养老服务队伍。鼓 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 老服务工作,开发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 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二是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 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门 服务人员。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 定,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到到“十三五”期末,实现每个养老服务机 构均配备一名专业社工,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 100%。三是 加强与正规专业院校合作,定向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正 规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积极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务,大力促进 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四是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 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广西和 玉林市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玉林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增 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凡从正规院校护理类专 业毕业的学生入职养老机构服务 2 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卫生医疗 — 6 — 部门护士管理办法给予护龄津贴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 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 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8.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 和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 、“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 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继 续加大资金投入,2016 年实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提升改造工程; 加快推进玉林市颐养中心、玉林市第二福利院、玉林市养老服务 中心、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2015 年底开工 建设玉林市颐养中心、玉林市第二福利院,力争 2016 年动工兴 建玉林市养老服务中心,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养老服务中心。各 县(市、区)要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十三五”期末, 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一所 200 张以上床位的集生活照料、 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的大型 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机构。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积极鼓 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 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 9.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优 先选择交通便利且符合乡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避开可 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方,也可在敬老院或五保村的基础上进行改 扩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总体上应不 低于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 标准,床位不少于 100 张。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总体规划要求达到 — 7 — “四统一”和“八有”。 “四统一” ,即:统一立面设计、统一设 置民政标志、统一建设资金来源标志、统一墙面颜色。 “八有” , 即:有值班室、有厨房、有卫生室、有室内公共活动室、有餐饮 室、有呼叫系统、有储藏室(或储物柜)、有户外活动场地等基 础设施。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方式运营。按 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 配备比例不低于 1∶8,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 配备比例不低于 1∶4,确保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能正常运 营发挥作用。 10.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加大扶持力度,落实 相关政策,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 种途径,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 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 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救援 等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鼓励和支持 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支付能力和服务 需求,开设不同层次的服务,使老年人及其家庭能根据自己实际 情况,选择满意服务项目,实现高、中、低不同服务档次共存, 让不同收入的老年人都能得到满足各自需求的养老服务。鼓励社 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 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 放开定价机制,除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 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 — 8 — 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 构,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养老机构。鼓励通 过招商引资吸引全国一些养老、养生品牌企业进驻玉林,满足高 品质人群对老人老年康复熙养的需求。 11.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认真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确保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管理。 民政部门要完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联合公安、卫生、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 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制,督促养老机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重消 防设施改造和维护,防止发生消防、食品安全和意外伤害等各类 安全责任事故。 (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2.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设置医疗设施 与养老设施,推动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衔接。简化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 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支持公办医 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医养合作,建立对口支援、绿色通道和双 向转诊联动机制。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 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 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民营医院和 一、二级医院转型或增挂、增设护理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 9 — 及二级以下医院新建或扩建床位中不少于 30%的床位为养老护理 床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推动养老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100 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 卫生所(医务室);100 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 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 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实现资 源共享。到十三五,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 90%。 13.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 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 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执行。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 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 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对在养老机构内长期卧床老人可按规定申请 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待遇。 推进农村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医保并轨,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 险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 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14.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 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提高社区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等社区 卫生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政府为经济困 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到到“十三五”期末, — 10 — 6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 所。 (四)着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 15.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 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 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产业集群。按照集中、集 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 务特色产业基地,规划建设一批县(市、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 区及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到“十三五”期末,力争每个 县(市、区)都建设一个健康养老产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县 (市、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创新居家养老 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 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 人的服务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 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 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16.积极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依托我市气候、生态 和资源等优势,加强规划引导,综合建设一批山水型、森林型、 温泉型、生态型等养生、疗养、康复基地。积极融入西江生态养 老产业带示范区建设,依托玉林“南方药都” ,充分发挥民族医 药特色,开发特色药品、保健产品和服务。依托我市长寿之乡、 乡村休闲旅游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拓展康复理疗、中医食疗、 休闲养生等服务功能,设计和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休闲养生 旅游产品,吸引市内外老年人度假养老。 — 11 — 17.多渠道发展老年用品相关产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 构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适合老年 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 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保健 用品、轮椅、坐便具、多支点拐杖及护理设施、设备、仪器及用 品等产品,将其纳入市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引导和扶持发展养老 服务业的信贷、投资等政策。依托我市产业基础,发展健康长寿 食品、老年服装、适宜老人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的各种器具用品、 具有自动自助遥控功能的家庭生活用品、代步工具及日用品等。 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 需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 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 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 老年生活设施,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五)进一步支持家庭养老服务。 18.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在建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 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 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 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坡道、电 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加强宜居社区 建设,使老年人生活的社区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 务完善、文明和谐。 19.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落实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进 — 12 — 一步完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政府为 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市 “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 能、半失能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提供资助。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 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可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居家接受社区服 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到 “十三五”期末,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70 周 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实 施家庭照料者培训计划,依托专业医疗机构、社区内的养老机构、 助老服务社等专业社会组织,对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 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其专业照护能。 20.发展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 动”,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 流,开展心理讲座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心理疏导服 务。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 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 老年人组织各类文化团体,丰富晚年生活。加强老年教育,加快 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县(市、区)老年大学为骨干、乡镇 (街道)老年学校为基础、村(居)老年学校办班点为补充的全 市老年教育体系。 21.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 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 — 13 — 法权益。广泛宣传敬老、爱老、孝老传统美德,加大对孝亲敬老 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表彰力度,营造尊老敬老良好社会氛围。努 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 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 计委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 县(市、区)、玉东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 体负责本辖区的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形成政府 领导,发改委和民政局牵头负责,物价局、工信委、教育局、科 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委、卫计委、统计局、质 监局、食药监局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 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考核评估和 统计制度,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县 (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内容,明确责任,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玉东新区 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将各项优惠扶持资金纳入财政 预算,确保各项优惠扶持落到实处。要逐年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 投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 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抓紧引导建立养 老服务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规范 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 — 14 — 施行业自律管理。民政、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卫计、食药 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 予以处理。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 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 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要收回床位建设补贴资金,停发床位运营 补贴,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安全保障。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和指导。 各级养老机构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 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 见,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卫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 加强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加工、疫情预防、 监控制度等落实情况,确保养老机构的卫生和食品安全;各级公 安机关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防控,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保卫 工作。 附件:玉林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表 2015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 15 — 玉林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时间进度 一、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 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到到 “十三五”期末,全市养老 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 1 35 张以上。所有社区、村 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或农 村幸福院,60%以上的城市 各县(市、 区)政府、 玉东新区 2020 年底前 管委会 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 建有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市民政局、 住建委、国 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专 土局、老龄 2 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保 办, 各县 (市、2016 年底前 障养老服务用地。 区)政府、 玉东新区管 委会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细 3 则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和民 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自然 市民政局、 财政局 2017 年底前 增长机制。 探索医养结合, 支持社会 市卫计委、 4 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民政局、人 持续实施 — 16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 社局、发改 置医疗机构。 委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 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 市卫计委、 5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 人社局、民 持续实施 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 政局 范围。 从 2016 年始,政府拥有所 有权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新 市民政局、 建养老设施全部实行“公建 发改委、财 民营”。养老服务中心建成 政局,各县 6 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方式 (市、区) 持续实施 运营。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 政府、玉东 构,通过托管、承包等公建 新 区 管 委 民营方式由社会力量管理 会 运营。 7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 市工信委、 民政局、发 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 改委、商务 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 局、科技局、 持续实施 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 老龄办,各 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 县区政府、 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开发区管 委会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 市民政局、 8 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 财政局 持续实施 — 17 — 设施,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 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 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 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 等费用。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 其医护人员纳入卫计行政 市人社局、 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民政局、教 持续实施 9 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 育局、卫计 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 委 构同等对待。 市财政局、 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10 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 政保障机制。 民政局、各 县(市、区) 政府、玉东 持续实施 新区管委 会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 11 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 2016 年底前 市财政局、 出 台 具 体 措 物价局 施 收费。 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 团市委,市 12 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 妇联,文明 2016 年底前 — 18 — 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办,老龄办 二、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 各县(市、 调,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 区)政府、 13 抓共管、整体推进养老服务 玉 东 新 区 业的工作格局。 2016 年 12 月底前 管委会 各县(市、 14 加强督查,强化行业监管。 区)政府、 玉 东 新 区 持续实施 管委会 — 19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驻玉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玉林市委会,玉林市工商业联合会。 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 — 2015 年 12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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