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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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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院综〔2016〕 110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 为提高学院办公用房资源的使用效率,保障学院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 进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 年 11 月 11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1 日印发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学院办公用房资源的使用效率,保障学院各项管理工 作的有序进行,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4〕2674 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办公用房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 针,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满足学院管 理需要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办公用房。 第四条 学院办公用房按功能分为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 按使用类型分为院级办公用房和系(部、院)办公用房。 第二章 第五条 标准规定 院级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一)副厅级(院级正职):高限为 30 平方米/人。 (二)正处级(院级副职):高限为 30 平方米/人。 (三)副处级(部门正职):高限为 18 平方米/人。 (四)科级(部门副职):高限为 9 平方米/人。 (五)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按办公室 结构安排,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按高限为 9 平方米/人乘 以“本校区编制机关办公定员数” 。 第六条 系(部、院)办公用房靠近本部门管理区域设置,办公用房 - 2 - 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一)副处级(主任、党总支书记):高限为 18 平方米/人。 (二)科级(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限为 9 平方米/人。 (三)系(部、院)办公室:1 间/系(部、院) ,用于教学秘书、行 政秘书等坐班或原则坐班人员办公,高限为 36 平方米/间、且 9 平方米/ 人(双控)。 (四)辅导员办公室:1 间/系(部、院),用于辅导员、班主任等坐 班或原则坐班人员专门(或流动)办公,高限为 36 平方米/间、且 9 平方 米/人。 (五)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督导组长)办公室:1 间/系(部、 院),高限为 9 平方米/人。 (六)系(部、院)会议室(教工活动室):1 间/系(部、院),原 则上应为系(部、院)实际教职工总人数乘以 2 平方米;底限为 40 平方 米,高限为 60 平方米(为系(部、院)所处楼宇标准教室 2/3 间) 。 (七)活动室(党团、学生、心理健康的活动):1 间/系(部、 院),高限为 30 平方米(为系(部、院)所处楼宇标准教室 1/2 间)。 (八)资料室:1 间/系(部、院) ,高限为 18 平方米。 (九)设备与耗材管理室:1 间/系(部、院) ,用于实验员办公与贵 重(移动)实训设备和耗材储藏。办公人员用房标准高限为 9 平方米/人, 文科系设备与耗材管理室高限为 12 平方米,工科系设备与耗材管理室高 限为 36 平方米(为系所处楼宇标准教室的 1/2 间)。 第三章 第七条 使用管理 学院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 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由 - 3 -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整体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区隔应便于复原、 美观简约,一般使用轻质隔断。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自行改变现有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并负责做 好办公用房的警示标识、保护等工作,及师生员工使用、安全方面等教育。 第九条 为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学院各部门空置办公用房由后勤 管理处收回调配,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条 各部门搬迁新办公用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 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后勤管理处 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学院外聘(非固定上班)人员办公结合服务用房(会议室) 使用,不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部门有特殊要求,或因人员、场地状况等因素,需增加 办公用房(上级部门规定标准除外),由所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后勤 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处审批,报后勤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 实施。系(部、院)办公用房有特殊要求,还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附则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学院或部门制定的有关 办公用房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 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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