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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补充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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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统签版-QDII/RQDII)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xylc-2020-11-01-补 01】 甲方(理财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理财产品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RQDII)》(以下简称“原协议”或“原合同”)。现经甲乙 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针对原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一、双方一致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约定 (一)对原协议“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中“2.2.2 乙方的义务”条款的调整 原条款: “(17)对委托财产中的境外财产,乙方可授权符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代理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故意、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委托财产受损的,乙方应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代理人是否有故意、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境外托 管代理人所在地法律、投资地法律及投资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现调整为: “(17)对委托财产中的境外财产,乙方可授权 “境外托管代理人”(该“境外托管代 理人”应符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托管职责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本身原因而导 致的委托财产受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原协议“第五章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和账户”中“5.2.2 境外相关账户”条款 的调整 原条款: “5.2.2.1 理财产品境外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以理财产品、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境外 托管代理人处开立理财产品的境外托管资金账户。乙方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该托管资 金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委托财产在境外资金账户中的 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境外投资涉及的其他账户,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乙方以理财产品、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境外 托管代理人处开立计划的境外资金账户。乙方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该账户,境外资产 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委托财产在境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 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2 现调整为: “5.2.2.1 理财产品境外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以理财产品、乙方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立理 财产品的境外托管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托管资金账户” )。乙方可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 开立该托管资金账户,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委托财产在境外 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境外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与境外托管代理人自有资产、其他代客资产相隔离,理财 产品独立核算,独立记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所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对甲方所 持资金进行任何买卖、挪作他用、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进行其他任何处置等。 5.2.2.2 理财产品境外证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以理财产品、乙方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为理财产品在境外托管代理 人处开立理财产品的境外证券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证券托管账户”)。 境外托管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托管项下业务的需要。乙方或境外托 管代理人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本托管业务项下任何境外托管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托管业务 的任何境外托管证券账户进行本托管业务以外的活动。境外托管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应与境外 托管代理人自有资产、其他代客资产相隔离,并由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 记境外证券托管账户内属于甲方理财产品的证券并单独核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所 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对甲方所持资产进行任何买卖、挪作他用、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进 行其他任何处置等。 境外托管证券账户的管理、运用由乙方依据甲方指令执行。 5.2.2.3 在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 乙方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以理财产品、乙方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境 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或指定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境外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已存续的账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证券账户(以下统称“境外代理证券账户”),境外证券的 的交易、登记、持有、保管等该“境外代理证券账户”进行。 境外代理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应与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产、其 他代客资产相隔离,并由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境外代理证券账户内属 于甲方理财产品的证券并单独核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所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境 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对甲方所持资产进行任何买卖、挪作他用、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进 行其他任何处置等。 3 5.2.2.4 境外投资涉及的其他账户 境外投资涉及的其他账户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三)对原协议“附件 7《兴银理财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运作备忘录》”中“7.实物券的 移交、保管及提取(本条适用于境外托管行提供实物券保管的情形)”条款的调整 原条款: “(1)实物证券移交及保管(如兴银理财未向兴业银行发送《实物证券移交指令》或向 境外托管行移交实物券,实物券的保管、提取事宜及相关所有风险由兴银理财单方自行承 担)” 现调整为: “(1)实物证券移交及保管(如兴银理财未向兴业银行发送《实物证券移交指令》或兴 银理财未向境外托管行移交实物券,实物券的保管、提取事宜及相关所有风险由兴银理财单 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相关术语进行统一确认 双方一致确认: 1.原协议中的“境外托管机构”、“境外托管行”均指“境外托管代理人”。 2.原协议中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境外资金账户”、“境外资金结算账户” 均指“境外托管资金账户”。 二、其他约定 (一)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 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统签协议一致。 (三)本补充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版 -QDII/RQDII)-补充协议》签字页) 甲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兴银理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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