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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个人自助质押贷款协议书(ZY001-1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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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001-12.0:兴业银行个人自助质押贷款协议书 兴业银行个人自助质押贷款协议书(电子签名版) 协议编号: 甲方(兴业借记卡所有人) :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 甲方通过乙方自助渠道申请办理的个人自助质押贷款,质押物对应的 兴业银行借记卡(卡号: )为具体贷款的放款与还款账户, 乙方为该卡开户机构。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保证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愿意在自助渠道以本人兴业借记卡内未到期的本外币 定期存款、储蓄国债(凭证式)作为质押物,按一定比例向乙方申请 自助质押贷款,贷款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本次贷款的质押物为: (0、定期储蓄存款;1、储蓄国债(凭证式)) 。账号为: , 面值 元。 二、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甲方承诺办理个人自助质押贷款有合法用途。一旦乙方发 现甲方将贷款资金流入第三方存管、基金、黄金买卖交易等投资领域 或用于其他违法违规用途的,乙方有权采取提前收贷、收取罚息以及 取消甲方自助质押贷款功能等各项债权保全措施。甲方未按本合同约 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罚息率为本次贷款约定利率上浮 50%。 四、甲方(含配偶)同意乙方就贷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 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 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甲方允许乙 方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 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一旦贷款发生逾期等不良记录的,乙方有 权将贷款的不良信息上报上述信用征信系统。 五、甲方声明并保证,用于质押的质押物或质押权利为甲方所 拥有,其来源合法,其所有权无争议,未作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未 办理挂失、止付,其本人对质物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如质物为共 有物的,甲方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出质同意。若因 上述问题产生任何纠纷,或因甲方以外币定期存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贷 款余额超过我国对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管制限定范围(等值五万美金, 该限制额度以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且无法提供超额结 汇材料而影响乙方债权的实现的,甲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 有权采取提前收贷、收取罚息以及取消甲方自助质押贷款功能等各项 债权保全措施。 六、质押物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 90%;质 押物币种为非美元外币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 80%。质押率为贷款金 额与质押物面值之比,对于存、贷款为不同币种的质押贷款质押物价 值按业务发生当日兴业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钞(汇)买 入价折算。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及实际支用贷款金额对相应的质押物办 理质押手续。在贷款偿还之前,甲方不可提前支取、兑付或赎回质押 物。 七、乙方为甲方提供质押贷款的期限长于壹日不超过壹年且不 得展期,贷款放款当日不得进行提前还款。本次贷款期限为 个 月,自 至 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 息,贷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八、贷款的定价基准利率为 LPR,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 T-1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 “T” 为借款利率确定日, “T-1”为借款利率确定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具体 执行利率以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 本次贷款的执行利率为年利率 %,不分段计息。利率定价 公式为:年利率等于借款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加浮动百分点,浮 动百分点等于年利率减去借款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借款实际发 放日如遇定价基准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浮动百分点,本合同约定的年 利率不变。如甲方提前还贷,按原定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利 息。本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九、乙方为甲方提供定期存款自助质押贷款的贷款起点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储蓄国债(凭证式)自助质押贷款的贷款起点金额 为人民币 5000 元,贷款金额必须为 100 元的整数倍。本次贷款金额 为人民币(大写) 整。 乙方对甲方的自助质押贷款进行贷款总额度管理,具体贷款额 度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如因乙方停办相关业 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控制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贷款的,乙方 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十、双方约定甲方每一笔自助质押贷款发生、存在、延续、消 灭所产生的电子记录均可以作为甲乙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本协 议履行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替代借据的贷款发放依据。 十一、甲方应于贷款到期日的北京时间 18 点前将足额款项存入 约定的还款账户,因款项存入时间延迟导致贷款发生逾期的,相关责 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贷款到期后(含到期当日),乙方有权从甲方约 定的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还款;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的自助 渠道或到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还款,利随本清;若甲方需要以质 押物变现用于还款,应在贷款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网点书面申请 并经过乙方同意,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质押物币种为外币的,若因汇率变动而造成质押物实际 价值下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汇率变动当日提前偿还贷款或补充质 押物;甲方无法提前还款或满足乙方质押率要求的,乙方有权直接处 置质押物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需处置 的金额超过甲方个人年度结汇额度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超额结 汇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三、甲方在兴业银行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 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采取提前收贷、收取罚息以及取消甲方 自助质押贷款功能等各项债权保全措施。 十四、当贷款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在任何时 候处置质押物以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处置质押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置人民币定期存款时,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后的本 息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转入甲方兴业借记卡内的人民币活期账户。 (二)处置外币定期存款时,按照乙方最新公布的现钞(现汇) 买入价将存款本息折算成人民币后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转入甲方 兴业借记卡内的人民币活期账户。 (三)处置储蓄国债(凭证式)时,以国债(提前)兑付之本 息所得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转入甲方兴业借记卡内的人民币活期 账户。 十五、乙方有权通过公告的形式修改本协议条款。若甲方有异 议,应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质疑或申请取消个人自助质 押贷款功能,否则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所修改之条款。 十六、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诉。 十七、产生任何争议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 条款仍须履行。甲乙双方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义务。 十八、各方如对协议内容及其他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发现兴业 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客户经 理或客服热线咨询或投诉。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十九、本协议书自甲方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身份证件类型: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乙方签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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