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最新版).doc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文 件 榕职院保〔2016〕3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系、处室、中心、馆、科、所: 为更好地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生命和 财产的安全,特制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 现予以下发,从即日起试行,望各部门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二 0 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职责,预防火灾发生, 保证国家财产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 进行,根据国家《消防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大师 生员工都应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全院消防安全工作在院党政机关统一领导下,实行“三 级消防责任制”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院领导为 消防安全负责人,领导学院消防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 全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指定一名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 保卫科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学 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理、指导、监督全院消防工作, 学院师生义务消防队直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第五条 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即:学院每季度定期检查一 次,平时进行抽查。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各部门岗位、班级每周检查一 次。检查内容为: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对查出 的火险隐患,要定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处理问 题实行逐级负责制,各岗位、班级能解决的不交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 上交院领导。 第六条 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各级领导要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 消防安全教育,对外来人口用工实行“谁使用,谁教育,谁管理,谁负 2 责”。 第七条 实行消防责任制,并实行逐级考核。 第三章 各级消防职责 第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 2、部署全院消防教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3、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的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研究、检查、 总结、评比。 4、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健全义务消防组织, 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5、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师生员工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 查处理火灾责任人。 6、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保卫科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和上级有关消防指示和规定。 2、督促检查各部门、岗位、班级贯彻执行消防责任制的情况,研 究落实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3、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火灾责任人。 4、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 决,并向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5、负责全院消防宣传工作,消防技术培训和消防器材的配备保管 使用及监督。 6、每学期定期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对查出的 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认真督促有 关部门整改解决。发生火灾时,协助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挥扑 救火灾工作,并迅速查明起火原因。 3 7、作为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实施对义务消防队的 具体领导、培训和业务指导,并总结交流经验。 8、组织值班巡逻,防止火灾、纵火破坏等事件。 第十条 部门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会议,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 方面的问题。 3、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本着 “四定”(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解决时间、定解决问题的责任 人)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 4、负责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器材的保管。 5、一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报告,并报警。 同时要积极组织扑救,事后要协助学院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7、负责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各岗位、班级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上级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并积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防火自觉性 和消防应急能力。 2、每周检查一次防火情况,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对查出的火险 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3、负责本岗位、班级的消防器材的配置、维护和保管,并学会使 用配置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警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4 2、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保卫科的具体指导下, 做好消防工作。 3、消防队员要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 4、发生火情时全体队员听到报警信号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积极 参加灭火,抢救国家和学院等的财产。 5、救火时全体队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现场指挥和统一调动。坚 决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6、义务消防队员也是安全监督员,人人要关心消防工作,发现火 险隐患,有义务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7、熟悉院内消防栓的方位和具体地点,监督检查消防器材存放位 置是否使用方便,注意消防器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门卫职责: 1、严格执行门房管理制度,不准外来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 入学院内,特别情况应严格登记。 2、发现妨碍消防通道的车辆装卸货物时,要进行规劝、疏通。 3、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发出警报信号(警报信号为紧急电铃, 如遇停电敲紧急警钟)。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火灾预防 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生 火灾危险性大、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对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调 查研究,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报保卫科备案,防火安全重点部位要做 到“三有”,即有防火负责人、有健全的制度、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部门及岗位情况,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六条 院内教学、科研、生活固定性和临时性安装使用炉火, 须经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保卫科备案;在防火重点部 5 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查,保卫科批准。 第十七条 图书馆、电脑机房、实验室、教材室、保管室、仓库、 发电机房一律严禁烟火,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由使用部门提 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 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与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举办大型活动需使用礼堂、报告厅、广场等须 提前两天向保卫科提交书面申请,以便采取防火措施,活动结束后, 使用部门要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 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禁止在学院 内燃放烟花爆竹,凡到院内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没收。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部位及岗位防火规定 各部门办公室防火规定 1、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与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有大量书刊、 文件、纸张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办公室、工作间要采取严格防火措施,并严 禁吸烟。 2、对无用的废品要随时清除干净,需烧毁的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并有人全过程看管,待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去。 3、各办公室内严禁吸烟。 4、每天下班时都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档案室、教材室、文印室、电教室、计算 机房防火规定 1、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室内吸烟和明火作业。 6 2、用过的废纸、资料和其他可燃物要及时处理,销毁时要在安全 地点进行,有人全过程看管,直到彻底熄灭为止。 3、图书、资料等分类整齐,过道畅通。 4、室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由电工安装,不得私自拉、 装、改装灯头、开关、插座(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禁止安装和使用电 炉、电热棒等。 5、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6、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会使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 发生火灾一方面及时报告,一方面应积极进行扑救。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防火规定 1、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不得从事易燃 易爆物品的操作、搬运和保管使用。 2、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操作时,要采取通风措施,使其 不能达到易燃爆炸浓度。 3、从事危险物品作业实验时,要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灾的 一切因素。 4、使用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因教学需要使用电炉的,必须报保卫科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 用。 6、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 措施。 7、已用过的仪器、容器包装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因素。 8、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等极易产生静电,可 能引起燃烧、爆炸的都要有消除静电的设备。 9、化学易燃物品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10、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发现破裂、 7 渗透要立即进行处理。 11、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爆的 危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2、搬运化学危险品要轻拿轻放,所用仪器设备严禁振动、重压、 倾倒和磨擦,工作结束时要切断电源进行防火检查。 13、配备足够数量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管更换 工作。 14、严禁在实验室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保管室、仓库防火规定 1、库内严禁烟火,对危险品、易燃易爆品要专人妥善保管,不乱 堆、乱放。 2、严禁乱接临时电线,旧电线破损要及时通知电工更新,及时清 理库内可燃废品物,禁止明火作业。 3、物资分类存放整齐,留有通道。 4、仓管人员下班前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5、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七 医务室防火规定 1、严禁在药品库房内吸烟及带进任何火种,严禁明火作业。 2、严格电炉、电热器的管理,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的,必须报保卫科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3、严格所有电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安全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科。 4、下班前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5、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宿舍区防火规定 1、加强用电管理,经常检查线路是否超载和老化,室内无人时, 8 应切断使用的电源。 2、严禁在楼道内燃烧废纸和垃圾,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向学生宣传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学生不要玩火。 4、学生公寓禁止使用电炉和液化石油气炉等高功率电容,不得存 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品。 5、禁止在床上抽烟和用纸做灯护罩,点蚊香必须在安全地点,不 得随便移动。 6、遵守消防器材的管理规定,学会使用区内消防器材。 7、发生火情应及时扑救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礼堂、会议室、食堂(小食部)防火规定 1、礼堂、会议室、食堂内要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架设电路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 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安全,禁止私自牵拉电线。 3、加强对电源的管理和使用,无人时应切断电源。 4、严禁燃放烟火爆竹,食堂用火要有专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 灶边不准堆放易燃物,要定期检查烟囱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要经常检查煤气气瓶是否漏气,橡胶气管是否老化,并按规定时间 更换。油库要密封管理,严禁烟火。 6、消防设备、器材配备齐全,要加强管理并会使用。 第三十条 电房防火规定 1、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变(配)电房,按电房防火规定采取 防护措施,防止鼠侵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电房内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易燃物品,禁 止吸烟,禁止安装使用电炉。在电房内用火,须经保卫科的批准。 3、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清扫,防止因污短路,对电器设备 及线路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解决。 9 4、按规定管理高低压电房有关设备和设施,高压操作必须严格认 真,检查时必须穿戴安全用具,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设备安装工作 要核对无误后依次操作,并有一人监护,不得违反规程。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等类物品擦洗电房设备。 6、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 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好保养和维护,做到随时可用,人 人会用。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地防火规定 1、基建工地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 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和学院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2、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的工程,须按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 施工,且要按审核意见进行施工,竣工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3、不得违章搭盖,不得将基建材料堆放在防火道上。 4、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禁止在易燃地点吸烟、用火。 5、严格管理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工地需要临时安装电线的,必 须由电工按安全要求安装,不得乱拉乱搭。 6、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由总务处管理工程的同志负责管理。凡在学 院内基建工地作业的外来人员,在进场时要造册报学院保卫科备查, 管理工程的同志要对工人进行防火等方面的教育。 7、爱护学院内的一切消防设备、不得挪为他用。 8、凡外来人员临时留宿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后,由负责人向 保卫科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电工工种防火规定 1、不熟悉电器常识、未经电业部门考试合格者不能做为电工人员, 更不能进行电器操作和管理者。 10 2、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各种电器设备或线 路不许超过安全负荷。 3、经常对学院电房和电源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要求的要立即 进行修理。 4、根据电器设备容量大小决定保险丝的粗细,在选择保险丝时, 其熔断电流应以约等于额定电流的 1.5-2 倍为宜。 5、安装线路时,不准用钉子代替瓷具;通过木质房、木柱或铁架 子时要用瓷套好;室外线路要有防雨装置;在地下或通过砖墙时,要 用铁管套好,保证安全。 第三十三条 木工工种防火规定 1、木工操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认真按照规章制度 办事。 2、木材存放间、操作间、电锯操作间要严禁明火、严禁吸烟禁止 在木工房安装砂轮。 3、要妥善保管木材、油漆等各种易燃物品。并要远离火源,油漆、 酒精等要与其它易燃物品分开存放。 4、刨花、锯末、碎料要及时清扫干净,并进行安全处理。 5、严禁开启设备转动部分,电机要封闭式,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下班时要切断电源。 6、木材存放间、电锯房和操作间要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扛 负责保管、检查、更换、保证器材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 焊接工种防火规定 1、电焊的导线与气焊的气管要严格隔离,不可混在一起,在地面 焊接时要将可燃物清扫干净。 2、在高空焊接时,要清理好下面的可燃物体,在焊接过程中要派 人看守。 11 3、禁止在贮存易燃危险品的房间和有压力的管道、容器或带电设 备上进行焊割。 4、刚刷油漆的建筑物构件或设备及盛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未 经清洗不能进行焊割。 5、进行气焊或气割工作时,应该先用乙炔将管内的空气排出后, 方可点燃喷嘴。 6、气焊或气割工作结束后,要清除移动“乙炔发生器”的电石渣, 并放置在安全地点。 7、电焊完毕要切断电源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十五条 车库及司机岗位防火规定 1、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必须朝着车库门,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 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炉。 2、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 进行油电系统的故障修理。 3、清洗操作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用汽油清洗发动机时必须拆除电 瓶线,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4、汽车加油时必须灭火,驾驶室内禁止吸烟。一段时间不使用的 汽车必须将电瓶火线拆断。 5、在装有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车箱内不准吸烟和明火作业。 6、修理间内不准乱扔乱放丝等易燃物品。 7、不准在汽车上充电。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奖励与惩罚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人应给予表 彰、奖励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深入,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无 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12 2、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 3、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 4、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 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1、不认真执行《消防法》及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和《福州职业技术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细则》而造成事故、灾情的,要追究其责任。 2、不按时对部门、部位进行安全检查,而被发现火灾隐患的,要 追究领导责任。 3、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4、发生火灾二十四小时内隐瞒不报。 5、在救火中,不听从现场指挥。 6、在各部门、岗位上违反消防规定。 7、值班人员擅自离职或造成火灾。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保卫科。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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