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pdf
黔商院发〔2018〕181 号 关于印发《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已经学院院长办 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商学院 2018 年 12 月 21 日 — 1 — 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申诉处理程序,加强依 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 科、专科 ( 高职 )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 理学生的申诉,学院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 等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处理学 生申诉日常事务。 第二章 第五条 申诉申请及受理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涉及到学生利益 的下列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 诉不予受理。 (一)对因违法、违纪、违规而受到学院、二级学院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 2 — (二)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决定有异议 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 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 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诉人在申诉时限内补正。申诉人补 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 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 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书提交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期限的; (三)在申诉时限内申诉材料不齐的。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诉程序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在接到 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 关决定。 — 3 — 第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下列规定做出复查 结论或建议意见: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的,予以维持; (二) 被申诉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原决定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研究,作出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 出决定的; 2、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 用依据有错误的;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办法以及学院规 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和作出决定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 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诉,代理人应为 申诉人近亲属或律师。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但如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 (一)作出决定的部门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 4 —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 理的。 第十四条 申诉人可以在未作出复查结论之前,以书面形 式撤回申诉。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 申诉情况做初审工作,可直接听取申诉人和有关当事人、证人的 陈述,以及有关部门及老师、干部的意见,根据初审情况,对处 理或处分决定无异议的,可形成书面复查结论;需要集体研讨决 定的,应召开申诉委会议,集体审查决定,形成书面复查结论或 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做出复查决定后 的 15 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 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诉。 — 5 —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 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商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共印 6 份 — 6 — 附表: 姓名 出生日期 学院 宿舍号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 名 申 诉 请 求 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 政治 性别 面貌 身份 学号 证号 专业/班级 邮箱 手机 性别 年 龄 工作单 位 申 诉 事 实 及 理 由 — 7 — 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月 日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意 见 注:1 本表须由申诉人本人填写,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代为填写。 2. 填写时须字迹工整,内容详实。3. 申诉人还需提供其他 有关材料,可附在本表后一并上交。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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