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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贵州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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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学 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 育部令﹝2016﹞第 41 号)、贵州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贵 州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学院对各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实行“优者优先、公平竞争、总 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本科一年级学生, 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者; (三)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 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转专业的; (五)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 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六)经学院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二)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 式录取的;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 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制定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 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条件、要求,考核的内容、办法 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学院应提前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本二级学院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二级学院每次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按该专业招 生人数的10%确定,接收转专业学生总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招 生人数的20%。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二 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本二级学院内转 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一、第二或第三学期期末提出申请)。 学生可以同时填报两个转专业志愿,由教务处会同各转入学 院按照第一志愿优先录取原则,结合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如实填写《贵州商学院学生 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审 核同意后,拟转入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考核,并将考核的 具体方案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院 的接收名额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将拟接收学生的名单和相 应的转专业申请表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提出审核意见,经院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三)公示期结束后,教务处下发正式转专业名单。 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于下学期开学二周内完成转专业相关手 续,逾期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的学费、书费、住宿费等费 用按转入专业要求交纳。 第九条 准许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所在学期开始,执 行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其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名称和教 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数的, 可申请免修,原已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教学要求或学 分数低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和转入专业要求但 未修读过的课程必须补修,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原已取 得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课程学分,不记入毕业 总学分,可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若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的 学分大于 16 学分,允许转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商学院转 专业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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