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华实纸品厂(经营者:胡启华).doc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9〕35 号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华实纸品厂(经营者:胡启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纸制品生产项目,于 1996 年建成并投入生 产。 2018 年 11 月 7 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 区西北方向空地露天堆放着一堆未经过充分压滤工序处理的废塑 料,该废塑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总重在 10 吨以下。该废塑 料堆放场所只采取地面硬底化和两边设置两米高的围墙的措施, 未完全达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防护措施要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 、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 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废塑料堆放场所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 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南环听告字[2018]285 号) ,同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 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本局执法人 员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区西北方 向空地露天堆放着一堆未经过充分压滤工序处理的废塑料,认为 该厂该废塑料堆放场所未完全达到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 措施要求,要对该厂进行 30000 元的处罚。该厂认为:该废塑料 堆放场所地面已完全进行了硬地化处理,并且也采取了防流失、 防渗漏措施,该废塑料渗漏的水经过地沟流到了该厂特意修建的 收集池,然后经潜水泵抽到废水沟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废 塑料本身因未经过充分压滤工序处理,是带有一定的水分的,并 且废塑料都是缠绕在一起的,就算有风吹,也吹不起来,并且该 厂还在周边用铁板建起了三米高的围墙,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废塑 料不会扬散,所以,该厂认为该厂对该废塑料场所已经做了相当 多的防护工作,希望本局看在当前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的份上以及 目前中央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份上,能对该厂免于处罚。经审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废塑料堆放场所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 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违法事实清 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 -2-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 沙区南沙华实纸品厂(经营者:胡启华)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 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华实纸品厂(经营者:胡启华)罚 款 30000 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 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 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 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 ,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 凰大道 1 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 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环市中路 311 号 5 楼 510 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3-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 年 1 月 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