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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万新街道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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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洲区万新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共计32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依据 (其中行政检查3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27项) 责任事项 边界划分 县级部门(单位) 一、行使主体明确为乡镇(街道)的行政权力(27项) 1 行政确 生育登 认 记 2 适龄男 行政确 性公民 认 兵役登 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二、着力精简登记事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 出初步审查意见。 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 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 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任。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 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 ,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 3.确认责任:按照审核结果作出行政确认或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 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 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行解释说明。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 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 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 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 称应征公民。 1.卫生健康部门加 强对生育登记服务 制度落实情况的督 导检查。 县、市兵役机关负 责对兵役登记的人 员进行审核批准 3 对本行 政区域 内生产 行政检 经营单 位安全 查 生产状 况的监 督检查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1.安全生产监督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理部门建立和完善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和考核制度,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定程序实施检查。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 内安全生产工作的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 施。 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 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重大问题,支持、 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 现的安全生产状况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 管部门。 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督管理职责。 2.加强对安全生产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任。 协调机制,支持、 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 督管理职责,及时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 协调、解决安全生 监督管理。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 的重大问题。 4 对消防 行政检 安全的 查 检查 1.应急管理部门负 责检查生产、储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险品的工厂、仓库 和专用车站、码头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各项是否符合消防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技术标准。易燃易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爆气体和液体的充 1.协助责任:协助上级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装站、供应站、调 作。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 压站,应当设置在 2.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 定程序实施检查。 的位置,并符合防 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 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 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火防爆要求,不再 施。 符合前款规定的,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 组织、协调有关部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 门。 门、单位限期解决 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消除安全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草原防火、森林 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防火、城市消防工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 任。 作涉及两个以上行 、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 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政区域的,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建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 立森林防火联防机 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 制,确定联防区域 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联防制度, 实行信息共享,并 加强监督检查。 5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七条 对 生 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长 期 不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能 自 理 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 经 济 理补贴。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其他行 困 难 老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政权力 年 人 的 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救 助 、 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补 贴 的 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 初审 救助。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 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全面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上报的 调查材料和审核意 见,并随机抽查核 实,于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予以批准,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 准,并书面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 6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 ,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 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 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 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 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对 孤 儿 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其他行 保 障 对 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政权力 象 的 初 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 。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 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 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 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 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 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 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 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 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 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要认真审核申 请材料,提出核定 、审批意见。 7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 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 对 事 实 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无 人 抚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 养 儿 童 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父 母 重 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残 、 重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其他行 病 、 服 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政权力 刑 在 押 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 强 制 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隔 离 戒 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 毒 等 情 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 况 的 查 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验核实 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 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 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 在自收到申报材料 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 确认。符合条件的 ,从确认的次月起 纳入保障范围,同 时将有关信息录入 “全国儿童福利信 息管理系统”。不 符合保障条件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8 对社会 其他行 救助申 政权力 请的审 核 【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 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 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 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 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三)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 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 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 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 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 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要统 筹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要主 动配合,密切协作 。 9 10 社会安 全事件 和重大 自然灾 害、事 其他行 故灾难 政权力 、公共 卫生事 件的矛 盾纠纷 排查和 调处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 1.受理责任: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 受理。 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调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对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 事实进行必要调查。 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 3.处理责任: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 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 让,自愿达成协议。对自愿达成协议的,制 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 作调解书。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纠 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 纷,调解组织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 作提供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 途径解决。 费依法纳入预算,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补贴。 4.监管责任: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工作事中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 事后监管,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的排查预警工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 任。 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时间节 点,应当重点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1.政法部门加强矛 盾纠纷多元预防化 解能力建设,促进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 化解,组织发展建 立矛盾纠纷多元预 防化解工作培训机 制,整合乡镇(街道 )村(社区)等各类基 层力量开展矛盾纠 纷多元预防化解,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 拖欠农 民工工 其他行 资矛盾 政权力 的排查 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查。 2.调查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调查, 收集、调取证据。 【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3.处理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4.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排查过程中发现 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 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负责域内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负责,建立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协调机制,加强 监管能力建设,健 全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目标责任 制。 11 12 对不满 16周岁 的未成 年人的 父母或 其他行 者其他 政权力 监护人 允许其 被用人 单位非 法招用 的批评 教育 对经济 适用住 其他行 房资格 政权力 申请的 审核 1.受理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 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调取证据。 【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 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 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 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 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别作出决定。 4.处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 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有权追 回。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对使用童 工的用人单位立案 、调查、审查及处 置。 住建部门:指导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依法对经济 适用住房资格申请 的审核。 13 对公共 租赁住 其他行 房保障 政权力 申请的 初审 14 对物业 其他行 实施自 政权力 行管理 的监督 【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 。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各地要进一步完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 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 定程序实施检查。 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 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 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等事项作出决定。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1.住建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15日内,就申 请人的家庭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 件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的申请材料转 同级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负责 全区城乡特困群体 身份认定 对乡镇街道物业管 理工作进行监督指 导 15 16 对业主 委员会 其他行 委员违 政权力 反有关 规定的 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定程序实施检查。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 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 施。 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五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 任。 终止其委员资格。 对农产 品质量 其他行 安全的 政权力 监督管 理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 1.宣传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 、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安全。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 2.督查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 1.指导和支持乡镇 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 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 (街道)农产品质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 3.配合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 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 4.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 主管部门。 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任。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 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指导街道办事 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对业主委员会委 员违反有关规定的 处理的工作 17 18 19 20 1.受理责任:对发现死亡畜禽进行现场勘察。 1.农业农村部门对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病死畜禽 于病死畜禽无害化 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病死畜 处理不合格的,按 对在城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禽来源及时组织力量调查。 照国务院办公厅关 市公共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2.监督责任:对行政区内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 于无害化处理机制 场所和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其他行 意见的规定予以处 乡村发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 2.处理责任: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合格 政权力 理。 现的死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害化处理 2.建立本地区病死 亡畜禽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机制意见的规定予以处理。 畜禽无害化处理档 的处理 。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 案责任,加强事后 化处理档案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对独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子女伤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其他行 残死亡 制度试点方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 家庭扶 政权力 部门审批并公示。 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助对象 (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资格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对因自 然灾害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1.应急管理部门依 受损的 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对受灾人员作出 其他行 居民住 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是否准予的决定。 政权力 房恢复 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 出初步审查意见。 2.加强事后监管并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重建补 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将审批表备案。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助对象 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的审核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1.受理责任:受理辖区内设立健身气功发动 任。 站申报要件。(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 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 1.对辖区内设立健 【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 身气功活动站点的 对 设 立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 审批。 健 身 气 2.批准设立健身气 其他行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功 活 动 功站点的体育行政 政权力 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审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 站 点 的 部门向获得批准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2 材料和环境场所进行审核。 审核 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设立的决定,并报上 站点颁发证书,并 组织年检。 级体育部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21 22 对乡镇 所属企 业单位 、基层 其他行 群众性 政权力 自治组 织、社 区的档 案工作 的监督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定程序实施检查。 1、主管本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 内的档案工作。 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 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机关、团体、企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织的档案工作实行 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监督和指导。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食品摊 其他行 贩登记 政权力 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 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 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 )。 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 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 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 执法部门。 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指导辖区内食品 摊贩登记备案管理 工作。 2.监管辖区内食品 摊贩登记备案工作 。 23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 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 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 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 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 困 难 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残 疾 人 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 生 活 补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 其他行 贴 和 重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政权力 度 残 疾 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人 护 理 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补 贴 的 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 初审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五条 残疾人自愿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或其法定监 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时,需填写《辽宁 省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申请表》,并向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 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等有关证明材料 及复印件。 乡镇(街道)要及时受理申请人申请,有关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 全部材料,不得无故阻碍、推诿、拖延申请人的正当申请。 第六条 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要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 认后,要组织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 公示无异议的,在《辽宁省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 同意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要向县级 残联集中报送一次。对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 知原因。 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在确保不重复申报的前提 下,可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在地提出补贴申请。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 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有关材料在每月20日前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经审核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受理部门,通过乡镇(街道)受理部门 将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民政部门、残联要 共同做好两项补贴 对象的数量统计、 绩效评估和督导检 查等工作 24 25 其他行 统计调 政权力 查 社区戒 其他行 毒、社 政权力 区康复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 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 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施统计调查。 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法行为。 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 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 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 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 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 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 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基本单位名录 库的建立、维护和 更新管理工作。依 法具有办理审批、 登记职能的编制、 民政、税务等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向 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提供统计所需的单 位资料。地区社会 、经济基本情况的 指令性或者综合性 统计调查项目,由 本地区统计管理部 门拟订,报上一级 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1)公安部门:与司 ;重大项目的调查 法行政、卫生行政 ,由本地区统计管 、民政部门对社区 理部门拟订,经同 戒毒工作提供者指 级人民政府审批, 导和协助。 报上一级统计管理 (2)民政部门: 部门备案。 1.指导将社区戒毒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 和社区康复纳入社 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区建设和社区管理 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促进禁毒特别是 。 戒毒政策的落实, 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配合开展巩固“无 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毒社区”、“无毒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村”和禁毒宣传教 任。 育工作。 2.促进、指导社会 工作者参与社区戒 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 3. 指导将符合社会救 助条件的戒毒人员 的家庭纳入救助范 围。 4. 加强禁毒工作宣传 力度。 26 27 协调确 其他行 定电梯 政权力 使用单 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指导乡镇街道协调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 2.协调责任: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对已登 记的应 征公民 其他行 的初步 政权力 审查、 政治审 查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 、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七条 机关、团 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 。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 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 现。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 查工作,由县、市 征兵办公室统一组 织,公安机关具体 负责 二、可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权力(2项) 28 1.受理责任:应及时受理并审议由居民会议 制定的居民公约。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2.审查责任:审查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 指导乡、民族乡、 其他行 居民公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镇人民政府做好居 政权力 约备案 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 3.备案责任: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居民公约进 民公约备案工作。 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行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29 对 业 主 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 大 会 、 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 【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 主 委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 员 会 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其他行 出 的 决 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 、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政权力 定 违 反 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 法 律 、 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 法 规 的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处理 任。 三、行使主体包含乡镇(街道)的行政权力(3项) 30 31 1.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按程序调查、 审核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的内容是否违法违 规。 2.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违反法律、法规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或者撤销其 决定,并通告全体 业主。 对本辖 区内责 任单位 和个人 行政检 的城市 市容和 查 环境卫 生工作 的监督 检查 【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 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展巡查。 2.管理责任: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日常管理。 3.监督责任: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上报责任:发现行政区域内影响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现象及时予以上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 协调、指导、监督 、检查本辖区内责 任单位和街道办事 处的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 对建设 单位选 其他行 聘前期 政权力 物业服 务企业 的监督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管理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情况等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 进行检查。 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 2.处理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 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 法所得、罚款等处理措施。 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 、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 意。 任。 1.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对开发建设单 位选聘的物业服务 企业提供前期物业 服务的监管和业主 委员会的合法主体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业提供物业服务的 监管。 32 对物业 其他行 管理交 政权力 接工作 的监管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 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 2.核实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 材料进行审核。 加强对物业管理交 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 3.监管责任:按照核实结果进行监管,对予无 接工作的指导、协 -26-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 法监管的进行解释说明。 调和监管。 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提起诉讼。 。 说明:填写“边界划分”栏中内容时,对于行政权力事项县乡两级边界清晰的事项,按照序号1模式填写;对于需要厘清县乡两级权责边界的事项, 按照序号 。 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边界划分 乡镇 (街道) 1.依法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初步审 查意见。 2.作出是否准予登记 的决定。 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适 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 登记,填写《兵役登 记表》,依法确定应 服兵役、免服兵役和 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并报县、市兵役机关 批准。 审核意见 1.加强对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1.在农业收获季节、 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 及火灾多发季节,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 消防宣传教育,采取 防火措施,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 2.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组织开展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 安全检查,督促消除 火灾隐患。 3.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 导、支持和帮助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 作。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 防安全管理人,组织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群众评议 、信息核查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以及其他 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 核实,于20个工作日 内提出初审意见,在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示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对申请人 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 并提出初步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在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 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 级民政部门。对有异 议的,可根据工作需 要采取入户调查、邻 里访问、信函索证、 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 进行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 救助的申请受理、调 查审核 1.组织人民调解员、 网格员、村(社区)工 作者、司法所工作人 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 盾纠纷排查,并逐级 报告排查情况,健全 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 预警机制。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时,市、县、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 调处。对矛盾纠纷易 发、多发地区和时间 节点,应当重点开展 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1.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 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 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防范和化解矛盾,及 时调解纠纷。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 单位非法招用的,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以及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 评教育。 1.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联合 上级有关部门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以 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 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 核实。 2.将审核结果进行公 示。 1.负责全区城乡特困 群体身份初审。 2.受理申请廉租住房 保障的家庭的书面申 请。(街道办事处或 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 内,就申请人的家庭 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 行审核,提出初审意 见并张榜公布。) 3.将初审意见和申请 材料一并报送市(区 )、县人民政府 建 设(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 大会决定,在街道办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的监督指导下,可 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 理。决定实施自行管 理的,应当就管理负 责人、管理事项、管 理实施方式、管理责 任的承担人、人员雇 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 ,责令其暂停履行职 责的处理 1.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建立村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 员制度,市、县人民 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 支持。 1.在城市公共场所和 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 ,由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级人民政府组 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村(居)委会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进行资格初 审。 1.依法对受灾人员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初步审查意见。 负责本辖区内设立健 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同意后报县(区)级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本机关的档案。 2.对所属单位、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 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 指导。 1.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活动,需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 备案。 2.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 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 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 (区)级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 3.对违规违法经营的 食品摊贩予以制止, 并限期整改,逾期不 改的报县(区)级市 场监管部门处理。 乡镇(街道)负责残 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受 理、材料审查、人员 核实、补贴对象公示 等工作;负责掌握残 疾人残疾等级、困难 程度变化等信息,并 随时上报县级残联、 民政部门。 乡(镇)按照县级统 计管理部门的要求进 行工作。 1.成立社区戒毒工作 领导小组,配备社区 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 划,落实社区戒毒措 施。 2.在社区戒毒人员报 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 区戒毒协议,明确社 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 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 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 责任。 3.采取下列措施管理 、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指导,就学、就 业、就医援助;(四) 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 。 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 人共有的,应当协商 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属于多个所有权人, 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 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 单位的,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 梯使用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按照县、 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 要求,对本单位和本 地区的应征公民,进 行体格目测、病史调 查和政治、文化初步 审查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 讨论制定,报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的人民 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 关备案,由居民监督 委员会监督执行。 1.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 法律、法规的,物业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撤销其决定,并通告 全体业主。 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的协调、指导、监 督、检查 1.负责域内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 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 作。 1.受理物业管理交接 工作的申请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 3.按照核实结果进行 监管,对予无法监管 的进行解释说明。 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的事项,按照序号1模式填写;对于需要厘清县乡两级权责边界的事项, 按照序号2模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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