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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价局-辽价发2013—83处罚裁量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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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13〕083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 《辽宁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指导基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绥中、昌图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辽宁省价格监督 检查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辽宁省物价局关 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辽宁省物价局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 行。 附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适用规则》 2.《辽宁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 2013 年 12 月 16 日 抄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分局) ,绥 中、昌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 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 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 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物价部门查处的适用一 般程序的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垄断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物价部门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 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 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 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 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0-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 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 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 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物价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 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 突发事件或者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实施价 格违法行为的; (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侵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经物价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 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 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2- 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的,应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 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不并处罚款; 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可 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 额的 10%;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在规 定处罚幅度内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规定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不 高于一定数额的 2 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2 倍-3 倍, 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一定数额的 3 倍; (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 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规定最高限额的 40%且不低于规 定的最低限额,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 40%-60%,从重 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 60%; (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 应当不高于规定最高限额的 40%,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 的 40%-6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 60%。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节较重等具体情形的 罚款幅度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具体可按 -3- 照《辽宁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执行。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物价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案 件给予的行政处罚, 应当提交物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具体案件审查工作依照《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辽价发 〔2013〕070 号)执行。 第十八条 物价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 应当在物价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复核,并根据价格违法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 物价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物价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 证、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应当在物价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物价部门应当依 -4- 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物价部门应当通过目标绩效考核、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 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 附件 2: 辽宁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 序 号 1 违法行 为名称 不执行 政府指 导价、 政府定 价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 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制定价格的; 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定价格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 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业整顿。” 价格的;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 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导价、政府定价的; 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准收费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提高收费标准的; 停业整顿。”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目继续收费的; 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 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 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 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 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的;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 10.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 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物 取费用的; 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 的 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 定价的其它行为。 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0- 不予处罚情节 处罚种类与幅度 不实施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 减轻处罚情节 从轻 处罚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一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二 一般 处罚 从重 处罚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5000 元-5 万元。经营者为个 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以 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以下 罚款 5 万元—10 万元。经营者为个 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 —2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2 倍 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经营者为 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2 万元 —4 万元。 没 有 减 有违法所得 轻、从轻、 从 重 情 无违法所得 节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 倍—3 倍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3 倍—4 倍 无违法所得 罚款 50 万元—100 万元。经营者为 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6 万元 —8 万元。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4 倍—5 倍, 责令停业整顿。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一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罚款 20 万元—50 万元。经营者为 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4 万元 —6 万元。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处罚种类与幅度 二 无违法所得 2 3 行政事 业性单 位的价 格违法 行为 不执行 法 定 的价格 干预措 施、紧 不予处罚情节 1.超越管理权限制定、调整 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依此收费; 2.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过规 减轻处罚情节 定的范围、标准收费; 3.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者停止 征收,仍未停止收费,或者收费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 标准调整后,仍按照原标准收费; 4.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财政、 物价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 从轻处罚情节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5.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 费; 整收费标准、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 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 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 以非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 一般情节 他形式变相收费;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 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 8.违反规定代收费用; 从重处罚情节 9.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 10.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 他行为。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 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 率幅度 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 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1- 罚款 100 万元—200 万元,责令停 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 所得,罚款 8 万元—10 万元。 不实施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0.3 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0.3-0.7 倍 警告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0.7-1 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 得 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急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 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 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 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从轻 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处罚 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 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 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物 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 一般 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 处罚 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 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从重 处罚 4 不正当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价格行 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 为(一)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2- 处罚种类与幅度 无违法所 得 有违法所得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一 无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二 没 有 从 轻、从重 情节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一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二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罚款 1 万元—10 万元。经营者为个 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3 万元以 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以下 罚款 10 万元—30 万元。经营者为 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3 万元 —5 万元。 罚款 10 万元—30 万元。经营者为 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3 万元 —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2 倍 罚款 30 万元—50 万元。经营者为 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5 万元 —8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 倍—3 倍 罚款 50 万元—100 万元。经营者为 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8 万元 —1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3 倍—4 倍 罚款 100 万元—300 万元。经营者 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0 万元—3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4 倍—5 倍, 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300 万元—500 万元,责令停 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 所得,罚款 30 万元—50 万元。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 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 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四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 3.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 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 费者合法权益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4.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 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执照。” 合法权益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 从轻 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 处罚 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 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 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 一般 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 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等级管理类机关依法 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 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从重 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 处罚 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 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7.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 -3- 处罚种类与幅度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情节一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情节二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没有减轻、 从轻、从 无违法所得 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情节一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情节二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1 万元—10 万元,经营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以下。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5 万 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以下 警告并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2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5 万 元—1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2 倍 警告并罚款 20 万元—4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2 万元—4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 倍—3 倍 警告并罚款 40 万元—6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4 万元—6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20 万元—3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3 倍—4 倍 警告并罚款 60 万元—8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6 万元—8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30 万元—4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4 倍—5 倍, 责令停业整顿。 警告并罚款 80 万元—100 万元,责 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 违法所得,罚款 8 万元—10 万元。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物 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 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 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 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5 处罚种类与幅度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40 万元—50 万元。 不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不予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 警告并罚款 1 万元—10 万元,经营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减轻处罚情节 无违法所得 万元以下。 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5 万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元以下。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 倍以下罚款 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 警告并罚款 10 万元—30 万元。经 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 从轻处罚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 情节一 无违法所得 1 万元—3 万元。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5 万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从轻 元—10 万元。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 处罚 不正当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2 倍 2.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 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价格行 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 警告并罚款 30 万元—50 万元。经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为(二) 从轻处罚 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二 的。 无违法所得 3 万元—5 万元。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10 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 万元—20 万元。 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 倍—3 倍 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 警告并罚款 50 万元—100 万元。经 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 没有减轻、 一般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 从轻、从 处罚 无违法所得 5 万元—10 万元。 销登记、吊销执照。” 重情节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20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万元—30 万元。 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3 倍—4 倍 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 从重 从重处罚 警告并罚款 100 万元—300 万元。 无违法所得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处罚 情节一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 -4-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元以下的罚款。” 5.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 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物 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 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 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 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6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 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 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 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 不正当 常波动的商品,经物价部门告诫 价格行 仍继续囤积的; 为(三)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推 动 商品 价 格 过快 、 过 高上 涨 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 条 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 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5- 处罚种类与幅度 有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情节二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5000 元—5 万元,经营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以下。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罚款 5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以下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一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5 万元—10 万元。经营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3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罚款 5 万元—10 万元。 从轻处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2 倍 减轻处罚情节 从轻 处罚 无违法所得 款 10 万元—30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30 万元—4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4 倍—5 倍, 责令停业整顿。 警告并罚款 300 万元—500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 有违法所得,罚款 30 万元—50 万 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 40 万元—50 万元。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 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 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 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5.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 处罚 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物 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 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 的 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 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罚情节 二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 倍—3 倍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3 倍—4 倍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一 7 -6-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警告并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3 万元—5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 有违法所得 没 有 减 轻、从轻、 从 重 情 无违法所得 节 从重 处罚 不正当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 价格行 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 为(四) 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与幅度 不予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20 万元—5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5 万元—10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罚款 20 万元—30 万元。 警告并罚款 50 万元—15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0 万元—30 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罚款 30 万元—4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4 倍—5 倍, 责令停业整顿。 警告并罚款 150 万元—300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 有违法所得,罚款 30 万元—50 万 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 服务的单位罚款 40 万元—50 万元。 不实施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5000 元—5 万元,经营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从轻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一般 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处罚 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 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 的 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物 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 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 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 从重 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处罚 8 不正当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价格行 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 为(五) 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一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7- 处罚种类与幅度 有违法所得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一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二 无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没 有 减 有违法所得 轻、从轻、 从 重 情 无违法所得 节 有违法所得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无违法所得 一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二 不予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以下 警告并罚款 5 万元—10 万元。经营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2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2 倍 警告并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2 万元—4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 倍—3 倍 警告并罚款 20 万元—3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4 万元—6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3 倍—4 倍 警告并罚款 30 万元—40 万元。经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6 万元—8 万元。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4 倍—5 倍, 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40 万元—50 万元,责 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 违法所得,罚款 8 万元—10 万元。 不实施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2000 元—2 万元,经营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 从轻 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 处罚 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处罚 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 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 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物 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 从重 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 处罚 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 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9 不正当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 价格行 暴利的。 为(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8-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一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二 有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一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二 减轻处罚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一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以下 警告并罚款 2 万元—4 万元。经营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2 万元。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倍—2 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 4 万元—8 万元。经营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2 万元—4 万元。 没 有 减 有违法所得 轻、从轻、 从 重 情 无违法所得 节 不予处罚情节 从轻 处罚 处罚种类与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 倍—3 倍 警告并罚款 8 万元—12 万元。经营 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4 万元—6 万元。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3 倍—4 倍 警告并罚款 12 万元—16 万元。经 无违法所得 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6 万元—8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4 倍—5 倍, 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警告并罚款 16 万元—20 万元,责 无违法所得 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 违法所得,罚款 8 万元—10 万元。 不实施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倍以下 有违法所得 罚款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倍—2 有违法所得 倍罚款 序 号 10 11 违法行 为名称 不按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明码 标价 被责令 暂停相 关营业 而不停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 没 有 从 一般 轻、从重 处罚 情节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从重 一 处罚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二 不予处罚情节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从轻 一 处罚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 以下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 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 明码标价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4.违反明码标价的其他行为。 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1.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 停止的; 2.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 记保存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 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 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 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 -9- 一般 处罚 从重 处罚 没 有 从 轻、从重 情节 处罚种类与幅度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倍—3 有违法所得 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倍—4 有违法所得 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 倍—5 有违法所得 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不实施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 元 有违法所得 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 罚款 1000 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 元 有违法所得 —2000 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 罚款 1000 元—2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 有违法所得 —3000 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 罚款 2000 元—3000 元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000 元 —4000 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 罚款 3000 元—4000 元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0 元 —5000 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 罚款 4000 元—5000 元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1 倍—1.5 倍罚款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止的, 或者转 移、隐 匿、销 毁依法 登记保 存 的 财物 违法行为情形 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拒绝提 供价格 监督检 查所需 资料或 者提供 虚假资 料 的 1.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 查所需资料的; 2.提供虚假资料的。 13 逾期不 缴纳罚 款和违 法所得 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 14 达成价 格垄断 协议的 (价格 垄断行 为一) 12 处罚依据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 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 或者销售数量; 裁量的适用情形 处罚种类与幅度 一般处罚情节 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1.5 倍—2.5 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2.5 倍—3 倍罚款 拒绝按照规定提 供监督检查所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资料或者提供虚 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 假资料的 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 拒 绝 按 从 轻 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照 规 定 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提 供 监 一 般 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 督 检 查 处罚 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 所 需 资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 料 或 者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提 供 虚 从 重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假 资 料 处罚 逾 期 不 改正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 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 无 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加处罚 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 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 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 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 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警告 罚款 3 万元以下 罚款 3 万元-5 万元 罚款 5 万元-10 万元 无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 处罚 对尚未实施的经营者,罚款 10 万元以下; 对实施的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 销售额 1%-2%的罚款; 对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 从轻处罚 情节一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 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 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 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 其他协同行为。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 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 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 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5 滥用市 场支配 地位的 (价格 垄断行 为二)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从事下列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 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 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 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 交易条件;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 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 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 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 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 一般 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 处罚 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 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 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从重 处罚 罚款 10 万元以下。 对尚未实施的经营者,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 对实施的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 从轻处罚 销售额 2%-3%的罚款; 情节二 对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 罚款 10 万元-20 万元。 对尚未实施的经营者,罚款 20 万元-30 万元; 对实施的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 没有从轻、 销售额 3%-5%的罚款; 从重情节 对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 罚款 20 万元-30 万元。 对尚未实施的经营者,罚款 30 万元—40 万元; 对实施的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 从重处罚 销售额 5%-8%的罚款; 情节一 对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 罚款 30 万元—40 万元。 对尚未实施的经营者,罚款 40 万元—50 万元; 对实施的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 从重处罚 销售额 8%-10%的罚款; 情节二 对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 罚款 40 万元—50 万元。 不予处罚情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 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 从轻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 处罚 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一般 罚款。” 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 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 从重 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 处罚 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 - 11 - 处罚种类与幅度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2%的罚 情节一 款 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2%-3%的罚 情节二 款 没有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3%-5%的罚 从重情节 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5%-8%的罚 款 从重处罚 情节二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8%-10%的罚 款 序 号 违法行 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处罚种类与幅度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 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 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 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为。 16 拒绝提 供反垄 断审查 和调查 有关材 料、信 息,或 者提供 1.拒绝提供反垄断审查和调 虚假材 查有关材料、信息; 料、信 2.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3.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息,或 4.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 者隐匿、 销毁、 为的。 转移证 据,或 者有其 他拒绝、 阻碍调 查行为 的 不予处罚情节 从轻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 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 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 一般 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 处罚 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 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 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5 万元以 情节一 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对个人处 0.5 万元-1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 5 万 情节二 元-10 万元的罚款 没有从轻、 对个人处 1 万元-2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 10 万 从重情节 元-20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对个人处 2 万元-5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 20 万 情节一 元-50 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二 对个人处 5 万元-10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 50 万 元-100 万元的罚款 注:1、表格中每一档次罚款数额均包含本数; 2、表格中“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N 倍”是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 N 倍罚款。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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