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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号-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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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号-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案.docx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号-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案.docx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号-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案.docx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号-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案.docx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号-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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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号-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案.docx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2〕127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时艳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FJNU8R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嘴村瑞桐家园 5 号楼 102 门 经营者:时艳侠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2月26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反映,称在天津 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售中心购买的牙膏,收到后发现该产 品为妆字号产品,商家却宣传其具有消炎止痛去火的医疗功 效,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 2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天津市北辰区龙龙化妆品销 售中心的快手店铺进行检查,其在快手APP上的店铺名称为: 龙龙国货彩妆的小店,在其店铺内发现在售的蜂毒祛火牙膏, 其商品页面上使用了祛火、消炎止痛等宣传内容。 本案于2022 年2月28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5月5日调查 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其快手店铺销售蜂毒祛火牙膏产品,店 铺名称为:龙龙国货彩妆的小店,该产品为化妆品,当事人 在其商品页面上使用了祛火、消炎止痛等宣传内容。2022年2 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使用上述宣传内容。上述行为满 足在化妆品广告中标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时艳侠身份证复印件; 2.2022年2月28日现场笔录、当事人快手店铺信息及 蜂毒祛火牙膏商品宣传页面截图打印件; 3.对经营者时艳侠的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2022年3月23日现场笔录、 当事人快手店铺已下架蜂毒祛火牙膏商品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2〕127号),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 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 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 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 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 事实,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 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 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 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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