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电动汽车(自行车)公共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1 顺德区电动汽车(自行车)公共充电设施管 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顺德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 设施管理,提升我区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 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 桩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 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 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 第三条 在顺德辖区内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 车公共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 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 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 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 质。 (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 全的要求。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 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 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 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 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 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第七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 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验收手续,并向区安全监管部门 等单位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投入运营且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可依据区相关 支持政策申请补贴。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 体,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地方充电设施运营和 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 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 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 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 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 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 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 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 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 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 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 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 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 打印等功能。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区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监管工 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分工如 下: (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组织电动汽车 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建设监督管理。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纳入 全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置进 行指导。 (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存在严重安全 隐患的充电设施依法依规采取停电措施。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 (不含市交通运输局接收的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建设的充电 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经营性社会公共类停车 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审批权限及受理范围内的充电 设施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负责住宅 区停车场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业务 指导。 (八)顺德供电局负责充电设施项目的用电报装审批和 验收,做好辖区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 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 (九)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充 电设施安全风险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查范围,协 助安全监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 工作;负责本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 监督管理。 (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充电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 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抽查,并向区政府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 理、国有资产管理、应急管理机构、各镇(街道)办事处、 电网企业等单位,成立区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 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辖区汽车 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相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 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提出整改要求,督 促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充 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各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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