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书.doc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告 知 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 主要农 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 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 业局令 40 号)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修订)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 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材料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执照或法人证书 3、经营场所土地证或租赁合同 4、林草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 器设备清单 5、林草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 三、审批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 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 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 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 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 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 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 人员。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我 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 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第二条第二项材料所述的 “林草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材料,且 承诺在 1 个月内补充提交“林草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 术人员资格证材料”的,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申请 人承诺期满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补齐之日生效。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可证生效后,我局将对申请人所承诺 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我局将通过行业重点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 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申请人实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我局将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实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 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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