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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知规〔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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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海 口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海知规〔2021〕2 号 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1 年 7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 务, 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根据 《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 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 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 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保护、管理、服务以及金融普惠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事业、 机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 - 2 -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 发明专利,资助 1500 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 专利,资助 250 元/件。 (二)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 明专利,资助 15000 元/件。获得美国、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资 助 4000 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 利,资助 1000 元/件。 (三)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商标申请,并经各指定国核 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 区资助 1000 元,每件商标资助不超过 10000 元。 (四)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 1000 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 10 件。 (五)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或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 1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鼓励在我市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于在编制 - 3 -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 每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资助。 (二)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经核准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市场主体给予 2000 元资助。 (三)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 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每年立项不超过 3 项,每项资助不超 过 30 万元。 (四)支持企业专利产业化。对在我市实施的技术含量高、 市场前景好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 10 项,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五)支持高校院所以专利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 提高专利转化效率,促进高校院所专利利用。对高校院所开展专 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且合同年成交金额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 按实际到账额的 2%给予高校院所奖励;对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 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年均增长≥20%、合同成交金额年 均增长≥20%且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较上年度增长≥20%,按实际到 账金额的 5%给予高校院所奖励。同一单位年奖励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 4 - (一)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海口市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培育库,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或已具备一定 基础但还达不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的,经企业申请 及综合评定纳入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培育资金。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知识产权项目。对首次获评 “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 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 建机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三)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 市场各支持 20 万元。 (四)深化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 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 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 30 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 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 20 万元。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开展专利维权援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涉诉专利案件胜诉且 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 它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给予支持,前述 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 - 5 - 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受援助案件数不超过5件。 第十条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 展。对上一年度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 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度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 50 件及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 100%,给予新设立机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 获取目标专利,对促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年 达到 5 件(含)以上的服务机构,按每件专利 1000 元给予服务机 构奖励;对促成的专利数量达到 20 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到账 金额较上年度增长≥20%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服务机构 20 万元奖 励;对促成的专利数量达到 30 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到账金额 较上年度增长≥30%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服务机构 30 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年奖励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一条 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一)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 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按贷款结清时点一年 期 LPR 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企业知识产权 评估费的 1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6 -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试点期间推出保费保额比例 不低于 1:20 的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产品。 投保人每年向保险公 司投保一万元的该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内可获得每次事故最多 20 万元的赔偿限额,用于支付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 律师代理费以及仲裁费。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每年为参加知识产 权法律费用保险的投保人提供 5000 元的保费补贴, 支持引导保险 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开发推出知识产权保险品种。 (三)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 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补贴。实际融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 50%给予补贴,单家 企业单个项目每年最高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实际融资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 60%给予补贴,单 家企业单个项目每年最高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 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 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 7 -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预 算,会同相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 执行,包括: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制定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 方案;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对项目实施、专项资 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专项 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 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审核类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 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 间等。 2.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 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 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 8 -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向社 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 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相关程序向用款单 位拨付资金。 (二)考察评审类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 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 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2.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 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 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对形式审核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 况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 明原因。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相关程序向用款单 位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是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随机抽取原则 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 5 人及以上 - 9 - 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 行评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 的, 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 告知被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 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 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三)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 10 -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 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严格审批,使 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 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 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 年 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 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 5 年内停止其申 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 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知识产权局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 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分配结果 等相关信息。 - 11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 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 年。原《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知规〔2019〕 1 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12 - 2021 年 7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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