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xls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违反会计、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对 违反 会计 22010 行政 、财 1-CF处罚 务管 001 理规 定的 处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1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1、对 财政 收入 执收 单位 及其 工作 22010 人员 行政 1-CF违反 处罚 002 国家 财政 收入 管理 、上 缴规 定的 处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国家财政收入管理、上缴规定的情形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2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2、对 财政 部门 、国 库机 构及 其工 作人 22010 员违 行政 1-CF反国 处罚 003 家有 关上 解、 下拨 财政 资金 规定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3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3、对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22010 行政 违反 1-CF处罚 规定 004 使用 、骗 取财 政资 金的 处罚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4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4、对 财政 预决 算的 编制 部门 和预 算执 行部 22010 行政 门及 1-CF处罚 其工 005 作人 员违 反国 家有 关预 算管 理规 定的 处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 理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5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5、对 违反 国有 22010 行政 资产 1-CF处罚 管理 006 规定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 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 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6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 目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6、对 单位 和个 人违 反国 22010 行政 家有 1-CF处罚 关投 007 资建 设项 目规 定的 处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7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 自提供担保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7、对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22010 行政 和国 1-CF处罚 担保 008 法》 及国 家有 关规 定擅 自提 供担 保的 处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 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8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8、对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22010 行政 违反 1-CF处罚 国家 009 有关 账户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9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定的情形,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对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国家 有关 政府 承贷 22010 行政 或者 1-CF处罚 担保 010 的外 国政 府贷 款、 国际 金融 组织 贷款 规定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 10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0、 对企 业和 个人 22010 不缴 行政 1-CF或者 处罚 011 少缴 财政 收入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11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11、 对企 业和 个人 违反 规定 使用 、骗 取财 政资 金以 22010 及政 行政 1-CF府承 处罚 012 贷或 者担 保的 外国 政府 贷款 、国 际金 融组 织贷 款的 处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 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情形,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 12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 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12、 对单 位和 个人 违反 22010 行政 财政 1-CF处罚 收入 013 票据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13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 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情形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3、 对单 位和 个人 违反 财务 管理 的规 22010 行政 定、 1-CF处罚 私存 014 私放 财政 资金 或者 其他 公款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14 页,共 15 页 备注 二道区财政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区财政局 项目 项目 项目 子项 责任 编码 类别 名称 名称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计划、上级布 署、群众举报或其他巡查,发现涉嫌 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形,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4、 对违 反行 22010 政性 行政 1-CF收费 处罚 015 管理 规定 的处 罚 二道 区财 政局 财检 科 2.调查取证责任:检查组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 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工作底 稿及检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工 作底稿、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设定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 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 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 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 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 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 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 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 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 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 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 、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第 15 页,共 15 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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