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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司法局权责清单目录 (19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奖励5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事 序 项 号 名 称 1 12 2 13 基层法 律服务 工作者 执业、 变更、 注销核 准 对无正 当理由 拒绝接 受、擅 自终止 法律援 助案件 、办理 法律援 助案件 收取财 物的处 罚 子权 项力 名类 称型 行 政 许 可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 院令第671号修正) 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伊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宁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市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 司 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法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 局 。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 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行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政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处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罚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伊 宁 市 司 法 局 县 公 市 服 区 科 级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负责对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权限内 1. 具 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负责权限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承 办 基层法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内基层法 人;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许 可 法 》 ( 2003 年 4 月 23 日 颁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律服务 2. 内 设 律服务工 便于申请人阅取。 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任: 工作者 机构负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 作者执业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 责人; 执业、 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变更、 进行初审。 3. 法 定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 变更、 代表人 注销申请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或分管 注销申 责任。 进行初审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领导。 请进行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初审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 1.具 体承 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直接实施责任: 人;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发现、查实律师、基 负责对 2.内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 任: 权限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 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 设机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 基层法 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 县 依法依规 令整改、并对其整改情 构负 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 律服务 (1996年3月17日颁 市 实施县市 况进行监督。 责 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 助的; 工作者 布,2021年1月22日修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 区 本级行政 人; 2.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收 取 财 物 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警告、 正) 级 处罚事项 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 3.单 的; 对律师 第五章、第六章、 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位法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 提出处 第七章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定代 费的; 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 罚建议 表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展调查。 定的行为。 或分 管领 导。 备 注 事 序 项 号 名 称 3 14 4 15 对律师 违法执 业的处 罚 对律师 事务所 违法执 业的处 罚 子权 项力 名类 称型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 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 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 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 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 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 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 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 理.”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伊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司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法 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局 ”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开展监督管理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 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 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 负责 对权 限内 伊 宁 公 县 律师 市 市 违法 司 律 区 执业 法 科 级 行为 局 提出 处罚 建议 负责 对权 限内 对律 县 师事 公 市 务所 律 区 违法 科 级 执业 行为 提出 处罚 建议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办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 罚 法 》 ( 1996 年 3 月 17 日 颁 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直接实施责任: 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负责权 1.发现、查实律师在执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2.内 2. 的; 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限内律 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 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 设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 部令第122号) 构负 政处罚的; 师违法 令整改、并对其整改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 责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 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 执业行 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 人; 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 的; 为提出 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 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3.单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 处罚建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 位法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 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 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 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定代 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议 展调查。 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 政 处 罚 表人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 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 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或分 出处罚建议。”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管领 的行为。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具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体承 任: 办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 人; 负责权 直接实施责任: 依据的; 2.内 限内对 1.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 【法律】《中华人民共 设机 和国行政处罚法》 类、幅度的; 律师事 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 构负 、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 ( 1996 年 3 月 17 日 颁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务所违 督。 责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 布 ,2021年 1月22日修 程序的; 人;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法执业 依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 正) 3.单 第五章、第六章、 行为提 关提出处罚建议。 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位法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 出处罚 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 第七章 定代 查。 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 表人 建议 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 或分 的; 管领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 导。 生腐败行为的; 7. 因 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 备 注 事 序 项 号 名 称 5 16 6 29 对没有 取得律 师执业 证书的 人员以 律师名 义从事 法律服 务业务 的处罚 对受援 人以欺 骗或者 其他不 正当手 段获得 法律援 助的处 罚 子权 项力 名类 称型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 负责依 任: 法依规 1.依法依规 实施县 实施本级行 市区本 政处罚事 级行政 项,做出的 处罚事 行政处罚决 项 定应当予以 公开。 1.具 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办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 幅 度 2.内 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 设机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 和国行政处罚法》 构负 政处罚的; ( 1996 年 3 月 17 日 颁 责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 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 布 ,2021年 1月22日修 人; 的; 正) 4.单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第五章、第六章、 位法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 第七章 定代 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 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表人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 或分 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管领 的行为。 导。 直接实施责 负责依 任: 法 伊 负 责 对 权 法依规 1.依法依规 内受援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 宁 律 县 限 人 以 欺 骗 实施县 实施本级行 政 行) 市 援 市 或者其他 正 当 手 市区本 政处罚事 处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 司 助 区 不 段获得法 罚 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 援 助 的 级行政 项,做出的 中 级律 罚款 局 处罚事 行政处罚决 心 项 定应当予以 公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 设机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国行政处罚法》 构负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 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 ( 1996 年 3 月 17 日 颁 责 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布 ,2021年 1月22日修 人;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正) 3.单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第五章、第六章、 位法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第七章 定代 的行为。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伊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宁 公 政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 市 律 处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 司 罚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 科 局 县 市 区 级 负责对权 限内没有 取得律师 执业证书 的人员以 律师名义 从事法律 服务业务 的的行为 进行没收 违法所得 、罚款 备 注 事 序 项 号 名 称 7 30 8 31 对基层 法律服 务所、 基层法 律服务 工作者 违规执 业行为 的处罚 对冒用 法律援 助名义 提供法 律服务 并谋取 利益的 处罚 子权 项力 名类 称型 行 政 处 罚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 告;有为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 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 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 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伊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宁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 市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司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 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 法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 局 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 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 、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 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 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 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负责 对权 限内 基层 直接实施责 法律 负责依 任: 服务 法依规 1.对违法行 县 所、 公 实施县 为依法实施 市 基层 服 市区本 行政处罚, 区 法律 科 级行政 做出的行政 级 服务 处罚事 处罚决定应 工作 项 当予以公开 者违 。 规执 业行 为的 警告 1.具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体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办 相应的责任: 人;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 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2.内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 设机 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 和国行政处罚法》 构负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 1996 年 3 月 17 日 颁 责 任; 布 ,2021年 1月22日修 人;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 正) 3.单 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 第五章、第六章、 位法 、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 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 第七章 定代 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 表人 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 或分 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管领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 导。 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直接实施责 任: 1.对违法行 为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 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 当予以公开 。 1.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体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办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人;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2.内 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 ( 1996 年 3 月 17 日 颁 设机 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 布 ,2021年 1月22日修 构负 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正) 责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 第五章、第六章、 人; 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七章 3.单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 位法 助经费的; 定代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表人 件规定的行为。 法 伊 行 宁 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 市 援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 处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司 助 罚 法 中 局 心 负责对 权限内 冒 用 法 负责依 律 援 助 法依规 县 名义提 法 律 实施县 市供 服 务 并 市区本 区 谋取利 行 为 级行政 级益 的 罚 款 处罚事 、没收 违法所项 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员的行政责任。 备 注 事 子权 序 项 项力 号 名 名类 称 称型 9 35 对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公证 协会进 行监督 行 政 检 查 10 36 对律师 、律师 事务所 及律师 协会进 行监督 对律师 、律师 事务所 及律师 协会进 行监督 行 政 检 查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 等请款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正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伊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宁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正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市 (一)组织建设情况; 司 (二)执业活动情况; 法 (三)公证质量情况; 局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 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 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 修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 《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 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 伊 列职责: 宁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 市 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 司 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法 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 局 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 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 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 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 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 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 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 县 公律 市 科 区 级 县 公律 市 科 区 级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日通过 ,2017 年9月1日修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正) 相应的责任: 第五 条: “ 司 法 行 政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 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 机构、 公证员和公证协会 直接实施责任: 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 负责对负责权限 1. 制 定 年 度 监 督 检 进行监督、指导。” 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 权限内内公证机 1.具体 查 计 划 , 开 展 “ 双 【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 考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公证机构组织建 承 办 随 机 一 公 开 ” 检 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 构设立设、执业 人; 查 , 通 过 实 地 核 查 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正 条件、活动、公 2.内设 第四 十三 条 : “ 司 法 、书面检查等多种 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 备案、证质量、 机构负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 公证员公证员年 责人;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公证 。 犯 罪的 。依 法 追究 刑事 责 执业公度考核档 3.单位 2. 加 强 与 相 关 主 管 机构执业证书管理 、对公 任; 证质量案管理、 法定代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 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年 2.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等情况财务制度 表人或 开 展 联 合 检 查 , 避 度考核的过程中 ,有滥用 员在公公证员职务任免、公 实施监执行等情 分管领 免 多 头 执 法 、 执 法 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 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 督、检况实施监 导。 弊 、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 扰民等现象。 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查 督 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 年度考核过程中,有滥用职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正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 【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 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部令第102号) 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 “ 司 法 ( 二) 指导、监督下一级 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对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工作, 指导对律师事务所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 相应的责任: 作 ;(三) 对律师事务所 直接实施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 进行表彰;(四 )依法定 1. 制 定 年 度 监 督 检 1.具体 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 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 查计划,开展“双 负责对负责监督 承 办 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 随 机 一 公 开 ” 检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依 权限内县市区律 人;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查 , 通 过 实 地 核 查 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 律师、师事务所 2.内设 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书 面 检 查 等 多 种 证处罚的, 向上一级司法 律师事在开展业 机构负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 务所及务活动中 ( 五) 组织开展对律师事 责人; 律 师事务 所 监 督 管理活 动 。 律师协遵守法律 3.单位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加 强 与 相 关 主 管 务 所 的 年 度 检 查 考 核 工 会进行、法规、 法定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 作 ;(六) 受理、审查律 监督、规章等情 表人或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开 展 联 合 检 查 , 避 师事务所设立、 变更、设 检查 况 分管领 法给予行政处分。 免 多 头 执 法 、 执 法 立分所 、注销申请事项 ; ( 七) 建立律师事务所执 导。 3.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 扰民等现象。 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 业档案 ,负责有关律师事 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 务所的许可 、变更 、终止 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作 ;(八) 法律、法规、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 市的 区 ( 县 ) 司 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 的有关职责。” 备 注 事 子权 序 项 项力 号 名 名类 称 称型 11 37 12 38 对法治 宣传教 育工作 的检查 对基层 法律服 务机构 、人员 执业的 检查 实施依据 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政 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检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查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伊 宁 市 司 法 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 伊 依法 县 治市 市 委员 区 会办 级 公室 行 137号修正) 宁 县 政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 市 公服 市 检 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 司 科 区 级 查 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法 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局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 司法行政 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 定 专 项 监 督 检 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 彻 执行 有 关 查计划并实施。 负 责 拟 定 2.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 、法 1.具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县 市 区 法 工 作 的 进 度 、 质 量 规 、规章, 建立健全法治 承 办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治 宣 传 教 成 效 和 创 新 情 况 进 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负责对 (二 )制 定 、 组 织 实 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育 计 划 并 行评估。 权限内 2.内设 相应的责任: 组 织 实 3.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 法治宣 机构负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 施 , 负 责 的 沟 通 协 调 , 开 展 计划; 传教育 (三 )组 织 、 指 导 、 责人; 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 组 织 、 指 联合检查。 工作的 3.单位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 导 、 协 调 4. 加 强 普 法 规 划 实 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 监督、 法定代 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 和 检 查 县 施 中 的 动 态 监 测 , 工作; 检查 (四 )推 进 法治 实 践 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市 法 治 宣 开展普法规划实施 分管领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传 教 育 工 情 况 的 中 期 评 估 、 和法治示范城市 、法治示 导。 依法给予处分。 作 终 期 总 结 验 收 , 组 范县( 市、 区) 、民主法 治示范村( 社区)等创建 织进行检查。 活动; (五 )组 织 开展 法 治 宣传教育培训、 考试,以 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 考核、 评估及表彰等相关 工作; (六 )总 结 推广 法 治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 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 30 日 司 法 部 令 第 59 号 公 布 , 2017年12月 25日 司 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部令第137号修正)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第四 十二 条 第 二 款 :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相应的责任: 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 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 1.具体 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负责对 承 办 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 直接实施责任: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 权限内 人; 负 责 县 市 1. 制 定 年 度 检 查 计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 基层法 2.内设 责任。” 基 层 法 律 划,通过日常检查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律服务 机构负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 服 务 机 构 、专项检查等妨碍 任; 机构、 责人; 工 作 者管 理 办 法》 ( 2000 和 人 员 执 对基层法律服务机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 人员执 3.单位 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 业 活 动 的 构和人员执业情况 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 业的监 法定代 公 布 , 2017年 12月 25日 司 监督 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 督、检 表人或 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 查 第五 十一 条 : “ 上 级 分管领 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 导。 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 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 、 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 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 ,应 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 行政 机 关 不 履 行 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 备 注 事 子权 序 项 项力 号 名 名类 称 称型 13 39 14 40 对律师 、律师 事务所 进行表 彰奖励 对在法 治宣传 教育工 作中作 出突出 贡献或 者成绩 显著的 组织、 个人进 行表彰 奖励 行 政 奖 励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 订)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 伊 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 宁 县 励。” 市 公律 市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 司 科 区 修正) 法 级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 局 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 所进行表彰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伊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局 行 第九条第五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宁 政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 市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 司 奖 励 步创建以及成效考核内容,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 法 依法 县 治市 市 委员 区 会办 级 公室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 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 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 年 9月 18日司法部令第 134 号修订) 第五 十四 条 第 二 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1.具体 监督管理, 不得妨碍律师 相应的责任: 承 办 依法执业, 不得侵害律师 直接实施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 负责对 人; 1. 组 织 对 为 维 护 人 的合法权益 ,不得索取或 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 权限内负责权限 2.内设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 者收受律师的财物 ,不得 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 律师、内律师、 机构负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谋取其他利益。”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律师事律师事务 责人; 和 国 家 法 治 建 设 作 【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 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务所进所进行表 3.单位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律 师 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 行 表 彰 彰奖励 法定代 、 率 事 务 所 进 行 表 司 法 部 令 第 111 号 公 布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 奖励 表人或 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 彰奖励。 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分管领 142号修正)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导。 第七 十一 条 第 二 款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施 、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 分。 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 关 ,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 决定、 考核结果或者奖惩 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 ,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 政机关。”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 司法行政 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 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 彻 执行 有 关 负责对 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 、法 权限内 规 、规章, 建立健全法治 1.具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在法治 承 办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宣传教 (二 )制 定 、 组 织 实 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育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2.内设 相应的责任: 中作出 1. 组 织 开 展 对 在 法 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 负责组织 机构负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 突出贡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中 计划; 开展县市 (三 )组 织 、 指 导 、 责人; 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 献或者 突出贡献或者成绩 表彰 3.单位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 成绩显 显 著 的 组 织 、 个 人 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 法定代 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 工作; 著的组 进行表彰。 (四 )推 进 法治 实 践 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织、个 和法治示范城市 、法治示 分管领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人进行 范县( 市、 区) 、民主法 导。 依法给予处分。 表彰奖 治示范村( 社区)等创建 励 活动; (五 )组 织 开展 法 治 宣传教育培训、 考试,以 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 考核、 评估及表彰等相关 工作; (六 )总 结 推广 法 治 备 注 事 序 项 号 名 称 15 41 16 42 对在法 律援助 工作中 作出突 出贡献 的组织 和个人 进行表 彰奖励 对人民 调解委 员会和 人民调 解员进 行表彰 奖励 子权 项力 名类 称型 实施依据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奖 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伊 宁 县 法律 市 市 援助 司 区 中心 法 级 局 伊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 行 宁 县 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政 市 公服 市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 司 科 区 奖 第七条第二款:“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法 级 励 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 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局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负责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 负责对在 相应的责任: 权限内 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 承 办 县市法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在法律 月20日公布) 人; 援 助 工 作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 援助工 第六 十六 条 : “ 国 家 2.内设 中 做 出 突 1. 对 在 法 律 援 助 工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作中作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 机构负 出 贡 献 的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出突出 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 责人; 组 织 和 个 的组织和个人,按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贡献的 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 3.单位 人 , 按 照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分; 组织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法定代 有 关 规 定 彰、奖励。 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 个人进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 表人或 给予表彰 法 律援助 的 监 督 管理工 作 行表彰 予处分。” 分管领 、奖励。 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奖励 导。 行 为的 ,依 法 给予 行政 处 分 ;情 节 严重 , 构 成 犯 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 月28日通过) 第六 条: “ 国 家 鼓 励 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直接实施责任: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1.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 相应的责任: 1.具体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和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 负责对 承 办 负 责 批 准 人 民 调 解 员 按 照 国 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 不予给予奖励的; 权限内 人; 县 市 区 先 家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奖 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 人民调 2.内设 ” 进 人 民 调 励。 人予以奖励的; 解委员 机构负 解 委 员 会 2. 发 现 受 奖 者 事 迹 【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 会和人 责人; 和 先 进 人 失实,隐瞒严重错 会 及 调 解 员 奖 励 办 法 》 的; 民调解 3.单位 民 调 解 员 误 骗 取 荣 誉 的 , 或 (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 员进行 法定代 表 彰 奖 励 授 予 称 号 后 犯 严 重 第15号) 成不良后果的; 表彰奖 表人或 第七 条第 二 款 : “ 优 事项 错误,丧失模范作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 励 分管领 用 的 , 由 批 准 机 关 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 励活动的; 导。 撤 销 其 称 号 , 并 收 人民调解员由省 、自治区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 、 直辖市司法厅(局)批 回奖状和证书。 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第七 条第 三 款 : “ 地 件规定的行为。 ( 市) 、县司法局 (处) 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 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 员 ,分别由地( 市)、县 级司法局(处)批准。” 备 注 事 序 项 号 名 称 17 43 对基层 法律服 务所、 基层法 律服务 工作者 进行表 彰奖励 法律援 18 49 助实施 子权 项力 名类 称型 行 政 奖 励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 137号修正) 伊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 宁 县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 公服 市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 司 科 区 138号修正) 法 级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局 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 伊 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 宁 县 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 市 市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 援助 司 区 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 中心 法 级 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局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 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 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30 日 司 法 部 令 第 59 号 公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布 , 2017年12月 25日 司 法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部令第137号修正) 负责权限 相应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 “ 司 法 1.具体 负责对内工作成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 1.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 承 办 权限内绩显著、 不予给予奖励的; 表彰。 、 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 人; 基层法队伍建设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 2. 发 现 受 奖 者 事 迹 度 完 善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2.内设 律服务良好、管 人予以奖励的; 失 实 , 隐 瞒 严 重 错 所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机构负 所、基理制度完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 误 骗 取 荣 誉 的 , 或 彰奖励。” 责人; 层法律善的基层 的; 授 予 称 号 后 犯 严 重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 3.单位 服务工法律服务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 错 误 , 丧 失 模 范 作 工 作 者管 理 办 法》 ( 2000 法定代 作者进所,按照 成不良后果的; 用 的 , 由 批 准 机 关 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 表人或 行表彰有关规定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 撤 销 其 称 号 , 并 收 公 布 , 2017年 12月 司 法 部 分管领 奖励 给予表彰 励活动的; 回奖状和证书。 令第138号修正) 导。 奖励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 第四 十五 条 : “ 司 法 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 件规定的行为。 作者,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 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 直接实施责任: 1日起施行) 1. 完 善 服 务 标 准 , 第六 十一 条 : “ 法 律 规 范 服 务 程 序 , 主 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动 公 示 办 理 依 据 、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办 理 条 件 、 办 理 程 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负责受 序 、 办 理 期 限 等 内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 1.具体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理 、 审 负 责 受 理 容。 违法所得的 ,责令退还或 承 办 相应的责任: 查 县 市 、 审 查 县 2. 依 法 依 规 提 供 法 者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 人;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区 法 律 市 区 法 律 律援助。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内设 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 援 助 申 援 助 申 3.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 机构负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请 , 指 请 , 指 派 度 , 对 服 务 对 象 提 分: 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派 法 律 法 律 服 务 供信息的真实性、 (一 )拒 绝 为符 合 法 3.单位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服 务 人 人 员 办 理 朱 雀 性 进 行 审 查 , 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 法定代 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 员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对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律援助 ,或者故意为不符 表人或 法 律援助 的 监 督 管理工 作 法 律 援 案件 件 的 , 法 律 援 助 机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 分管领 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助案件 构 应 当 及 时 决 定 提 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 导。 行 为的 ,依 法 给予 行政 处 供 法 律 援 助 ; 对 不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 分 ;情 节 严重 , 构 成 犯 罪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申 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 请 人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 由。 占 、私分、 挪用法律援助 经费;(六 )泄露法律援 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备 注 事 序 项 号 名 称 19 50 公证员 免职 子权 项力 名类 称型 实施依据 行承 实施层 使办 部门 责任事项内 级及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主机 职责 容 限 体构 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伊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 他 宁 县 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行 市 公律 市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司 科 区 政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法 级 权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局 力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追 责 对 象 范 围 追责情形 【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司法部令第102号通过并发 1.具体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 办 相应的责任: 第三 十五 条 : “ 司 法 人; 负责确定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负责提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 2.内设 县市公证 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和公证 请 县 1. 依 法 依 规 将 公 证 公证员职务任免 、公证员 机构负 员免职情 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 (市) 员 提 请 免 职 材 料 报 执业证书管理、 对公证员 责人; 形后报上 职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 公证员 上 一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 3.单位 一级司法 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免职 门。 过程中 ,有滥用职权、玩 法定代 行政部门 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 忽职守 、徇私舞弊 、干预 表人或 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 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 分管领 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 导。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 注

伊宁市司法局权责清单目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