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自然资源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办法.docx
陵川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中的 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各行政执 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 过程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 仪、手持执法终端或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严格落实上级关于音像 记录设备标准和配备标准,未纳入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 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二章 使用 - 1 -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 使用和外借。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 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 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携带并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并在使用过程 中尽可能取得最佳声像效果。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并同步记录。 第八条 在日常使用中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操作音像 记录设备。 第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 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 录制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如行政相对人名称、单位名称、 现场作业情况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言行举止; - 2 - (三)执法事项涉及的重要证据; (四)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不得任意选择取 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 辑。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管理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各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音像记录设备及信息保 存,并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 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执法单位自行采集、 存储保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 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 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导出资料的,应当在返回 单位后二十四小对内导出保存。记录信息导出后自动清空执 法记录仪内存,防止随意存储传播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一般声像资料保存期 限为一年。一年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 清除处理。 - 3 - 音像记录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保存期限与行政处 罚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并按照视听资料证据的有关规定,转 存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制作说明入卷管理。 第十六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其他有 效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 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 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 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的,需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任何 个人不得私自调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外单位人员需调 用音像记录信息的,需经本局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执法单 位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 4 - 监督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 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携带、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 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音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的。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 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 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 5 -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 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 一并备案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局财 务征管股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由局办公室统一 采购配发至各执法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陵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11 月 1 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