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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院级非法人单元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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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院级非法人单元 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人字〔2019〕31 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 2019 年第 1 次院长办公会议和 2019 年第 2 次秘书长 办公会议精神,加强院级非法人单元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院 级非法人单元及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科发规字 〔2017〕91 号)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如下: 一、严格名称管理 (一)院级非法人单元的名称应为“中国科学院×××研究 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总体部、管理中心等) ” 。与国家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院级非法人单元,名称可对共建方 有所体现,共建方名称应放在“中国科学院”之后。 (二)未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院、所两级(含与地方共建) 非法人单元及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创新研究院”、 “卓越创新 中心”等研究所分类改革中“四类机构”名称。 (三)院属单位设立的所级分支机构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 和“中科院”名称。经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集体作出 决策后,所级分支机构方可使用院属单位名称。 院级非法人单元按照院有关规定,未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1 不得冠以“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名称。 (四)院级非法人单元终止或被撤销后,如其对应的地方法 人名称包含“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字样,由院主管部门发 函告知地方相关部门,不得再使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 字样。 二、加强过程跟踪管理 (一)院级非法人单元批准设立后,院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和院级非法人单元应签署三方管理责任书,明确院级非法人单元 的运行机制、各方权责和主体责任人,强化管理监督。管理责任 书应在院级非法人单元设立后 1 个月内签署并报人事局备案。运 行期间,管理责任书需变更的,应重新签署并及时备案。 (二)对运行期内已经完成任务且没有赋予新任务,或长期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院级非法人单元,院主管部门按照院级非法 人单元管理规定程序,可随时启动撤销工作。 (三)院级非法人单元应按时完成年度登记工作,对未及时 报送年度登记表或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年度登记审核的院级非法 人单元,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整顿等处理,直至提出 撤销处理意见。 三、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院级非法人单元运行周期为 3 年(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 2 起计算) 。期满应由院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与共建各方协商后明确是否存续。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2019 年 4 月 25 日 (联系部门:人事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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