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行复〔2021〕546号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案.docx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顺府行复〔2021〕546 号 申请人:韦碧雄。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欣荣路西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显强。 申请人韦碧雄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对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照明厂的举报事项作出 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府决定终 止本案的审查,本案到此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2 月 23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