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2023.2版).pdf
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 (2023.2 版) 本次分期付款业务详情如下: 持卡人姓名: 卡号: 分期类型: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期 单月分期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 转入卡号: 每期应还本金:¥ 每期应还利息:¥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条 声明 1.《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为蒙商银行信 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和使用本行信用卡幸 福金业务(以下简称“幸福金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幸 福金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如对本条款 及细则有疑问,应在申请本业务前致电蒙商银行咨询投诉电话 (95352)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 2.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蒙商银行在审核其幸福金业务申请或 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幸福金相关业务 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 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持卡人本人的资产、 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 留上述相关资料。持卡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蒙商银行采集、处理、 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持卡人了解并知悉,蒙商银行因 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持 卡人同意并授权蒙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含幸福金业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 用信息)。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蒙商银行依法对采集、 处理、传递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蒙商银行 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仅限用于幸福金业务。 3.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幸福金业务过程中,本 条款及细则内容、各渠道上显示的内容、蒙商银行发送到持卡人 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幸福金业务的相 关规则,持卡人申请幸福金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幸福金业 务的所有规则。 4.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申请和使用幸福金业务时,实施的 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持卡 人利用幸福金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 果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持卡人确认: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 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幸福金业务。 6.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持卡人使用幸福金业务时,可能因系 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按时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以 蒙商银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7.持卡人确认:蒙商银行已就本条款及细则中与持卡人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加粗的方式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 明,持卡人对该提示和说明方式完全同意并对相关条款完全理解 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第二条 业务说明 1.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是指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蒙商银行”或“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 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按照与蒙商银行的约定按期归还应还款项 的分期业务。 2.幸福金业务仅限符合本行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请办理。 3.幸福金业务分期额度是本行授予持卡人的非循环额度,仅 限人民币币种,单笔分期额度最低为人民币 5,000 元,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 200,000 元。 幸福金业务分期额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 2 个 月,实际以办理渠道为准。 4.幸福金业务包含现金分期和消费分期两个业务模块: (1)现金分期 ①定义:现金分期是指本行将分期额度划至持卡人本人同名 借记卡,并在其信用卡形成分期的业务。 ②现金分期分期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③现金分期期数设置 1 期-24 期共 24 档,实际可选分期期 数以办理渠道查询为准。 (2)消费分期 ①定义:消费分期是指本行将分期额度授予持卡人,持卡人 在符合条件的商户单笔消费金额达到起始分期额度,该笔消费形 成分期的业务。 ②消费分期起始分期额度为持卡人单笔消费进行分期的起 始金额,消费分期起始分期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元,实际可 选起始分期额度以办理渠道查询为准。 ③消费分期设置 3 期、6 期、12 期、24 期、36 期共 5 档, 实际可选分期期数以办理渠道查询为准。 ④持卡人可通过蒙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蒙商信用卡 APP 修改起始分期额度、分期期数或关闭消费分期。 5.幸福金业务形成分期后,每期分摊金额将占用信用卡额 度,占用部分随还款恢复。 第三条 业务办理 1.持卡人申请幸福金业务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以系统实际 放款时间为准。 2.幸福金业务所获款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房地 产、股票、证券等非消费领域,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 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 3.幸福金业务入账成功后,持卡人不可撤销或变更申请内 容。不可对应还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 4.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幸福金业务提前清偿未分摊 的款项,须致电蒙商银行咨询投诉电话(95352)进行申请,蒙 商银行幸福金业务仅支持全部提前到期的申请,不支持部分提前 到期的申请。 5.持卡人在消费分期形成后若发生退货交易,在符合商户退 货条件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商户进行退货。若发生全额退货,分 期交易终止,本行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未分摊分期利 息不再计收;若发生部分退货,本行将退货金额退还至持卡人账 户,分期业务不终止,持卡人须继续支付未分摊本金及全额分期 利息。 6.请持卡人保留成功办理幸福金业务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 相关消费记录及使用凭证,蒙商银行根据贷后管理要求、在合理 合法的前提下,拥有随时调阅消费或使用凭证的权利。 第四条 还款方式 1.幸福金业务设置“先息后本”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 式,最终以本行审批结果为准。 “先息后本”是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利息,到期 一次性偿还分期本金。 “等额本息”是持卡人按分期期数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 利息。 2.“先息后本”方式申请成功后,每期分期利息计入持卡人 该期账单,业务到期后,申请金额连同当期利息一同计入该期账 单。“等额本息”方式申请成功后,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分期利 息均计入持卡人该期信用卡账单,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 ÷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 账单,余数计入最后一期。无论持卡人选择哪种还款方式,幸福 金业务的每期应还分期利息=交易本金总额×每期分期利率。分 期利息将分期收取,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应还总额,将视 为未全额还款,产生的后果本行将按照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对应的 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五条 收费条款 1.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持卡人 办理的幸福金业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最高不超过 18.25%。 【注:1.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 酬率 IRR 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 计算公式如下: 分 期 本 金 = (n 为总期数),计算得出月度内 含报酬率 IRR, 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持 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因交易 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 值存在差异。持卡人实际需支付的利息金额应以账单列示为准。2.具体 利率请以申请时告知为准。】 2.幸福金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根据《蒙商银行信 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不计算积分。 3.持卡人提前清偿未分摊款项的申请经蒙商银行审核通过 后,该笔分期业务项下全部未分摊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一期 分期利息金额)及其他应付费用将计入持卡人最近一期信用卡账 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于该期账单还款日前一次性结清,已 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4.幸福金业务未结束且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信用卡 到期后正常续卡的,幸福金业务不受影响,持卡人可根据本细则 规定继续清偿;因持卡人不同意续卡或不符合续卡条件而未正常 续卡的,持卡人在分期业务项下对蒙商银行的债务仍然存续,每 期待分摊本金和分期利息按月在账单日计入各期应还款内,直至 持卡人清偿完毕。 5.如持卡人的账户发生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卡片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 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账户已销户,卡片已 注销; (2)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该分期业务所涉信用卡项下任 何一期到期应付款项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拖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对应的蒙商银行信用 卡领用合约、 《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非真实交易或幸福金业务 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房地产、股票、证券等非消费 领域的情形发生; (5)持卡人已经破产; (6)蒙商银行根据相关风险政策认定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 恶化。 则蒙商银行认定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幸福金业务,蒙商银行 有权宣布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包括未分摊本金、分期利息等) 及其它费用全部提前到期,蒙商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 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余未分摊本金、利息(不含 未分摊分期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一期分期利息金额)及其 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 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须在最后一期 账单最后还款日前予以清偿。 第六条 商品(或服务)质量 蒙商银行仅向持卡人提供“幸福金业务”金融服务,蒙商银 行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商,也不向持卡人就商户、持卡人 所购商品(或服务)或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任何担保; 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等问题由商户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商品(或服务)质量、送货及 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和持卡人之间自行确定,若持卡人与商 户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商品(或服务)质量、价款、 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任何疑问和争 议,持卡人应直接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 仍应按时向蒙商银行支付每月应还款额。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的 任何争议为由拒绝向蒙商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本行进 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 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 裁情形或本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行有权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 第八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本条款及细 则,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 2.本条款及细则的未尽事项依据《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对应的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 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蒙商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解释、 修改及终止的权利,并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将修改或终止的 条款及细则向持卡人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 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 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 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 务,并按照约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 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 4.持卡人可拨打蒙商银行咨询投诉电话(95352)或当地网 点咨询本业务详情。 5.重要提示:本行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形式索要卡号、密码 及手机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或收取中介费用。持卡人切勿向他人泄 露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手机短信验证码。对于通过非官方渠道 办理的幸福金业务行为与本行无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自持卡人签署或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蒙商 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之日起生效。 持卡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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