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pdf
证券代码:834777 证券简称:中投保 公告编号:2017-066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 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 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或权益性质债务融资工 具等,所需支付的股利或利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等规 定执行。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1 公告编号:2017-066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按照相关规定提取有关风险准备金。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当年可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或以 红利形式进行其他分配,如已进行分配,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2 公告编号:2017-066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3 公告编号:2017-066 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由董事会制订调 整方案,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 4 公告编号:2017-066 减应向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