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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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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ICS 03.080.99 CCS A 18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536—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tandard of safety management for children welfare institutions 2021 - 12 - 31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36/T 1536—2021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组织保障........................................................................................................................................................... 2 5 服务保障安全管理........................................................................................................................................... 3 6 服务过程安全管理......................................................................................................................................... 11 7 应急管理......................................................................................................................................................... 19 8 支持体系......................................................................................................................................................... 21 参考文献............................................................................................................................................................... 22 I DB36/T 1536—2021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赣州市儿童福利院、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铁军、赵雯、李丰、万彬、陈辉、刘学平、蔡雅娟、胡群华、裴蓓、杨兰、 徐千、叶迎红、肖瑾、王静、李月。 II DB36/T 1536—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保障、服务保障安全管理、服务过程安全 管理、应急管理和支持体系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296.5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5 部分:玩具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675.11 玩具安全 第 11 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26341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 29550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MZ/T 009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122 家庭寄养评估 DB36/T 1342 儿童福利机构(3 岁~15 岁)康教融合服务规范 建标 145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1 DB36/T 1536—202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 18 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3.2 家庭寄养 family foster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3 机构收养 adoption from institution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按照法定程序,与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形成父母子女关 系的法律行为。 3.4 康教融合 comprehensive rehabilitation and education program 从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的需求出发,在全人、全程、全纳的理念基础上,通过组建多专业、多部 门合作小组,综合运用康复、教育、社会、儿童心理和发展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帮助残疾儿童参与日 常生活与教育活动。 4 组织保障 4.1 儿童福利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并作为首要任务。 儿童福利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统筹负责日常 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 管理工作机制。 4.2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安全职责、权限、工作内容、 工作流程及要求,建立健全的岗位操作规范流程。 4.3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力 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有权管理的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安全防范。 4.4 4.5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安全制度。 4.6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 —— 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各安全事项的决策;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规范,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 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习; ——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 DB36/T 1536—2021 ——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针对存在问题,确定解决办法, 会议纪要应存档; —— 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妥善处理各种安全事件或突发事故,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5 服务保障安全管理 5.1 安全教育 5.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 括但不限于: —— 爱党爱国和职业道德教育; —— 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或规程; —— 本部门或岗位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及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 本机构各项应急预案及演练; —— 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 火灾预防知识; —— 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职业病防范和工作防护的相关知识; ——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 儿童照料安全; —— 儿童防溺水、防触电、防坠落、防欺凌和防暴力安全; —— 儿童心理教育及青春期性教育; —— 紧急疾病救护方法和技巧; —— 儿童外出安全。 5.1.2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儿童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爱党爱国教育; —— 消防安全常识; —— 火场、地震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 防溺水、防触电、防坠落、防欺凌和防暴力; —— 心理教育、性教育及预防性侵害; —— 疫情防控、紧急疾病救护方法和技巧; —— 交通安全; —— 外出安全; —— 其他相关安全知识。 5.1.3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工作人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及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考核,跟进教育培训效果。 5.2 风险防控信息化 5.2.1 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民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信息 共享。 3 DB36/T 1536—2021 儿童福利机构应充分利用安全风险防控信息化系统,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安全风 险防控信息化系统应能实现针对各风险防控点、风险源给出的预防及管控标准、风险化解和事故处理等 相关要求。 5.2.2 儿童福利机构应做到风险防控点和风险源应设尽设,不可遗漏。按照每个风险源至少设置一名 监管人的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 5.2.3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风险责任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内容和方法的培训,确保责任人能够独立应用 信息化手段完成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置。 5.2.4 儿童福利机构应完善机构安全工作软硬件建设,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实现对安全工作的智 能化管理和对风险防控的预测、预警。 5.2.5 5.3 建筑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筑标准应符合建标 145 的要求。 5.3.1 儿童福利机构应设置与服务配套的活动室(场所)、寝室、食堂、餐厅、盥洗室、洗衣房等功 能间,并做无障碍处理;儿童的生活区建筑不应高于三层。 5.3.2 儿童福利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及家具应选用环保材料;大型家具及设备应固定、不易移动;抽屉、 柜门应安装防脱落装置和安全锁扣;户外设备和娱乐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3.3 儿童福利机构室内外地面应用防滑防水材料,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无积水,墙壁边角处做钝化 5.3.4 处理。 儿童福利机构窗户、阳台等高处或危险环境设施应有防护设施,不应放置家具和杂物;儿童活 动区域和生活居室应安装安全扶手。 5.3.5 5.3.6 5.4 儿童福利机构室内及通道灯光亮度应柔和,设有夜灯及应急灯;室内不应有强噪声源。 设备设施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申报采购、运行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的相应制度和操作技 术规范。 5.4.1 5.4.2 应采购符合国家安全和质量规范的设备设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设备设施应由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专职人员操作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设备 设施使用、维护和保养技能的培训。 5.4.3 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记录,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性能完整;发现 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联系厂家或相关单位;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5.4.4 5.4.5 应建立设备设施日常巡检、定期维保、应急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和档案。 娱乐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规范,确保性能良好;合理摆放,无尖锐棱角;带有灯光、音响的娱 乐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应的规定,不对儿童的视力、听力造成伤害;玩具应符合 GB/T 5296.5、GB 6675.11 的要求。 5.4.6 5.4.7 特种设备应由生产制造单位或指定的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4.8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5.5 消防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 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 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及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 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5.1 4 DB36/T 1536—2021 5.5.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每 12 个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 测,并记录存档,如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5.5.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 5.5.4 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门培 训: ——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5.5 一般规定: —— 建筑选址、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必须 符合 GB 50016、GB 50222 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在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等报送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或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或备案。 5.5.6 安全布局: —— 儿童福利机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儿童住宿及活动、教学等用房,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应设置 在三层以上建筑内。当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5.7 安全疏散: —— 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用房等场所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联通; —— 儿童福利机构内房间的疏散门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 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时,可设一个; ——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 1.4M 内不 应设置踏步; ——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 5m。 5.5.8 灭火、报警和防排烟设施: —— 消火栓、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防排烟设施等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974、 GB 50084、GB 50116、GB 51251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 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建筑内面积大于 100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300 ㎡且 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 应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保留检查测试报告。 5.5.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儿童福利机构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疏散照明:   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建筑面积大于 200 ㎡的公共餐厅;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 工作的消防设备房;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DB36/T 1536—2021 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 上部或顶棚上; —— 儿童福利机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 儿童福利机构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还应符合 GB13495 和 GB 17945 的规定。 5.5.10 灭火器: —— 儿童福利机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 扑救 A 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扑救 B 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 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 扑救 C 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 ——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M,底部离 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5.5.11 装修材料: —— 儿童福利机构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 —— 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 0.25h。 5.5.12 儿童福利机构应按 GB 25201 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5.5.13 儿童福利机构应每月检查一次消防标志牌、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 更换。 儿童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由专(兼)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按照职责进行分工, 责任到人。应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每月开展 1 次全方位防火检查;每半年开展 1 次消防安全培训 和消防安全自查;每年进行 1 次消防演练,并做纸质记录保留。 5.5.14 儿童福利机构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无损;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 通无阻;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5.5.15 儿童福利机构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机构消防工作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及时研究 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5.5.16 5.6 5.6.1 食品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 GB 31654、GB 14881、GB 14934 的要求。 内设的食堂、餐厅,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量化 等级标识,内设餐饮服务单位,不能低于良好或 B 级。 5.6.2 5.6.3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餐厅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先持证后上岗。 5.6.4 食品的采购、验收、加工、储存、留样、配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储存食品的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整齐。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消毒剂、洗涤剂、灭虫灭蝇药 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防止交叉污染和中毒事故发生。食品入库前应按要求验收、登记,不符合要求 5.6.5 6 DB36/T 1536—2021 的不得入库。食品储存做到分类、分架存放,有明显标识。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 食品与杂物分开、食品与药品分开,易腐烂的食物在购买后应及时冷藏。明确防霉、防潮、防腐设施设 备。 5.6.6 应对食品留样备查,食品留样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25g。 留样容器外应记录食品名称、数量和时间等信息。 5.6.7 应按照儿童的年龄阶段和身体发育情况提供饮食,以利于儿童营养平衡。食品制作应做到烧熟 煮透。 5.6.8 针对不同类型残疾儿童或病患儿童,应根据医嘱或营养师建议制定适合的营养膳食,确保儿童 饮食安全及饮食营养。 5.7 传染病防控 5.7.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设置隔离分区,并进行日常物资储备。 5.7.2 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日常通风消毒、免疫规划管理、疫情报告制度,做好 登记和报告工作;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5.8 用水、用电、及燃气安全 5.8.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水、电、气及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5.8.2 按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老化或损毁等安全隐 患,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5.8.3 用水安全: —— 儿童福利机构的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 GB 17051 的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 供水设备应标识清楚,规范操作; —— 不应私自挪动水表以及供水设施;使用后随手关闭供水设备; —— 严寒季节,应对用水设施进行防冻保护措施; —— 应每周检查用水设施,确保完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维修;每年对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 洗和消毒; —— 生活用水应清洁卫生;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应经消毒处理; —— 应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饮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当饮用水水质 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堵塞、占用、破坏排水口、管井和下水道;应每月对排水口、管井进行检 查,确保畅通,发现堵塞及时进行清理。 5.8.4 用电安全: —— 儿童福利机构的用电安全应按照 GB/T 13869 的要求执行; ——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50054 的要求; —— 电线、电源、插座应安装儿童防触电装置,并做好安全防护。 5.8.5 燃气安全: —— 儿童福利机构燃气安全技术应按照 GB 29550 的要求执行; —— 应使用有合格检测书和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并按照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 —— 采用燃气管道时,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者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 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并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 应在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设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护设备; —— 安装、拆除、移动和维修燃气设备和燃具应由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专职人员进行操作; —— 燃气设备和燃具应摆放在安全位置,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距离; 7 DB36/T 1536—2021 —— 使用燃气灶时,应有人照看; —— 应每月对燃气设备和燃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现故障,做好记录,及时报修。 5.9 交通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9.1 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各机件良好,以确保乘车安全;做好 出车前后的车况检查工作;行驶之前,确保车内乘坐人员全部系好安全带。 5.9.2 5.9.3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用车辆办理相关保险,并按时进行年检。 5.9.4 应在车内为适龄的儿童安装儿童安全座椅,确保儿童安全乘车。 5.9.5 机构内应设置易于识别的交通指示、警告等标志,以确保的交通安全。 机构内停车处或停车场中应设置交通安全的标志(例如:引导车辆行驶停车场方向的标志、停 放车辆标志)。 5.9.6 机构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儿童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机构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禁止 机动车进入机构内。 5.9.7 不得出租出借机构内场地停放社会机动车辆,不得利用机构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5.9.8 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租用机构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单 位的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 5.9.9 5.10 院舍安全 5.10.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院舍安全保卫制度和值班巡查制度。 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应专门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实行 24 小时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交接班时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重点交接;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养育人员情况,加强夜班巡查并做 好巡查记录。 5.10.2 5.10.3 应实行大门 24 小时值守,门卫由配备专业器械的专职保安员持械上岗。 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外部车辆进入,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 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等带入机构内。 5.10.4 儿童生活区域内严禁私自接电线及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燃油炉、蜡烛、蚊香、打火机等明火, 严禁吸烟。 5.10.5 电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5.10.6 5.10.7 应保证教室、宿舍、楼道、楼梯等场所的照明符合标准。 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 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隐私区域零覆盖。 5.10.8 应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 正常运行。安防监控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个月,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 存档案室。 5.10.9 5.10.10 5.11 档案管理 5.11.1 5.11.1.1 8 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平台联网。 儿童档案和信息管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儿童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DB36/T 1536—2021 5.11.1.2 儿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图片信息、影像信息。收集的儿童信息应 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5.11.1.3 应加强儿童档案和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儿童的基 本情况及重要医疗、康复、教育等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 5.11.1.4 应注重保护儿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机构或主管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儿童拍照、 摄像或公开使用相关影像资料及儿童其他隐私信息等。 5.11.1.5 应设置儿童档案管理场所,分类存放档案。档案室或档案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 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5.11.1.6 应设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对档案的利用、复印、保存等相关流程,并设置专人管理。 5.11.1.7 应依法依规提供儿童档案利用服务,确保档案安全有效地利用。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损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当场查阅、摘抄,严禁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 成污染、损毁; —— 凡需复印档案相关内容,应经领导批准,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复印;复印件应经主管领导签字、 加盖机构公章后方可带出。 5.11.1.8 儿童档案使用应详细登记,退回的档案应逐份检查内容是否完整,对破损的档案和散落的档 案应粘贴修补,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5.11.1.9 无关工作人员不应翻阅或携带儿童档案出区;外出会诊或转院时可携带档案摘要。 5.11.2 安全工作档案管理 5.11.2.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5.11.2.2 记录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 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依据。 5.12 用工安全 5.12.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合法用工和内部人员矛盾排查调处制度。 5.12.2 从事医疗卫生、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应当持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后上岗。 5.12.3 新录用工作人员和外聘人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寄养家庭家长等,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心理测 评、违法犯罪筛查等必要的审查,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进入儿 童副机构工作。 5.12.4 儿童福利机构领导应全面掌握工作人员以及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的思想状况,定期体 检、进行心理测评和内部矛盾排查。 5.13 财务制度 5.13.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5.13.2 应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 5.13.3 应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存档。 5.14 物资捐赠 5.14.1 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接收捐赠款物管理制度。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保管、使用、公示和反 馈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应明确。 5.14.2 接收捐赠工作应统一由专门科室负责,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接收任何形式的捐赠。 9 DB36/T 1536—2021 5.14.3 接受捐赠款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专用票据或证明。 接收的资金类捐赠由儿童福利机构财务科负责管理,接收的物资由儿童福利机构专门负责管 理,并做好详细的捐赠物资登记,并定期公示捐赠情况。 5.14.4 5.14.5 捐赠方所捐物资,部分物品应做初期的消毒清洁处理,再登记入库。 食品类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食品在到 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食品应有益于儿童身体健康,具有营养价值。 5.14.6 5.14.7 衣物、玩具类捐赠物资,应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5.14.8 家电类大件捐赠物资,应附件齐全,无安全隐患,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5.14.9 其他类捐赠物资应符合相应安全或卫生规定,确保可正常使用。 5.14.10 个别需要特殊说明的捐赠物资,应请捐赠方说明指出,以防止操作不当而引发安全隐患。 定向捐赠款物应按照捐赠方意愿及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应改变约定的用途;如确需改变 用途的,应征得捐赠方的同意;非定向捐赠款物使用,应根据实际需求统筹使用。使用捐赠款物要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5.14.11 5.15 境外合作 5.15.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或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或者合作项目,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履行有关报告、申报和备 案的规定,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外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15.2 5.16 网络安全 5.16.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信息传播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5.16.2 应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5.16.3 应保证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值守,开展网络系统安全监测管理与检查维护,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5.16.4 应为适龄儿童提供安全的上网环境;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过滤不良信息。 5.16.5 应指导儿童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遵纪守法。 应提醒儿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随时清理上网痕迹或开启隐私模式,使用网络过程中谨慎填写 个人信息。 5.16.6 5.16.7 5.17 应设置好儿童使用网络时间,促使儿童劳逸结合。 防欺凌和防暴力 5.17.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防治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制度。 应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教育,对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及时处置突发欺凌 和暴力事件。 5.17.2 5.18 防溺水 5.18.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儿童防溺水制度。 应对儿童开展经常性的防溺水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应帮助儿童、机构内类家庭家长以及寄养家 庭家长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对溺水危害的认识。 5.18.2 5.18.3 应对有能力的儿童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 5.18.4 应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 5.19 防性侵 5.19.1 10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儿童防性侵害的工作制度。 DB36/T 1536—2021 5.19.2 应加强对儿童防性侵安全保护工作,除重度残疾儿童外,6 周岁以上儿童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 活区域。女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类家庭和寄养家庭应主要由女性照料人照料女童。 5.19.3 应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青春期教育、性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高儿童防性 侵、防性骚扰的自我意识和保护能力。 5.19.4 应建立儿童防性侵工作机制,设置儿童救助电话和联系人,并告知儿童。 5.19.5 维护好儿童自尊和隐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干预、有效制止。 5.20 意识形态安全 5.20.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制度。 5.20.2 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切为了儿童,为了儿童一切”的信念;定期进行意识形态安全的学习。 5.20.3 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内涵修养和专业技能,为儿童做榜样,确保服务好儿童。 5.20.4 应培养儿童积极乐观、勤劳勇敢、懂得感恩的品质。 5.20.5 应培养工作人员和儿童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保密意识。 5.20.6 工作人员和儿童面对突发事件应保持积极、正向的舆情导向和稳控意识。 6 服务过程安全管理 6.1 儿童入院安全 6.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儿童安全管理制度。 6.1.2 儿童福利机构在接收遗弃儿童时,应核实移送者的身份,如实记录移送者的姓名、证件号、住 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6.1.3 儿童福利机构在接收遗弃儿童时,应登记并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 价值的物品,并留存儿童影像资料。 6.1.4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遗弃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往 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需注意: —— 应将肝炎、肺结核等常见传染病作为儿童入院体检和常规体检的必检项目; —— 如发现儿童父母有吸毒史、患有性病等情况的,还应当对儿童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 —— 对符合 GB/T 26341 标准要求的残疾儿童,应当及时办理残疾人证或医院出具残疾诊断证明。 6.1.5 儿童福利机构在接收遗弃儿童时,如发现儿童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精神障碍患者,应依照传染病 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1.6 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入院儿童建立档案,包括:相关证明、儿童入院现状、儿童健康状况、评估表、 初始照片等资料。 6.1.7 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入院儿童安排合适的居室,提供所需物资,按儿童发展需求提供受教育的机 会。 6.1.8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应收留抚养,不得安置在敬老院、养老服务 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成人生活区域等。 6.1.9 儿童福利机构应携带弃婴捡拾证明、DNA 鉴定表、落户申请等材料为遗弃儿童及时办理户口登 记。 6.2 养育照料安全 6.2.1 养育安全基本要求 6.2.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儿童养育照料安全制度。 11 DB36/T 1536—2021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集中养育、类家庭养育和寄养家庭养育)的儿童照料应按照 MZ 010 的第 10 条要求进行操作;残疾儿童的照料应按照 MZ/T 009 的第 3 条要求进行操作。 6.2.1.2 儿童福利机构应就儿童安全防护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增加具体防护措施,如防呛咳、防窒息、 防摔伤、防烫伤、防冻伤、防中毒、防触电、防走失、防自伤、防自杀和交通伤害等安全防护措施,并 在相应位置设置安全防范标识。 6.2.1.3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室、医疗室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对儿童进 行医疗、康复、看护等工作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或安排专人巡查。 6.2.1.4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禁止以任何理由歧视、虐待儿童;禁 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6.2.1.5 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评估儿童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及时更新儿童基础信息, 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制定完善个性化抚养方案。 6.2.1.6 对于存在情绪行为问题或需要心理疏导或伴有癫痫等特殊情况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 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应多陪伴,按时帮助癫痫儿童服用癫痫药,控制癫痫发作的频率,发 现儿童躁动、行为异常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做好基础防护处理,儿童突发癫痫,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 的救护措施。 6.2.1.7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类家庭和寄养家庭家长每天应对儿童做好安全检查,检查范围包 括儿童衣兜、书包、床铺、窗户、墙角、厕所等,以防儿童将危险品带入引发意外。 6.2.1.8 工作人员使用针线、绳索、刀具等特殊用品时应注意安全,用后应清点数量并妥善保管。 6.2.1.9 应为不同年龄及身体状况儿童提供适宜的衣物,避免购买含有小附件和拉带的服装。儿童衣 物应分类清洗,避免交叉感染。 6.2.1.10 6.2.1.11 晨间及夜间照料时,应检查儿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体温、呼吸、大小便等情况;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家长要对其进行全身清洁护理,查看儿童身体,防止压疮发生。 ——入睡前应检查床铺是否有细小尖锐物品、线绳、纸屑。幼龄儿童入睡前应有人陪护; —— 针对特需儿童,如肌张力异常儿童,需要在康复师的指导下调整适合的睡眠姿势并提供合适的 辅助支持; —— 针对夜间睡眠障碍或有异常行为的儿童需在医生或康复师的指导下协助儿童入睡。 6.2.2 集中养育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数量及发育发展水平,配备相应比例的服务人员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与机构抚养儿童数量的比例应不低于 1:1,护理员与儿童数量的配备比例应 不低于 1:2。 6.2.2.1 6.2.2.2 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值班巡查制度安排值岗、交接班;夜班值班巡岗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儿童福利机构应注重对不同年龄和发育发展水平儿童的照料安全防护。照料服务过程中应加 强巡视、看护,注意观察儿童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送医救 治。 6.2.2.3 6.2.3 类家庭养育安全 6.2.3.1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养育应规范操作。 6.2.3.2 类家庭饮食安全: —— 需要喂奶的婴幼儿,应选择合适的奶瓶和奶嘴,温度适宜,保持正确喂奶姿势,避免烫伤或呛 咳; 12 DB36/T 1536—2021 —— 低龄幼儿及中重度特需儿童在需要时,应在家长的辅助下进餐。喂食前要试探食物的温度,避 免烫伤儿童; —— 不应为低龄儿童喂食较硬及块状比较大的食物,以防咀嚼吞咽困难导致窒息; —— 家长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饭前及给儿童喂食前应洗净双手,防止儿童肠道传染病; —— 家长应了解儿童饮食习惯,避免进食引起过敏的食物。 6.2.3.3 类家庭卫生安全: —— 家庭垃圾每日及时处理,不隔夜堆积; —— 妥善放置危险物品,如:刀具、五金工具、消毒液、易燃易爆物品等; —— 家中各区域包括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家具表面、玩具等应定期消毒;冰箱食物分类存 放,生熟分开; —— 家中各区域做好防滑工作; —— 衣服和被褥应在有阳光处或通风口晾晒。 6.2.3.4 类家庭游戏安全: —— 玩具及其他游戏材料应购买质检合格产品,应避免含有容易掉落的零件,并妥善保管较小的玩 具,如小块积木等,防治儿童吞咽造成窒息; —— 低龄儿童及特需儿童需在家长的视线内或支持下玩耍。儿童玩耍时家长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安 全,避免因儿童推搡而磕碰到尖锐物品上。 6.2.3.5 类家庭康复安全: —— 类家庭内的康复训练应在康复师的指导和计划下进行,避免因康复方式不当对儿童造成身体损 伤; —— 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家中康复器械,避免因零件脱落等原因导致使用时发生危险。 6.2.4 寄养家庭养育安全 6.2.4.1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家庭寄养管理制度。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内开展家庭寄养,应为每一名家庭寄养儿童建立家庭寄养档案 并永久保存。 6.2.4.2 6.2.4.3 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应规范操作,按照 MZ/T 122 执行。 6.3 医疗服务安全 6.3.1 医疗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诊 疗工作;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至少明确一家三级以上公办医院为儿童福利机构医疗定点医院,保障 儿童抢救、观察、治疗等医疗需求。 6.3.1.1 内设医疗机构或接受委托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诊疗工作应按照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护理活 动,配备相应比例的医疗护理人员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6.3.1.2 儿童医疗保健工作应按照 MZ 010 中第 10 条的规定进行;应为儿童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康 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和生长发育评估。 6.3.1.3 6.3.1.4 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有计划地进行儿童免疫接种。 6.3.1.5 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内服药、外用药应分开放置并贴上标签,标注生产批号及有效期,精神类药和正常用药分开 存放,避免用错,贵重药品和特殊药物不仅上锁保管,还应做好用药详细记录;定期检查药品,注意检 查药物质量,对可疑、有变质或已经变质的药物及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应使用;按时检查药物的库存数 量,药品快服用完时,提前通知采购,以保证儿童不会出现断药情况。服药应用温开水送服,不能用茶、 6.3.1.6 13 DB36/T 1536—2021 牛奶、豆浆来送服药物;摆药、发药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三查:备药时及备药后查,发药、注 射、处置前查,发药、注射、处置后查;八对: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药品有 效期),差错率必须为零,严格交接班。 应有专人负责儿童的体检评估、免疫接种、药品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准确记录,妥 6.3.1.7 善保管。 应做好疾病防控救治,及时开展儿童疾病救治相关工作,抓好粪口传播预防各项工作,落实 落细食品安全各项措施,做好儿童日常照料降低患病几率,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疾病监控和报告制度。 6.3.1.8 医疗护理人员应为儿童提供相应的健康宣教,为其他服务人员提供儿童保健指导。 6.3.1.9 医疗护理人员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控制传染源,切 断传播途径,采取隔离措施;根据需求选择使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定期消毒。 6.3.1.10 医护人员 6.3.2 6.3.2.1 医生应按诊疗常规开展诊疗服务,疾病救治应按诊疗技术规范执行;必要时转医疗机构救治。 6.3.2.2 医生应识别服务对象的医疗风险,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应向监护人做好医疗告知 工作。 护士应按照护理操作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6.3.2.3 —— 护士应遵医嘱执行护理操作,发药时做好三查八对,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 儿童的口服药应在护士的指导下服用; —— 儿科疾病护理应按儿科专科护理常规执行。 6.4 康教服务安全 6.4.1 康复 6.4.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机构抚养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组织实施康复救助。 6.4.1.2 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残联组织申请将机构内抚养的适龄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应对符合康复训练、手术指征的儿童,及时安排康复训练、手术;对暂时不符合指征的,要 先行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 6.4.1.3 在开展康复前,应根据康复需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康复人员,以保证儿童安全。 6.4.1.4 康复区域的设备、器具应摆放合理,并在设备、器具的拐角尖锐处安装防撞条,防止参训儿 童发生碰伤。 6.4.1.5 应在康复前检查器械的安全性和完好性,确认使用器械的正确方法和注意事项,以避免因使 用不当导致误伤。对所有康复辅具应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 6.4.1.6 康复工作人员在移动参训儿童及训练时,应注意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6.4.1.7 儿童参训时如突发意外情况(如癫痫发作、外伤、坠床、摔伤等),应立即中止康复训练, 通知医护人员迅速到场处理,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6.4.1.8 交接班时应交待儿童病情以及护理要点;出现意外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4.1.9 应为儿童建立康复档案,一人一档,应保证内容全面、准确、合理,以用于判定康复效果, 档案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初始评估表、个别化教育计划、康复训练记录、定期康复效果评估指标等。 6.4.1.10 针对社会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时,应提交入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儿童体检报告、 监护人和受训儿童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 6.4.1.11 6.4.2 14 康教融合 DB36/T 1536—2021 儿童福利机构要全面梳理监护的 0-6 岁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 儿童的身体、医疗和康复等动态情况,及时、主动向当地残联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持有残疾人证 或诊断证明、暂时不宜做康复训练、手术的孤残儿童,先行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 6.4.2.1 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 备,对暂不适合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应在机构内开展康教融合服务。 6.4.2.2 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育发展需求开展或康教融合工作,并按相应规范开展活动。康教融合 工作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育发展需求开展或康教融合工作,并按相应规范开展活动。康教融合工作应 按照 DB36/T 1342 的规范进行操作。 6.4.2.3 6.4.2.4 在开展康教融合活动前,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康教融合人员,以保证儿童活动安全。 康教融合人员应每季度对儿童进行一次综合能力评估,包括儿童身体生长发育指标、各领域 发展水平,及残疾儿童专项评估。评估分为初期、中期及末期评估,应及时调整个别化教育计划,以避 免出现因评估不及时导致目标设置不准确影响儿童发展。 6.4.2.5 6.4.2.6 康教融合人员在与儿童互动时,应使用适合的物品,避免引起安全隐患。 康教融合人员在与儿童互动前应观察儿童的身体状况,在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时刻观察被康 复儿童的情绪、表情反应,以便及时调整手法和力度,避免出现骨折、脱臼等。 6.4.2.7 康教融合人员在与儿童进行互动时,应注重与儿童进行情感和语言交流,鼓励儿童参与活动 或面对挑战。当发现儿童出现抵触情绪时,康教融合人员应及时调整活动方案。 6.4.2.8 儿童在活动过程中出现情绪行为问题时,应及时关注了解儿童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处理, 避免出现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安全隐患。 6.4.2.9 6.4.2.10 儿童在参与活动时,应避免长时间保持一种固定姿势,应按需更换体位,避免出现肢体损伤。 6.4.2.11 儿童在使用康复器械参与活动前,康教融合人员应检查器械的安全性和完好性,并教会儿童 使用器械的正确方法和注意事项,以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误伤。 6.4.2.12 开展康教融合活动所使用的康复训练器械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24436 的规定。 6.4.2.13 儿童活动时所需要的玩教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6.4.2.14 参与康教融合活动的儿童应建立成长档案,一人一档,应保证内容全面、准确、合理,以用 于判定康复效果,档案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初始评估表、个别化教育计划、康复训练记录、定期康复效果 评估指标等。 6.5 社工服务安全 6.5.1 儿童福利机构应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 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 6.5.2 应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 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6.5.3 应制定社工工作制度,向社工团队或个人明确职责及工作规范,确保儿童身心健康。 6.5.4 应对社工服务的内容建立文字、图片、影像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6.5.5 社工团队或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以确保无犯罪前科背景,并建立完备档案。 6.5.6 社工团队或个人进入前,需提供体检健康证明,如传染病体检证明。 6.5.7 社工活动前应向申请并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针对不同能力及需求的儿童设计的活动、活 动场地、儿童安排、时间及所需教具,保障活动可有序进行。 6.5.8 社工在开展服务前,应做好示范、指导与防护工作,提前做好安全预案,保证儿童的安全。 6.5.9 社工在活动时,应随时提醒儿童在活动过程中不做危险动作,不玩有安全隐患的游戏,并密切 关注使用辅具的儿童,防止儿童在活动中摔伤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6.5.10 活动过程中,严禁携带尖锐物品参加活动,禁止提供给儿童易吞食、易引发呛咳的食物。 15 DB36/T 1536—2021 6.5.11 活动结束后,社工需向提交每名参与活动儿童的活动反馈。 6.5.12 未经允许,不得将儿童带出院外。 儿童福利机构在封闭管理期间,严格控制外来社工人员,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外来社工及车辆未 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对经批准出入机构的人员和车辆做好登记工作,相关人员须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 消毒后方可进入机构。如出现异常迅速离岗,按要求进行报告并隔离观察或就医。 6.5.13 6.6 心理服务安全 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工作人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儿童珍视 生命,培育积极的心理品质。 6.6.1 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和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设立心理服务平台,通过培训机构工 作人员、引入心理学专业人才、购买专业服务、引进公益慈善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提升心理健 康服务能力,及时预防和识别心理行为问题。 6.6.2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工作人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和儿童进行心理健康评估筛查,成 立个案小组,针对个案设计干预计划。 6.6.3 儿童福利机构应每月一次对儿童开展心理辅导课程,促进儿童心理发展和人格成长。 6.6.4 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各类突发事件中受影响儿童的应急心理援助,有效开展儿童心理抚慰、疏 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6.6.5 儿童福利机构在处理工作人员包括类家庭家长和寄养家庭家长和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出现困难 时,应转介给专业心理机构。 6.6.6 6.7 志愿者服务 6.7.1 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志愿者服务制度。 6.7.2 应设立专门对接志愿者的科室,建立文字、图片、影像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6.7.3 应向志愿者团队或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指导,明确志愿者的职责,禁止做出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行为。 6.7.4 志愿者团队或个人进入机构前,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登记个人信息。 6.7.5 志愿者团队或个人进入机构前,应提供体检健康证明并进行心理测评。 志愿者活动应提前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获得批准并开展服务时,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场,必要 时对活动进行指导。 6.7.6 志愿者在为儿童服务前应做好示范、指导与防护工作,提前做好安全预案,保证儿童的安全。 6.7.7 志愿者在活动时,应随时提醒儿童在活动过程中不做危险动作,不玩有安全隐患的游戏,并密 切关注使用辅具的儿童,防止儿童在活动中摔伤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6.7.8 活动过程中,志愿者严禁携带尖锐物品参加活动,禁止给儿童提供易吞食、易引发呛咳的食物。 6.7.9 6.7.10 志愿者与儿童互动时,应注意言谈举止,禁止说脏话、吸烟,以防损害儿童身心健康。 6.7.11 未经允许,志愿者不得将儿童带出儿童福利机构外。 6.8 儿童外出安全 6.8.1 6.8.1.1 机构外就学 儿童外出就学,儿童福利机构应提前与学校做好交接工作。 6.8.1.2 儿童外出就学时,离院返院应签字记录,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走读就学的低龄儿童和需要辅助 器材出行儿童的接送。 16 DB36/T 1536—2021 在外就学住校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每周不少于 1 次与学校老师联系,详细了解就学儿童学 习生活情况,每月实地探望一次,并做好记录。 6.8.1.3 6.8.1.4 儿童福利机构应和相关老师提前沟通,当儿童非正常时间离开学校时,请老师及时通知。 6.8.1.5 儿童福利机构应按学校要求,有专职人员负责按时参加学校的家长会,并做好记录。 6.8.2 外出活动安全 6.8.2.1 应制定儿童安全出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流程和安全责任人。 6.8.2.2 应对儿童开展相关外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儿童安全防范意识。 6.8.2.3 组织外出活动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外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6.8.2.4 外出活动前,应拟定详细出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时间、出行路线、出行过程穿插的活 动等。 集体活动时,应统一安排儿童集体出行,列队行走,防止拥挤、嬉闹和私自活动。在道路行 走时,应走人行道;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学会避让机动车;禁止翻越护栏或隔离墩。 6.8.2.5 外出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教育儿童自觉购票,做文明乘客,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禁 止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及向外扔杂物。 6.8.2.6 外出时应为儿童随身携带可证明身份的标识及紧急联系人电话、地址,如:胸牌或挂牌等。 远行时宜配备 GPS 定位装置及快速求救装置。 6.8.2.7 对于需使用辅助器材出行的儿童,如助行器、轮椅等,须有专人陪同,并做好辅助器材的检 查,确保可正常使用;需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妥善安排儿童上下交通工具,保证儿童安全,并妥善放置 辅助器材。 6.8.2.8 6.8.3 外出就医、康复 当儿童福利机构儿童需跨省级行政区域进行就医、康复时,应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 可执行,并派专人实地陪同,或者与儿童就医、康复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达成书面委托协议,由 其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6.8.3.1 对于所抚养的在机构外就医、康复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动态掌握儿童在外就医、康复时 的情况,保持密切联系,至少每月实地走访一次,并做好记录。 6.8.3.2 6.9 儿童收养安全 6.9.1 儿童福利机构应统筹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管理制度。 6.9.2 应做好符合收养的儿童资料收集,并完成备案上报。 6.9.3 应认真接听收养咨询电话,做到耐心、细心、周到,做好登记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6.9.4 儿童福利机构应全面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完善收养评估标准体系。 应对收养家庭情况进行 详细调查、评估,掌握并将相关信息存档。 6.9.5 儿童福利机构应持续优化收养登记服务,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管理,严 格收送养条件,完善登记程序。 6.9.6 应对即将被收养的有理解能力的儿童提前如实告知收养家庭的相关情况,并为儿童做好收养前 期的心理疏导。同时将儿童福利机构联系方式提供给儿童,以备不时之需。 6.9.7 收养前,工作人员应将儿童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智力水平、个性特点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 养申请人,收养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6.9.8 儿童在确认收养时,工作人员应将儿童在机构内的成长档案记录交于家长。 6.9.9 儿童在确认收养时,应按照相关手续办理收养,收养融合期内应按照规定签订委托监护协议。 6.9.10 应随时向主管收养工作的领导汇报收养工作情况,以保证收养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17 DB36/T 1536—2021 6.9.11 收养手续完成后,应对收养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存档。 当儿童被依法收养时,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其办理离院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 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6.9.12 6.9.13 6.10 应对收养资料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相关信息。 儿童离院安全 6.10.1 成年后安置安全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 18 周岁后,经专业评估团队评估具备离院所需各项能力 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6.10.1.1 6.10.1.2 儿童福利机构应健全机构抚养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机制。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抚养儿童成年后综合能力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安置程序实行分类安置, 具体安置程序操作如下: 6.10.1.3 —— 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 18 周岁前 6 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 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 1 个月内进行评估。评估可以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专 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 报批,儿童福利机构参考评估意见,按照“一人一案” 的原则制定安置方案。对符合特困人 员认定条件的安置对象,先行启动城镇特困人员救助申报程序。安置方案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申请应在孤儿年满 18 周岁前 1 个月内完成,并报主管民政局审批; —— 审批,主管民政局应在 30 日内完成安置方案审批; —— 安置,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民政局批复意见做好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及时办理离院手续,完 善相关业务档案,并退出孤儿信息系统。照料安置机构在孤儿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接收安置工作。目前仍然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安置对象,不得与其他孤儿共同居住,要在做 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妥善安置。对进入社会后工作有困难,又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本人 有意愿服务孤残儿童的对象,优先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工作人员; —— 回访,照料安置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安置对象得到妥善照料。民政部门自 社会化安置之日起 5 年内,每年应对安置对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进行不少于一次评估。评估可 以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民政局指定的其它机构实施。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 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报告做出社会化安置批复的民政局,申请重新安置。 6.10.2 其他情形离院安全 当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时,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其办理离院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 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 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儿童福利 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6.10.2.1 当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其办理离 院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 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 意见等材料。 6.10.2.2 18 DB36/T 1536—2021 6.10.2.3 当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时,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其办理离院手续。儿童福 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 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 院意见等材料。 6.10.2.4 当儿童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 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6.10.2.5 当儿童确定离院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人员应定期 优化完善儿童离院后的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及保护制度,在儿童离院后一年内进行 2 次回访。 6.10.2.6 儿童福利机构因就学离院(年龄未满 18 岁)的,就读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校、高职学校 等高校及中职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以及因特殊原因仍就读普通中学的对象,儿 童福利机构将继续供养该类对象,要给安置对象提供相对独立居所,保障假期返院居住需求。 6.10.2.7 儿童福利机构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且本人有意愿分散供养的,则进行分散供养并主动做 好离院儿童安置的交接事宜。 6.11 儿童死亡管理 6.11.1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 应当取得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6.11.2 儿童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及 程序出具的死亡证明。 6.11.3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给监护人(如果有监护人),并告知真实情况。 6.11.4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并依法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 工作。 6.11.5 儿童死亡相关文件证明及时归档。 7 应急管理 7.1 应急预案 7.1.1 儿童福利机构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自然灾害防控预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突发治安刑事案件预案; —— 防恐防暴预案; ——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 设备设施故障处置预案; —— 意外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 —— 传染病防控预案; ——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的其他预案。 7.1.2 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明确突发事件的范围; ——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责任分工; —— 处置机制:预案启动与终止、应急处置、应急响应、应急结束; 19 DB36/T 1536—2021 —— 善后处理: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 7.2 应急演练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演练和评价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应至少每 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 管理。 7.2.1 儿童福利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单位内部各层级、各岗位对本单位各类应急预案的熟悉、演练和优 化等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单位总体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7.2.2 儿童福利机构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组织相关部门举行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 练模式包括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应急预案演练可选择其中一种模式进行。儿童福利机构应 对演练的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不足,并予以改进和完善。 7.2.3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重大灾害、防恐防暴、消防、传染性疾病、食物中 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7.2.4 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习。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 应急预案的演练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配合应急演练的相关部门及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 整改。 7.2.5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类应急预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 7.2.6 7.3 监测与预警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并进行完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 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7.3.1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 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3.2 7.4 应急处置 7.4.1 7.4.1.1 报告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按照突发事件报告的相关规定报告。 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 人员或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 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向上汇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后续有关情况。 7.4.1.2 7.4.1.3 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应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不应阻止他人报告。 7.4.1.4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4.2 处置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由安全责 任人按照本机构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制启动预案。 7.4.2.1 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 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7.4.2.2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 情况终止应急处置。 7.4.2.3 应急处置结束后,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原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修订后的预 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恢复应急准备状态。 7.4.2.4 20 DB36/T 1536—2021 8 支持体系 8.1 部门联动 8.1.1 儿童福利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建立安全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明确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 建立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8.1.2 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当地医院、学校、特教学校、残联等机构建立合作,提高院内儿童生活质量。 8.2 警院合作 8.2.1 儿童福利机构应落实加强与公安机关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8.2.2 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协助民警指导安全防范工作。 8.2.3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周边治安情况,必要时提请公安机关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 8.2.4 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与公安信息系统联网建设,建立并维护长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8.3 专业服务机制 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与具备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组织合作,配合主管部门建立长效 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提升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水平。 21 DB36/T 1536—2021 参 考 文 献 [1] GB/T 529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5 部分:玩具) [2]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3]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5]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6]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7]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9]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 [10]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3 号) [11]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3 号) [12]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4 号) [13]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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