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粮文【2022】3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 防范“假合资”“转圈粮”“虚库存”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南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南 阳 市 财 政 局 宛粮文〔2022〕33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 防范“假合资” “转圈粮”“虚库存”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 督管理局(分局) 、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政策性粮 食存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策性粮食管理,根治粮食购销领 域腐败问题,杜绝“假合资” “转圈粮” “虚库存”等问题再次发 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制 定了《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 防范“假合资”“转圈粮”“虚 - 1 - 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 防范“假合资” “转圈粮”“虚库存”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坚决遏制“假合资”“转圈粮”“虚库存”问 题,确保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 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 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 问题的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假合资”“转圈粮”“虚库存”防范管理工作 必须坚持“强化层级监督、建立防控机制、突出问题导向、严 查违规行为”的原则,建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有机统一、 协调高效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储 备关于“假合资”“转圈粮”“虚库存”等问题的防范管理和 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 管理部门责任 第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涉粮管理 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建立完善各有关涉粮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联动 - 3 - 的管理体系,严格履行防范“假合资”“转圈粮”“虚库存” 等问题的部门责任: (一)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属地行政管理责 任,督促企业规范行为,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到位。严格 监管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规范管理等情况,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储粮直属库严格履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 体职责,落实国家下达的收购、销售、调运指令,拨付清算相 关费用补贴。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会商审 查后,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在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前,进行 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对入库的最低 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验收;对委 托收储库点政策执行及收储管理进行监管,及时掌握最低收购 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出入库情况,查找问题并督促 整改,同时函告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三)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贷款企业实施日常 信贷管理,定期组织贷后检查,及时制止危及贷款安全和违反 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扦样、 检验,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和检验机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涉粮管理 部门,严格执行粮食购销政策,在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验 - 4 - 收、储存、出库等环节,执行以下规定: (一)会同有关涉粮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经营模式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事项进行摸排,对企业类型进 行调研甄别,为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会同有关涉粮管理部门,对推荐的本辖区内国有、 国有控股和非国有等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企业(库点)严格把 关,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库点)成为委托收储库点。 (三)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企业,按照《民法典》“机关 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的相关规定,不得为其出具推荐参与政策 性粮食收储的证明材料或推荐函。 (四)对骗取收储资格的收储企业,要实行退出机制,在 政策性粮食出库后,取消其收储资格,规范委托收储库点资格 管理。 (五)加强对政策性粮食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符合 政策规范,最低收购价粮出库必须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 进行公开竞价销售;地方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 易平台省级联网市场以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 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六)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销售出库的粮食务必 按照合同约定,由购买企业组织运输,不得转卖或挪作它用, 不得冒用购买企业资质参与交易。 (七)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入库过程的监管,实行空仓验 - 5 - 收制度、出入库进度“五日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 并利用好信息化监管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粮食出入库实施动 态监管,确保政策性粮食出入库业务的真实性。 (八)加强对财务账务的监督检查,严查在收购、入库、 储存、调运、出库过程中的“虚假购销、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虚增损耗、坑农损农”等行为。 (九)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质量检测的监管,特别是入库环 节执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严查企业通过“克扣斤两、压级 压价”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损溢监管,避免企业通过虚 报损耗、不同货位损耗相互冲抵等方式掩盖出库超耗;或通过 出库溢余不入账形式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 第六条 承储企业责任 承储企业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 任,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对所收购的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 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在防范购销领域“假合资”“转圈粮”“虚库存”等问题上,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定点的相关 政策和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性粮食购销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 - 6 - (二)加强对售粮者的政策宣传,收购现场明确公示收购 质价及水杂增扣量标准,严禁通过压级压价、超扣水杂等形式 坑害售粮人利益。 (三)落实政策性粮食管理责任,充分掌握管理权,切实 保障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 (四)加强培训管理,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储粮安全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遵守程序、依法管粮。 (五)入库过程中要如实填写粮食收购原始单据,不得使 用自制收购凭证,事后补单、伪造虚开单据等。 (六)加强对卸粮现场的监管,防止陈粮入库。如发现色 泽气味异常,应立即停止入库,重新复检确认;对恶意交售粮 食企业已出库陈粮的售粮人,要列入信用黑名单。 (七)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验收入库后,按 规定及时建立完整的逐货位质量档案。 (八)严格执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九)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开展粮食购销业务风险排查, 确保政策性粮食贷款与收储业务对应,防范利用虚假购销,套 取国家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 (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杜绝将轮换粮既 作商品粮统计又作储备粮统计,严防在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少收 多报、未收先报,上报统计数量与实际收购数量不符。 - 7 - 第七条 承储企业要定期开展粮食购销业务风险排查,不 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得通过国有企业虚假注资的方式,与民营企业合 作成立国有控投公司,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 (二)不得将国有粮食企业出租或承包给民营企业或个人, 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 (三)民营企业不得冒用国有粮食企业身份参与政策性粮 食收储。 (四)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间,承储库点除政策性粮 食外,不能再开展商品粮收储业务。 (五)不得将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收购的商品粮在最低收购 价政策启动后直接划转为最低收购价粮,更不得将最低收购价 粮转为其他性质粮。 (六)不得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或轮换中,将陈粮就地划转 或倒仓冒充新粮入库,不得从市场或其他渠道购买陈粮转充新 粮入库。 (七)在粮食出库业务中,因入库扣水扣杂、出库升水升 杂等原因产生的溢余,不得不入账或少入账,隐瞒或私自销售, 侵吞粮款;不得用溢余冲抵其它货位的损耗;不得虚报损耗或 不同货位损耗相互冲抵。 第四章 第八条 - 8 - 监督管理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涉粮管理部门依 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财务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加强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管,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 途使用或倒卖政策性粮食的企业,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涉粮管理部 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互通发现问题、 整改进度和处理结果,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第十条 要加快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 采取视频监控、粮情监控、交易跟踪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信 息化、穿透式监管,推动粮食购销业务全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 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信 息,主动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假合资”“转圈粮”“虚库存”问题。有 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属于其他涉粮管理部门职责 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涉粮管理部门举报 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 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承储企业在工作中存在“假合资”“转圈粮” - 9 - “虚库存”行为,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政策、违纪违法、 未按要求整改以及拒绝检查的,依据管理权限和核查结果,对 承储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对企 业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违规形成的库存要通过移库或拍卖出库等方式坚决 退出。 (二)违规获得的不当收益以及非法套取的补贴,按照有 关规定收回。 (三)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四)列入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黑名单”,并在涉 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行为的检验机构和 检验人,纳入诚信记录档案,按规定严肃处理,不再委托其承 担政策性粮食的检验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假合资”:即通常意义上的“国皮民骨”,不符合政策性 粮食收购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挂靠、租赁、成立合资公司等不 正当方式,获得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开展政策性粮食收储业 - 10 - 务,取得政府储粮补贴的行为。 “转圈粮”:企业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政府储备粮 轮换过程中,通过虚购虚销、买陈抵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 未轮报轮等手段,采取库存不动,账面转圈或库存与账面同时 转圈等方式,套取国家收购资金、价差和财政补贴的行为。 “虚库存”:指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调运、出 库过程中,通过虚假购销、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增损耗、 坑农损农等手段,隐瞒真实账目、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1 - 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中央储备粮南阳直属库有 限公司,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有限公司。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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