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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宿州银发〔2014〕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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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宿州银发〔2014〕60号).doc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文件 宿州银发〔2014〕60 号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 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宿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 宿州市区信用联社、宿州淮海村镇银行,皖北煤电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各证券公司宿州营业部;各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分)公司: 为全面掌握宿州市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经营稳健 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 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 事项报告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合银发〔2012〕183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中心支行结合辖区实际,重新制订了《宿 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1- 请及时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原《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 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宿州银发〔20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2014 年 6 月 11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公开 抄 送: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内部发送: 各行领导;中心支行机关各科室。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 2014 年 6 月 11 日印发 附件 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宿州市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 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 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安徽省金融机构 重大事项报告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合银发〔2012〕183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 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 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宿州市境内的银 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宿州市的法人金融机 构、市级或具有市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 行报告,县域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 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 序、时间等要素。 -3-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 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 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负责报送本单位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 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 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 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 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 2 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 展报告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 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 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 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 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 (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 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 件; -4- (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 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 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 (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 (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 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 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 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 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或重组; (二)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监管、审计、纪检、公安、检察 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 (三)发生重大投资亏损或重大涉诉事件,对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级行、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危机; -5- (五)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 影响;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及时报 告后续情况。 (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拟发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或拟开展收购、兼并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二)总股本 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 (三)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 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 (四)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 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更新; (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评级机构等对金融机构的 评级下调; (六)受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 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 (七)银行业机构单笔贷款损失超过贷款余额 1%(含) 、新增 单笔不良贷款超过 2000 万元(含) ,或发生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事 件; (八)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浮动亏损超过 50%(含) ; (九)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 -6- 巨额赔付; (十)寿险公司退保率超过 10%(含) ,财产险公司单笔赔付 金额超过保费总收入 5%(含) ; (十一)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 大事项。 第十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获主管部 门审批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性质变更;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三)新建或撤并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十一条 为做好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金融机构应按 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以下重要信息。 (一)季度报表、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会 计决算资料; (二)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年度 报送相关情况; (三)组织机构、业务与产品创新等,特别是交叉性金融产 品及相关业务创新,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7- (四)金融机构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开 展的压力测试情况及结果,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 机构、典当行的业务合作政策,按半年度报送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六)按年度报送宿州市金融机构网点、人员统计表; (七)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要 信息。 季度报表应在下一季度第 1 个月 20 日前报送,半年度报表应 在报告期末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半年度报告应在 7 月 20 日前 报送,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2 月 20 前报送。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其他相关规定中有更短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重大事项应按统一格式进行介绍和阐述,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重大事项陈述;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影 响;上级机构(控股公司)的决策或反应;对重大事项的分析和 预测;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对人民银行的要求或 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须通过 保密渠道报送。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 无事报平安,金融机构每半年以重大事项报告格式报送重大事项 -8- 发生情况。 第三章 报告审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辖内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承担金融机构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辖内人民银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 解掌握进展的,应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 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上级行和地方政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 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分别按照 2014 年印发的《宿州市银 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 、 《宿州市证 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规定 处理。 (二)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 告材料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视情 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屡次违反规 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现场评 -9- 估、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对从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 告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违反 规定对外提供。涉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发生失密、泄密事故的, 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市金 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宿州银发〔2012〕86 号)同时废止。 附:1.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样式 2.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联系人情况 表 3.宿州市金融机构网点、人员统计表 -10- 附1 重大事项报告 [20**年]第**期 报告单位:****** 签发人:*** 关于***事项的报告 人民银行******: 一、重大事项陈述 二、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影响 三、上级机构的决策或反应 四、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 五、事态发展预测 六、对人民银行的要求和建议 七、其他 年 月 日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 附2 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 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姓名 -12- 单位 所在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附3 宿州市金融机构网点、人员统计表 报告单位: 序号 负责人签字(盖章) 项目 机构、网点(个) 从业人员(人) 备注 本年末 其中:埇桥区 砀山 1 萧县 灵璧 泗县 上年末 其中:埇桥区 砀山 2 萧县 灵璧 泗县 当年机构(网点) 撤销、合并数 其中:埇桥区 3 砀山 萧县 灵璧 泗县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该表按年度编制,于报告期末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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