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检测实验室参考条件.docx
附件 1 广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检测 实验室参考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应经 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组织应无检测数据造假等不良信 用记录。 三、持有 CMA 或 CNAS 证书,且其被批准的检测能力 参数应达到所申请承担检测任务参数的 80%以上,需要分包 的检测参数应选择有 CMA 或 CNAS 资质的实验室,任务承 担单位对分包行为和数据承担责任。 四、以往业绩与能力要求 (一)近 3 年内应开展过与所申请承担检测任务相关 的检测活动。 (二)近 3 年内应具有参加与所申请承担检测相关的 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活动且结果满意的经历。 五、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 专业技术人员。 六、设施和仪器设备 (一)应具有固定检测场所,其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 分析仪器、检测方法、样品制备和样品保存所需的技术要求, 并得到有效控制。 (二)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分析测试方 法要求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七、检测方法 (一)应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 法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 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 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完成其申请 承担的调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 CMA 或 CNAS 标识。检测实验室应确保目标污染物的方法检出限 满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评估要求。 (二)在正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检测任务 之前,参照《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168-2010)的有关要求,完成对所选用分析测试方法的 检出限、测定下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方法各项 特性指标的确认,并形成相关质量记录。 八、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一)应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 控制技术规定》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 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对申请承担的调查样品检测任务制 订内部质量控制计划。 (二)应建立实验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质量审核制度,指 定实验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九、具有保密规定,并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