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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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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4〕9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保证正常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减少研 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特制订《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现 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4 年 1 月 8 日 (主动公开) —1— 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 律,减少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管理 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是指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含 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学校其他管 理规定,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 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Ⅲ 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 6 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 时达 3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三、考试试题(课程论文除外)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 的试题相同达 50%及以上; —2— 四、任课教师丢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五、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六、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听任学生作弊; 七、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监考记录; 八、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任课教师提交的学生考试成绩, 或伪造成绩; 九、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 4 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 时达 2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 15 分钟及以上; 三、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四、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 断、延误或失效; 五、考试试题(课程论文除外)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 的试题相同达 35%及以上; 六、监考教师无故未到岗; 七、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八、 因命题教师或考务人员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致使 考试无法进行; 九、因教学管理人员对调课通知、考试安排表等考虑不周到, 或者未及时、准确传达到学生、教师而造成全体停课、停考; —3—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 2 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 时达 1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 15 分钟以下 10 分 钟及以上; 三、考试试题(课程论文除外)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 的试题相同达 20%及以上; 四、任课教师上课时拨打、接听手机,或无故离开教室; 五、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六、任课教师擅自请他人代课; 七、监考教师擅自请他人代监考; 八、监考教师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 九、 因命题教师或考务人员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致使 考试推迟进行; 十、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越权处理教学事务,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研究生教学事故,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 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 —4— 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二、由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提出认定意见。《东 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留存研 究生院。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由人事处按《东南大学教职工处 分暂行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如主动、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并采用有 效措施降低事故的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 —5— 附件 东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 院(系、所) 发生时间 事 项 发生地点 责任人 发现人 事故 情况 说明 责任人签名 年 —6— 月 日 事 故 事故情况及认定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事故认定办法确认) : 责任人 所 在 单 位 负责人签名: 认 定 单位公章: 意 见 年 月 日 研究生院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7—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8— 2014 年 1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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