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ICS 03.120.10 DB32 A00 备案号 56998-2017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T 455—2017 代替 DB 32/ 455-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Regulations of supervising and inspecting on product quality 2017 - 12 - 01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32/ T 455—2017 目 前 次 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选择................................................................................................................................. 2 4 监督抽查计划制定......................................................................................................................................... 3 5 监督抽查计划下达......................................................................................................................................... 4 6 监督抽查依据................................................................................................................................................. 5 7 监督抽查抽样................................................................................................................................................. 5 8 样品管理......................................................................................................................................................... 9 9 样品检验....................................................................................................................................................... 10 10 检验结果确认............................................................................................................................................. 11 11 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11 12 监督检验报告............................................................................................................................................. 12 13 监督抽查材料报送..................................................................................................................................... 12 14 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监督............................................................................................................................. 13 15 监督抽查经费管理..................................................................................................................................... 13 16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 14 17 监督抽查信息公开..................................................................................................................................... 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江苏省监督抽查企业数据库信息表.....................................................................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编写指南................................................................. 1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评审程序与要求............................................................. 2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承检合作机构工作评分表..................................................................................... 3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3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 4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通知单............................................................. 45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46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工作程序......................................................... 47 I DB32/ T 455—201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48 附录 M(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和清单..................................... 49 附录 N(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原始记录规范................................................................. 51 附录 O(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文书......................................................................... 53 附录 P(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规范......................................................... 57 附录 Q(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报送资料清单................................................................. 71 附录 R(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编写指南................................................................. 72 附录 S(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费用核算和购样清单............................................................. 76 附录 T(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合同书..................................................................... 78 附录 U(规范性附录)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督检查表............................................................. 79 附录 V(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材料报送质量评价表..................................................... 82 附录 W(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附件............................................................................. 84 参 考 文 献................................................................................................................................................. 93 II DB32/ T 455—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2/ 455-201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与DB32/ 455-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删除了食品监督抽查有关内容; ——增加了监督抽查承检机构; ——增加了监督抽查依据; ——增加了电商平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 ——增加了监督抽查经费管理; ——增加了监督抽查信息公开; ——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评审程序与要求、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编制指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 文书等工作文书; ——修改了监督抽查计划制定、计划下达、监督抽查抽样、样品管理、样品检验、检验结果确认、 检验结果异议处理、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材料报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 后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综 合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永华、李洁莉、叶平、程克虎、王常捷、徐恺。 本标准于2001年11月首次发布,起草人李炳仁、李亚宁、周文森、张东林、潘闵、张琪;2010年12 月第一次修订,起草人王磊锐、李洁莉、顾永华、钱建明。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I DB32/ T 455—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选择、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下达、 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抽查抽样、样品管理、样品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果异议处理、监督检验报 告、监督检验材料报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监督抽查经费管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监 督抽查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设区市、县级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可参照本规范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 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2.2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genc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3 承检机构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符合国家和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方式认定,承担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2.4 检验检测人员 inspection personnel 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在专业资质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结果分析与 评价的人员。 2.5 复验 verification test 检验检测机构对本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标准方法进行的验证性检验检测活动。 1 DB32/ T 455—2017 2.6 复检 repeat test 受检企业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原检测样品或 者备份样品的异议项目及关联项目进行的再次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 复查检验 repeat inspection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的再次抽样检验,或者对未按期完成 整改企业的强制抽样检验。 2.8 后处理 post-processing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 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3 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选择 3.1 承检机构库建设 3.1.1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采购检验服务供应商,建立健全省级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库。 3.1.2 申请入库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具备拟承担检验任务的法定检验资质和相应检验能力; b) 具有完成拟承检任务所需的管理体系和相关资源; c) 近三年内承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无重大过错,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d) 上一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原则上不低于Ⅱ类且满足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评价要求。无此经历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监督评价。 3.2 承检机构库管理 发现承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调整出承检机构库,并限制其参与下一次入库招标: a)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b) 超出资质认定范围检验; c) 违法违规改变检验结果; d) 分包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 e) 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检验; f) 泄露监督抽查任务信息和受检企业技术及商业机密; g) 违法违规向受检企业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h) 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从任务下达至异议处理结束)与受检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强制受 检企业委托检验,在受检企业购买或者推销产品、报销票据,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 物卡等,接受受检企业的接待活动; i) 出现工作质量事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j) 其他损害监督抽查公正性的行为。 2 DB32/ T 455—2017 3.3 承检机构选择方法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监督抽查任务要求,采用专家评审或者政府采购方式从承检 机构库中竞争性选择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如不能满足需求可将选择范围拓展到承检机构库 以外。 4 监督抽查计划制定 4.1 监督抽查分类 4.1.1 a) 根据不同目的要求,可以分为评价性监督抽查和发现问题性监督抽查两类: 评价性监督抽查适用于分析评价地区、行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抽查企业覆盖面和数量、检验 项目确定等应当满足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 b) 发现问题性监督抽查适用于发现和促进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抽查企业和检验项目确定应当具有 针对性。 4.1.2 根据不同任务类型,可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联动监督抽查 三类: a) 定期监督抽查是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安排定期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 b) 专项监督抽查是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 c) 联动监督抽查是省、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地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产品联合组织开展的监督 抽查。 4.2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a)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b) 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传统产业产品; c) 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多的产品; d) 以往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多的产品; e) 地方特色产业产品; f) 应对突发事件、上级部门部署抽查等涉及的其他产品。 4.3 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编制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综合上级部门重点产品监管指南、年度监督抽查目录、专项整治要求、以往 监督抽查结果、质量问题社会反馈、公开征集监督抽查产品等方面信息,分年度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上级部门要求和突发事件适当调整。 4.4 监督抽查计划制定要求 4.4.1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监督抽查、摸底调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健全 完善全省监督抽查企业数据库,为制定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提供支撑。江苏省监督抽查企业数据库信息表 见附录 A。 4.4.2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和上级部门部署,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计划,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附录 B《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编写指南》要求。 3 DB32/ T 455—2017 4.4.3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评审专家库,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 施方案评审,确定监督抽查承检机构,评审程序与要求见附录 C。每类产品的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少于 2 家,承检机构库内仅有 1 家机构承检的,可以选择具备能力的其它机构承担验证和质量控制工作。通过 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承检机构的,按照政府采购规范和要求执行。 4.4.4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综合专家评审得分、以往承检工作质量等因素,确定每类产品承检机构 的牵头单位。牵头承检机构负责监督抽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评价、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具体包括: ——整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组织承检机构培训; ——开展实验室间数据比较; ——不合格检验数据的评估; ——汇总检验结果; ——撰写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监督和评价合作承检机构工作质量,《承检合作机构工作考核表》见附录 D。 4.4.5 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调整、标准变更等特殊情况,省级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进行论证修改。未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承检 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5 监督抽查计划下达 5.1 计划下达方式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通过信息化系统或者纸质文件下达监督 抽查计划,明确监督抽查任务和要求,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附录 E)、《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通知书》(附录 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录 G.1)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 息采集单》(附录 G.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录 H)、《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 果通知单》(附录 I)、《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录 J)。 5.2 监督抽查任务的调整 5.2.1 因企业名称变化、停产、转产、搬迁等因素需要调整监督抽查企业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 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主动协助调整监督抽查企业库。 5.2.2 因承检机构资质变化、可能影响监督抽查公正性等因素需要调整承检机构的,由原承检机构在 领取任务后 5 日内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核准后重新下达任 务。 5.2.3 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削减直至取消承检任务。 a) 超出监督抽查计划产品范围抽样; b) 与受检企业有技术服务协议且未主动回避; c) 资质、试验设备、人员、环境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不能满足承担监督抽查任务需要; d)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通报承检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 e)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组织的涉及同类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试验结果为 不满意的; f) 发现承检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4 DB32/ T 455—2017 5.3 承检机构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学习掌握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相关标准、法律 法规和纪律要求,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明确关键质量控制点,结合任务特点制定监督抽查任务作业指 导书。监督抽查任务作业指导书应当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基础上明确和细化工作分工、过程安排、质量 控制、特殊情况处理预案、行风纪律要求等内容。 6 监督抽查依据 6.1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6.2 监督抽查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其它 执行标准、技术文件和产品质量承诺。产品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 明的质量状况等。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的,可以依据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6.3 列入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其规定。 6.4 产品涉及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 按照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6.5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以下依据进行监督抽查: a) 优先采用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企业技术文件,以产品标识、产品说明、经济合同、广告宣传 或者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b) 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技术文件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次序,选择采用现行有效标准; c)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现行有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d)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少于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推荐性标准检验项目时,缺少的项目不参与 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说明。 6.6 根据监督抽查目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检验项目进行合理确定。 评价性监督抽查应当覆盖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发现问题性监督抽查应当覆盖问题反映较多的主 要检验项目。 7 监督抽查抽样 7.1 样品来源 7.1.1 监督抽查样品来源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该类产品质量真实状况。 7.1.2 根据监督抽查目的需要,通过生产企业、电商和媒体销售平台、市场实体店、产品用户等渠道 抽取检验样品。 7.2 抽样设计 7.2.1 在生产企业抽样,评价性监督抽查原则上应当覆盖监督抽查企业库内全部生产企业,发现问题 性监督抽查应当有针对性地覆盖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非全覆盖的监督抽查,应当科学确定大、中、 小型生产企业比例,保障样品代表性。 7.2.2 在电商和媒体销售平台、市场实体店、产品用户抽样,以本省生产企业产品为主,与生产企业 抽样形成互补和印证;辅之以小批量市场销量大、消费者反映问题多、价格明显低于价值的产品。 7.2.3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在同一抽样渠道不得重复抽样。 7.3 抽样基本要求 5 DB32/ T 455—2017 7.3.1 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抽样前人员安排、培训学习、文书准备、工具配备、后勤保障等工作,严格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抽样设计要求实施抽样。 7.3.2 抽样人员应当持有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相关专业的检验员证,熟悉监督抽查实施方 案,了解掌握产品专业知识和抽样要求。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7.3.3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通讯和打印设备,按照附录 K《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工作程序》 要求,将抽样信息和照片或者视频、网络截屏等证明资料上传省产品质量监督信息化系统。 7.4 7.4.1 生产企业产品抽样 抽样程序与要求 7.4.1.1 承检机构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向受检企业所在设区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设区市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 7.4.1.2 抽样人员向受检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和检验员证,同时送达《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权利与义务告知单》(附录 F)等文书。 7.4.1.3 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的场所,在确定抽查产品批次基数的基础上,按照 标准或者实施规范(方案)要求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的状态和数量。 7.4.1.4 抽查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有保质 期的产品其保质期应当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的要求。涉及标准变更的产品,应当抽取执行新标准的 产品。保质期短的产品应当立即启动检验流程,确保在保质期内开展相关检验工作。 7.4.1.5 抽样人员应当用照片或者视频实时记录现场抽样情况。现场抽样记录应当清晰易辩、可追溯, 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外观,包括企业厂门、厂牌、厂房等; b)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 c) 实施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产品的证书; d) 抽样人员取样信息,包含抽样人员和样品基数等; e) 样品包装、标识或者铭牌,必要时打开包装后的样品状态、数量、配件等; f) 抽样环境,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应当记录样品存放环境条件及控制措施; g) 封样后的样品和封条; h) 包含所抽样品、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人员的照片或者视频; i) 受检企业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j)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堆放状态; k) 有特殊运输要求的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存放条件。 7.4.1.6 抽样取证材料应当做好标识,作为检验检测原始记录一起存档。 7.4.1.7 下列情形不得抽样: a) 未列入监督抽查计划; b) 受检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 c)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 d) 样品自身信息与外包装或者合格证明不一致的; e) 受检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属于非销售、全部出口或者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等情形的; f)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 g)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 、“处理”或者“样品”字样的; h) 同种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查合格且自抽样之日起未超过6个月,依据有关规定 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i)有证据证明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或者处于因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被查处阶段; 6 DB32/ T 455—2017 j)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1.8 下列情形受检企业可以拒绝抽样: a) 抽样人员少于2人; b) 抽样人员未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 c) 受检企业或者产品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 d) 要求企业支付监督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7.4.1.9 承检机构在抽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 通过任何方式事先通知受检企业; b) 超出计划范围抽样; c) 抽取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d) 抽取样品数量超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要求。 7.4.1.10 抽样后应对样品进行封样。封样时应当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者抽样专用印章,由抽 样人员和受检企业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共同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对不易加贴封条的产品,可以采用 铅封、漆封、蜡封、钢印、拍照、录像或者其他特殊材料等防拆封、防调换措施,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封 样方式。 7.4.2 抽样文书 7.4.2.1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规范》(附录 G.3)现场填写抽样单,真 实、完整反映抽样信息。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受检企业有 效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含有企业名称全称的印章)。对受检企业可能影响检验、判 定的产品信息、技术要求、环境状态、运输要求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主动询问企业并在抽样单中注明。 抽样人员还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抽样实际情况增加信息。 7.4.2.2 抽样单应当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一 致,配套使用。 7.4.2.3 受检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当向受检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文本原件或者加盖公 章的复印件。受检企业未能现场提供标准文本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告知受检企业提供标准文本的时限 和方式。 7.4.2.4 受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 拒检认定表》(附录 L),并经所在地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盖章确认。 7.4.2.5 因企业搬迁、转产、停产、倒闭或者其他情形未能完成产品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附录 M.1),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或者经所在地县级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盖章确认。 7.4.2.6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录 J) 交给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填写后,直接寄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7.4.2.7 抽样文书按要求分别留存企业和承检机构并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通知书》于抽样结束后同时寄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7.4.3 样品运输 7.4.3.1 封样后,抽样人员应当以妥善方式将样品全部运输回承检机构,并确保样品状态不发生变化。 对有特殊运输和贮存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规范有效措施。对可能影响样品状态的,不得寄送,由抽样 人员按要求带回。 7.4.3.2 要求受检企业协助运输样品的,须经受检企业同意后实施,承检机构负责保障样品完好并承 担运输样品费用。 7 DB32/ T 455—2017 7.4.3.3 对现场检验或者不便运输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样、备样规范地封存于受检企业。 受检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封存样品,保障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损毁和私自处理。 7.5 7.5.1 电商平台产品抽样 抽样要求 7.5.1.1 承检机构应当对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购样技能培训,根据购买样品特点合理安排抽样人员。 7.5.1.2 抽样人员根据抽样代表性要求,以承检机构或者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索取并保留有效的购 物发票或者凭证。购买样品数量应当满足监督抽查检验的需要。 7.5.1.3 样品到达后,承检机构应当对样品状态、数量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加贴封条。不符 合要求的可以做退、换样处理。抽样信息以符合要求的样品信息为准。 7.5.1.4 抽样人员应当以网络截屏、照片或者视频方式记录抽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 a) 产品信息; b) 订单或者交易记录等销售信息; c) 与销售或者客服人员聊天记录等网络交易过程信息(必要时); d) 快递单和拆快递包装前后样品信息; e) 查验样品状态、数量、配件等信息; f) 样品封样信息。 7.5.1.5 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附录 G.2),记录电商平台、销售店铺、生产企 业和抽取样品的相关信息。 7.5.1.6 下列情形不得抽样: a) 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和厂址; b) 属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标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编号。 7.5.2 样品确认 7.5.2.1 承检机构在收到有效样品 10 日内,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确认文书送达样品标注的生产 企业进行样品确认,同时送达告知电商平台、销售店铺。送达文书包括: a)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 (见附录H); b)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 (见附录G.2) ; c) 反映样品外形、包装、标识等信息资料; d) 产品标注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要求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企业标准。 7.5.2.2 生产企业应当在签收样品确认文书后 15 日内,通过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向承检机 构反馈样品确认结果的书面材料;产品标注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一并寄送企业标准文本原件或者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电子扫描件。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样品确认文书的,视为确认样品;拒绝提供 或者逾期未提供企业标准文本的,按照本规范 6.5 规定执行。 7.5.2.3 生产企业要求现场确认样品的,生产企业确认人员应当提供企业授权书、有效身份证明等材 料。 7.5.2.4 否认生产该样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确认。 生产企业否认生产该样品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承检机构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由其移送相 关监管部门处理。 7.5.2.5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留存寄送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原始记录保存。 7.6 7.6.1 市场销售产品抽样 抽样要求 8 DB32/ T 455—2017 7.6.1.1 承检机构应当对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购样技能培训,根据购买样品特点安排合理抽样人员。 7.6.1.2 抽样人员根据抽样代表性要求,以承检机构或者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索取并保留有效的购 物发票或者凭证。 7.6.1.3 样品数量应当满足监督抽查检验的需要。抽样后加贴封条。 7.6.1.4 抽样人员应当以照片或者视频方式记录抽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 a)抽样时间、地点、店铺(柜台)和抽样人员等信息; b)样品包装、样品实物、样品标识、使用说明等状态描述; c)购物发票、收据或者经营者名片; d)查验样品状态、数量、配件等信息; e)样品封样信息。 7.6.1.5 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见附录 G.2),记录销售企业、生产企业和抽 取样品的相关信息。 7.6.2 样品确认 7.6.2.1 购买样品 10 日内,承检机构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确认文书送达样品标注的生产企业进 行样品确认,同时送达告知销售商场和销售店铺(柜台)。送达文书包括: a)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见附录H); b)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见附录G.2); c) 反映样品外形、包装、标识等信息资料; d) 产品标注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要求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企业标准。 7.6.2.2 生产企业样品确认程序同 7.5.2.1 至 7.5.2.5。 7.7 其他来源产品抽样 其他来源产品范围包括:媒体平台销售产品,产品用户,公益性、经营性、服务性活动中涉及的 产品等。应当参照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产品抽样要求,确保样品来源真实、抽样行为规范、 抽样过程可以追溯,并做好样品确认和告知,保留相关证据。 8 样品管理 8.1 样品管理制度要求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样品接收、检验流转、保存、处置等管理制度,以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等方 式做好相关记录。 8.2 样品接收 8.2.1 承检机构应当对到达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 b) 样品信息、数量与抽样记录是否相符; c) 样品状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8.2.2 样品经检查符合要求后进入样品库管理,样品库设施和环境应当满足样品贮存要求。 8.2.3 因承检机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样品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8.3 样品检验流转 9 DB32/ T 455—2017 8.3.1 样品检验的每一个环节,检验检测人员都应当对样品状态进行再次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 8.3.2 样品损毁或者状态发生变化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承检机构及时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根据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8.4 样品保存 监督抽查期间,承检机构应当采取规范有效方式保存样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从其要求。 8.5 样品处置 8.5.1 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告知受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检验剩余样品,履 行退样手续,做好退样记录。 8.5.2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退还受检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 当在异议期满 3 个月后退还受检企业,异议期满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样品(含保质期到期样品)。留 样再测样品应当在留样再测工作完成后 1 个月内退还受检企业。 8.5.3 备份样品封存在受检企业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样品检验合格、异议期满后通知受检企业解封备 份样品。 8.5.4 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退还: a)检验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 b)受检企业收到退样通知后30日内不反馈意见; c)企业书面提出不退还样品。 8.5.5 已确定不退还样品和购买样品按照规范要求保存。保存期满后由承检机构采取拍卖、对外捐赠、 报废等方式处理,其中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有特殊处理要求的样品,承检 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8.5.6 样品处置应当由承检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财务、纪检等内设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审 核鉴定后提出意见,报承检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样品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备案。 9 样品检验 9.1 承检机构应当做好实验室间和实验室内数据比对等质量控制、检验要素保障等工作。在不影响样 品正常检验的情况下,推广使用盲样检测并做好过程记录。 9.2 检验项目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当优先采用仲裁法。 9.3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当遵循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原则,具体要求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规范》(附录 N)。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管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 6 年。 9.4 承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对有保质期或者检验时效要求的样品,应当及时检验 和向受检企业通报检验结果。 9.5 遇到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材料异常等特殊原因影响任务按期完成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 9.6 在检验过程中,承检机构不得允许受检企业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在复检过程中,经受检企业申请, 并得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受检企业人员可以进入承检机构现场见证本企业样品检验过程。 9.7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应当采取以下程序进行确认: a) 承检机构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分析报告; b) 承检机构组织进行复验检验; 10 DB32/ T 455—2017 必要时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或者由牵头承检机构组织相关承检机构对不合格项目进 行验证检验; d) 必要时或者执行上述程序后仍然存在检验结果争议,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 术评判。 9.8 承检机构应当对样品检验全过程进行监控并妥善保存记录,对随时间变化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关键 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9.9 对进行产品现场检验的,承检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作业指导书,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原始记 录确认、封样等工作。现场试验记录应当由受检企业确认。受检企业拒绝确认的,应当在现场试验记录 中予以说明,并保留相应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证明。 c) 10 检验结果确认 10.1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 3 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助其将《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录 I)送达生产企业、电商平台、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等样品来源 单位。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10.2 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书面反馈检验结果确认情况。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视为认可检验结 果。 11 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11.1 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 15 日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 接到受检企业异议申请后,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于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并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受理/不受理通知书》(附录 O.1)送达企业。涉及复检的,应当一并 通知受检企业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受理通知书》5 日内至复检机构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受检 企业在规定时间未到现场确认样品且未提供委托书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检验结论维持原判。 11.3 异议受理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a) 对监督抽查程序存有异议的,核查相关证据后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或者撤销本次检验结果; b) 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核查承检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维持原检验结 果并书面回复企业;对照国家相关规定不予复检情形之外的,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c) 上述异议处理结果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见附 录 O.2)送达受检企业。 11.4 复检按照下列要求开展: a) 复检原则上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受检企业应当事先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填写《复检样品企业 现场确认书》(附录 O.3);若受检企业不便到现场确认样品,可提供委托书,委托承检机构直 接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应当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样品的异议及关联项目进行检验,检验样品 能够复现的优先选用检验样品进行检验。两次检验数据超出标准规定的误差范围时,承检机构 应当将测量不确定度分析报告和复检结果一并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b) 有证据表明承检机构存在质量和行风廉政问题、企业提出利益回避等特殊情况变更复检机构 的,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确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 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复检机构、原承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 11 DB32/ T 455—2017 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附录 O.4);若受检企业、原承检机构不便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 的,在其提供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可直接进行复检。 c)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复检结果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维持原检 验结论,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原检验结果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 不一致的,变更原检验结论,未变更检验检测机构的由原检验检测机构综合两次检验结果出具 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变更检验检测机构的由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 11.5 承检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复检。 12 监督检验报告 12.1 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规范》(见附录 P)要求 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对受理了异议申请的,在异议处理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12.2 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和送达检验检测报告,要求具体如下: a)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式 2 份,受检企业各 1 份,承检机构留存 1 份; b) 在电商平台抽样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式 2 份,受检企业各 1 份,承检机构留存 1 份;其中 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还应当同时寄送销售单位、电商平台各 1 份; c) 在市场实体店抽样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式 2 份,受检企业各 1 份,承检机构留存 1 份;其 中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还应当同时寄送销售单位 1 份; d) 从其他来源抽样的,根据需要出具和送达检验检测报告; e) 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份数应当符合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需 要。 12.3 承检机构留存的检验检测报告保存期限为 6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监督抽查材料报送 13.1 完成承检任务后,承检机构应当对照以下内容按时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送相关监督抽查材 料: a)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报送资料清单(见附录 Q); b)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库汇总表(导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系统的电子版)。汇总表内 容应当与相关信息内容一致; c)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编写指南》(见 附录 R)要求撰写,并组织进行评审后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各 1 份。纸质版以承检机构公文形式 报送; d) 检验检测报告。报送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 2 份,并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2 份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分开袋装,加贴不合格结果 检验检测报告清单; e)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单(附在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后); f)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单回执或快递妥投证明(附在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 报告后); g)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样品确认通知书回执或快递妥投证明(附在不合格结果检验检测 报告后); h)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见附录 M.2); i)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 12 DB32/ T 455—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k)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核算表(见附录 S.1)。费用包括购样和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按照 实际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核算,按照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l) 购样清单(见附录 S.2); m)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合同书(见附录 T); n) 承检机构与母体单位(法人单位)隶属关系说明。 13.2 上报材料清单与上述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受理受检企业异议申请的,异议处理后承检机 构应当配合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整 13.1 规定的 b、c、d 材料。 j) 14 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监督 14.1 监督方式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方式包括: a)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承检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b)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牵头承检机构对其他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c)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14.2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4.2.1 对承检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任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考 核检验员、现场试验等,检查内容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过程监督检查表》(附录 U)。 14.2.2 对承检机构报送的监督检验材料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材料报送质量 评价表》(附录 V)。 14.2.3 组织开展承检机构留样再测、实验室间比对等检验能力验证活动。 14.2.4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承检机构限时整改;对未按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暂停或者取 消其承担的产品质量监督任务。 14.3 牵头承检机构的监督评价 14.3.1 牵头承检机构对参与承检机构的实验室间数据比较结果符合性、工作合作、完成任务时效、提 交材料质量等进行监督评价,填写《承检合作机构工作评分表》(附录 D)并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14.3.2 在承检任务实施过程中发现异常和违规情况,牵头承检机构应当随时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报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核实后,责令承检机构限时整改;对未按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暂停或 者取消其承担的产品质量监督任务。 14.4 第三方机构的客户满意度调查 14.4.1 客户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承检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客户投诉、廉政行风等方面,采取问 卷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受检企业比例不少于年度受检企业总数的 10%。 14.4.2 对受检企业反映的承检机构违规问题,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14.4.3 调查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承检机构客户满意度调查报 告。 14.4.4 对受检企业反映的承检机构违规问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核查处理。 15 监督抽查经费管理 13 DB32/ T 455—2017 15.1 拨付承检机构的监督抽查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购样费、检验费、检验数据论证验证费、样品运 输和处置费、印刷费、邮寄费等,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后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实拨付。 承检机构应当加强承担监督检验任务过程中的内部财务管理,凭任务委托书、样品购置清单、样品 入库证明、样品购置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办理购样费内部报销手续。无法取得有效发票或者凭证的, 应当有承检机构备案批准证明材料。 15.2 建立监督抽查奖励机制,可以对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牵头单位、通过监督检验发现重大产品质量问 题等情况,视工作量增加情况增拨监督抽查经费。 16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 16.1 后处理工作组织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设区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承办,或者可以委托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体承办后处理有关工作(以下统 称为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 16.2 后处理工作流程 16.2.1 任务下达和移送 对本省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处理意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合 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通知单和样品确认通 知书回执或者快递妥投证明(按需)下达设区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外省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将有关情况和材料移送外省同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质 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6.2.2 督促整改 16.2.2.1 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检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 知书》(附录 W.1),督促企业限期改正。 16.2.2.2 生产企业按照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 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整改,向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 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附录 W.2)。 16.2.2.3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生产企业可以向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提交《延期整改复查申请书》 (附 录 W.3),申请延期 1 次;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下达《延期整改复查告知书》 (附录 W.4), 批准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16.2.3 现场核查 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现场核查记录。 16.2.4 复查检验 16.2.4.1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向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后,由设区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 一安排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复查检验。 16.2.4.2 复查检验的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等全过程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 16.2.4.3 承检机构在生产企业未能抽样,可以从电商平台、实体店等渠道购买样品进行复查检验;抽 样产品应当为原规格型号产品,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可以抽取同类产品。各种渠道均无法抽样的,承检 14 DB32/ T 455—2017 机构应当填写《复查检验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见附录 W.5),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 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16.2.4.4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复查申请的,由设区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强制复查。 16.2.4.5 复查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 30 日内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 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16.2.5 行政处罚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存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质检总 局2015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依法查处,具体程序依据相关规定。 16.2.6 结果上报 设区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查处等情况,按时向省级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录W.6),并将相关 信息录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信息化系统。 16.2.7 通报和公告 16.2.7.1 通过监督抽查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 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 16.2.7.2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a) 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 b) 整改期满后未按时提交复查申请或者提出延期申请; c) 未落实整改措施或者产品经复查检验仍不合格。 16.2.8 质量分析会和约谈 针对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或者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17 监督抽查信息公开 17.1 公开内容 17.1.1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结果和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结果。 17.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或者生产日期、生产企 业和销售单位(含电商平台)名称及地址、抽查结果、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名称,拒绝接受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企业名称及地址等。 17.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结果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 商标、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承检机构名称、整改复查情况等。 17.2 公开时间 17.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应当于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17.2.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结果信息应当于企业整改复查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涉及行政 处罚的,行政处罚情况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15 DB32/ T 455—2017 16 DB32/ T 455—2017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江苏省监督抽查企业数据库信息表 表 A.1 江苏省监督抽查企业数据库信息表 序号 产品分类代码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地市 抽查时间 抽查结果 抽查不合格项 抽查组织单位 承检单位 17 DB32/ T 455—2017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编写指南 XXXX 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编写指南1 ) 1) 本方案编写指南适用于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的编制,格式及相关要求。 18 DB32/ T 455—2017 XX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产品现状分析 1.1 产品概况 产品定义、性能、用途介绍。 1.2 产业分布 全国范围内该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地区分布;江苏省范围内该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地区分布。 1.3 市场主流品牌。 消费者选择较多的高、中、低档产品品牌及销售的主要渠道,包括电商、实体店及其他来源等消费 终端。 二、监督抽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产品质量问题的表现 舆情、TBT 情况、伤害案例、召回调查情况及相应的质量安全问题表现。 2.2 实施本次监督抽查的必要性 国内外对此类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过去三年国内各级监督抽查结果合格率情况及主要问题。 2.3 实施本次监督抽查的可行性 检验检测机构与监督抽查产品相关的资质、人员、设备、环境等检验能力情况;承担过相关产品监 督抽查的检验经历情况;可能需要的合作单位的职责分工。 2.4 实施本次监督抽查的目的 明确本次监督抽查属于评价性监督抽查或者发现问题性监督抽查。 2.5 产品现行相关标准情况介绍。涉及标准规定不明确的,需说明适用标准选择的理由。 三、抽检方案 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产品的监督抽查可以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并结 合本次监督抽查的要求制定方案,同时应当说明本方案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有无差异;暂 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制定方案。 1 产品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 xx 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xxx。 19 DB32/ T 455—2017 示例: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热固型树脂类和热塑型树脂类各品种的眼镜镜片。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按照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规定进行分 类,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暂不分类。 表1 2.2 产品分类及代码(示例)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3 303.3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眼镜 树脂眼镜片 产品种类(如有) 示例: 2.2.1 按制造工艺可分为热固型树脂镜片和热塑型树脂眼镜片。 2.2.2 按用途可分为太阳镜片、老视镜片、矫正镜片等。 2.2.3 按镜片基材折射率可分为普通树脂片(折射率 1.50)、中折射树脂片(折射率 1.56、1.60)、高 折射树脂片(折射率 1.67、1.71、1.74 等) 。 3 术语和定义 示例: 3.1 吸收比(吸收率) 吸收比(吸收率) 4 = 1 - 透射比 - 反射比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企业规模划分界定。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规模,根据统计要求按企业上年销售额确定,3 亿元以上为大型企业,3000 万元~3 亿元为中型企业,3000 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 表2 企业树脂眼镜片产品生产规模划分(示例)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20 DB32/ T 455—2017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 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检验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如有);适用于该类产品 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示例: QB/T 2506 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 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GB 10810.5 眼镜镜片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第5部分:镜片表面耐磨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注:暂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的检验依据文本应当附后。 6 抽样 抽样具体要求按照 DB32/T 455 正文“7.监督抽查抽样”执行,需要时抽样人员利用监督抽查过程 监管系统实时记录被抽样企业和抽样样品的相关信息。 6.1 样品来源 监督抽查抽样计划具体见表 3。 表3 监督抽查抽样计划 备注(涉及不同材质、 产品 抽样领域 抽样地点 抽样批次 抽样数量/其中备样量 抽样基数 规格的产品在备注中 名称 说明) (见生产企 生产企业 业名单) 电商平台(平台 --名称) 21 DB32/ T 455—2017 实体店(地级 --市) 其他来源(如 有) 6.2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当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6.3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 产品,抽样基数应当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在 电商平台或实体店产品抽样时,在待销产品中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以。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当能充分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所抽取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能够采用原样或检验留存样复检的可以不抽取备用样 品。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平行性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当是抽取的检验样品, 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4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样品运输、 储存、流转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及其他可能的影响。 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6.5 抽样单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按照 DB32/T 455 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规范》填写抽样单,在 电商平台、实体店、其他来源等消费终端抽样时按照 DB32/T 455 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 集单填写规范》填写抽样单。 7 检验要求 22 DB32/ T 455—2017 7.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4。(注:如产品暂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无需进行 项目重要程度分类)。应当明确需保留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的关键检验项目或不可以复检的项目。 表4 序号 1 2 检验项目 球镜顶焦度偏差 (主子午面一) 球镜顶焦度偏差 (主子午面二)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示例) 依据法律法 规标准 检测方法 主要关键检测 设备/台套数 检验过程是否 需要电子记录 或影像记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QB 2506 GB 10810.1 ● QB 2506 GB 10810.1 ● a B类 3 柱镜顶焦度偏差 QB 2506 GB 10810.1 ● 4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 QB 2506 GB 10810.1 ● 5 材料和表面的质量 QB 2506 GB 10810.1 ● 有效尺寸偏差 QB 2506 QB 2506 ● 使用尺寸偏差 QB 2506 QB 2506 ● QB 2506 QB 2506 6 7 镜片直径 8 基准点最小厚度 9 耐磨性 10 折射率 ne 11 12 13 ● QB 2506 QB 2506 ● 色散系数νd QB 2506 QB 2506 ● 可见光透射比τV GB (380nm~780nm) 10810.3 平均透射比 区) 10810.5 τSUVA GB (315nm~380nm) 10810.3 τSUVB GB (280nm~315nm) 10810.3 τmax(λ) 15 防紫外性能 (280nm~λnm) (明示指标) τ SUV (280nm~380nm) 16 明示可见光透射比τV (380nm~780nm)(明示指标) GB 10810.3 ● GB 10810.3 ● GB 10810.3 ● QB 2506 QB 2506 ● QB 2506 QB 2506 ● QB 2506 QB 2506 ● 17 阻燃性 QB 2506 QB 2506 18 抗冲击(明示指标) QB 2506 QB 2506 QB 2506 QB 2506 19 ● GB 10810.5 (紫外光谱 14 GB 标志 生 产 许 可 证 生产 许可证 管 管理条例 b ● ● ● 理条例 23 DB32/ T 455—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 规标准 检测方法 主要关键检测 设备/台套数 检验过程是否 需要电子记录 或影像记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a B类 b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1. 序号 1~8 检测 4 片,不包括 6.2.4 中 1)和 2) ;序号 9~18 检测 1 片。 2. 序号 19 标志项目包括顶焦度、直径、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比分类、生产厂或供片商的名称和地址、 采用标准号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适用时) 。 3. 主要关键检测设备是指检测项目必需的提供数据的最重要设备。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 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 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③涉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使用、产品特征指标含量及以往抽查问题较多的标签内容应当进行标签检验。 7.2 产品标签检查内容包括(如有) : (1) …… 7.3 检验应当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当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当以被检产 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但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当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其它需要注意的检验事项。 7.4 关键项目质控措施 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对关键检验项目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或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以验证检验能力可 24 DB32/ T 455—2017 靠性,确保检验结果有效性。方案中应当明确质量控制的项目、方式和时间安排。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当依据标准判 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同时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分析报告。其中,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 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如产品暂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不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见 DB32/T 45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在电商 平台和市场销售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检验,所检项目/XX 项目符合/不符合 XX 标准、XX 标准和 XX 实施规范,所检样品合格/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 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 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标准及国家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情况说明。 四、时间进度安排 任务完成时间以下达给各承检机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上规定的要求完成时间为准。 由多家机构配合完成的任务,应当明确各自对接人员和工作对接时间。 表 5. XX 产品监督抽查时间进度安排 序 工作环节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号 抽样及样品确认 牵头单位: 检测及结果确认 汇总分析上报 配合单位(如有): 任务周期合计 (xxxx 天) 五、费用预算及预算依据 25 DB32/ T 455—2017 检验费用预算如下表 6 所示。 表 6. 序号 产品 检测项目 XX 产品监督抽查检验费用预算(元) 检验费用 收费标准 备注 检验费 A 检验费/批次×W 批次数 合计: 购样费(电商平台、实体店等样品来源) B 样品预估单价×C 样品用量×W 批次数 合计: 共计 六、本方案的内部评估结果 本方案于 年 月 日,经 XXX 单位 XXX 部门 XXX、XXX 等 人评审通过。 评审人员应当以技术人员为主且不得少于 5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一般不得少于 3 人。方案 评审通过后,牵头机构应组织承检机构共同完善并确定方案。 七、其他相关补充说明 方案评审通过后,承检机构应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提出工作具体补充要求。 八、生产企业名单 编制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批准人: (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 : 上报时间: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6 DB32/ T 455—2017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评审程序与要求 C.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评审程序 C.1.1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拟抽查产品计划,承检机构库内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目录和监 督抽查要求组织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C.1.2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方案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C.1.3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监督抽查产品类别和“双随机”工作要求,在技术评审专家库内 按专业选择技术评审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技术评审组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 5 人,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指定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C.1.4 技术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组长负责召集技术评审组在指定时间内 开展技术评审工作,副组长负责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评审结果的汇总、报告。 C.1.5 技术评审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编写指南》的要求,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的完整性、针对性、适用性、可行性、准确性、代表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评审并独立评分。涉及本单位或 有利益关系的技术评审对象,技术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评分。 C.1.6 技术评审最终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取其他所有技术评审专家平均分。 评审专家评分低于 40 分或高于 90 分的,应在评分表中说明评分理由。最终得分大于等于 85 分的,推 荐采用;70~85 分(含 70 分)的,建议修改并重新评审后采用;70 分以下原则上不予推荐。评审结果 上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C.1.7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以往承检工作质量情况 确定牵头承检机构和合作承 检机构。 C.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评审要求 评审要求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评审表》。 27 DB32/ T 455—2017 表 C.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评审表 方案名称 编制单位 评审项目 要 求 评分标准 得分范围 得 分 备 1、纳入江苏省产品质量重点监管目录; 是否是重点监 2、属于政府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 管产品 3、明确评价性或发现问题性监抽; (20 分) 4、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反映质量问题多; 满足 1 条得 4 分,满分 20 分 -- 5、本省具备一定数量生产企业。 历年监抽合格 该产品过去三年国家及本省监抽合平均合 80%以下 7-10 分 率情况 格率情况。(近三年未实施过监抽的视具体 80%-95%(含 80%) 4-6 分 (10 分) 情况酌情评分) 95%-100%(含 95%) 0-3 分 方案内容完整,条理清晰 7-10 分 方案内容基本完整,条理一般 4-6 分 监抽方案完整 符合 DB32/T 455 附录 B《产品质量监督抽 性(10 分) 查实施方案编写指南》要求。 方案内容有不足或缺项或存在明 显错误 监抽项目选择 的针对性(10 分) 监抽项目应当重点针对产品质量中的突出 检验项目有针对性 6-10 分 检验项目针对性一般 1-5 分 满足承检任务要求 15-20 分 问题(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的产品优先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 范》检验项目,并可视监管需要调整。) 基本满足承检任务要求,但质控 措施或判定原则有欠缺 检测方案适用 性(20 分) 0-3 分 具备符合承检任务要求的人员、设备、设施 环境和检验能力,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准 确,关键项目有质控措施,判定原则清晰。 10-14 分 基本满足承检任务要求,但设备 台套数或检验人员数量不满足拟 0-9 分 承检任务量要求 产品判定依据或检验方法标准引 用错误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资质有 否决项 限制项 (1)生产企业抽样:评价性监督抽查原则 符合要求 样品来源代表 上应当覆盖监督抽查企业库内全部生产企 性(15 分) 业,发现问题性监督抽查应当有针对性地覆 样品代表性不足、抽样方案不完 盖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非全覆盖的监督 整 10-15 分 5-9 分 28 注 DB32/ T 455—2017 抽查,应当科学确定大、中、小型生产企业 比例,有明确的随机性抽样方法。(2)电 商和媒体销售平台、市场实体店、产品用户 抽样:以本省生产企业产品为主,与生产企 业抽样形成互补和印证;辅之以小批量市场 销量大、消费者反映问题多、价格明显低于 抽样设计基本不符合要求 0-4 分 符合要求 10-15 分 价值的产品。(3)同一生产企业的同类产 品在同一抽样渠道不得重复抽样。(4)抽 样数量合理,检验样和备用样数量分配得 当。 监抽实施可行 性(15 分) 监测批次计划、工作进度安排、检验费用核 算科学合理,异议处理方式规范。 监测批次计划与工作进度安排存 在不足 5-9 分 监测批次计划、工作进度安排或 检验费用核算不合理,异议处理 0-4 分 方式不规范 总得分 是否推荐: □是 □推荐,需修改 □否 注:1、备注栏中应当简要描述存在的问题;2、得分≥85 分,推荐; 70~85 分(含 70 分) 推荐,需修改;70 分以下,不予推荐。2、 评审专家评分低于 40 分或高于 90 分的,应在评分表中说明评分理由。 评审专家: 年 月 日 29 DB32/ T 455—2017 D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承检合作机构工作评分表 表 D.1 承检合作机构工作评分表 承检机构: 承检任务: 考核内容 考核要求 得分 简要说明 能按照任务方案分工合作,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并能积极沟通,主动提 出合理化建议。(15-20 分) 1、 工作配合性 能按照任务方案分工合作,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10-14 分) 2、 (20 分) 遇有重大问题未及时与牵头单位沟通。(1-9 分) 整体工作配合不积极,协调难度大。(0 分) 能提前完成任务并提交。(15-20 分) 能按时完成任务并提交。(10-14 分) 2、任务时效性 (10 分) 未按时完成任务、但能提前 10 天向牵头机构说明延迟原因。(1-9 分) 任务超过规定完成时间,且未提前向牵头机构说明延迟原因。(0 分) 3、实施方案一致 性(20 分) 4、实验室间数据 比较结果符合性 (20 分) 抽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与实施方案规定一致。(15-20 分) 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擅自修改实施方案或删减检验项目。(0-14 分) 数据比较结果符合要求。(15-20 分) 个别项目数据存在可疑,已整改。(10-14 分) 数据比较结果不符合要求。(0-9 分) 5、不合格结果的 结果评估一致。(15-20 分) 评估(20 分) 结果评估不一致。(0-14 分) 提交材料完整、准确。(10 分) 6、任务材料质量 (10 分) 提交材料不完整,缺少个别材料或存在部分缺陷。(5-9 分) 提交材料质量出现严重错误。(0-5 分) 总分 考核人(签字): 牵头机构: 考核时间: 30 DB32/ T 455—2017 EE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E.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产品名称 经办人 任务下达部门 填发日期 承检机构 有效日期 存 根 生产企业 电商平台 市售产品 任务类别 抽查任务数 产品分类代码 任务编号 批次 批次 批次 领任务人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编号: (承检机构名称) 兹委托你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产品名称) : (任务下达部门) 产品(产品分类代码: 样、检验、结果上报 工作,并将结果于 )质量 审核的监督抽查依据及项目,负责 (检验类别) 年 过程中的 月 抽 日前报我局。 附件: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2、任务安排:生产企业 批次,电商平台 批次,市售产品 批次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江苏省生产企业名单 (任务下达部门专用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1 DB32/ T 455—2017 FF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F.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正面和反面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正面) 编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部署,现对你单位生产的 产品依法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抽查;□联动监督抽查;□复查检验)。请你单位认真阅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权利与义 务告知单》,并予以积极配合。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任务下达部门(盖章) 任务下达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生产企业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任务后寄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第三联由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第四联由抽样单位留存。 32 DB32/ T 455—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权利与义务告知单(背面)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企业,样品由抽样单位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检验员证)在市场上或者生产企业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试制品、处理品或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属抽样范围。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3、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前应当告知监督抽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 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要求。 4、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 定单位。样品寄送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 5、抽查用样品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抽查工作结束后,样品由承检单 位按有关规定退还受检企业。 6、抽样人员不得超出计划范围抽样;不得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不得在受检企 业购买、推销产品和服务;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接待活动。 7、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联动监督抽查不收取检验费(复检和复查检验费用从其规定)。监督 抽查期间抽查单位或人员不得与受检企业签订产品有偿技术服务协议。如有违反,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 样。 8、受检企业对执行此次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 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当留下电话、传真、E-mail 等联系方式。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查询 www.aqsiq.gov.cn 或 www.jsqts.gov.cn 网站。 通讯地址:(任务下达部门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任务下达部门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任务下达部门联系电话) 传 真:(任务下达部门传真) 电子信箱:(任务下达部门电子信箱) 任务下达部门(盖章) 33 DB32/ T 455—2017 GG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G.1 适用于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形式 表 G.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编号: 任务来源 任务编号 任务类别 抽查批次号 单位名称 单位所属地 市 县(市、区) 经济 类型 单位地址 内资 企业 邮政编码 生产企业 信息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品牌建设 手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 执照注册号)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企业规模 □大 监管类别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CCC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其他 □中 □小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其他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江苏名牌 □著名商标 □江苏质量奖 □中国质量奖 □知名商标 □无 □通过 □未通过 证书编号 产品分类代码 证书编号 注册商标 其中备样量 抽样基数/批量 / 备样封存地点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抽样日期 产品等级 抽样地点 封样状态 □是 所抽产品上年销售额(万元) □否 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 □是 产品防护及保存 要求 □否 销售单价(元) 主要销售地区/销售方式 /□实体店 □电商平台 产品是否为委托加工 □否 □是 委托加工企业名称 检验结束后是否需要退样 抽样单位 单位名称 □否 □是 退样方式 单位地址/邮编 □集体企业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是否为出口产品 □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联系电话 抽查产品 信息 □国有企业 □自取 □邮寄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备注 34 □其他 DB32/ T 455—2017 生产企业对以上内容已阅,情况属实。 生产企业对抽样过程是否有异议:是 否 抽样人员(签名) : 样品接收状态: 样品接收人员: 生产企业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单位(公章) 到样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适用于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本单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检测机构留存,一份上 交任务下达部门,一份生产企业留存。抽样单编号应当与任务下达部门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 号一致。 35 DB32/ T 455—2017 G.2 适用于电商平台、市场销售、使用单位等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形式 表 G.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 编号: 任务来源 任务编号 □商场、超市等实体店 □电商平台 □电视购物 样品来源 □其他 ( □使用单位 ) 任务类别 产品分类代码 电商平台名称 网店名称 网店通讯地址 电商平台 网店联系方式 网店营业注册码 商品网址链接(含商品唯 一识别号) 单位名称 实体店/电视购 物/使用单位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通讯地址 发票号/开票单位 销售单价(元) 生产企业标注名称 生产企业标注所属地 生产企业 省 市 区 联系人 生产单位标注地址 监管类别 联系电话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CCC □其他(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产品生产日期/批号 产品信息 样品数量 规格型号 / 标注注册商标 其中备样量 备样封存地点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样品接收 产品标注等级 明示质量承诺 抽样日期 样品状态 备样封样状态 承检机构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承检机构 备注 抽样人员(签名): 样品接收人员: 抽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到样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适用于在电商平台、实体店、其他来源进行抽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本单一式五份,一份检验检测机 构留存,一份上交任务下达部门,三份用于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电商平台(如有)、使用单位(如有)确认样品。 36 DB32/ T 455—2017 G.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规范 G.3.1 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说明 G.3.1.1 任务来源 应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委托各市级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所属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全称。 G.3.1.2 任务编号 应填写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中的 12 位编号或者任务文号, 有任务编号的必须填写任务编号。 示例:322017080088 或苏质监监函(发)[2017] ××号。 G.3.1.3 任务类别 应与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的任务类别一致,分为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 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复查检验等,应当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G.3.1.4 抽查批次号 由 12 位所抽产品任务编号(如 322017080088)与抽查样品的 4 位批次流水号(如 0005)组成。 示例:3220170800880005。 G.3.1.5 生产单位名称 应当填写生产场所在本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相同。 G.3.1.6 生产单位所属地 按照市、县(市、区)顺序依次填写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的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行政区 划名称,不得空缺。 示例:南京市鼓楼县(市、区)或盐城市东台县(市、区)或南通市海安县(市、区)。 G.3.1.7 生产单位地址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当填写生产单位实际生产地点具体地址,也可以填写除“生产单位所属地” 之外的生产企业地址(x 镇(乡)x 路 x 号)。 示例:通安镇华山路 28 号。 在省内抽样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外省企业总部的地址。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 址不一致的,应当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 G.3.1.8 生产单位法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在生产单位抽样时,应当按照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填写法人姓名,联系人一般为从事企业质量管理的 有关负责人,联系电话应当填写生产企业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 G.3.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应当填写指生产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不得空缺。 G.3.1.10 品牌建设 应按照生产企业品牌建设情况,勾选企业已获得的相应的品牌称号或奖项。 G.3.1.11 企业规模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企业规模划分界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 产品的生产企业规模,根据统计要求按企业上年销售额确定,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中加以明确。 G.3.1.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指生产企业是否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在对应的“通过”或“未通过”处打钩表示。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的,应当同时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未通过的,证书编号栏填写“—” 。 G.3.1.13 产品分类代码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产品三级分类代码填写。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 施规范》的产品暂不填写产品分类代码,用“—”代替。 G.3.1.14 抽查产品信息 G.3.1.14.1 监管类别 37 DB32/ T 455—2017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 CCC 强制性认证或其它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在相应的监管类别上打钩, 且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不在监管范围内的产品,监管类别勾选“其他”,证书编号栏填写“—”。 G.3.1.14.2 产品名称 抽查样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当在产品 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一般是指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若是属 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可以填写获证产品单元的名称。) 示例: 大熊猫(毛绒玩具)。 G.3.1.14.3 规格型号 应当填写抽检样品的包装规格或品种型号。如产品标准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3.1.14.4 生产日期/批号 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若产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抽样单的生产日期/批 号应当与产品包装表述一致,两者以“/”分开,若仅有生产日期、批号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 另一项用“—”表示。如样品仅标注限定使用日期的,此处可以填写具体限定使用日期并在其后注明“ (限 定使用日期)”。 G.3.1.14.5 注册商标 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生产企业依法注册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 。若注册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 案,可以“图形”二字代替或填写无歧义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后加注“ (图形)”两字。如商 标未注册,此处应当填写“—”。 G.3.1.14.6 产品等级 若产品标准中无分等级规定的,此处填写“—”。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当填写抽检样品 的等级;若产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同时在 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等级实际标注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或与生产企业确认后的实际样品 等级。 G.3.1.14.7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a) 应当完整填写所抽产品标签或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代号或技术文件的编号及年代号。如果使 用的是企业标准,应当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若现场无法得到所抽样品的企业标准, 应当在抽样单备注栏中告知受检企业在抽样后规定时间内向承检机构提供所抽样品的企业标准文本原 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b) 除执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外,若发现企业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编号及年代号与该产品相对应 的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正确的标准 代号、编号及年代号,并由生产企业确认。 c)如标注执行标准属于作废或过期标准,且已超过标准变更过渡期,应当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标 准作废或更新、替代情况,并由生产企业确认。 G.3.1.14.8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其中备样量”指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作为备份 检验样品的数量。如有特殊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无需抽取备样的,此处应当填写“采用原样复 检”。 G.3.1.14.9 抽样基数/批量 抽样基数应当为抽样时所抽同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现存的实际数量。抽样基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的规定。批量是指所抽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的同批生产数量。抽样 基数与批量之间用“/”分开。 G.3.1.14.10 抽样日期 应当填写抽取样品的具体日期。 示例: 2017-02-12。 G.3.1.14.11 抽样地点 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当不会产生歧义,如企业成品库等。 G.3.1.14.12 备样封存地点 按备样实际封存地点填写,可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无歧义的简称。 示例: 江苏省质检院。 38 DB32/ T 455—2017 如有特殊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无需抽取备样的,此处应当填写“—”。 G.3.1.14.13 封样状态 应当填写抽样人员封样的状态,用“封条完好”或对封样方式及封样位置的描述来表示,必要时拍 照加以证明。 G.3.1.14.14 产品防护及保存要求 抽样时应当按照产品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等标注的产品防护及保存要求填写。如低温、冷冻、密闭、 遮光、防潮、防尘、防火、防撞击、防重压、防侧翻等。如无特殊防护及保存要求,可填“无”。 G.3.1.14.15 是否为出口产品 全部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得抽样,因此应当在“□否”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 G.3.1.14.16 产品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 对企业确认合格待销的产品才可以进行抽样,因此应当在“□是”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 G.3.1.14.17 产品销售单价 是指每个销售包装单位的产品出厂销售价格。 G.3.1.15 上年销售额 是指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所抽产品类别的上年销售额总额,单位为“万元”,若企业上一年 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在销售额数据后用括号标注“本年度”加以注明。销售额为“0” 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G.3.1.16 是否为委托加工和委托加工企业名称 抽样时应当确认抽查产品是否为委托加工生产,如所抽生产企业为受委托加工,应当按照委托合同 完整填写委托方企业名称。 G.3.1.18 主要销售地区/销售方式 主要销售地区是指所抽产品主要销售地区,销往本省的填写到设区市,外省的填写到省份,如产品 只在网络上销售、无明确销售地区,此处可填写“—”;主要销售方式是指实体店、电商平台、其他等 渠道,在相应方框中打钩选择。 G.3.1.19 检验结束后是否需要退样 是指检验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受检企业是否需要退还备样或有价值的检余样品。无需退还的,在“□ 否”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需要退还的,在“□是”的方框内以打钩表示,同时勾选退样方式。检验发 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问题的样品不予退还。 G.3.1.19 抽样单位 G.3.1.19.1 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应当完整填写抽样单位全称、地址与邮政编码。 G.3.1.19.2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应当详细填写抽样人员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G.3.1.20 备注 填写抽样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任务中,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当 在备注栏中注明。示例:“所抽样品由企业自愿无偿提供。 ”所抽样品全部或部分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 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全项现场检验”或“XX项目为现场检验。” G.3.1.21 生产单位确认(盖章) 是指抽样单填好后由生产单位对抽样单内容和抽样过程进行确认,并对抽样过程是否有异议进行勾 选,生产单位加盖公章或其它有效印章(如财务章、合同章或检验用章等),方能生效。 G.3.1.22 抽样人员及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应当为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检验员证的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有2人以 上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抽样专用章。 G.3.1.23 样品接收(签名)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应当由样品接收人员对样品状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样品封样状态进行验收, 并签字确认,同时注明样品到达时间。 G.3.1.24 抽样单填写要求 G.3.1.24.1 抽样单应事先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抽样专用章”方可以使用。 39 DB32/ T 455—2017 G.3.1.24.2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保证每联抽样单记录内容清楚可以见,不得使用不规范 的简化字或符号、数字。 G.3.1.24.3 抽样单内容需要更改时,只能划改,不得涂改、粘贴,且只能在抽样单第一联进行更改, 第二联至第三联相应修改内容应当为复写。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更改,应当经抽样人员与生产企业签字人 双方签字或受检单位盖章确认;抽样单事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附加生产企业的确认记录。 G.3.1.24.4 抽样单不得留白,必填项内容不得空缺,非必填项栏目空白应当填上“—”表示。 G.3.1.24.5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检验检测机构留存,第二联装订在检验检测报告的末页随检验检 测报告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三联用于受检生产企业留存。 G.3.1.2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的格式见附录G.1。抽样单编号应当与任务下达部门下发的《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通知书》编号一致。 G.3.2 电商、市售或用户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填写说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以下简称样品信息采集单)适用于在电商、实体店、使用单位 等环节进行抽样的监督抽查任务及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任务。 G.3.2.1 任务来源 应当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G.3.2.2 任务类别 应当与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的检验类别一致,分为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 等,应当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G.3.2.3 任务编号 应当填写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中的 12 位编号或者任务文号, 有任务编号的必须填写任务编号。 示例:322017080088 或苏质监监函(发)〔2017〕 ××号。 G.3.2.4 抽样单编号 由 12 位所抽产品任务编号(如 322017080088)与抽查样品的 4 位批次流水号(如 0005)组成。 示例:3220170800880005。 G.3.2.5 下达任务产品分类名称 应当与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的产品名称一致。 G.3.2.6 抽样环节 按照实际抽样环节进行勾选,不得空缺。 G.3.2.7 实体店/电视购物/使用单位名称 在实体店、电视购物平台、使用单位抽样时,应当填写样品销售或使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或者实际销售/使用场所标识的无歧义的名称。 G.3.2.8 实体店/电视购物/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在实体店、电视购物平台、使用单位抽样时,应当填写样品销售或使用单位的固定电话号码和手机 号码。 G.3.2.9 实体店/电视购物/使用单位通讯地址 在实体店、电视购物平台、使用单位抽样时,应当填写样品销售或使用单位的具体地址。 G.3.2.10 电商平台名称 在电商平台抽样时,应当填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具体名称。 示例:“苏宁易购”、“京东”、“天猫”、“唯品会”等。 G.3.2.11 网店名称 在电商平台抽样时,应当填写购买样品时网页显示的销售网店的具体名称。 G.3.2.12 网店通讯地址 在电商平台抽样时,应当填写购买样品时网页显示的销售网店的具体通讯地址。 G.3.2.13 网店营业注册码 40 DB32/ T 455—2017 在电商平台抽样时,应当填写购买样品时网页显示的销售网店的营业注册码(如有)。 G.3.2.14 网店联系方式 在电商平台抽样时,应当填写销售网店网页显示的或客服人员提供的网店具体联系方式,包括联系 电话、客服旺旺号等。 G.3.2.15 商品网址链接(含商品唯一识别号) 在电商平台抽样时,填写购买样品时所抽商品的具体网址链接,其中应当包含所抽商品唯一识别号。 G.3.2.16 发票号/开票单位 应当按照销售网店的实际开票信息,填写发票号和开票单位,如未提供发票,此处填写“—”。 。 G.3.2.17 销售单价 应当填写样品购置的实际成交单价,单位为“元”。 G.3.2.18 产品分类代码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产品三级分类代码填写。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 施规范》的产品暂不填写产品分类代码,用“—”代替。 G.3.2.19 生产企业标注名称 应当按照样品包装标注的信息填写实际生产单位名称,如产品为委托加工,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委 托加工单位名称。 G.3.2.20生产企业标注所属地 应当按照样品包装标注的信息填写生产单位的所属地。按照省、市、县(市、区)顺序依次填写生 产企业标注生产地所在的省份、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空缺。如样品包装标注的 信息不完整的,可补充完整,并在备注栏里注明实际标注情况。 示例:南京市鼓楼县(市、区)或盐城市东台县(市、区)或南通市海安县(市、区)。 G.3.2.21 生产单位标注地址 应按照样品包装标注的信息填写生产单位地址。如样品包装标注的信息不完整的,可补充完整,并 在备注栏里注明实际标注情况。 G.3.2.22 生产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一般为生产单位从事企业质量管理的有关负责人,联系电话一般填写生产企业联系人的固 定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 G.3.2.23 产品名称 抽查样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当在产品 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一般是指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若是属 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可以填写获证产品单元的名称。) G.3.2.24 规格型号 应当填写样品的包装规格或品种型号。 G.3.2.25 标注注册商标 应当填写样品标注的依法注册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若注册商标为图形或异形字图案,可以 “图形”二字代替或填写无歧义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后加注“(图形)”两字。如商标未注册, 此处应当填写“—”。 G.3.2.26 产品等级 若产品标准中无分等级规定的,此处填写“—”。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当填写样品标注 等级;若产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同时在备 注栏中注明该产品等级实际标注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或与生产企业确认后的实际样品等 级。 G.3.2.27 生产日期/批号 应填写抽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若产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抽样单的生产日期/批 号应当与产品包装表述一致,两者以“/”分开,若仅有生产日期、批号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 另一项用“—”表示。如样品仅标注限定使用日期的,此处可以填写具体限定使用日期并在其后注明“ (限 定使用日期)” G.3.2.28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41 DB32/ T 455—2017 (1)应当完整填写所抽产品标签或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代号或技术文件的编号及年代号。如果 使用的是企业标准,应当在样品确认时通知生产企业,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所抽样品的企业标准文本原 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2)除执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外,若发现企业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编号及年代号与该产品相对 应的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正确的标 准代号、编号及年代号。 (3)如标注执行标准属于作废或过期标准,且已超过标准变更过渡期,应当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 明标准作废或更新、替代情况。 G.3.2.29 明示质量承诺 应当填写样品包装或销售网页上有关产品的明示质量承诺。 示例:不含荧光增白剂。 G.3.2.30 监管类别、证书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 CCC 强制性认证或其它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在相应的监管类别上打钩,且 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不在监管范围内的产品,监管类别勾选“其他”,证书编号栏填写“—” 。 G.3.2.31 抽样数量、备样量 抽样数量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其中“备样量”指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作为备份 检验样品的数量。如有特殊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无需抽取备样的,此处应当填写“采用原样复 检”。 G.3.2.32 备样封存地点 备样封存地点根据存放备样的实际地点填写,可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无歧义的简称。 示例: 6 瓶/江苏省质检院。 G.3.2.33 样品接收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应当由样品接收人员对样品包装完好性、样品是否与抽样单信息一致、样品状 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进行验收。 示例:符合检验要求。 G.3.2.34 备样封样状态 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在样品到达实验室后将备样进行封存后,对样品封样状态的记录或描 述。 示例:封条完好。 G.3.2.35 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应当完整填写抽样单位全称、地址与邮政编码、 应当详细填写抽样人员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 G.3.2.36 备注 填写抽样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G.3.2.37 抽样人 应当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有 2 人以上共同签字。 G.3.2.38 抽样机构 应当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抽样专用章。 G.3.2.39 样品接收人 应当由样品到达实验室后负责样品接收的人员签字确认,同时注明样品到达时间。 G.3.2.40 样品信息采集单填写要求 G.3.2.40.1 样品信息采集单应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抽样专用章”方可以使用。 G.3.2.40.2 样品信息采集单内容可以打印,也可以手填,应当字迹工整、清晰,保证每份抽样单记录 内容清楚可以见,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或符号、数字。 G.3.2.40.3 样品信息采集单内容需要更改时,只能划改,不得涂改、粘贴;修改处应当有两名抽样人 员的签字或签章。 G.3.2.40.4 样品信息采集单不得留白,必填项内容不得空缺,非必填项栏目空白应当填上“—”表示。 42 DB32/ T 455—2017 G.3.2.40.5 样品信息采集单一式五份,一份检验检测机构留存,一份装订在检验检测报告的末页随检 验检测报告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三份用于样品确认使用,分别由样品标称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电商平 台(如有)或使用单位(如有)留存。 G.3.2.4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的格式见附录G.2。 43 DB32/ T 455—2017 HH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 编号: (生产企业) : 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省级 店铺)/实体店 抽取到标注你生产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我单位在 (电商平台、销售 (产品名称) 产品(详细信息见附件) ,请你单位予以确认。 请于接到本通知书 15 日内将《样品确认回执》及有效证明材料通过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 式寄送文本等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有现场确认样品需求的,请携带企业授权书、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前往我单位。 否认生产该样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确认。逾期 未反馈的,视为确认。 产品标注执行企业标准的,请于接到本通知书 15 日内将企业标准文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电子扫描件寄送达我单位。拒绝或逾期不提供的,我单位将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的次序选择检验依据。 附件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 附件 2. 反映样品外形、包装、标识等信息资料: 联系人: (资料具体名称)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邮编/地址: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电商平台)/(实体店) …………………………………………………………………………………………………… 样品确认回执 编号: 你单位寄送给我单位的编号为 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信息采集单》已收到。经 确认: □ 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 □ 不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证明材料见附件。(注:仅反馈产品非本单位生产、未按时提供证 明材料的,不予采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适用于电商平台、实体店、其他来源实施产品监督抽查使用。本单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检测机构留存, 三份分别寄送生产企业、电商平台、销售单位。 44 DB32/ T 455—2017 II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通知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通知单 编号: (生产企业) : 受我局委托, (承检机构)于 年 月至 月对你单位生产的 产品(电商平台商品网址链接为 )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联动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抽查;□复查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单 15 日内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反馈检 验结果确认情况。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附:不合格产品情况 不合格项 技术要求 实 测 结 果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电话:025-85012069 传真:025-85012054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 107 号 邮编:210036 年 月 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专用章) 抄送:(电商平台)/(实体店) ……………………………………………………………………………………………………………… 检验结果确认单回执 承检机构: 抽查产品名称: 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将在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证明材料。 (注:仅反馈有异议、未按 时提供书面异议和证明材料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生产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检测机构留存,三份分别寄送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如有)、销售单位(如有),不 合格检验结果确认单还应当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一份。 45 DB32/ T 455—2017 JJ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表 J.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抽查产品名称 抽查时间 承检机构 对承检机构工作评价 好 一般 差 简要说明 (1)抽样规范性 (2)工作文明情况 (3)检验检测报告寄送和样品退样及时性 (4)有无泄露监督抽查任务信息 (5)有无违法违规改变检验结果 (5)有无违法违规向受检企业收取监督检验 费用(复检和复查检验从其规定) (6)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从任务下达 至异议处理结束)有无与受检企业签订同类产 品技术服务协议,强制受检企业委托检验,在 受检企业购买或推销产品、报销票据,收受礼 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接受受检企 业的接待活动 (7)有无其他损害监督抽查公正性的行为 □ 无; □ 有。具体说明: □ 无; □ 有。具体说明: □ 无; □ 有。具体说明: □ 无; □ 有。具体说明: □ 无; □ 有。具体说明: 对此次抽查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反馈意见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反馈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寄送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 107 号 反馈电话:025-85012069 传真:025-85012054 邮编:210036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专用章) 注:请受检企业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如实填写此反馈单,盖章后寄送或者传真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46 DB32/ T 455—2017 KK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工作程序 K.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是适用于在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市场销售及其他来源进行监督 抽查的抽样过程的信息采集、上传和汇总分析的信息化系统。 K.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生产企业抽样应当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手机APP,并配合便携式打印机进行 现场抽样的工作。在电商平台、市场销售、其他来源等渠道抽样可以使用网页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 监管系统。 K.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工作流程如下图: 图 K.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工作流程图 K.4 抽样单或者样品采集单不得留白,必填项内容不得空缺,非必填项栏目空白应填上“—”表示。 K.5 抽样单或者样品采集单内容有误需要更改时,需要由抽样执行人提起修改申请,经承检机构管理 员或者下达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员审批后方可修改,系统保留过程记录。 47 DB32/ T 455—2017 LL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表 L.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受检企业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抽样日期 任务来源 抽样单位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下达任务部门,一份负责抽查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 48 DB32/ T 455—2017 M M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和清单 M.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格式 表 M.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 任务来源 任务名称 抽样人员 抽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未 抽 样 原 因 企业 □ 倒闭、□ 注销、□ 停产、□ 转产 企业 □ 搬迁、□ 无人、□ 未找到厂址、□ 查无此厂 企业 □ 只销售不生产、□ 自产自用不销售 拟抽产品 □ 停产、□ 暂无成品、□ 全部用于出口 与 □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查计划重复 实行强制管理的产品,查处期 □ 无证、□ 停证企业 □ 上级质监部门监督抽查合格未满六个月 □ 无标产品 □ 其它:(简要说明原因)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抽样单位公章) 日 年 (生产企业公章) 月 日 年 月 日 49 DB32/ T 455—2017 M.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格式 二〇 年第 季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 未抽到样原因 序号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企业倒闭、 企业搬迁、无人、 企业只销售不生 注销、停产、 未找到厂址、 查无 转产 此厂 产或者自产自用 不销售 拟抽产品停产 或者暂无成品 或全部用于出 口 与省级产品质 实行强制管 上 级 质 量监督部门、 理的产品, 监 部 门 市级产品质量 查处期无证 抽 查 合 监督部门监督 或者停证企 格未满 6 检查计划重复 业 个月 无标产品 其它 1 2 3 4 注:请在未抽到样情况的对应原因栏内打√,如另有原因请在“其它”栏内注明。 50 DB32/ T 455—2017 附 录 N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原始记录规范 N.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形式 N.1.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 验过程中的观察结果、数据及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文件,包括抽样单、试验原始记录、设计图纸、合同等 技术文件和规定要求的抽样取证资料、照片、影像资料、网络截图、实物样品、邮寄凭证等。 N.1.2 江苏省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遵守本规范。委托检验检测原始记录 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N.1.3 原始记录应当遵循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原则。每项原始检验记录应当包含足够 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尽可能在接近原条件下能够复现。 N.1.4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本规范要求填写抽样单,需要时应当取得相应的影像资料,并附在原始 记录中。 N.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开展监督检验工作需要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设计图纸、合同等技术文件 附在原始记录中。 N.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规范原始记录格式。试验数据原始记录单应当采用统一格式要求,并有控制 编号。 N.1.7 试验原始记录应当包含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试验环境条件、所用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仪 器设备试验条件、试验用主要辅助用品材料、以及检测样品编号、样品状态、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 依据、检验检测日期、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地点、必须的检验试样制备过程、实测数据、结果以及 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等内容。 N.1.8 记录的原始数据应当是检验当时产生的观察结果、数据、计算结果,不可以复检及其他必要的 项目应当包括记录检验的图片或者影像资料。使用计算机或者自动设备时应当保留打印记录(包括自动 生成图表、图像和计算结果)。手写记录应当用语用字规范、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采用转抄或者 复制的原始记录。电子原始记录应当有审核路径充分信息的记录。 N.1.9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涂改。确需更改原始记录的, 应当在错误数据或者记录上划改,写上正确的数据或者记录,并由检验检测人员和报告签发人签名或者 盖章。电子记录也应当采取适宜的措施保留修改记录。 N.1.10 检验原始数据和结果应当由具备检验员资质的检验检测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 N.1.11 检测结果需要计算的,其原始记录应当包含计算公式、计算过程、数值修约过程、计算结果和 按标准要求的修约结果。原始记录中的数值单位、有效数字位数应当与检验方法、仪器设备精度、检出 限及标准要求相适应当。数字修约必须按有关数值修约规定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N.1.12 当标准要求检验结果需要平行性检验的,应当记录平行性检验过程和数据的确定过程;对检验 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按规定进行复验检验,记录复验前后检验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报告 数据的确认。 N.1.13 现场试验记录除上述要求外,应当由受检企业确认。受检企业拒绝确认的,应当在现场试验记 录中予以说明,并保留相应的图片或者影像资料证明。 N.1.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原始记录收集、存取、存档、维护和销毁的管理办法,指定专门部门管 理。原始记录应当有与检验检测报告对应的唯一性标识,有防止损毁、变质、丢失的措施。 N.1.15 纸质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当与检验检测报告副本一起装订成册,注明页码,加盖检验骑缝章后 及时归档。电子形式保存的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便于检索,并有保护和备份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修 改和侵入。 N.1.16 原始记录应当适于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检测原始记录保存不低于 6 年。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保存期限内不得违规销毁原始记录。 51 DB32/ T 455—2017 N.1.17 检验结果存在争议时、工作质量检查时、实验室评审时,相关人员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有权调 阅或者查阅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并保存调阅记录。 N.1.18 原始记录应当有保密要求和措施。原始记录销毁需经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存相应记录。 N.1.19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不得藏匿、损毁或者擅自销毁检验检测原始 记录。 52 DB32/ T 455—2017 NN 附 录 O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文书 O.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受理/不受理通知书格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受理/不受理通知书 编号: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企业全称): 根据你单位对(申诉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的异议申请,经调查核实,决定: □受理。我局将在调查基础上函复你单位。 □受理。我局将委托(承检机构)对 □原样品 □备份样品进行复检,请于收到此通知书 5 日内与 复检机构联系确认样品。如果你单位届时无法到复检机构确认样品,也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复检机构直 接进行复检。在规定时间不予书面反馈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检验结论维持原判。 □不予受理。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 承检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 107 号 联系地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专用章) 年 月 日 53 DB32/ T 455—2017 O.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格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 编号: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企业全称): 根据你单位对(异议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的异议,我局组织 □调查核实 □ 复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维持原结论 □变更检验结论为 理由: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专用章) 年 月 日 54 DB32/ T 455—2017 O.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格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 (原承检机构名称): 你单位拟用于复检的样品 格型号), (产品名称), (规 (生产日期或批号),经仔细核对,确认复检样品符合复检要 求,特此证明。 企业名称: 样品确认人(签名)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复检机构为原承检机构的复检样品企业确认。本文书与样品确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介绍 信一起作为复检样品确认证明。 注 2:本文书一式两份,复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各一份。 55 DB32/ T 455—2017 O.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与移交单格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与移交单 (复检机构名称) (产品名称), 于 (规格型号), 年 月 日收到复检样品 (生产日期或批号)。 经检查: 封 条:□ 完好 □ 有破损 样品包装:□ 完好 □ 有破损 样品状态:□ 符合复检要求 □ 不符合复检要求,具体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原承检机构送样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复检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 联系方式: 被抽查企业确认人员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变更复检机构的复检样品的确认与交接。本文书与样品确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介绍信或 委托书一起作为复检样品确认证明。 注 2:本表一式三份,原承检机构、复检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一份。 56 DB32/ T 455—2017 OO 附 录 P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规范 P.1 检验检测报告填写要求 P.1.1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 1。检验检测报告表格中各项栏目应当完整填写, 不得缺项。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表示,不得空缺。编写内容应当包括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 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检验检测报告表格栏目排列顺序可以适当调整,内容也可以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 P.1.2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包括封面、首页、检验结果页,如有需要可以有封底。 P.1.3 检验检测报告中数据、公式、表格和其它技术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带有计量单位的 应当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数值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P.1.4 检验检测报告中所用的符号、代号应当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 和编写规则》规定,打印检验检测报告字体统一采用“宋体”。 P.1.5 检验检测报告正本首页应当加盖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印章,检验检测报告正、副本(含检验检测 原始记录)应当加盖骑缝章。 P.1.6 无特殊情况时,检验检测报告中的信息栏目与抽样单中相同的,检验检测报告内容应当与抽样 单上的内容一致。 P.2 报告封面 P.2.1 报告封面可以包括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他特定标志、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产品名称、生 产单位、销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检验检测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其他特定标志的使用应当符 合相关规定。报告封面推荐格式见附件 1-1。 P.2.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当正确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标志。不得使用不在 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证书标志,未经认证认可的产品或者参数不得使用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 报告封面。 P.2.3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应当为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 P.2.4 产品名称:抽查样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的,应当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一般是指标准规定的产 品名称,属于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填写获证产品单元的名称)。 P.2.5 销售(使用)单位名称:如在电商平台抽样,销售单位名称应当填写样品销售网店的名称;如在 市售实体店或者用户等领域抽样,销售(使用)单位名称应当填写样品销售(使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上的名称或者实际销售(使用)场所标识的无歧义的名称。如销售单位名称与开具购样发票的销售单位 名称不一致时,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说明实际开具购样发票的销售单位名称。 P.2.6 委托单位名称:应当填写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单位的全称(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P.2.7 生产单位名称:应当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应当与 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电商、市售、用户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或标签标注的实际生产单 位名称填写。 P.2.8 检验检测类别:应当与任务书一致,分为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联动监督抽查、 省级复查检验、复检检验等。 P.2.9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机构的全称。 P.2.10 封二应当填写关于检验检测报告的注意事项或者有关声明,其中应当至少注明:检验检测报告 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检验检测单位公章无效;复制检验检测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检验 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检验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检验检测报告涂改无效等内容。 P.2.11 封二或者封底还应当注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监督电话、业务电话、传真电话、邮编、电子 57 DB32/ T 455—2017 信箱等。此部分内容也可以填写在封底处。格式见附件 1-2。 P.3 报告首页 P.3.1 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 1-3。需要时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记及其他特定标志也可以放于报 告首页。其中生产领域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 1-3-1,电商、市售、用户等流通领域监 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见附件 1-3-2。 P.3.2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应当为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 P.3.3 页码为:共×页 第*页。 “×”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 “*”表 示报告页 的页数号。 P.3.4 产品名称:同 P.2.4。 P.3.5 规格型号:应当填写抽检样品的包装规格或者品种型号。 P.3.6 生产日期\批号:应当填写抽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若产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的, 抽样单的生产日期\批号应当与产品包装一致,两者以“\”分开,若仅有生产日期、批号其中的一项, 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表示。 P.3.7 商标:应当填写抽检样品依法注册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若注册商标为图形或者异形字 图案,可以填写受检企业认可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如商标未注册,此处填写“—” 。在电 商、市售、用户领域抽样时,应当填写样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指有®标志的商标)。若注册商标为图形 或者异形字图案,可以“图形”二字代替或者填写无歧义的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相应文字后加注“(图 形)”两字。如商标未注册,此处填写“—” 。 P.3.8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应当按顺序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 编,中间用“\”连接,应当按照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点详细填写企业地址(x 市 x 县(市、区)x 镇(乡) x 路 x 号),地址所属市应当为地级市(全省共 13 个地级市)。示例: “苏州市吴中区通安镇华山路 28 号”。 其中电话应当为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有关负责人的固定联系电话,手机应当为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若仅 有电话或者手机其中的一项,则相应位置上的另一项用“—”表示。如所抽生产企业为受委托加工,应 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企业名称。 P.3.9 检验检测类别:应当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中的任务类别一致,同 P.2.8。 P.3.10 任务来源:应当填写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全称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编号或者省级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下达任务文号,有任务编号的必须填写任务编号,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22017080088 或苏质监监函(发)[2017] ××号。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委托各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安排的食品或其他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可以填写任务下达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任务书编号 或文号。 P.3.11 抽样单编号: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单编号应当与任务下达部门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通知书》编号一致。在市售领域抽样时,抽样单编号由 12 位所抽产品任务编号(如 322017080088)与 抽查样品的 4 位批次流水号(如 0005)组成。如: 3220170800880005。 P.3.12 样品数量:应当为检验样品数量与备份样品数量之和,同 G.3.1.14.8 。 P.3.13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当为抽样时所抽同批号(生产日期)产品现存的实 际数量。抽样基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的规定。 P.3.14 样品编号: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编号,应当为抽检样品的唯一识别号,一般与检验检测报告编 号相同。 P.3.15 抽样地点:在生产领域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当不会产生歧义,如企业成品库、商场(超 市)等。 P.3.16 电商平台名称:在电商平台采集样品时需填写无歧义的电商平台名称,如“苏宁易购”、 “天猫” 等。 P.3.17 备样量及封存地点:备样量指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或购取,作为备份检验样品的数量。备样封 存地点根据存放备样的实际地点填写,可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无歧义的简称。示例:“6瓶/江苏省质检 院”。 P.3.18 抽样人员:应当为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有效期内的核定专业的检验员证的检验检 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签字。 P.3.19 检验检测日期:所检样品检验的起止日期,日期标注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如:2017-01-25~ 58 DB32/ T 455—2017 2017-02-08。产品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P.3.20 抽样日期:应当填写在生产领域抽取或在市售领域购取样品的具体日期。如:“2017-12-22”。 P.3.21 样品状态: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管理人员或检测人员开始检验前对样品包装、状态和特性的记 录或描述。应当填写是否“符合检验要求”,若不符合则应当填写具体状态。 P.3.22 封样状态:在生产领域抽样时,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机构样品接收时的封存状态,用“封条完好” 表示。在电商、市售、用户领域抽样时,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机构样品接收后对备样进行封存的状态,用 “封条完好”表示。 P.3.23 样品等级:若产品标准中无分等级规定的,此处填写“—”。凡是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 当填写抽检样品的等级;若产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实际标注的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P.3.24 样品到达日期:应当填写所抽样品到达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具体日期。所抽样品全部项目实 施现场检验的,此处填写“—”。 P.3.25 检查封样人员:应当填写接收样品时检查封样状态的人员。所抽样品全部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 此处填写“—”。 P.3.26 检验检测地点:是指对所抽产品进行检测的地点。承检机构有多个异地实验室的,需列出可以 区分的具体检测地点。如: “企业生产车间”或“企业实验室” (指现场检验)或“江苏省质检院·南京 光华东街”或“江苏省质检院·宜兴”。在生产领域所抽样品全部或部分项目实施现场检验的,应当在 报告备注栏中注明“全项现场检验”或“XX项目为现场检验。” P.3.27 检验检测与判定依据:指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和判定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检验细则、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质量承诺及能表明产品质量信息的企业相关技术文件等。 P.3.27.1 已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应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及相关产 品标准一同列出。使用企业质量承诺及能表明产品质量信息的企业相关技术文件作为检验依据的,也应 当同时列出。 P.3.27.2 检验检测与判定依据应当完整填写现行有效的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代号、 编号、年代号及名称。示例:GB/T 5849-2006《细木工板》、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 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 、CCGF 407.1-2015《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技术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应当注明文号、年代号和文件名称。 P.3.28 检验检测结论: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和《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判定。结论用语中涉及到的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可以 使用其代号、编号及年代号表示。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1。市售领域的监督抽查判定结论仅针对所检 样品,检验结论用语见附件2-2。 P.3.28.1 不合格程度的判定: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出现不合格,应当按照相 应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判定原则”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暂不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检验检测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1项。 P.3.28.2 不符合项的判定:对出现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判定时,在检验检测结论中应当明确所有 的不符合项,且不符合项应当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检验检测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2项。 P.3.28.3 产品等级的判定:对于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分等级规定的,应当在检验检测结论用语中加入对 产品等级的判定。如所检样品未标注产品等级或标注的等级与相应的产品标准等级规定不一致的,应当 使用相应产品标准的最低等级的技术要求进行判定。如检验检测项目未涉及产品等级评定指标的,在检 验结论中不做产品等级的判定。检验检测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3项。 P.3.28.4 产品判定标准的使用 P.3.28.4.1 对于所检产品执行两个或以上产品判定标准时,在判定中应当明确所有的判定标准,且不 符合项应当与不符合的标准一一对应。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4项。 P.3.28.4.2 产品有明示的质量要求时,判定的一般原则为: a)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标准要求时,应当按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b)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c)若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时, 应当按所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9 DB32/ T 455—2017 d)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若所检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缺 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 明。 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 2-1 中第 5 和第 7 项。 P.3.28.4.3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时,正常情况下,结论用语按3.28.1~3.28.4.2 填写。若所检产品标注执行的企业标准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 时,在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判定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对企业 标准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结论用语具体见附件2-1中第6项。 P.3.28.4.4 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受检单位应当在接到检验检测机构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供产品 企业标准文本。企业拒绝或逾期不提供的,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推荐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次序,选择采用现行有效标准,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 P.3.29 签发日期:应当为检验检测报告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后批准发出的具体日期。日期 标注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如:2017 年 5 月 28 日。 P.3.30 备注:填写抽检中需要对样品或检验情况说明的问题,无备注应当用“—”表示。 P.3.31 检验检测报告签名栏应当包括批准、审核、主检。其中审核、主检人应当具有江苏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印发的相关专业的检验员证。 a) 主检:由主要负责检验工作的人员签名,有多名检验检测人员共同参与检验的,由检验项目负 责人签名; b) 审核:由产品检测部门指定的技术人员校核、签名。报告审核者不应当是同一报告的主检人员; c) 批准:由授权签字人按授权范围审批、签名。报告批准者不应当是同一报告的主检或审核人员。 P.4 检验检测结果 P.4.1 检验检测结果应当尽可能列表表示,表格要简明、清晰、合理。检验检测结果页推荐格式见附 件1-4,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P.4.2 检验检测结果主要内容为:检验检测报告编号、页码(总页数)、序号、检验项目、单位、技术 要求、检验结果、单项评价等,内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 P.4.3 检验检测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及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检验项目填写。 P.4.4 单位:应当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所对应的单位。技术要求中没有单位 的,此处应当用“—”表示。 P.4.5 技术要求:应当根据标准及技术文件规定,用符号、数值、文字表达,不得仅填写标准代号、 编号或标准条款号。 P.4.6 检验检测结果:填写检验项目的单项检验结果。根据检验检测原始记录,采用经数据处理后的 检验数据表示或用简明语言叙述。 P.4.6.1 技术指标有定量要求的,在标准规定的检验精度内,检验结果应当用数值表示。 P.4.6.2 技术指标是定性描述的,对于不符合定性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应当有具体文字描述,不得 简单填写“不符合”;对于符合定性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需要时应当有具体文字描述。 P.4.6.3 按照多组检测数据判定检验结果的,除按标准规定进行数据处理的之外,5个以下(含5个) 的应将所有试样的检测数据一起列出,超过5个检测数据的,可以用数据范围来表示,有不合格数据时, 应列出不合格品数。 P.4.6.4 定量检测的“未检出”的检验结果需同时提供相应检测方法标准中的检出限。检验结果在临 界值的,需同时提供相应检验数据的测量不确定度值。 P.4.6.5 检测数据的处理依据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标准规定进行, 如标准中对数据修约有专门规定的,则按标准规定执行。 P.4.7 单项评价:应当使用“合格”、“不合格”表示。如有单项不合格而综合判定合格或其他标准规 定的特殊判定情况,应当将判定原则在备注栏中注明。 P.4.8 检验检测结果下面有空白处,应当使用终结线或“以下空白”表示。 P.5 检验检测报告格式和检验检测结论的用语 60 DB32/ T 455—2017 P.5.1 检验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录P中《附件1:检验检测报告格式》,该附件分为《附件1-1-1:生产 领域监督抽查报告封面格式》、 《附件1-1-2:电商、市售、其他来源等流通领域监督抽查报告封面格式》、 《附件1-2:报告封二或者封底格式》、 《附件1-3-1:生产领域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 《附件 1-3-2:电商、市售、其他来源等流通领域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和《附件1-4:检验结果页 推荐格式》。 P.5.2 监督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见附录P中《附件2: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该附件分为《附件 2-1:生产领域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论用语》和《附件2-2:电商、市售、其他来源等流通领域监督抽 查的检验检测结论用语》。 61 DB32/ T 455—2017 (附件 1-1:生产领域监督抽查报告封面格式) CMA 证书标识及编号 CNAS 证书标识及编号 (选择项) CAL 证书标识及编号 (选择项) 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产 品 名 称 生 产 单 位 委 托 单 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检验检测类别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名 称) 62 DB32/ T 455—2017 (附件 1-2:电商、市售、用户等流通领域监督抽查报告封面格式) CMA 证书标识及编号 CNAS 证书标识及编号 (选择项) CAL 证书标识及编号 (选择项) 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产 品 名 称 销售/使用单位 生 产 单 位 委 托 单 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检验检测类别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名 称) 63 DB32/ T 455—2017 (附件 1-2:报告封二或封底格式) 注意事项(或声明) 1、检验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无效。 2、检验检测报告复制或涂改的无效。 3、检验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可以按实际情况增加)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电话(含区号): 检验检测机构业务电话(含区号): 检验检测机构传真(含区号): 检验检测机构邮编: 检验检测机构 E-mail: 64 DB32/ T 455—2017 (附件 1-3-1:生产领域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共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商标 页 第 页 委托单位名称\地址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固定电话\手机\邮编 检验检测类别 任务来源 抽样单编号 样品数量 抽样基数 样品编号 抽样日期 抽样人员 抽样地点 样品等级 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封样状态 样品到达日期 样品状态 检查封样人员 检验检测日期 检验检测地点 检验检测与判定 依据 检验检测结论 (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检测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主 检: 备 注 批 准: 审 核: 65 DB32/ T 455—2017 (附件 1-3-2:电商、市售、其他来源等流通领域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共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产品标注商标 页 第 页 委托单位名称\地址 销售(使用)单位名称\地址 生产单位标注名称\地址 检验检测类别 任务来源/任务号 抽样单编号 抽样数量 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样品编号 抽样日期 抽样人员 产品标注等级 样品到达日期 样品状态 电商平台名称 检验检测日期 检验检测地点 检验检测与判定 依据 检验检测结论 (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检测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批准: 审核: 主检: 66 DB32/ T 455—2017 (附件 1-4:检验检测结果页推荐格式)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检测项目 共 单位 技术要求 页 第 检验检测结果 页 单项评价 备注 67 DB32/ T 455—2017 (附件 2: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首页格式) 附件 2-1 生产领域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项 目 序号 1 判定情况 *不合格程 度判定 适用条件 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 1.1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 合格。 1.2 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 合格时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 为严重不合格。 1.3 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 合格时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 a) 经抽样检验,××项目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2.1 有两个不合格项目时 2 3 4 不符合项 的判定 2.2 有两个以上不合格项目时 经抽样检验,××项目、××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 规范、××项目、××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应当列出所有不符合项) 3.1 如符合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实施规范和××标准规定的×等(或 ×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3.2 如不符合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实施规范和××标准规定的×等 (或×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4.1 如都符合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和××实施规范, 检验结论为合格。 4.2 如都不符合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项目 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4.3 如有符合,有不符合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产品等级 的判定 产品执行 两个或以 上标准的 判定 b)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项目不 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a)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 格。 5.1 企业明示执行该标准时 b)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5 产品有强 制性标准 5.2 企业明示执行高于强制性标准 的企业标准,实测值符合企业标准 时 5.3 企业明示执行高于强制性标准 的企业标准,实测值低于企业标准 但符合强制性标准时 5.4 企业明示执行高于强制性标准 的企业标准,实测值低于强制性标 准时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和× ×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和 ××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另起一行)经抽样检验, ××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强制 性标准)。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 ××标准(××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 格(或严重不合格)。 68 DB32/ T 455—2017 附件 2-1(续)生产领域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 项目 序号 判定情况 适用条件 6.1 企业明示执行该标准时 6.2 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企业标准指 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时 6 产品无强制 性标准,有推 荐性标准 6.3 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企业标准指 标低于推荐性标准,但实测值高于推荐性标 准时 6.4 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企业标准指 标低于推荐性标准,但实测值高于企业标准 且低于推荐性标准时 6.5 企业明示执行企业标准,当企业标准指 标低于推荐性标准,且实测值低于企业标准 时 7.1 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或全部高于 企业执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质量 承诺也作为判定依据。如符合企业执行标准 且符合企业质量承诺时 7 企业对产品 有质量承诺 7.2 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或全部高于 企业执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企业质 量承诺也作为判定依据。如符合企业执行标 准但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时 7.3 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或全部高于 企业执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企业质 量承诺也作为判定依据。如实测结果为:高 于企业执行标准的指标符合企业质量承诺 但其他指标不符合企业执行标准时 7.4 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承诺部分或全部高于 企业执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企业质 量承诺也作为判定依据。如实测值不符合企 业执行标准也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时 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 a)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 论为合格。 b)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a)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 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格。 b)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 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准) 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 标准为企业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 (另起一行)经抽样检验, ××项目不符合××标准(××标 准为推荐性标准)。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标 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另起一行)经抽样检验, ××项目不符合××标准(××标 准为推荐性标准)。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执行 标准)、企业质量承诺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和××实施规范,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执 行标准)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标准为企业执 行标准)、企业质量承诺和××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 严重不合格)。 1、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检验结论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和实施规范进行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备 实施规范》的产品检验结论仅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进行判定。 注 2、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出现不合格,应当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的“判定原则” 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暂不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 69 DB32/ T 455—2017 附件 2-2 电商、市售、其他来源等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 项目序号 判定情 况 适用条件 1.1 所检项目均合格 1 2 *备注 *不合 格程度 判定 其他 监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 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所检样品合 格。 1.2 所检项目存在 A 类 项目不合格 经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所检样品严 重不合格。 1.3 所检项目仅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 经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和××实施规范,所检样品不 合格。 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所检样品合格。 经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所检样品不合格。 (具体判定原则同附件 2-1。) 1、已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检验结论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和实施规范进行判定;暂未 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检验结论仅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进行判定。 2、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出现不合格,应当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 施规范》中的“判定原则”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暂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暂不 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 70 DB32/ T 455—2017 PP 附 录 Q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报送资料清单 表 Q.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附件 纸质材 电子 料 文档 备注 纸质版以公文形 1 质量分析报告 1 √ √ 式上报,加盖检 验检测机构公章 2 基本材 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 1 √ 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合同书 1 √ 4 承检机构与母体单位(法人单位)隶属关系说明(如有) 1 √ 5 料 数据汇 总表 6 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汇总表 1 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清单(加贴于报告装袋的文件袋) 1 √ 2 √ 检验检 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采 测报告 集单) 8 √ 不合格检验检测 1 √ 费用核算表 1 √ 购样清单(如有) 1 √ 未抽到样品的企业情况清单和说明表 1 √ 企业拒检认定表(如有) 1 √ 13 未检验样品情况说明(如有) 1 √ 14 其他材料(如有) 任务费 10 用 11 12 报告一式二份分 开放置 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单(附在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后) 9 √ √ 其他 √ 注 1:第 2 项由承检机构报牵头机构汇总后报送。 注 2:电子文档打包发送至 jdsj@jsqts.gov.cn,文件名:20xx 年产品名称+机构名称+监督抽查任务上报。 71 DB32/ T 455—2017 QQ 附 录 R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编写指南 XX年XX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 2 编写指南 ) 2) 本方案编写指南适用于省级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相关要求。 72 DB32/ T 455—2017 XX年XX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 摘要: 以简明的文字描述任务来源、承检单位名称、抽查时间、样品来源、抽查地区、抽查产品名称、 抽查企业数、产品批次数、检测依据、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情况。(300 字左右) 一、概况 (一)产品概况(产品定义、性能、用途介绍) (二)产业分布(全国范围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数量、地区分布;江苏省范围内该产品的生产企 业数量、地区分布;市场主流品牌及主要销售渠道等 (三)本次监督抽查项目概况(介绍监督抽查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等) 二、检验概况 (一)样品来源 结合样品来源、抽样方式、抽样批次、样品数量或价格区间等说明样品代表性情况。 (可以用文字 或列表表示) 表 1. XX 产品(xx 材质\规格)质量监督抽查样品来源统计表 备注(涉及不同材质、规格 产品类别 样品来源 抽样方式 抽样批次 的产品在备注中说明) 生产企业 抽样 电商平台 购样 实体店 购样 其他(如有) (二)检测依据 说明监督抽查的检测方法标准及判定依据(文字或列表表示)。 73 DB32/ T 455—2017 表2 产品类别 XX 产品(xx 材质\规格)质量监督抽查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 检验依据 检测方法名称 备注 三、总体评价与分析 (一)总体评价 1、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总体评价。(可以按样品来源、企业规模、产品种类、价格区间、 主要指标等情况分类阐述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情况及所占比例,应当结合图表进行表述,加强数据分 析。) 可以参考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按样品来源。在生产企业、实体店和电商等不同领域采集的样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原因分 析。 (2)按产品分类。不同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原因分析。 (3)按生产企业分布。分析抽查企业区域分布的特点,不同地区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 况及原因分析。 …… 2、江苏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按照生产企业、市售、电商不同领域来描述) (二)监督抽查项目分析 简要阐述抽查各项指标情况并按照监督抽查项目分别描述,要有具体数据。每项分析应当包括: (1)简要阐述该项指标; (2)对人身或其他方面的危害[1](应当注明出处,并附参考文献或资 料);(3)出现该问题的产品批次数,在出现问题的产品总数中所占比例; (4)出现该问题的主要原因 等(应当注明出处,并附参考文献或资料)。 (三)与以往监督抽查的对比分析(如有) 收集整理已有的同类产品以往监督抽查数据和信息,将本次抽查结果与以往历次抽查结果进行对 74 DB32/ T 455—2017 比分析,可以分别对总体合格率、不同企业以及不同检验项目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应当体现监管对质 量提升的作用。 四、结果处置建议 (一)企业整改建议 通过分析找出抽查产品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并结合抽查的具体情况,从技术角度,深入 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问题的危害性。可以从企业人员、加工设备、使用的原材料、加工工艺、 检测能力等多方面加以分析,综合得出结论。针对生产和经销企业的改进建议。如提出人员培训,更新 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等管理和技术层面的具体建议。应当提出有利于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提高 产品质量的具有可以操作性的建议。 (二)后舆情应当对建议 对产品质量问题发布后可能引起的舆情风险进行提示和建议。 (三)标准制修订建议(适用时) 针对监督抽查结果对现行产品标准中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制修订建议。 (四)缺陷消费品召回调查建议(适用时) (五)执法打假建议(适用时) (六)今后开展该类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建议 五、消费建议 针对本次抽查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消费者提出消费提示和购买指导建议。如提出学习产品某方面 知识以增强对产品的鉴别能力等,本着指导消费,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原则提出有关建议。 六、参考文献 格式示例: [1] 谢XX,王XX.牛奶及饮料中细菌污染的抽查[J].同济大学学报.2002.Vol.23(3):234-236 七、评审意见 经评审,本质量分析报告数据准确、分析合理、结论科学,与实施方案一致,同意上报。 批准人:(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检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75 DB32/ T 455—2017 R 附 录 S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费用核算和购样清单 S.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费用核算表 年 承检单位: 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费用核算表 填报人: 年 月 日 检验项目及费用 任务书 产品名 编号 称 抽查 总批 次数 产品小 抽查批 类 次数 检验项目 检验费 抽样费 总购样 项目单价 检验收费 检验收费依 (元/批 (元/批 费用 (元) 依据文件 据文件条款 次) 次) (元) 其他费 总费用 用(元) (元) 备注 76 DB32/ T 455—2017 S.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购样清单格式 年 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购样清单 承检单位: 序号 产品名称 任务编号: 经销单位/电商平台 报告编号(或抽样单号) 任务名称: 单 价 (元) 数量 购样金额 (元) 购物凭证号 购样人 抽样地区 合计 填报人: 校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77 DB32/ T 455—2017 RS 附 录 T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合同书 T.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合同书 甲方: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乙方: 法人单位(授权单位)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要求: 一、委托内容 1、抽查产品为: ;抽查批次为: 批次。 2、抽查任务完成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委托书要求为准。 二、合同费用 甲方综合乙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等因素,结算乙 方抽查检验费用。抽查检验涉及购样的,购样费另付。 三、合同履行 乙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合同,确保工作质量: 1、按照甲方确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DB/T 32/455)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配合甲方做好监督抽查结果确认、监督抽查异议或投诉处理、产品质量分析、信息公开等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督抽查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四、合同责任 1、甲方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2、乙方对其履行合同的合法合规情况负责,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3、乙方在履行合同中非因甲方过错产生的问题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主体责任。 五、保密条款 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和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 文件内容互为补充,甲方拥有解释权。 甲方: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78 DB32/ T 455—2017 ST 附 录 U (规范性附录)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督检查表 表 U.1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 序号 年第 检查项目 发现问题 问题个数 批任务 检查记录 □抽样人员少于 2 人; 1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无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相 关专业检验员证。 □生产企业抽样单、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样品信 息采集单内容与样品不对应; 2 抽样单 □填写信息不完整; □修改不符合规定。 □超计划范围抽样;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在同一抽样渠道重 复抽样; □非生产企业全覆盖的抽查任务计划批次抽到 率不足 80%,未及时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 出调整申请; 3 样品代表性 □电商和媒体销售平台、市场实体店、产品用户 抽样的企业分配比例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抽取无中文标明品名、厂名和厂址的产品; □抽取属于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但未 标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编号的 产品。 □抽样过程取证信息未上传省产品质量监督信 息化系统; 4 抽样取证 □上传信息不符合要求; □上传信息与样品实际信息不一致。 5 样品确认及保存 □未进行电商平台和市场购买样品的确认; 79 DB32/ T 455—2017 □未及时进行样品确认; □未有效进行样品确认(未能提供妥投证明或企 业回执及证明材料) ; □样品封存、存放、保管不符合要求; □样品流转环节未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 □关键检验项目无质量控制措施或相应记录; 6 质量控制 □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实验室间比对结果出现偏离。 □承检任务期间检验资质不满足任务要求; □检验方法、检验项目或判定依据与实施方案不 一致; □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缺少可追溯性、修改不 7 检验过程 规范; □现有仪器设备台套数、精度和计量结果不符合 检验要求; □随时间变化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检验项目无 过程监控记录。 □不合格检验结果未按规定进行测量不确定度 不合格检验结果 8 分析或复验检验确认; 验证 □临界值检验结果未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值。 □未按照 DB32/T 45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 范》要求或实施方案确认的依据与原则进行判 9 检验检测报告 定; □检验结论用语不符合规定要求; □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 材料报送(此项由 10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监督抽查任务材料; 省级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直接考核) □报送的监督抽查任务材料不完整。 11 其他问题 80 DB32/ T 455—2017 检查组人员(签字): 承检机构(盖章签字): 检查日期: 注 1:监督检查依据为 DB32/T 45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 施方案。 注 2:检查组应当如实确认发现的问题并记录发现问题的个数。 注 3:检查组发现承检机构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损害抽查公正性及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并收集 相关证明材料,监督检查后一并报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81 DB32/ T 455—2017 TU 附 录 V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材料报送质量评价表 表 V.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材料报送质量评价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评价日期: 抽查产品 抽查时间 计划批次数 实际抽到批次数/不合格 批次数 样品来源 生产企业 电商 实体店 其他 总计 抽查批次数 本省企业批次数 异议处理数(起) 评价内容 更改检验结果数(批次) 评价要求 评价方式 情况记录 得分 1、电子材料以上传系统的记录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完 为准; 成上报工作(如 一、上报材料的及 电子材料: 2、书面材料以材料快递寄出或人员 有特殊原因延 时性(10 分) 送达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时间为 期,应当有书面 准(延期报告需有存档记录) 延期申请报告) 书面材料: 逾期未交的,计 0 分。 按照附件上报清 二、上报材料的完 单要求完整上报 整性(10 分) 材料(包括电子 缺少一项材料的,扣 5 分,直至扣完。 材料、抽样取证 82 DB32/ T 455—2017 材料上传系统 等) 1、上报材料应当 符合 DB32/T 455 以系统中上传的信息为准,出现一项 三、上报材料的符 工作规范要求。 合性(30 分) 2、上传系统的检 轻微错误的,扣 10 分;涉及“双公 开”有关重点信息错误的,计 0 分。 验数据应当与书 面材料一致。 四、工作分析小结 的质量(30 分) 1、格式、提纲符 1、格式、提纲不符合要求的,扣 10 合质量分析小结 分; 编制指南的要 2、内容不正确的,合格率统计与上 求; 传系统的汇总表信息或与检验检测 2、内容正确、 报告不一致的,计 0 分; 表述准确、条理 3、表述不清、条理混乱的,扣 5 分; 清晰、结果分析 4、结果分析缺少科学依据的,扣 15 有科学依据 分。 1、以后处理系统软件中异议处理记 1、异议处理的时 录为准,为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异议处 效性和有效性; 理材料的,计 0 分; 2、检验结论的维 2、异议处理回复不满意的,扣 10 分; 持、撤销、变更 3、因工作质量问题出现报告更改的, 情况 扣 10 分,其中涉及检验结论更改的, 五、异议处理的有 效性(20 分) 计 0 分。 审核结论 总得分: 审核人: 日期: 83 DB32/ T 455—2017 UV 附 录 W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附件 W.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格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编号: : 在 年 (月/季度) 格项目: 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 产品被判为不合格(不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你单位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整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向 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 业整改表》。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1.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至复查检验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库存的 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 处理,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企业在采 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 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企业整改 表》。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 5 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3.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 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4.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 在生产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未提交《企业整改表》的,将依法予以公告,并实施强制复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生产企业各一份。 84 DB32/ T 455—2017 W.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格式 编号: 所属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 受检企业(公章) : 所 在 地 区 : 地 址 : 产 品 名 称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85 DB32/ T 455—2017 填表说明及有关要求 一、该表一式两份,由企业用兰(黑)墨水笔逐项详细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二、表中“检验时间”填产品抽样日期,“承检机构”填写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单位。 三、在“产品不合格原因分类”栏中,企业应认真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在对应拦上打“√”。 四、表中“生产不合格产品数量”、 “处理情况”的计量单位应准确填写。 五、企业整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日,企业应主动提交《整改表》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 者,又无特殊情况的说明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安排强制复查。 六、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有效整改后,按要求填写《整改表》,加盖企业法定名称印章,报送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根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如实填写采取 的行政措施及是否同意企业的复查申请。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复查。 86 DB32/ T 455—2017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生 产 企 商标/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产品执行标准 业 检验时间 年 月 承检机构 监督检验类别:□国家监督抽查;□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国家联动抽查 ;□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 省级联动抽查;□省级复查检验;□市级监督抽查;□市级专项监督抽查;□其它 产品检验不合格情况 不合格项目 标 准 值 实 测 值 产品不合格原因分类(在对应的原因上打“√”) 加工质量差 包装质量差 设计不合理 未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 运输 过程 中损 坏 仓储条件差 生产环境差 未按标准组织生产 出厂未检验 计量器具失准 原材料质量问题 进货验收不严 管理不善 生产设备落后 缺乏检测手段 配套零部件质劣 不了 解产 品标 准 工艺水平低 质量把关不严 其它 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87 DB32/ T 455—2017 合计 生产不合格产品 已售 库存 在制 其他(列项说明) 自行销毁 返工/返修 其他(列项说明) 责任人 完成时间 数量(单位) 合计 处理情况 召回(仅对已售 产品) (数量/单位) 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本单位已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了库存的不合格产品清理和出厂、销售的 不合格产品处理等工作,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已整改完毕,申请复查。本单位承诺整改 企业承诺 复查检验合格前,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并自觉接受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社会、舆论媒体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章、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县(区、市)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意见 (公章、日期)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意见 (公章、日期) 联系单位: 电话: 地址: 传真: 邮编: 88 DB32/ T 455—2017 W.3 延期整改复查申请书格式 延期整改复查申请书 局: 我企业生产 □市级; 产品在 年 月(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省级; 省(市))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已收到你局编号 的责令整改通 知书。 我企业因 (延期整改复查原由),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现提出延期整改复查申请,延期时间至 年 月 日, 并承诺如下: 1、企业在延期到期之日前,完成整改要求,具备复查条件,并及时提交《企业整改表》。 2、企业一旦恢复该类产品生产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生产的 产品质量负责,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 3、企业复查合格之前,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不合格产品,否则依法接受法律惩处。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申请书一式三份,生产企业、县(区)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各1份。 89 DB32/ T 455—2017 W.4 延期整改复查告知书格式 延期整改复查告知书 编号: : 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在 年 (月、季度)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你企业于 年 (国家、省级、×省(市)、 月 日提出的延期整改复查申请, 经研究决定,(□同意;□不同意)你企业延期整改复查,并告知如下: □生产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未经复查合格的,企业不得出厂销售。 □企业延期到期之日前,完成整改要求、具备复查条件后,恢复该类产品生产的,应当及时向我 局提出复查申请。 □我局将对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不 合格产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企业、县(区)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各 1 份。 90 DB32/ T 455—2017 W.5 复查检验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格式 复查检验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 任务来源 任务名称 抽样人员 抽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未 抽 样 原 因 企业 □ 倒闭、□ 注销、□ 停产、□ 转产 企业 □ 搬迁、□ 无人、□ 未找到厂址、□ 查无此厂 企业 □ 只销售不生产、□ 自产自用不销售 拟抽产品 □ 停产、□ 暂无成品、□ 全部用于出口 与 □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查计划重复 实行强制管理的产品,查处期 □ 无证、□ 停证企业 □ 上级质监部门监督抽查未满六个月 □ 无标产品 □ 其它:(简要说明原因) 本单位在整改复查检验合格前,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并自觉接受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社会、舆论媒体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如私自生产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单位公章) (当地质监部门公章)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1 DB32/ T 455—2017 W.6 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报表格式 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报表 单位(公章): 序 号 1 日期: 编号:(同移交单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复查检验安排 复查检验情况 行政处罚情 备注 2 3 4 5 6 7 8 9 况 10 11 填表说明: 1、第 1-4 项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如实填写; 2、第 5 项“行政处理措施”是行政部门动作,主要包括:约谈企业负责人、举办培训班、现场查看、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移交其它行政部门处理、报请相关部门吊销 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各项措施之间以“;”分隔,如有其他情况,需在备注中说明; 3、第 6 项“行政处罚”是行政部门动作,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多项说明的各项之间 以“;”分隔,若处罚情况尚不清楚的填写“移交稽查” ,如有其他情况,需在备注中说明; 4、第 7 项“整改情况”是企业动作,主要内容:已整改、未整改、拒绝整改、整改中等,如有其他情况,需在备注中说明; 5、第 8 项“复查检验安排”是行政部门动作,主要包括:企业未申请复查检验、已安排、未安排、报请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排,如有其他情况,需在备注中说明; 6、第 9 项“复查检验情况”是检验检测机构动作,主要内容:合格、不合格、复查检验过程中、拒检、未抽到样,如有其他情况,需在备注中说明; 7、第 10 项“行政处罚情况”是行政部门动作,是指第 6 项行政处罚措施的具体执行情况,罚没详细数额及计量单位,多项说明的各项之间以“;”分隔,若处罚尚未结束的填写“移交稽查、 处理中”; 8、第 11 项“备注”,主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说明,如停产、停业、关闭、转产,及对未抽到样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进行说明,多项说明的各项之间以“; ”分隔。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须如实填写相关处理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严格按照《移交处理通知单》中的时限要求上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92 DB32/ T 455—201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4]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8]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9]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10]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竞争性选择管 理办法(试行)》 [11]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协议管理办法》 [12]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13]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有关事项“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1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评价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