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pdf
黔商院发〔2018〕183 号 关于印发《贵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贵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已经学院院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商学院 2018 年 12 月 21 日 — 1 — 贵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本科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 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的,经贵州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 位。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毕业时不授 予学士学位: (一)所修全部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以下(不含 2.0)。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在影响期内。 第四条 第三条第一项述及的本科毕业学生,若在校期间 (含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申请,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与计算机技术 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软件水平考试,中级资 — 2 — 格及以上); (二)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超过 520 分或通过英 语专业八级考试; (三)托福考试成绩达 85 分(含)以上或学术雅思考试成 绩达 6.0 分(含)以上; (四)考取研究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 (五)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 D 类(含)以上期刊或国际学术 会议上由本人单独署名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 作者单位),字数达到规定要求(3000-4000 字),达到一定专 业水平,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通过二级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 (六)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 D 类(含)以上期刊上发表 2 件 (含)以上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有 2 件(含)以上参展作品,达到一定专业水平,且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在良好(含)以上,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 (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修全部课程加权平均学分 绩点名列本专业前 80%; 第五条 第三条第二项中述及的本科毕业学生,若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所修全部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 20%, 且在校期间考取研究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学院学位评定 — 3 — 委员会仍可组织讨论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结业后经过返校考试而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若 结业前在校期间无第三条所述及的情况或符合第四条相关条款, 仍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以公开发表论文或各类作品申请补授学位的,其所 发表的论文或各类作品有抄袭、购买或请人代笔等作假行为的, 一经查实,按《贵州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黔商院发〔2018〕113 号)处理,已授予学位的予以撤销。 第八条 凡需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 内按照要求向学院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 召开会议,会议须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全体委员应到人 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有效通过。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共印 6 份 — 4 —

贵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