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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8〕310 号 当事人:广州慕臻家具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家具制造项目,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生产 制造,于 2017 年 9 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 产加工。 当事人设有喷漆房 5 个,主要生产设备:喷枪 5 支、单片锯 1 台、带锯 6 台、手拉锯 6 台、推台锯 3 台、平刨 2 台、压刨 1 台、 砂光机 1 台、出榫机 2 台、方孔机 3 台、断料机 1 台等及辅助生产 设备一批;主要工艺流程为:木工开料→加工→组装→木磨→喷底 漆→油磨→喷面漆→晾干→组装包装。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 险废物为: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漆渣等。 2018 年 8 月 17 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 西北面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内存在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混合堆 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 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 款的规定。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南环罚告字[2018]166 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 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 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 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慕臻家具 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慕臻家具有限公司罚款 30000 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州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 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 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 道 1 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 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 311 号 5 楼 510 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 年 12 月 1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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