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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2〕 641 号-天津市北辰区印佳办公用品经营部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行为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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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2〕 641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印佳办公用品经营部(冯春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L72047062B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顺和里 5 号楼 3 门 102 经营者:冯春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南里 6 号楼 3 门 201 号 2022 年 10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北辰区印佳办 公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开展复印、打印 业务,现场未发现价格标签。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调 查终结。 经查明,2021 年 2 月 20 日,当事人在未对上述业务按 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复印、打 印服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上述服务的服务数量和收入进行记 录,导致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上述行为满足违反规定未明码 标价行为构成要件,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冯春杰身份证复印 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当事人负责人涂军平的询问调查笔录。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 辰市监处罚告〔2022〕641 号)已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直接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 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 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 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决定责令当 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00 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 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 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 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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