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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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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0081 2022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的通知》(粤财会〔2018〕41 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 2022 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事项 的通知》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2022 年我省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结合我 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现将 2022 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 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 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 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 2022 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如下: (一)《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内 容; (二)《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七)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八)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九)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 知识; (十)会计信息化相关内容; (十一)各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相关内容。 — 2 — 三、学分要求及学习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应完成不少于 90 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 30 学分,需按 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2022 年我省专业技术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指 南 的 通 知 》 (http://rsj.gz.gov.cn/attachment/7/7064/7064519/8118153.pdf)要 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 60 学分。2022 年度公需科目及专 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30 日,过期 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 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 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 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 台”(https://kj.gdczt.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及“广东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 统”)进行注册、信息采集并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服 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在服务平台上开展 2022 年度继 续教育学习或申请学分折抵。2022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 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 操作方式如下: — 3 — (一)公需科目学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形 式为远程在线学习。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 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 源—公需课”进行在线学习,会计人员需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进 行考试后方可获得公需课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 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多种方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折算标准详见附件,有关事项 补充如下: 1.通过参加远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 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专业课” 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完成年度专业课培训(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 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将在服务平台中公布)。 2.通过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 3 天。 由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由单位 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管理相关事 项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3.通过申请学分折抵的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需在线提交相关 材料。需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的事项,会计人 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 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折算学分申请”选择相应的申请学 — 4 — 分事项进行申请。相关材料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无需另行提 交纸质材料。 四、继续教育考核与监督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 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同时作为参加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 的依据之一。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 人单位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每年对我市施教机构进行 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以后年度继续教育 任务的重要参考。施教机构发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区财政局应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及时 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 开展。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及“省继续教育系统” 进行注册并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自 2020 年 4 月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的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会计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渠道。 — 5 — 附件:2022 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 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广州市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29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6 — 附件 2022 序号 学习形式 确认学分分值 学分确认方式 提交材料 1 由用人单位注册单位账号(仅首次办理), 上传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通过 用人单位发布的培训通 参加由用人单位(仅限本单位会计 后,由用人单位导入培训人员名单进行学分 知、课件、完成学习人 人员)自行组织开展的面授继续教 面授学习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 20 学分。 确认。参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涉及市内多个 员名单、签到表等。 (扫 育培训 行政区划的,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事项资料; 描件) 参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属同一行政区划的, 向所在区财政局报送培训事项资料。 2 参加“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在线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 2.5 学 “广州市”区域备案的远程学习平 平台直接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分。 台继续教育培训 3 在校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年度申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 于毕业年度申请继续教育,由信息采集所属 毕业证(学位证)电子 请继续教育,确认当年继续教育 90 学分 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 区级财政部门确认。 版。(扫描件) (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4 1.在广东省省内参加考试的,由省财政厅录 1.无。 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每通过一科确认通过当年继续教育 90 学 入,会计人员无需申请。(需完成信息采集)2.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 会计师资格考试 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2.在广东省省外参加考试的,由会计人员自 成绩单截图。(电子版 行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区级财政部门确认。 成绩单) 1 无。 2022 序号 学习形式 确认学分分值 学分确认方式 提交材料 5 通过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等国 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成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区级财 家资格目录清单中列明的会计类相 每通过一科,确认为专业科目 90 学分。 绩单截图。(电子版成 政部门确认。 关资格考试 绩单) 6 1.独立承担:确认为专业科目 90 学分; 承担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 2.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区级财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材 (团体)的会计类科研课题,课题 专业科目 90 学分,其他参与人折算为专 政部门确认。 料。(扫描件) 结项 业科目 60 学分。 7 1.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科目 30 学分;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区级财 报刊封面、目录及论文 2.与他人合作发表: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 表会计类论文 政部门确认。 内页。(扫描件) 科目 3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 科目 10 学分。 8 1.独立出版:每本折算为专业科目 90 学 分;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区级财 书籍封面、封底(包含 2.与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 政部门确认。 书号)。(扫描件) 科目 9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专业科 目 60 学分。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2 2022 序号 学习形式 确认学分分值 学分确认方式 提交材料 每年折算为当年继续教育 90 学分(无需 由省注协继续教育系统回传,会计人员无需 无。 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申请。(需完成信息采集) 9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10 完成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广东省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 确认为通过专业科目 30 学分。 及相关测试并达到 90 分以上 平台直接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需完 无。 成信息采集) 11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由文件另行规定。 由文件另行规定。 备注:参加 2022 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的职称评审人员,公需课学习须按照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完成。 3 由文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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