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武宣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xls
附件2 武宣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2022年版 报送单位(盖章):武宣县医疗保障局 报送日期:2022年5月20日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1 行 政 处 罚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用 人单 位不 办理 医疗 保险 和生 育保 险登 记、 未按 规定 变更 登记 或注 销登 记以 及伪 造、 变造 登记 证明 的处 罚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 。针对群众的现场来 访、来信(含电子邮 件)、来电投诉举报 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 做好记录、提出拟办 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 导审示,对不属于职 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 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处理的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综合股)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2.举报初核责任。针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对群众举报事项,组 综合股 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 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核结论、提出处理意 见;对举报内容属实 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做好案源登记,对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 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综合股) 3.案源登记责任。针 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 报、行政检查发现的 违法违规问题、上级 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索进行案源登记。( 综合股) 4.立案审查责任。针 对初核基本属实、检 查发现、上级机关或 其他的部门转办、移 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 依规报批。(综合股 ) 5.调查取证责任。指 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 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综合 股) 6.执法报告责任。调 查取证终结,办案人 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因不履行或不 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 正确履行行政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有下列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 情形的,行政 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 机关及相关工 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作人员应承担 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相应责任: 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 1.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对造成或即 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 将造成危险的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行为不予制止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 和有效处理的 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 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 。(县纪委派 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驻卫健纪检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在监督检查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中玩忽职守、 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 徇私舞弊的。 。 ,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 (县纪委派驻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 卫健纪检组)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 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 3.在监督检查 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 中滥用职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 谋取不正当利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铜鼓哦其他方式索取 益和发生腐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 行为的。(县 4.同1. 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 纪委派驻卫健 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 纪检组) 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 4.其他违反法 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 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位。 。(县纪委派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 驻卫健纪检组 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 ) 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 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 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 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 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 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 1 页,共 16 页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2 行 政 处 罚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医 疗保 险经 办机 构以 及医 疗机 构、 药品 经营 单位 等医 疗保 险服 务机 构以 欺诈 、伪 造证 明材 料或 者其 他手 段骗 取医 疗保 险、 生育 保险 基金 支出 的处 罚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 。针对群众的现场来 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 访、来信(含电子邮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 件)、来电投诉举报 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 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做好记录、提出拟办 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导审示,对不属于职 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 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 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 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 处理的部门处理。( 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 综合股)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 2.举报初核责任。针 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 对群众举报事项,组 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综合股 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 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 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核结论、提出处理意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二十条 见;对举报内容属实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 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 、做好案源登记,对 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 、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 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 。(综合股) 、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 3.案源登记责任。针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 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 报、行政检查发现的 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 违法违规问题、上级 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 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 索进行案源登记。( 、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 综合股) 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 4.立案审查责任。针 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对初核基本属实、检 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查发现、上级机关或 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 其他的部门转办、移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 依规报批。(综合股 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 ) 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 5.调查取证责任。指 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 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 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 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 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 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 展调查取证。(综合 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 股) 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6.执法报告责任。调 ;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 查取证终结,办案人 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 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 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 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 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 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 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 进行审核。(综合股 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 ) 、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资料; 责任。根据办案人员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因不履行或不 1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 正确履行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有下列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 情形的,主管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 机关及相关工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作人员应承担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相应责任: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 1.对应当予以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制止和处罚的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违法行为不予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 制止、处罚, 1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致使公民、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 人或者其他组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 织的合法权益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公共利益和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秩序遭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损害的;(县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派驻卫健 2.同1-1. 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3.同1-1.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 纪检组) ,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 2.没有法律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 者事实依据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 施行政处罚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 ;(县纪委派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 驻卫健纪检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铜鼓哦其他方式索取 ) 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 3.未按法定程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 序实施行政处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 罚的;(县纪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 委派驻卫健纪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 检组) 4.违反规定应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位。 当回避而不回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 避,影响公正 主体资格; 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 执行公务,造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成不良后果的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 ;(县纪委派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驻卫健纪检组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 ) 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5.泄露因履行 7.同6。 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 职责掌握的商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 业秘密、个人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隐私,造成不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良后果的;(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 县纪委派驻卫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 健纪检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6.擅自设立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 罚种类或者改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 变处罚幅度、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 范围的;(县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 纪委派驻卫健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同1. 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 纪检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7.依法应当移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 送其他行政部 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 门或司法机关 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 处理而不移送 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的;(县纪委 派驻卫健纪检 、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组)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 8.对当事人进 号)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 行罚款、没收 者其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 财物等行政处 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 罚不使用法定 第 2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3 行 政 处 罚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以 欺诈 、伪 造证 明材 料或 者其 他手 段骗 取医 疗保 险、 生育 保险 待遇 的处 罚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针对群众的现场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 访、来信(含电子邮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件)、来电投诉举报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 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 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做好记录、提出拟办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导审示,对不属于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 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 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 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 处理的部门处理。( 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 综合股) 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2.举报初核责任。针 行政处罚。 对群众举报事项,组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综合股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十七条 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 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 核结论、提出处理意 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 见;对举报内容属实 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 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单据和相关资料。 、做好案源登记,对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 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 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 。(综合股) 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 3.案源登记责任。针 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 报、行政检查发现的 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违法违规问题、上级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 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 索进行案源登记。( ,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 综合股) 改进建议。 4.立案审查责任。针 对初核基本属实、检 查发现、上级机关或 其他的部门转办、移 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 依规报批。(综合股 ) 5.调查取证责任。指 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 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综合 股) 6.执法报告责任。调 查取证终结,办案人 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 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 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 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 进行审核。(综合股 )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任。根据办案人员 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因不履行或不 1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 正确履行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有下列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 情形的,主管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 机关及相关工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作人员应承担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相应责任: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 1.对应当予以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制止和处罚的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违法行为不予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 制止、处罚, 1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致使公民、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 人或者其他组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 织的合法权益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公共利益和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秩序遭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损害的;(县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派驻卫健 2.同1-1. 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3.同1-1.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 纪检组) ,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 2.没有法律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 者事实依据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 施行政处罚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 ;(县纪委派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 驻卫健纪检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铜鼓哦其他方式索取 ) 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 3.未按法定程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 序实施行政处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 罚的;(县纪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 委派驻卫健纪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 检组) 4.违反规定应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位。 当回避而不回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 避,影响公正 主体资格; 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 执行公务,造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成不良后果的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 ;(县纪委派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驻卫健纪检组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 ) 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5.泄露因履行 7.同6。 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 职责掌握的商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 业秘密、个人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隐私,造成不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良后果的;(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 县纪委派驻卫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 健纪检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6.擅自设立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 罚种类或者改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 变处罚幅度、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 范围的;(县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 纪委派驻卫健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同1. 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 纪检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7.依法应当移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 送其他行政部 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 门或司法机关 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 处理而不移送 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的;(县纪委 派驻卫健纪检 、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组)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 8.对当事人进 号)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 行罚款、没收 者其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 财物等行政处 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 罚不使用法定 第 3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4 行 政 处 罚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采 取虚 报、 隐瞒 、伪 造等 手段 ,骗 取医 疗救 助基 金的 处罚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 。针对群众的现场来 访、来信(含电子邮 件)、来电投诉举报 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 做好记录、提出拟办 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 导审示,对不属于职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二条: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 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 处理的部门处理。( 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 综合股) 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 。 对群众举报事项,组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 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综合股 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 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 6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 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第709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核结论、提出处理意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 见;对举报内容属实 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 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 、做好案源登记,对 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 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股) 3.案源登记责任。针 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 报、行政检查发现的 违法违规问题、上级 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索进行案源登记。( 综合股) 4.立案审查责任。针 对初核基本属实、检 查发现、上级机关或 其他的部门转办、移 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 依规报批。(综合股 ) 5.调查取证责任。指 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 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综合 股) 6.执法报告责任。调 查取证终结,办案人 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 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 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 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 进行审核。(综合股 )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任。根据办案人员 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因不履行或不 1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 正确履行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有下列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 情形的,主管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 机关及相关工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作人员应承担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相应责任: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 1.对应当予以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制止和处罚的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违法行为不予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 制止、处罚, 1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致使公民、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 人或者其他组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 织的合法权益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公共利益和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秩序遭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损害的;(县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派驻卫健 2.同1-1. 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3.同1-1.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 纪检组) ,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 2.没有法律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 者事实依据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 施行政处罚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 ;(县纪委派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 驻卫健纪检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铜鼓哦其他方式索取 ) 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 3.未按法定程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 序实施行政处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 罚的;(县纪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 委派驻卫健纪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 检组) 4.违反规定应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位。 当回避而不回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 避,影响公正 主体资格; 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 执行公务,造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成不良后果的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 ;(县纪委派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驻卫健纪检组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 ) 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5.泄露因履行 7.同6。 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 职责掌握的商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 业秘密、个人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隐私,造成不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良后果的;(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 县纪委派驻卫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 健纪检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6.擅自设立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 罚种类或者改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 变处罚幅度、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 范围的;(县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 纪委派驻卫健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同1. 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 纪检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7.依法应当移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 送其他行政部 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 门或司法机关 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 处理而不移送 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的;(县纪委 派驻卫健纪检 、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组)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 8.对当事人进 号)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 行罚款、没收 者其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 财物等行政处 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 罚不使用法定 第 4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5 行 政 处 罚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以 违反 医药 价格 管理 政策 等为 手段 ,骗 取医 保基 金支 出行 为的 处罚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 。针对群众的现场来 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 访、来信(含电子邮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 件)、来电投诉举报 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 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做好记录、提出拟办 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导审示,对不属于职 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 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 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 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 处理的部门处理。( 销其执业资格。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综合股)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2.举报初核责任。针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三十八 对群众举报事项,组 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 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综合股 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 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 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 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 核结论、提出处理意 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 见;对举报内容属实 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 、做好案源登记,对 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综合股)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案源登记责任。针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报、行政检查发现的 、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 违法违规问题、上级 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 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索进行案源登记。(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综合股) 、分解项目收费; 4.立案审查责任。针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 对初核基本属实、检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查发现、上级机关或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 其他的部门转办、移 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 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依规报批。(综合股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 ) 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 5.调查取证责任。指 保障基金结算; 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 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综合 股) 6.执法报告责任。调 查取证终结,办案人 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 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 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 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 进行审核。(综合股 )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任。根据办案人员 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因不履行或不 1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 正确履行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有下列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 情形的,主管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 机关及相关工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作人员应承担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相应责任: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 1.对应当予以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制止和处罚的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违法行为不予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 制止、处罚, 1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致使公民、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 人或者其他组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 织的合法权益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公共利益和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秩序遭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损害的;(县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派驻卫健 2.同1-1. 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3.同1-1.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 纪检组) ,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 2.没有法律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 者事实依据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 施行政处罚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 ;(县纪委派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 驻卫健纪检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铜鼓哦其他方式索取 ) 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 3.未按法定程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 序实施行政处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 罚的;(县纪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 委派驻卫健纪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 检组) 4.违反规定应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位。 当回避而不回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 避,影响公正 主体资格; 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 执行公务,造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成不良后果的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 ;(县纪委派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驻卫健纪检组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 ) 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5.泄露因履行 7.同6。 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 职责掌握的商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 业秘密、个人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隐私,造成不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良后果的;(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 县纪委派驻卫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 健纪检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6.擅自设立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 罚种类或者改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 变处罚幅度、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 范围的;(县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 纪委派驻卫健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同1. 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 纪检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7.依法应当移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 送其他行政部 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 门或司法机关 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 处理而不移送 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的;(县纪委 派驻卫健纪检 、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组)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 8.对当事人进 号)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 行罚款、没收 者其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 财物等行政处 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 罚不使用法定 第 5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6 行 政 处 罚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参 加药 品采 购投 标的 投标 人的 违法 行为 进行 监督 管理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 。针对群众的现场来 访、来信(含电子邮 件)、来电投诉举报 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 做好记录、提出拟办 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 导审示,对不属于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 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 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 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 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 处理的部门处理。( 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 综合股) 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 2.举报初核责任。针 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 对群众举报事项,组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综合股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 政执法证件人员就投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核结论、提出处理意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 见;对举报内容属实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做好案源登记,对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 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复 。(综合股) 3.案源登记责任。针 对初核属实的投诉举 报、行政检查发现的 违法违规问题、上级 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索进行案源登记。( 综合股) 4.立案审查责任。针 对初核基本属实、检 查发现、上级机关或 其他的部门转办、移 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 依规报批。(综合股 ) 5.调查取证责任。指 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 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 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综合 股) 6.执法报告责任。调 查取证终结,办案人 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 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 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 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 进行审核。(综合股 )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任。根据办案人员 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因不履行或不 1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 正确履行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有下列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 情形的,主管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 机关及相关工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作人员应承担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相应责任: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 1.对应当予以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制止和处罚的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违法行为不予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 制止、处罚, 1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致使公民、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 人或者其他组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 织的合法权益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公共利益和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秩序遭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损害的;(县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派驻卫健 2.同1-1. 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3.同1-1.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 纪检组) ,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 2.没有法律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 者事实依据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 施行政处罚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 ;(县纪委派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 驻卫健纪检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铜鼓哦其他方式索取 ) 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 3.未按法定程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 序实施行政处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 罚的;(县纪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 委派驻卫健纪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 检组) 4.违反规定应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位。 当回避而不回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 避,影响公正 主体资格; 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 执行公务,造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成不良后果的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 ;(县纪委派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驻卫健纪检组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 ) 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5.泄露因履行 7.同6。 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 职责掌握的商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 业秘密、个人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隐私,造成不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 良后果的;(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 县纪委派驻卫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 健纪检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6.擅自设立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 罚种类或者改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 变处罚幅度、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 范围的;(县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 纪委派驻卫健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同1. 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 纪检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7.依法应当移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 送其他行政部 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 门或司法机关 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 处理而不移送 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的;(县纪委 派驻卫健纪检 、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组) 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 8.对当事人进 号)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 行罚款、没收 者其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 财物等行政处 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 罚不使用法定 第 6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7 行 政 强 制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可 能被 转移 、隐 匿或 者灭 失的 医疗 保险 基金 相关 资料 进行 封存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 1.确定行政强制项目 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 的责任。根据上级部 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 署、监督计划及临时 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 工作需要,确定检查 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 项目。(综合股) 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 2.行政强制准备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做好检查所需法律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法规及相关资料收集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 、拟订检查方案和报 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 批。(综合股) 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 3.行政强制告知责任 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 。向行政相对人下达 封存; 行政强制通知,告知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 行政强制涉及事项。 综合股 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 (综合股) 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 4.查封内容告知和听 供有关证明材料; 取陈述申辩责任。对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 行政相对人实施查封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 、扣押的,应当在法 制止并责令改正。 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并且告知相对人。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 查封扣押期限须延长 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的,应当及时告知相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 对人。(综合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5.对查封物品的保管 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 责任。(综合股) 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 6.及时解除查封的责 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任。(综合股) 。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二十七 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 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 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 、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 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 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因不履行或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 正确履行行政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职责,有下列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 情形的,行政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 机关及相关工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 作人员应承担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 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方式。 1.不履行或不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 正确履行职责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 ,对造成或即 1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将造成危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 行为不予制止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 和有效处理的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 。(县纪委派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 驻卫健纪检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 2.在监督检查 2.同1-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 中玩忽职守、 3.同1-1. 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 徇私舞弊的。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县纪委派驻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卫健纪检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 3.在监督检查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 中滥用职权,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谋取不正当利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益和发生腐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 行为的。(县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 纪委派驻卫健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纪检组) 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 4.其他违反法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 律法规规章文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件规定的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 。(县纪委派 主体资格; 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 驻卫健纪检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 )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序。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7.同6。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 10.同1. 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 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 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 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 7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8 行 政 检 查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用 人单 位和 个人 遵守 医疗 保险 法律 、法 规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 的责任:根据上级部 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 署、监督计划及临时 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 工作需要,确定检查 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 项目。(综合股) 况的监督检查。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 检查组长责任:根据 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 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 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 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 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 组长。(综合股) 谎报、瞒报。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督促检查组做好检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三十条 关资料收集、拟订检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 查方案和报批。(综 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 合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 :向行政相对人下达 综合股 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行政检查通知,告知 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 检查涉及事项。(综 ,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 合股) 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 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 开展检查责任。检查 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 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 ,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稿编制和发现问题、 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 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 等。(综合股) 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 责任:检查组在离开 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 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 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 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 (综合股) 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 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 意见责任:检查组完 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 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 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 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 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 ,按照规定结算。 行核实。(综合股)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在综合行政相 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 上,检查组行政行政 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 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和建议。(综合股)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 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 审查,并分类作出行 政处理(即:对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作办结处理;存在违 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整改;对不 属于本机关处理、涉 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 的,作移送处理)。 (综合股) 10.监督责任:对行 政相对人执行检查行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 因不履行或不 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正确履行行政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 职责,有下列 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 情形的,行政 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机关及相关工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作人员应承担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劳动 相应责任: 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1.不履行或不 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履行职责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对造成或即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 将造成危险的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 行为不予制止 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 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和有效处理的 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 。(县纪委派 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 驻卫健纪检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 。 2.在监督检查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玩忽职守、 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 徇私舞弊的。 。 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县纪委派驻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卫健纪检组)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在监督检查 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中滥用职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益和发生腐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为的。(县 4.同1.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纪委派驻卫健 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纪检组) 避。 4.其他违反法 2—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律法规规章文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件规定的行为 〔2003〕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 。(县纪委派 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驻卫健纪检组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 ) 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 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 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 成。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 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 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 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 料,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个人或 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四)与检查有关 的其他资料。 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 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 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 ,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 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督单位名称;(二)检查 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 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 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 8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9 行 政 检 查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纳 入基 本医 疗保 险基 金支 付范 围的 医疗 服务 行为 和医 疗费 用进 行监 督管 理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 的责任:根据上级部 署、监督计划及临时 工作需要,确定检查 项目。(综合股)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 检查组长责任:根据 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 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 组长。(综合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督促检查组做好检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 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 关资料收集、拟订检 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 查方案和报批。(综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 合股) 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 :向行政相对人下达 综合股 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行政检查通知,告知 。 检查涉及事项。(综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合股)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二十二 开展检查责任。检查 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 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 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 稿编制和发现问题、 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的监督。 等。(综合股)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检查组在离开 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 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综合股)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 意见责任:检查组完 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 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 行核实。(综合股)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在综合行政相 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 上,检查组行政行政 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 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和建议。(综合股)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 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 审查,并分类作出行 政处理(即:对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作办结处理;存在违 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整改;对不 属于本机关处理、涉 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 的,作移送处理)。 (综合股) 10.监督责任:对行 政相对人执行检查行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 因不履行或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正确履行行政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 职责,有下列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 情形的,行政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机关及相关工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作人员应承担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劳动 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1.不履行或不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履行职责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对造成或即 1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 将造成危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 行为不予制止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和有效处理的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 。(县纪委派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 驻卫健纪检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在监督检查 2.同1-1.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玩忽职守、 3.同1-1. 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 徇私舞弊的。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县纪委派驻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卫健纪检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在监督检查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中滥用职权,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益和发生腐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为的。(县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纪委派驻卫健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纪检组)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避。 4.其他违反法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2—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律法规规章文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件规定的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003〕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 。(县纪委派 主体资格; 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驻卫健纪检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 )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 7.同6。 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2003〕5号)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料,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个人或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四)与检查有关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的其他资料。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 10.同1. 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 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 ,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 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督单位名称;(二)检查 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 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 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 9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行 政 10 检 查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医 疗救 助的 监督 检查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 的责任:根据上级部 署、监督计划及临时 工作需要,确定检查 项目。(综合股)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 检查组长责任:根据 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 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 组长。(综合股) 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 :督促检查组做好检 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 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 关资料收集、拟订检 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查方案和报批。(综 ,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合股)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向行政相对人下达 综合股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二条: 行政检查通知,告知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检查涉及事项。(综 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 合股) 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 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开展检查责任。检查 。 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 稿编制和发现问题、 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 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 等。(综合股) 医疗费用的监督。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检查组在离开 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 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综合股)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 意见责任:检查组完 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 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 行核实。(综合股)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在综合行政相 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 上,检查组行政行政 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 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和建议。(综合股)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 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 审查,并分类作出行 政处理(即:对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作办结处理;存在违 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整改;对不 属于本机关处理、涉 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 的,作移送处理)。 (综合股) 10.监督责任:对行 政相对人执行检查行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 因不履行或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正确履行行政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 职责,有下列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 情形的,行政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机关及相关工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作人员应承担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劳动 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1.不履行或不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履行职责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对造成或即 1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 将造成危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 行为不予制止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和有效处理的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 。(县纪委派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 驻卫健纪检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在监督检查 2.同1-1.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玩忽职守、 3.同1-1. 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 徇私舞弊的。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县纪委派驻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卫健纪检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在监督检查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中滥用职权,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益和发生腐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为的。(县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纪委派驻卫健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纪检组)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回避。 4.其他违反法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2—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律法规规章文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件规定的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003〕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 。(县纪委派 主体资格; 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驻卫健纪检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 )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 7.同6。 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2003〕5号)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料,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个人或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四)与检查有关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的其他资料。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 10.同1. 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 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 ,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 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督单位名称;(二)检查 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 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 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 10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行 政 11 检 查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药 品、 医用 耗材 价格 进行 监测 和成 本调 查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责任:根据上级部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署、监督计划及临时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 工作需要,确定检查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 项目。(医药服务股 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 ) 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 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 检查组长责任:根据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 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组长。(医药服务股 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 :督促检查组做好检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 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关资料收集、拟订检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 查方案和报批。(医 武宣县医 医药服务 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药服务股) 。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 疗保障局 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向行政相对人下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 行政检查通知,告知 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 检查涉及事项。(医 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 药服务股) 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 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 开展检查责任。检查 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 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 购销数量等资料。 稿编制和发现问题、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等。(医药服务股)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十六条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责任:检查组在离开 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 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 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 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 (医药服务股) 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 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 意见责任:检查组完 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 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 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 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 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核实。(医药服务 股)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在综合行政相 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 上,检查组行政行政 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 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和建议。(医药服务 股)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 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 审查,并分类作出行 政处理(即:对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作办结处理;存在违 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整改;对不 属于本机关处理、涉 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 1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 因不履行或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正确履行行政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 职责,有下列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 情形的,行政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机关及相关工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作人员应承担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劳动 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1.不履行或不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履行职责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对造成或即 1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 将造成危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 行为不予制止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和有效处理的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 。(县纪委派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 驻卫健纪检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在监督检查 2.同1-1.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玩忽职守、 3.同1-1. 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 徇私舞弊的。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县纪委派驻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卫健纪检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在监督检查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中滥用职权,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益和发生腐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为的。(县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纪委派驻卫健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纪检组)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回避。 4.其他违反法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2—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律法规规章文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件规定的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003〕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 。(县纪委派 主体资格; 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驻卫健纪检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 )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 7.同6。 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2003〕5号)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料,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个人或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四)与检查有关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的其他资料。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 10.同1. 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 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 ,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 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督单位名称;(二)检查 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 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 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 11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行 政 12 检 查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对药 品上 市许 可持 有人 、药 品和 医用 耗材 生产 企业 、药 品经 营企 业和 医疗 机构 向医 药价 格主 管部 门提 供其 药品 、医 用耗 材的 实际 购销 价格 和购 销数 量等 资料 的监 督检 查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 的责任:根据上级部 署、监督计划及临时 工作需要,确定检查 项目。(医药服务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 检查组长责任:根据 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 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 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 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 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 组长。(医药服务股 ) 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督促检查组做好检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十六条 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关资料收集、拟订检 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 查方案和报批。(医 武宣县医 医药服务 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 药服务股) 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 疗保障局 股 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 :向行政相对人下达 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 行政检查通知,告知 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 检查涉及事项。(医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 药服务股) 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 ,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 开展检查责任。检查 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 稿编制和发现问题、 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 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 等。(医药服务股) 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检查组在离开 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 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医药服务股)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 意见责任:检查组完 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 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 行核实。(医药服务 股)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 责任:在综合行政相 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 上,检查组行政行政 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 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和建议。(医药服务 股)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 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 审查,并分类作出行 政处理(即:对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作办结处理;存在违 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整改;对不 属于本机关处理、涉 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 因不履行或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正确履行行政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 职责,有下列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 情形的,行政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机关及相关工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作人员应承担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劳动 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1.不履行或不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履行职责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对造成或即 1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 将造成危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 行为不予制止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和有效处理的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 。(县纪委派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 驻卫健纪检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在监督检查 2.同1-1.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玩忽职守、 3.同1-1. 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 徇私舞弊的。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县纪委派驻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卫健纪检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在监督检查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中滥用职权,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益和发生腐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为的。(县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纪委派驻卫健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纪检组)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避。 4.其他违反法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2—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律法规规章文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件规定的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2003〕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 。(县纪委派 主体资格; 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驻卫健纪检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 )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 7.同6。 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2003〕5号)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料,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个人或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四)与检查有关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的其他资料。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 10.同1. 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 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 ,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 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督单位名称;(二)检查 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 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 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 12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行 政 13 检 查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医疗 保险 稽核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 的责任。根据上级部 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 署、监督计划及临时 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 工作需要,确定检查 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 项目。(稽核股) 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 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 检查组长责任。根据 要的医疗服务。 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查组人员和指定检查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组长。(稽核股)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十三条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 。督促检查组做好检 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 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 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 关资料收集、拟订检 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 查方案和报批。(稽 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 核股) 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 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向行政相对人下达 稽核股 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 行政检查通知,告知 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 检查涉及事项。(稽 行陈述、申辩。 核股)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 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 开展检查责任。检查 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 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 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 稿编制和发现问题、 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 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等。(稽核股) 进行的核查。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 责任。检查组在离开 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 。 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 (稽核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 作,行使下列职权: 意见责任。检查组完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 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 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 后应当向行政相对人 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 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行核实。(稽核股) ;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 责任。在综合行政相 、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 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 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上,检查组行政行政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 ; 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 和建议。(稽核股) 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 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 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 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 审查,并分类作出行 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 政处理(即:对不存 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 作办结处理;存在违 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 的,责令整改;对不 退还。 属于本机关处理、涉 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 的,作移送处理)。 (稽核股) 10.监督责任。对行 政相对人执行检查行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 因履行或不正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 确履行行政职 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责,有下列情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 形的,行政机 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 关及相关工作 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1.玩忽职守、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劳动 贻误工作的。 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县纪委派驻 1.【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卫健纪检组)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 2.违反廉政纪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 律行为的。( 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 县纪委派驻卫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健纪检组) 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 3.滥用职权,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 侵害公民、法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人或者其他组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 。 织合法权益的 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县纪委派 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 驻卫健纪检组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4.泄露相关秘 2.同1.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密、隐私的。 3.同1.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县纪委派驻 4.同1.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卫健纪检组) 5.同1.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5.违反公务员 6.同1.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职业道德,工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作作风懈怠、 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工作态度恶劣 避。 的。(县纪委 2—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派驻卫健纪检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组) 〔2003〕5号)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 6.行政执法工 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 作中推诿、拖 。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 延不办,或者 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 无正当理由不 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 配合、不协助 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 其他机关行政 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 执法工作的。 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 (县纪委派驻 ,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卫健纪检组)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 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 料,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个人或 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四)与检查有关 的其他资料。 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 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 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 ,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 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督单位名称;(二)检查 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 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 第 13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其 他 行 14 政 权 力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建立 医疗 卫生 机构 、人 员等 信用 记录 制度 ,纳 入全 国信 用信 息共 享平 台, 对其 失信 行为 按照 国家 规定 实施 联合 惩戒 武宣县医 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 1.依法制定责任。( 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 综合股) 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 2.依法管理信用信息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的归集责任。(综合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股)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3.依法公示责任。(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综合股 综合股) 年国务院令735号)第三十三 4.依法应用责任。( 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综合股) 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 5.处理异议申请责任 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 。(综合股) 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 6.信息保密、使用安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 全责任。(综合股) 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 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惩戒。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规范性文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 1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 因不履行或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第二 正确履行行政 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 职责,有下列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简 情形的,行政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 、提供服务过程中 机关及相关工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 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 、分析、判断具有完 作人员应承担 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 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 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 下简称信息主体 )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1.不履行或不 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1—2.【规范性文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 正确履行职责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 ,对造成或即 1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公共 将造成危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 行为不予制止 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 “谁 和有效处理的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提供、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 的原则,维 。(县纪委派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护信息主 体的合法权益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 驻卫健纪检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1.【规范性文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 2.在监督检查 2.同1-1. 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 中玩忽职守、 3.同1-1. 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第七 徇私舞弊的。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级以上公共信用 (县纪委派驻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信息主管部 门会同信息提供单位 ,进行公共信用信 卫健纪检组) 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息目录的编制、修订和公布,县(市、区)以及开发 3.在监督检查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依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中滥用职权,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需明确信息提供单位、信息主体、 谋取不正当利 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信用记录、信息类别、基础数据项、开放属性、共享 益和发生腐败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属性、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披露期限等目录信息。 行为的。(县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 目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 纪委派驻卫健 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护和发布。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纪检组) 3—1.【规范性文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 4.其他违反法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 律法规规章文 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 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第十 件规定的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 七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社会公开、授权 。(县纪委派 主体资格; 访问和不予公开三种。 驻卫健纪检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社会公开信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社会公开的 ) 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 公共信用信息。 )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授权访问信息,指因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 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信息,需在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下可查询的公共信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信息。 7.同6。 不予公开信息,指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部门规章,不予对外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3—2.【规范性文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 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第十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 八条:对于社会公开信息,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和行政管理部 门,应通过本级政府信用门户网站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和宣传栏 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等公示载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3—3.【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公共信用信息、自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产生之日起,披露期限为一年,其中严重负面信息披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露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同1. 超过披露期的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对外公示 或查询。 4—1.【规范性文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 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第二 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 组织应根据 履行职责需要,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 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 商引资、评优评级等活动中,进行信用审查,应用信 用报告,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在行 第 14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其 他 行 15 政 权 力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制定 或调 整实 行政 府指 导价 政府 定价 的商 品和 服务 价格 (基 本医 疗服 务价 格)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受理责任:受理本 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 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病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房床位价格申请。( 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 医药服务股) 政府定价。 2.审查责任:审查材 2.【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 料,材料不齐全的一 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 次性告知,不符合法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 定条件的退回。(医 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 药服务股) 制的意见和通知》(发改价格 3.决定责任:提出制 〔2009〕2844号):基本医疗 定/调整具体价格标 武宣县医 医药服务 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 准的意见,并报领导 疗保障局 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 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文件。(医药服务股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 )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 4.送达责任:在承诺 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办结时限内办结并通 的通知》(桂价费〔2005〕 过行政大厅送达。( 2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药服务股) 医疗服务价格》是非营利性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疗机构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各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等级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按 任。(医药服务股) 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 结合当地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 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 因不履行或不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正确履行行政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职责,有下列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 情形的,行政 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 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相应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 1.符合法定条 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件的未受理、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未办理的,不 处分。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 符合法定条件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受理办理的。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县纪委派驻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卫健纪检组) 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 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2.不履行或不 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正确履行权力 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造成不良后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果的。(县纪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 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委派驻卫健纪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 检组) 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 3.在审查中失 。 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 职、渎职的。 (县纪委派驻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 卫健纪检组) 2.同1 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4.有接受宴请 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 、钱物等腐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 行为的。(县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纪委派驻卫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 纪检组) 5.同1. 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 5.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 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定应履行的责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任。(县纪委 派驻卫健纪检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组)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 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 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 检查记录。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 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 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 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 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 第 15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权力清单 权 序 力 号 分 类 行 政 16 给 付 项目 子项 承办的内 实施主体 名称 名称 设机构 城乡 医疗 救助 资金 支付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1.审查责任:审查是 否符合医疗救助的情 形。(医疗救助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 2.公示责任:对符合 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 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 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 公示。(医疗救助股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 武宣县医 医疗救助 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决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定,按时办结。(医 疗保障局 股 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疗救助股) 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4.给付责任:支付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 乡医疗救助金。(医 办理。 疗救助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责任。(医疗救助 股)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 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 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 日修正)(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 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因不履行或不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正确履行行政 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职责,有下列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核查。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 情形的,相关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工作人员应承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 担相应责任: 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对符合 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 1—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 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 条件不予受理 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的。(综合股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2.违反规 2.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 定批准补助资 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 政部门直接办理。 2—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金的。(县纪 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 委派驻卫健纪 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检组) 3.其他法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 律法规规章文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 件规定应履行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 的行为。(县 明的; 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纪委派驻卫健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2—2.同1—2。 补助金、优待金的; 3—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纪检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 3.同2. 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3—2.同1—2。 4.同1—2。 第 16 页,共 16 页 备 免责 注 事项

5. 武宣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