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秀区统计局权力清单更新.xlsx
附件2-1 南宁市青秀区统计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青秀区统计局 序号 权 力 分 类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林君 5826280 填报日期:2022年5月16日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主 承办的 内设机 名称 体 构 南宁市青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明 追责依据 确内部追责主 体)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统计法制法 秀区统计 第15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规股 局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定是否立案受理。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 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南宁市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 行政 统计法制法 之一的,应当承担相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2 对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管理资料来源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 秀区统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 第15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处罚 规股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 应的责任:(一)包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局 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 庇、纵容统计违法行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南宁市青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 行政 统计法制法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为(统计法制法规股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之一的,应当承担相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秀区统计 3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 第1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处罚 规股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二)瞒案不报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凿。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 应的责任:(一)包 局 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压案不查(统计法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以下的罚款。 庇、纵容统计违法行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年9月24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南宁市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 行政 统计法制法 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制法规股);(三)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为(统计法制法规股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之一的,应当承担相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 4 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无 秀区统计 第15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 处罚 规股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未按规定受理、核查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凿。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二)瞒案不报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应的责任:(一)包 局 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 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5日《国家统计局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三)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压案不查(统计法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对经济普查中发现的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庇、纵容统计违法行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南宁市青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行政 统计法制法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统计法制法规股)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制法规股);(三)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为(统计法制法规股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之一的,应当承担相 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 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秀区统计 5 对经济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经济普查对象违法行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处罚 规股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应的责任:(一)包 ;(四)未按法定权 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未按规定受理、核查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凿。 );(二)瞒案不报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局 定是否立案受理。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为进行处罚,有下列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限、程序和要求开展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压案不查(统计法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 庇、纵容统计违法行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对农业普查中发现的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情形之一的,应当承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南宁市青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权利。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行政 统计法制法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统计法制法规股)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制法规股);(三) 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为(统计法制法规股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担相应的责任:(一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秀区统计 6 对农业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农业普查对象违法行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造成不良后果(统计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处罚 规股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四)未按法定权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未按规定受理、核查 );(二)瞒案不报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凿。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为实施行政处罚,有 )包庇、纵容统计违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局 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法制法规股);(五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限、程序和要求开展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5.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压案不查(统计法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法行为(统计法制法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南宁市青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对污染源普查中发现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违反保密规定,泄 书;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权利。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 统计法制法 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统计法制法规股) 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 制法规股);(三)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规股);(二)瞒案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7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秀区统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的污染源普查对象违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造成不良后果(统计 处罚 规股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四)未按法定权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㺘ﻍ 未按规定受理、核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不报,压案不查(统 凿。 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ɞ⻤ɞ⺴ɞ1 (一)包庇、纵容统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局 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统计法制法规股);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法制法规股);(五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限、程序和要求开展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氠ɝ`Ǩ㺤ﻍ㺰ﻍ氀ɝ`Ǡ怀㻀ﻍ㻌ﻍɞ`Ǡ怀㻘ﻍ㻤ﻍɞXǠ怀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计法制法规股);( 计违法行为(统计法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昔毂ɞ1暩毂1耀�Ɛ耀䀀MS Mincho⻤ɞ 南宁市青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对伪造、变造或冒用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六)滥用职权,徇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行。 书;信息公开。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违反保密规定,泄 权利。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 统计法制法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统计法制法规股) 㻰ﻍ㼌ﻍɞXǠ怀㼤ﻍ㽤ﻍɞXǠ怀㼘ﻍ㽀ﻍɞ`Ǡ怀㽌ﻍ㽘 ﻍ定》修订)第十八条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三)未按规定受理、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制法规股);(二)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8 对伪造、变造或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无 秀区统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统计调查证实施行政 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私舞弊(统计法制法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ɞ1昔毂ɞ1暩毂1耀٦�Ɛ䀀Times Ne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造成不良后果(统计 处罚 规股 ;(四)未按法定权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核查、处理统计违法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ɞ`Ǡ怀㽰ﻍ㾀ﻍɞ`Ǡ怀㾌ﻍ㾘ﻍɞXǨ㾰ﻍ㿰ﻍ櫠ɝXǨ㿌 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凿。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任:(一)包庇、纵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局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定是否立案受理。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规股);(七)其他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制法规股); w Roman1昔毂ɞ1暩毂1�ڽƐ脀䀀Bat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统计法制法规股) 法制法规股);(五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限、程序和要求开展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举报(统计法制法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ﻍ㿘ﻍ棠ɝXǨ㼀ﻍ㾤ﻍ无ɝ`Ǩ㿀ﻍ㿤ﻍ捠ɝ`Ǩ㼰ﻍ鈌捀ɝ`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容统计违法行为(统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一的,应当承担相应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南宁市青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 对授意、指使、胁迫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违纪违法行为(统计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行。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六)滥用职权,徇 书;信息公开。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违反保密规定,泄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权利。 angɞ⻤ɞ⺴ɞ1昔毂ɞ1暩毂1耀�ڬƐĀ 行政 统计法制法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股);(四)未按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三)未按规定受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Ǩ鈘鈤扠ɝXǨ鈰鍌挀ɝXǨ麰馤悠ɝXǨ馘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计法制法规股);(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的责任:(一)包庇 9 对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无 秀区统计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制法规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私舞弊(统计法制法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造成不良后果(统计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处罚 规股 䀀Microsoft Himalaya1昔毂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理、核查、处理统计 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二)瞒案不报,压案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凿。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馌⌀ `Ǩ馀饰技ɝ`Ǩ饤饘`ɾ`Ǩ饀餰懠ɝXǨ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局 定是否立案受理。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规股);(七)其他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统计资料实施行政处 统计法制法规股); 法制法规股);(五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违法举报(统计法制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不查(统计法制法规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餘飀懀ɝXǨ颤除戀ɝXǨ陘陀所ɝ`Ǩ阰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统计法制法规股)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南宁市青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 违纪违法行为(统计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行。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六)滥用职权,徇 )违反保密规定,泄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权利。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查,造成不良后果(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行政 统计法制法 法规股);(四)未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股);(三)未按规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二)瞒案不报,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阤ɨՊṭՔẤ՞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秀区统计 10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自行编印、发布统计 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制法规股)。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私舞弊(统计法制法 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统计法制法规股); 处罚 规股 按法定权限、程序和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定受理、核查、处理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凿。 压案不查(统计法制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资料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责任::(一)包庇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局 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规股);(七)其他 统计法制法规股);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五)违反保密规定 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统计违法举报(统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法规股);(三)未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 1.立案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对检举、控告、抵制 九条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查表实施行政处罚,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南宁市青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违纪违法行为(统计 (六)滥用职权,徇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泄露举报人或者案 书;信息公开。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督检查,造成不良后 )第四十五条 权利。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行政 统计法制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法制法规股);(四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按规定受理、核查、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统计法制法规股)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统计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1 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无 秀区统计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 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 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制法规股)。 私舞弊(统计法制法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情(统计法制法规股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果(统计法制法规股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处罚 规股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未按法定权限、程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凿。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 ;(二)瞒案不报,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第二十一条 个体 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局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打击报复实施行政处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股);(七)其他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滥用职权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五)违反保密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压案不查(统计法制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统计法制法规股); ::(一)包庇、纵 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1.公告责任(普查中心):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调查必须有两名以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南宁市青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统计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行。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徇私舞弊(统计法 书;信息公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权利。 法监督检查,造成不 )第四十五条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行政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四)未按法定权限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法规股);(三)未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广西第10届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规定,泄露举报人或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容统计违法行为(统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2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 秀区统计 普查中心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 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 法制法规股)。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制法规股);(七)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者案情(统计法制法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良后果(统计法制法 奖励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程序和要求开展统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人大常委会第64号公告,2004年9月24日公布施行)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 2.受理责任(普查中心):组织推荐工作,各专项统计调 按规定受理、核查、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凿。 计法制法规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责任:(一)包庇、 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局 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 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自2018年8月11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规股);(六)滥用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规股);(五)违反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二)瞒案不报,压案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依法决定。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 计执法监督检查,造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3.复核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公告责任(普查中心):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 查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南宁市青秀区各专项统计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南宁市青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一、举报有功人员为公职人员的,责任依据如下: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统计法制法规股)。 职权,徇私舞弊(统 行。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书;信息公开。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保密规定,泄露举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权利。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成不良后果(统计法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行政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法制法规股);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统计法制法规股); 不查(统计法制法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年9月24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 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调查工作评审小组组织考核评选,并将有关材料报南宁市 之一的,应当承担相 者撤职: 13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无 秀区统计 普查中心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计法制法规股);(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人或者案情(统计法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制法规股);(五)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奖励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未按法定权限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二)瞒案不报,压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统 2.受理责任(普查中心):组织推荐工作,各专项统计调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股);(三)未按规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凿。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青秀区统计局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应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 局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自2018年8月11 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 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 十八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定受理、核查、处理 制法规股);(六)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程序和要求开展统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案不查(统计法制法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部门依法决定。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4.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 1.【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3.评审责任(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1.收受好处,对不符 3.同2. 的;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 1.公告责任(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股):设置公平公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查中举报有功的个人,由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评审小组组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2.【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为(统计法制法规股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行。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书;信息公开。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举报人或者案情(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计执法监督检查,造 权利。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 统计违法举报(统计 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 规股);(三)未按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年9 应当出示执法证,告知实施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依据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南宁市青 ):南宁市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4.【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织考核评选,并将有关材料报南宁市青秀区统计局评审领 之一的,应当承担相 者撤职: )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4月 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履行对统计人员或集 行政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统计法制法规股)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计法制法规股);(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 成不良后果(统计法 法制法规股);(四 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规定受理、核查、处 、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秀区统计 普查中心 月24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 14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一组织考评评审,被推荐为先进个人的候选人及相关利益 给予表彰奖励的(统 ; 。 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应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对在 2.受理责任(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股):组织推荐工 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 2.【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奖励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七)其他违纪违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 六)滥用职权,徇私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制法规股);(五)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 )未按法定权限、程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理统计违法举报(统 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局 人不得作为评委。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 5.【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计法制法规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1.收受好处,对不符 3.评审责任:南宁市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 的;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作,各专项统计调查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南宁市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法行为(统计法制法 行。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舞弊(统计法制法规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书;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2.无合理原因,对符 权利。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计法制法规股);( 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4.公示责任(普查中心):公布异议方式,畅通异议渠道 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评评审。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3.同2.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年8月23日施 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评审小组组织考核评选,并将有关材 之一的,应当承担相 者撤职: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规股)。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股);(七)其他违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举报人或者案情(统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南宁市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 。 1.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法监督检查,造成不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未按法定权限、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给予表彰奖励的(统 4.公示责任(普查中心):公布异议方式,畅通异议渠道 ; 4.【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行政 统计法制法 行)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料报南宁市青秀区统计局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应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纪违法行为(统计法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计法制法规股);(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 秀区统计 15 统计监督检查 无 第1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 5.决定责任(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定》修订)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良后果(统计法制法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5.【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 5.决定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不予表彰奖励的(统 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 。 计法制法规股);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检查 规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2010 3.评审责任(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1.收受好处,对不符 的; 3.同2.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制法规股)。 行。 六)滥用职权,徇私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局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南宁市青秀区统计局各专 、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书;信息公开。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规股);(五)违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执法监督检查,造成 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 6.【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 计法制法规股); 5.决定责任(南宁市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 2.无合理原因,对符 5.【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南宁市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4.【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舞弊(统计法制法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保密规定,泄露举报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南宁市青 1.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 办公室):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南宁市青秀区各专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 不良后果(统计法制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自治区各专项统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给予表彰奖励的(统 ; 一组织考评评审,被推荐为先进个人的候选人及相关利益 行政 统计法制法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股);(七)其他违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 2.检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 责任:(一)包庇、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人或者案情(统计法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秀区统计 16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无 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 核查统计数据,有下 第1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表彰。 定》修订)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股);(五)违 6.送达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关于表彰奖励规定的 不予表彰奖励的(统 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南宁市青秀区各专 5.【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广西壮 人不得作为评委。 计法制法规股);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 检查 规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纪违法行为(统计法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 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制法规股);(六) 局 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 项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奖励。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反保密规定,泄露举 书;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行为(相关股室)。 6.监管责任(办公室、统计法制法规股):不定期接受监 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 计法制法规股); 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 4.公示责任(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股):公布异议方 2.无合理原因,对符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制法规股)。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统计法制法规股);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对不配合人口普查资 报人或者案情(统计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7.执行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其他 南宁市青 1.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第三十六条人 式,畅通异议渠道。 管部门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二、举报人员为非公职人员的,责任依据参照公职人员执行。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统计法制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二)瞒案不报,压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3.处理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 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统计法制法规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2.检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 一)包庇、纵容统计 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法制法规股);(六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17 不配合人口普查资料收集行为的行政处理 无 行政 秀区统计 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 料收集行为实施行政 定》修订)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 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 。 关于表彰奖励规定的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 5.决定责任(南宁市青秀区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 不予表彰奖励的(统 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规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 。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案不查(统计法制法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处理,有下列情形之 ;(七)其他违纪违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违法行为(统计法制 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滥用职权,徇私舞 行。 权力 局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 、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 行为(相关股室)。 严重的,予以开除。 6.【党内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中组发[200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 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 办公室):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南宁市青秀区统计 计法制法规股);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规股);(三)未按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行为(统计法制法 。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规股);(二)瞒 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弊(统计法制法规股 8.监督责任(办公室):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 一的,应当承担相应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其他 南宁市青 1.告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对违反人口普查资料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1.【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局各专项统计调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青秀区各专 统计法制法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规定受理、核查、处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股)。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案不报,压案不查( 3.处理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 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集及管理的行政处 );(七)其他违纪 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 2.检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 的责任:(一)包庇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行政 秀区统计 18 违反人口普查资料收集及管理的行政处理 无 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 项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表彰。 定》修订)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 关于表彰奖励规定的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 规股 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 理统计违法举报(统 4.监管责任(办公室):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统计法制法规股);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 、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违法行为(统计法制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权力 局 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 行为(相关股室)。 严重的,予以开除。 6.监管责任(办公室、统计法制法规股):不定期接受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计法制法规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定》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三)未按规定受理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法规股)。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统计法制法规股)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 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自行修改人口普 管部门检查。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填表说明: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 2.检查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相关股 四)未按法定权限、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核查、处理统计违 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二)瞒案不报, 3.处理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 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责任::(一)包庇 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 定》修订)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股室) 1.权力分类: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进行填写;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 室)。 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法举报(统计法制法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的统计违法统计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 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4.监管责任(办公室):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 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压案不查(统计法制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口普查资料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 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 。 资料。 执法监督检查,造成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 2.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要与本部门认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后补充完善的本部门基本目录事项保持一致;其余类别权力事项的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最新修订情况进行填写; 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规股);(四)未按 关查处;(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 定》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法规股);(三)未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 贻误工作的; )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统计法制法规股)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 3.处理责任(统计法制法规股):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 不良后果(统计法制 ,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相关股 定》修订)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法定权限、程序和要 构和监察机关查处;(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 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按规定受理、核查、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3.承办的内设机构: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及工作实际,填写具体内设机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 ;(二)瞒案不报, 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 法规股);(五)违 统计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4.监管责任(办公室):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 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 压案不查(统计法制 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 室)。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4.实施依据:根据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进行填写;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定依据;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县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反保密规定,泄露举 压案不查;(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门查处;(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 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 法规股);(三)未 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统计法制法规股); 定》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 贻误工作的;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5.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根据行政行为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及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每条责任事项都要以括号形式将责任主体明确到本部门具体内设机构;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报人或者案情(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统计法制法规股) )第四十五条 查处。 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相关股 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四)未按法定权限 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 ,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 按规定受理、核查、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责任事项依据:填写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 法制法规股);(六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五)违反保密规 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室)。 、程序和要求开展统 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 4.监管责任(办公室):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 4.【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 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二)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三) 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滥用职权,徇私舞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7.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对应具体责任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每项追责情形都要以括号形式将追责主体明确到本部门具体内设机构;以“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定,泄露举报人或者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计执法监督检查,造 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 统计法制法规股);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资料的;(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未按 定》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 贻误工作的; 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 弊(统计法制法规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案情(统计法制法规 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成不良后果(统计法 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8.追责依据:填写对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追责和问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未按法定权限 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相关股 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五)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十四条 各级 );(七)其他违纪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股);(六)滥用职 制法规股);(五) 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 室)。 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程序和要求开展统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9.新增、调整等情况请在备注中注明。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违法行为(统计法制 2.【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权,徇私舞弊(统计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计执法监督检查,造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 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 制表要求: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法规股)。 法制法规股);(七 举报人或者案情(统 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1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成不良后果(统计法 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 1.此表统一使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软件进行制作和编辑。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 计法制法规股);(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制法规股);(五) 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2.此表页面设置为横向设置,纸张大小为A3纸,页边距可根据实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统计法制法规股) 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六)滥用职权,徇私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 。 舞弊(统计法制法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3.此表大标题用2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表头等固定内容用12号黑体,各部门(单位)填写的内容统一使用9号仿宋_GB2312字体,行间距为固定值14磅。 举报人或者案情(统 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 股);(七)其他违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计法制法规股);( 4.实际填表时可根据内容多少适当调整表格大小,如内容较多,达到单元格最大值无法完全填写和显示,可采用合并单元格或使用两个单元格(隐藏单元格间的边框)的形式完整填写有关内容,但打印时同一序号的内容原则上不分页显示。 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 纪违法行为(统计法 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六)滥用职权,徇私 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 制法规股)。 舞弊(统计法制法规 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 股);(七)其他违 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 纪违法行为(统计法 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制法规股)。 事项。 1 行政 处罚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