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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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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发〔2017〕214 号 各会员单位: 为便于实施差异化手续费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 精细化水平,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我 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 则》 )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结算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交易所结合成交 数量、成交金额、开仓数量、平仓数量、持仓数量、申报数 量、撤单数量、申报成交比等因素制定交易手续费的计收标 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分或者全部合约的交 易手续费计收标准。 ” 本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条款 对照表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7 年 8 月 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8 月 14 日 — 1 —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四章 保证金 第四章 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 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 交合约金额计收交易手续费, 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结合 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开仓数 量、平仓数量、持仓数量、申 报数量、撤单数量、申报成交 比等因素制定交易手续费的计 收标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部分或者全部合约 的交易手续费计收标准。 备注 不变。 为提高市场监管的精细 化水平,便于交易所实施 差异化手续费制度,对交 易所手续费计收标准进 行细化。 — 2 — 附件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 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 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 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 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 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及其工作 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 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第六条 结算机构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 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 3 —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 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 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 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 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 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 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九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存管银行 第十条 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 业务。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二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 4 —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 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四章 保证金 第一节 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 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 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 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 5 —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 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 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 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 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提交《印鉴授权书》等 相关资料,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系统,须向交 易所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 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 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 表》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 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 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节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管理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 交易保证金。 — 6 —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 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会员须以自有资金 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部 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并在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 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 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 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规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 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 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 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 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 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用以交割配对。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的品种,交易所不办理该品 种标准仓单折抵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 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 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 7 —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结合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开仓数量、平仓 数量、持仓数量、申报数量、撤单数量、申报成交比等因素制定交易 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分或者全部合 约的交易手续费计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 金属于客户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 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一节 当日结算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 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 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 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影响当日结算价格 公平产生的,交易所有权消除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不利影响。当日无 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8 — (一)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 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 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的,则以 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 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 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涨跌停板的,则当日无 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 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 所有月份合约不存在或没有成交的,则取该品种最活跃月份合约为参 照,结算价的确定方法同上。 2、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 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 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 停板);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不存在或没有成交的,则 取该品种最活跃月份合约为参照,结算价的确定方法同上。 3、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不存在或没有成交, 并且最活跃月份合约当日也没有成交的,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 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当上述方法确定的结算价明显偏离公允 价格的,交易所可调整结算价,同时价幅参照新上市期货合约管理。 最活跃月份合约是指当日“成交量×交易单位”的值最大的合约, — 9 — 若存在两个及以上合约“成交量×交易单位”的值一致的情况,则取 其中最近到期月份合约为最活跃月份合约。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持仓情况及各期 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 = 平仓盈 亏 + 持仓盈亏 + 交割差额。 (一)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平仓盈亏 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仓盈亏 = 平历史仓盈亏 + 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 = Σ [( 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卖出平 仓量 ]+ Σ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平当日仓盈亏 = Σ [( 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 ) ×卖出 平仓量 ]+ Σ [(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二)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 持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 = 历史持仓盈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 Σ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 历史持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 仓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 Σ [( 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开 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 ) ×买入开仓量 ] — 10 — (三)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 计算交割差额。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额 = Σ [( 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 ×卖出配对量 ]+ Σ [( 交割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买入配对量 ] 第三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 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 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 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三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 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上一交 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当日盈亏 +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 发送结算结果。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 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 用资金账户中扣划。 — 11 —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 足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禁止开新 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 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未 按时补足且余额为负数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二节 第三十六条 出入金 会员入金方式:会员可用相关转账凭证、资金管理 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 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会员出金方式:会员出金须在每交易日上午 8:30 至下午 3 时之间办理。使用资金管理系统出金的,会员应在资金管理 系统上提出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特殊情况下使 用转账凭证出金的,会员应加盖预留印鉴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 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出金方式和流程。 第三十八条 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当交易保证金货币资金部分大于等于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金额的 25%时,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交易保证金货币资金部分小于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金额 的 25%时,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货币资金部分-(有价证券作为保 证金金额×25%-交易保证金货币资金部分)-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 12 — 第三十九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 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结算数据 第四十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 续费、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所采用发放纸质结算单据或电子 结算单据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结算数据是会员核对当日 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 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 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 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在每月月初向会员提供上月的《郑州商品交 易所保证金结算核对单》,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节 移仓 — 13 —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 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进行客户移仓: (一)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经监管 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更; (二)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 控制管理办法》,引发交割违规、违约风险;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移仓情况。 第四十五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具 体的客户移仓结算日。 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 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 证金等其他款项。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交割结算 会员进行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 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中扣划。 第四十七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同时划转。 — 14 — 第四十八条 交割结算价的规定见交割细则。交割商品货款以交 割结算价为基础,加减相应的升贴水和包装款。升贴水和包装款按交 易所公布的标准结算。 第四十九条 交割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交割月份配对持 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差额计入会员当日盈亏。 第七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会员发生的 亏损、交割货款、出金、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五十一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 办理。交易所受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 时间的下午 2 时 30 分之前。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的 品种,交易所不办理该品种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 第五十二条 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将有价证券移 转交易所占有,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登记手续后,交易所享有有 价证券的质押权。 非期货公司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以自己的名义到 交易所办理。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 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办理,并向交易所申明愿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 期货交易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 15 — (二)可流通并能够实现质押权登记的国债;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依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有价 证券的有效期,每次充抵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四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按交易所规定 填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申请; (二)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人审批; 以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经交易所结算部门和法律部 门签署意见后,报交易所主管领导批准; (三)会员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须将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 并办理交存和充抵登记手续;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和充抵 登记须依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价值的确定标准: (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 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二)国债充抵保证金时,以充抵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三)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价值由交易所核定。 — 16 — 第五十六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 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价值的 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 4 倍。 第五十七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生效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按 照充抵金额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每次充抵保证金的期限原则上为 6 个月。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 金金额及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充抵期限内,有价证券的价值涨跌幅度大于或等于 10%时,交易 所可以对充抵金额作相应调整;交易所可以依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 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和会员充抵金额。调整会员充抵金额时,交易 所结算部门向会员出具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调整单,同时调整会员保 证金。 充抵期限内,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时,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证金 配比规定及时对该会员的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作相应调减;会员增加货 币资金时,交易所按照充抵配比规定及时调增其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有价证券充抵 保证金的额度: (一)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或者客户运用资金出现较 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 17 — (二)充抵期内,市场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 权益的; (三)有价证券所对应的货物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四)有价证券充抵业务经办会员或者客户(有价证券所有人) 存在违规、违约行为嫌疑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额度的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减少会员 保证金,同时计算并收取充抵保证金手续费。会员保证金不能满足结 算要求的,有价证券充抵关系不得解除。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依据本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调整会 员充抵金额或取消会员充抵保证金额度后,会员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 及时追加的,交易所有权按照强行平仓制度对其采取措施。因交易所 采取措施造成会员损失的,由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客户追偿; 造成交易所损失的,交易所有权将充抵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变现或 兑现并从中优先受偿。交易所受偿结束前,会员保证金充抵关系不予 解除。 第六十二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满,交易所解除充抵关系, 应当减少会员保证金,向会员返还有价证券。充抵期内,会员提出申 请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证金的,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 理相应手续,取回充抵的有价证券。 解除标准仓单充抵关系时,结算部门当日办理仓单解除充抵保证 金手续。 — 18 — 解除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结算部门按有关程序和 规定办理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归还其原有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三条 有价证券所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交 易所有权将用作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兑现或者变现,用于 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 会员;兑现或者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 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者变现时,有价证券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 数额、充抵费用、兑现或者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 分割兑现或者变现;有价证券不能分割的,全部兑现或者变现。 第六十四条 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内的手续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相 关费用。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有 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在充抵关系解除时收取。 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相关资料的 保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相关资料保管 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 风险与责任 期货交易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交易所防范 会员风险,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 19 — 第六十七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 列保障措施: (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三) 按规定强行平仓, 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六十九条 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交易所可 采取以下清偿措施: (一)转让会员资格,用转让所得抵偿; (二)经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七十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 立,用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交易所难以控制 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七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 20% 的比例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 20 —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附 第七十四条 则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 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结算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 盘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施行。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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