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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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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体育强国建设纲 要》《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促进我市群众体育、 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推动我市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升竞 技体育综合实力和水平,市政府决定举办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 为保证各项竞赛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23 年在长春市举行。部分竞赛项目可先期在各县市区、 开发区举行。 二、竞赛项目 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越野滑雪、冬季两 项、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田径、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 射击、射箭、乒乓球、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武术 (套路、散打)、跆拳道、击剑、游泳、赛艇、皮划艇,共 26 项。 各竞赛项目设置详见《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项 目设置表》(附表)。 三、参加单位 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九台 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长春新区、经开区、 净月区、汽开区、莲花山区、中韩示范区为单位参赛。 -1- 四、参加办法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代表团由县(市)区、开发区 政府负责组队报名参赛。 (二)各代表团参赛项目不得少于 8 个项目,并必须参加足 球、篮球、排球、田径、速度滑冰(或短道速滑)5 个项目比赛。 且达到单项规程规定的参赛人数,否则不予排名。 (三)各项目参赛人数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四)每名运动员最多可参加三个大项比赛。 (五)各代表团设团长 1 名,副团长 2-3 名,联络员 1 名, 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各代表团均可冠名参赛,冠名(单位或商品名称)须 写在代表团名称之后。 五、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年龄 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适合参加体育竞赛,并在报名时出示有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可代表所在单位参赛。 (二)必须在吉林省体育局注册长春市运动员,市直属训练 单位交流外地区运动员按照在训单位提供参赛运动员名单进行 资格审查。运动员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长春市体育局颁发的 “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竞赛证”参赛。 (三)在运动会期间,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组 -2- 别的比赛,如发现运动员代表两个单位或跨组参赛取消该运动员 全部比赛成绩,并向全市通报。 (四)严禁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每发现一项次运动员 资格弄虚作假,取消该项目(组别)全部成绩,扣减代表团金牌 3 枚,并取消该代表团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 六、竞赛办法 (一)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各项目比赛均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三)除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的项目外,其它项 目须排出名次,不得并列。 (四)各项目竞赛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仲裁委员 和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由竞赛组织实施单位提名,报市体育局公 示后确定。 (五)各项目竞赛均可冠名(单位或商品等),但必须冠名 在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青少年组名称之后、项目名称之前。 七、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录取前 8 名,颁发成绩证书;前 3 名颁发金、 银、铜牌。不足 8 人(队)按实参赛人(队)数录取。 (二)各项目录取前八名,分别按 9、7、6、5、4、3、2、1 计分;篮球、排球、足球(11 人制)项目,根据录取名次按 4 倍计牌、计分;足球 8 人或 5 人制按 2 倍计牌、计分。 (三)破纪录奖励 -3- 1、破一项全省青少年纪录奖励二枚金牌、加 18 分;破一项 全国青少年纪录奖励四枚金牌、加 36 分;破一项亚洲青少年纪 录奖励六枚金牌、加 54 分。 2、同一运动员(队)同一个项目(小项)多次破纪录,只 奖励一次、加一次分。 3、同一运动员(队)同一个项目(小项)同时破全省纪录、 全国纪录、亚洲纪录累计计牌计分。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五)输送人才贡献奖: 输送国家队的运动员,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市运会青少年组 比赛的运动员。在市运会本项目比赛开始前 5 天,由运动员代表 单位申请,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核准后报市体育局,每人给予 该代表团该项目计二枚金牌。 八、公布代表团比赛成绩 (一)分别公布县市区、开发区代表团获得金牌、奖牌和总 分排名成绩,并分别向获得金牌、奖牌和总分前 8 名的县(市) 区、开发区颁发成绩牌匾。 (二)分别公布县市区、开发区代表团获得冬季项目和夏季 项目金牌、奖牌和总分排名成绩,并向获得总金牌、奖牌和总分 前 8 名的县(市)区、开发区颁发成绩牌匾。 (三)分别公布县市区、开发区代表团获得足球、篮球、排 球三大球项目金牌、奖牌和总分排名成绩,并向获得金牌、奖牌 -4- 和总分前 8 名的县(市)区、开发区颁发成绩牌匾。 (四)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名单,并颁发牌匾。 九、报名与报到 (一)代表团报名 各代表团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前将参加的具体大项报送到市 体育局。参赛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 的,将取消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代表团官员名单和有 关信息在市运会开幕式前 30 天报送,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二)竞赛报名 具体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 得变更(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报到:代表团报到时间另行通知。运动员、裁判员 和赛会其他工作人员报到时间,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十、代表团团旗、比赛服装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颜色自定,规格 2 米×3 米, 除标明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二)比赛服装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执行。参加开(闭)幕式人员服装应统一、整洁。 十一、经费 (一)按照市运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具 体办法另定。 (二)对承办开(闭)幕式及部分项目比赛的承办单位,在 -5- 财力和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二、纪律、申诉和处罚 (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公平竞赛的 体育道德形象,共同维护好市运会的竞赛秩序。严禁运动员资格 弄虚作假;严禁虚假比赛、操控比赛等恶劣行为,一经核实将依 规严肃处理。 (二)为维护体育竞赛的严肃性,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各 项目竞委会负责接收各参赛单位举报。举报单位须提供详实材料, 各项目竞委会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 (三)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裁判员判罚和赛风赛纪方面有 异议,可按照赛会程序规定向各单项竞委会提出申诉,如对裁决 仍存异议,由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赛事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解释 与裁决。 (四)出现违反兴奋剂相关规定的个人和代表团,将依据国 家体育总局、吉林省体育局和市体育局反兴奋剂文件规定进行处 理。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竞赛规程由长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表:长春市第一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项目设置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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