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东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兼任助理 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简称“三助”)是指研究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教学、 科研、职能部门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教学助理(助教)、研究生管理助理(助 管)及研究生科研助理(助研)。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提高 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综合能力强、富有责任感的高层次人才为目标,为研究生 缓解经济压力提供有效途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校的相关 规定和文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正评审、竞争上岗”的原则,积极指 导和组织“三助”工作的开展,使“三助”工作服务于研究生的培养和成才。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 财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选派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秘书单位为研究生院研究生管 理办公室。 第六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每年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组织 和协调,确定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岗位设置和助理招聘进行总体规划,修订研究 生兼任助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汇总岗位 计划、聘用情况、考核情况,审核酬金发放等,制作研究生兼任助理个人档案。 第八条 设立研究生助理岗位的各院(系、所),各部门应选定专门负责人 负责研究生兼任助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岗位计划、考核办法,提出工作任务、职 责及工作量,组织面试、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各院(系、所)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推荐和组织,并开展职业道德教 育。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助教承担教学岗位设置的教学辅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各类科研项目中的相关工作。工作量由导师根据项目内 容和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分为临时岗及固定岗,聘期在一学期以下的 为临时岗,一学期及以上的为固定岗。 第十三条 各部门、院(系、所)申请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应递交《东南大 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申报表》。助教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岗位; 助研由导师根据课题项目需要确定计划报科技处汇总;助管由各院(系、所)职 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人事处审核确认后确定岗位计划。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计划由聘用部门于每年 6 月提交下一学年固定岗位计 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汇总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经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委员会 统筹、批准后,在网上公开招聘。临时岗位由聘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向研究 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研究生助理参与辅助性工作,不得替代教职员工本职 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人员聘任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非定向)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助理岗 位: 一、努力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感强。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申请时间为每年 8 月,申请人需经导师及 所在院(系、所)同意后,填写并递交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第十八条 聘用部门接受申请后,应组织申请人进行面试以确定拟聘用人选, 并将聘用名单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制表汇总后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确定聘用人选后,聘用部门应同聘用研究生签订《东南大学研究 生兼任助理聘用协议书》,并对新任助理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聘用部门根据已聘助理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认为不能胜任工 作任务的,有权建议减少或停发研究生助理的津贴直至解聘。解聘助理,应提前 两周书面通知本人。 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应提前两周向聘用部门提出请辞申请并 说明理由。聘用部门应将解聘及请辞情况及时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内专项经费,助研 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导师的科研经费,同时吸收社会资助、赞助等。 第二十二条 酬金标准参照当年度《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的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由聘用部门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酬金 单》,交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由财务处于次月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任何院系、部门和个人不得虚报、谎报酬金,不得以学生名义 谋取利益。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部门应对助理进行安全教育,同时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 环境,在工作过程中对注意事项及时提醒。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部门根据工作岗位 的具体性质,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末,由助理本人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考核 表》,聘用部门作出评价,填写考核评语,并将考核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 情况将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应按照学校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若违反 规定,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受聘用部门解聘的研 究生,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不 合格的研究生取消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学校核定的校内岗位或未经推荐擅自到校外单位实 习者,不予支付本条例中规定的酬金,在工作中产生的任何责任、后果由本人承 担。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委托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